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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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 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人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一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一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No:(检验报告编号)
No:(检验报告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 厂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 )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 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 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 厂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 堂)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 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 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注:※项为重要项目;★项为用户选择项。
为重要项目:★项为用
螺钉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定期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定迹应 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保存期为三年。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 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 起I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注:※项为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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