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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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 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 释放等方式开启。

    2. 1. 6 烟羽流

    smoke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 陷及烟的流动情形消防安全,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窗口型烟羽流等。

    2.1.7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plume

    2.1.7轴对称型烟羽流

    .7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 烟羽流

    2.1.8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看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 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 空间的烟羽流

    2. 1. 9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 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 10 挡烟垂壁

    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榭、梁或吊顶下,能在 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简的挡烟分隔设施。

    smoke reservoir

    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 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3烟羽流质量流量

    clear height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 kg/s。

    2.1.14排烟防火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 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C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 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 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 1. 15 排烟阀

    smoke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 团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 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 1. 16 排烟口

    2. 1. 17 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 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可熔性采光带(窗

    可熔性采光带(窗) fusible daylighting band

    采用在120C~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 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 1. 20 共用前室

    ndependentanteroom

    (居住建筑)剪力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前室时的 前室。

    2.2. 1 计算几何参数

    dm 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 d 排烟系统吸人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风管直径; H 空间净高; 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 间,取最高蔬散楼层的层高; H 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 窗口开口的高度; H. 最小清晰高度; 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 烟羽流扩散宽度; Wm 单扇门的宽度;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 火焰极限高度; Z, 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 窗口并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

    g 重力加速度; Lhigih 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充许漏风量; 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 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 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充许漏风量: L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 烟羽流质量流量; V 门洞断面风速; V 排烟量;

    排烟口最大充许排烟量

    2.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2. 2. 4 计算系数

    α 火灾增长系数; αw 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Y 排烟位置系数; C"~ 一 进气口流量系数; C 一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 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i 设计蔬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 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 漏风阀门的数量。

    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 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 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 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 分别不小于3.0m。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 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 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 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

    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 直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3.1.5防烟楼梯简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 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 减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 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 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 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

    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 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 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 王3.0m

    ,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 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 3. 0m。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并(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 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

    .4设直机搬加压达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工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 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尚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 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 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 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后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 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 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 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 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 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 时,未设置在管道并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并的送风管道,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一

    .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 可开启外窗

    3.3. 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I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 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 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 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

    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

    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

    (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h计算。避

    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 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充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样间成前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

    L=+ Ls = L,+ L

    式中: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s)。 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 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 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A。十1)(m/s); 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为前室疏散门 的总面积(m)。 N,一设计蔬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 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 门开启,取N,二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 设计3层内的蔬散门开启,取N二3;当为地下楼梯 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 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一3。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 = 0. 827 XAX AP X 1. 25 X N2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区

    L3 = 0. 083 X A,N

    3.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

    ,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简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16:

    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 定窗。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 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手本标准第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 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敬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 天充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 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问净高的8倍。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 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日 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 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 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 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手12 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并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 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天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天开启时的竖 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米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后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 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 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 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

    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 因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 门不应超过10 个。

    机应与风机人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 能停止运转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 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

    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 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 军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穿越防火分区处。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 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耳防烟 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 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天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 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天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 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

    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 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充许排烟量,最大允许 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人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面积不计人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面积不计人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 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内类工业建 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内类工业建 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 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

    生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1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

    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 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 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

    .U. 当米用自然排烟方 时,陷烟包的厚度不应了 间净 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 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 斐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 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 于60m/(h·m)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 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 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 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 直,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 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表4.6.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 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 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 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 (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 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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