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 164-2019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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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5居住区规划设计宜按照工业化建造要求,建筑主体

    5居住区规划设计宜按照工业化建造要求,建筑主体、建筑

    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设计宜标准化、模数化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 术进行建设

    被品种,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 植物生长需求,乔、灌、草结合,进行复层绿化;居住建筑南侧应禾 植落叶乔木、北侧宜种植常绿乔木。

    分利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道路 广场硬质透水铺装,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

    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夏 多的窗。主要房间宜避免夏季东、西向日晒,并避开冬季除静凡 外最多频率风向。

    体形系数大于表5.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3节的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3体形系数限值

    5.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 窗户面积。 2.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 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 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5.1.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5。 5.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 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5.1.7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5.1.8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5.1.9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 5.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射比不应低于0.4。 5.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1.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注:1.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 窗户面积。 2.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 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 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5.1.1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

    5.1.1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 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 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优先利 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5.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1规定的限 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5.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 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 权衡判断。

    5.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表5.2.1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确定; 2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3有建筑外遮阳时,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 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李建筑外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 准第5.2.2条的要求:建筑外遮阻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5.2.4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

    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市 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5.2. 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5.2.5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

    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 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值 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 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 面积计算。

    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

    5.2.7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 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定 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 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 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于本标准第5.2.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2.2 W/( m·K)。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 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定

    5.2.8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 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2.8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

    5.2.9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

    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法 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5.2.10外窗宜采用节能型附框

    5.2.11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 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 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5.2.14应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

    5.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 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 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5.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

    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5.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5.1.3、5. 1.4、5.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取值;参照建筑的其它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5.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 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 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6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燃气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供暖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 范》GB50096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 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气调节 运行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6.1.4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 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中 深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 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可采用城市热网。 6.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6.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至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便 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线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6.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6.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6.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6. 1. 11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 且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 温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6.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12的规 定

    6.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 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元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6直接供热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 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7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 8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 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室温控制器; 3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4 匹配;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6.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6.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 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2。 6.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

    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宜高于 50℃。 6.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2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6.2.10 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 量阀。 6.2.10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表6.2.11A值设计水泵流量G(m3/h)G≤6060

    阀。 6.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居住建筑应优先采取自然通风措施,减少机械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的使用时间。同时,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 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6.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6.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

    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育 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6.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牙 的耗电输冷(热)比L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日 中。

    6.4.5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6.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1.3给排水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及节水型器具,并合理i

    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手 0.45MPa,各人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 区,且不应采用多级减压阀串联分区方式: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 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7.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 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2.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 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 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7.2.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人室外管

    7.3.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 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7.3.2 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取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 衡和稳定的措施。

    7.3.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7.3.5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

    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 7.3.5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7.3.5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热水机形式 普通型 低温型 一次加热式 入4.40 3.70 H≥10 不提供水泵 4.40 3.70 循环加热 提供水泵人 4.30 3.60 7.3.6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应进行监测;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3.7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7.3.8 生活热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热媒人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7.3.9 生活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水加热器、储水 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上。 7.3.10 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 的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宜为其中至少12 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7.3.11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当有其他热源条 件可以利用时,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 条件而必须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

    7.3.11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当有其他热源务 件可以利用时,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氵 条件而必须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开

    7.3.1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 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 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7.3.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应安装计量装置。Y

    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月 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8.1.3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交

    8.2.5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CB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8.2.7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采月 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白 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8.3.3建筑热、冷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8.3.4居住区宜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社区服务中心的综

    8.3.4居住区宜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接人社区服务中心的 合管理平台。

    附录A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

    A.0.1对于一般建筑,外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 算:

    式中:K㎡——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 K——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W/(m·K); β一—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 造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 A.0.1 选取。

    表 A.0.1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β

    A.0.2对于一般建筑,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屋面平壁部分 的传热系数。当屋面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面平均传热系 数的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A.0.3当建筑墙体采用不同材料或构造时,应先计算各个不同 类型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然后再依据面积加权的原则,计算整 面外墙(或全部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附录B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图B.0.3典型地面构造示意图

    注:5mm玻璃与6mm玻璃传热系数差别很小,设计时5mm玻璃组成的不同品种和 格的外窗可参考6mm玻璃的外窗热工参数选用。

    格的外窗可参考6mm玻璃的外窗热工参数选用。

    D.0.1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附录 D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

    装修软件录D外遮阳系数简化计

    SD = ax + bx + 1 x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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