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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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 使用的时期,
2. 0. 15 作用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 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 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 性。 3.1.64 任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 声要求。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 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宝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厕
公路工程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 2.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 改造。
3.3.1既有任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 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 行处理。
3.2既有任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患节能、防: 震的要求。
4外部环境4.1相邻关系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推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目日照1h的标准。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I、Ⅱ、Ⅱ、班气候区IV气候区V、V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气候区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当地真太阳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6m6~9m>9m与住宅距离高层235无出人口往宅面向道路多层233有出人口2.556
续表 4. 1. 2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间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人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 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E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 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双军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 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 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1处应设缘石坡 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 于 1.2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 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5m。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 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 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 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士墙和护坡的匕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1.1 每套任宅应设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 留位置
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 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 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 层及七层以上任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 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成低于2.40m,局部 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0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 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 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 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 争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 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 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
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 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5
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贯使用的卫 生间。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月
5. 3. 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任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人口; 2 人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含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 5. 3. 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粒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 坡过渡。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
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 全防护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 (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 应低王二级
6.1.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 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 造住宅建筑
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 住宅建筑,
6.1.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
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 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 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 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往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 : 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 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混凝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 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 的住宅不应低于M5; 4砌块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 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 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未材顺纹抗剪强度 和横纹抗拉强度。
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 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 计。
计。 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 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
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 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 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 场地类别等因素,米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
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缩
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
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 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给构构件及其连接应 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 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
6.4.9依附于往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
.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 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眉 件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 取密封隔声措施。
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 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 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 小于1/7。
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也面面积的5%。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人室内。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 人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立出现结露。
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 出现结露。
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
表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 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子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 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 位。 1代宝的 2 老钻设黑尚备工管
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 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 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 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 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 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子 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 量大子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 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 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 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 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
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 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往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 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表 8. 3. 2 的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 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 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 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并泄漏 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
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
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 用的水资源
8.4.2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月
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 气。
8.4.7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近 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 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十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 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 i。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组 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习
生: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 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 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 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暖通标准规范范本,三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 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
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
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表9.2.1住宝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主: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格
家具标准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 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 素确定。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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