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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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千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人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出口
2.0.9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 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2.0.11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 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2.0.12 消防疏散照明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 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消防疏散 照明灯和消防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3消防疏散照明灯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 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4消防疏散标志灯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或疏散方向标志 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 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 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 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 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 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 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 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 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 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 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
的浴 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 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 第 3. 1. 7 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 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1.7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2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 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 度。 3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 计算大于40m时,可取40m; 2)散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m; 3)当散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 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 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3.1.8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 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 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
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1.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 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 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 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0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 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 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1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1.12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 备。 3.1.13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 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14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
3.1.14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 关规定执行,
3.2.1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 行。
3.2.2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
符合表3.2.2的规定。
2.2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 阝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个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规定
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区
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盛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 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 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 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 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 外,不应大于500m。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 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 算。 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泳馆、游
.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充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 ,不应大于500m。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 只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 真
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 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充许最大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1000m。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 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人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 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 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 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 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二成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
4.1.5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散楼梯和自动扶梯 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 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 于2层。 4.1.6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二层有中庭相 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 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 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 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 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1.5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敬楼梯和自动扶梯 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 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 于2层。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但当从室内地 面至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8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 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承重 构件上。 4.2.2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 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2.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舞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 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 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2.4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 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 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 30kg/m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 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 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人的防火门应设置火 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4.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承重 构件上。
4.2.4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 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 30kg/m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 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 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人的防火门应设置火 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干200m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3.1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人口地面建筑物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3本规范充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内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 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 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 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4.3.5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 燃材料
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月 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1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 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 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 何一侧手动开启; 3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 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人的防火门,应设 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 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
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 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 安全出口处; 5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 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 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 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门和卷帘耐火试 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 续时间不应小于3h;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 应米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 能。
5.1.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得合下列规定,: :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 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 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商业营业厅、展览 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 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 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 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 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 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 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 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 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 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5.1.2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定 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 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2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5.1.4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 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5m。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 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 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 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 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 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 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 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蔬散宽 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
5.1.7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 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 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 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 不应小于1.40m; 3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天于20排,纵 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天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 半; 4观众厅每个疏蔬散出口的疏蔬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 5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门式外开门。 5.1.8、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 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5.1.9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分区内营 业厅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 营工
5.1.9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
业厅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 算值宜为 70%,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 5. 1. 9 确定。经营工
成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50%。
5.1.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 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 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
5.2.1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 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 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医院、旅馆; 3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 所、健身体育场所。
5.2.2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
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 用防烟楼梯间。
5.2.3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升并应直通室外;当必 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 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和不低于之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5.2.4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当与消防电梯间合
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5.2.4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当与消防电梯间合 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
5.2.4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当与消防电梯间合
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 间;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 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 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 的2%。
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或 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 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 于13000m3/h; 2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 应小于25000m/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 设置余压阀。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 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
6.2.2避难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
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人口门,且 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 6.2.2)。
2.2避难走道前室加压送风口布置图
6.2.3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
6.2.3·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 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 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 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 直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2.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 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宣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 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m。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担负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 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 7200m3/h; 2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 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应按其体 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应按其体 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h。 6.3.2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 风; 2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 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 于排烟风量的.50%。
1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花 风; 2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车 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 于排烟风量的50%
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 烟系统的措施。
6.4.1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
.4.3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
1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 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 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 也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5.4.5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5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
6.5.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7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2排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5.5人防工程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 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6.6.1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 机及其进出口软接头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总管上应设 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 排烟风机联锁,当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6.6.2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 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选用变速风机。 6.6.3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路进行计算,排 烟量应按本规范第6.3.1条计算确定,并应增加10%。 6.6.4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 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6.6.5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个排烟口、排烟阀开 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 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 置于风机人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6.7.1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 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7.1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开 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7.2设置气体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 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 动关闭。
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 动关闭
6.7.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穿过防火分区 前、后0.2m范围内的钢板通风管道,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6.7.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6.7.5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 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7.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 置防火阀: 1穿过防火分区处; 2穿过设置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每层水平于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4穿越防火分区处,且该处又是变形缝时,应在两侧各设置 一个。 6.7.7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 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 动作温度宜为70℃。
6.7.8防火阀应设置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
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 0.45mX0.45m。
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 备。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
7.1.1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 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 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7.2,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2.1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人防工程; 2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2.2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 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小于或等于500m的地下商店 和展览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小于或等于1000m的影剧院, 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小于 或等于500m的丙类库房。
7.2.1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2.3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 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 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天于200m2
注: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算人消防用水量中,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7.4.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水源井或关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 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小于3000m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 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 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 算;改建人防工程有困难时,可按1h计算; 3)防空地下室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地面 工程一致;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宣 大于2.5m/s;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
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 措施; 5消防水池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也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外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6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 消防水池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7.5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5.1当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应在人防工 程外设置水泵接合器,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7.5.2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 水总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按(10~15) L/s计算。
7.5.3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1
点,距人防工程出人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
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
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与其他用水管道分开设置;当有困难 时,消火栓给水管道可与其他给水管道合用,但当其他用水达到最 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2当室内消火栓总数大于10个时,其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 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 时,另一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3在同层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独立
段,当某段损坏时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应天于5个;阀门应有 明显的启闭标志;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给水管道 分开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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