DB31 T394-2018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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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 应在30s以内

    表4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表5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4.3.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4.3.3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4.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4.5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5.1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5.2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24h不可 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 方式。

    4.5.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5.5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5.6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

    于6s。 4.5.13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T7946、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 10408.5、GB10408.6、GB/T10408.8、GB15209、GB15407、GB/T31132、GA/T1031、GA/T1032、 GA/T1158、GA/T1217的要求。 4.5.14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GB16796的要求。

    4.5.15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B/T32581、GB50394、GA/T368利 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6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土100mm; 2)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3)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5)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6.3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 规范”的相关规定。

    1)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土100mm; 2)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3)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5)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6.3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 规范”的相关规定。

    4.7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 车辆的通行 方式及活动区间,由外至内进行周界、出入口、通道、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 4.7.2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知、探测及数据采集,并 应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入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 4.7.3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

    1合安生技不防池系统的本地独立险用 2)防护区域(防护目标)的本地智能应用、本地数据采集: 3)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等,其中前端设备 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1/100000

    4. 7. 4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7.4.1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陷

    1)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 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45°;

    3)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 不低于1001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1.7.4.2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30%、侧视率不小于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 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8个;抓拍图片 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60像素;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99%,检出平均响应 时间应不大于1s; 2)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标识、 展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3)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 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 验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图像及关联信息; 4)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识: 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 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50000人,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系统识别比对非 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5%; 6)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时间、位置、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 间应不大于1S; 7)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满足GB/T31488、GA/T922.2、GA/T1334的要求及 本市相关规定。 1.7.4.3系统在小区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非封闭小区住宅楼栋周边所采用的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 技术,应能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拌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排伺检 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 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30147的要求。 1.7.4.4系统图像显示终端除满足4.2.7的规定外,还应能对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进行固定监视 或切换监视、对联动或抓拍图像进行联动监视、对智能分析图像进行预警监视,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支 特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显示。 1.7.4.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 1.7.4.6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 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 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4.7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满足4.2的要求。

    4. 7. 5智能出入口控制系

    4.7.6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还应满足4.4的要

    4.7.7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7.7.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住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互 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信息查询等功能。 4.7.7.2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 防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7.3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5

    4. 7. 8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7.8.1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人数,并应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 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 及上传终端信息等。 4.7.8.2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 务。 1.7.8.3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还应满足4.6的要求。 4.7.9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 等,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4.7.10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7.11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8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4.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4.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 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施体系,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应用、

    4.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 8.2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可采用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 敏化的先进理念,以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整合服务渠道,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 智慧化应用。

    4.8.3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

    4.8.8系统应定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即时推送数 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8.9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322.2、GB20517 GA1151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GB14287的相关规定, 4.8.10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8.1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9智能集成数据服务

    4.9.1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A “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智能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4.9.2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4.9.2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9.3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提供与上级平台(含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 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工 现智能安防应用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市技 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 实现智能安防应用

    4.9.4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 转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4.9.5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由于应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4.9.6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10智能安防集成应用

    4.10.1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 知、探测,自动运行、调用、提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 速识别、入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应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4.10.2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采用服务器架构模式,应支持数据的备份和迁移,宜双机热备配置。 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不影响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独立运行。 4.10.3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可根据所设定的权限,同时提供安防中心 控制室、小区物业、门卫室等独立应用。

    4.11安防中心控制室

    4.12.4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的金属棒)、 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2)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3)单个金属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5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周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 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 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 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A. 1. 1主体信息

    A. 1. 1. 1 小区信息

    (规范性附录) 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

    A. 1. 1.2 人员信息

    A.1.1.3车辆信息

    A.1.1.4人员标签

    A.1.1.5小区出入口

    A.1.1.6 停车库(场)

    A.1.1.7楼栋信息

    A.1.1.7楼栋信息

    A. 1. 1. 8 房屋信息

    A. 1. 1.8 房屋信息

    A. 1. 1. 9 人屋关系

    A. 1. 1. 9 人屋关系

    A. 1. 2实有力量

    A. 1. 2实有力量

    A. 1. 4实有单位

    同轴电缆标准A.1.4.1单位信息

    A. 1.4. 1 单位信息

    A.1.4.2 单位房屋

    A.1.4.3单位人员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A. 2. 1人脸抓拍系统

    A.2. 1.1心跳信息

    A. 2. 1. 2 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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