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08-201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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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7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 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 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 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 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0.8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 教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 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 警报站、核生化蓝测中心等,

    质量标准2.0.9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ofcivilairdefence

    2. 0.9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

    供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c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 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 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 能力。

    3基本规定3.0.1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划分,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户数 (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 (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3.0.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住区规模来确定,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医疗救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护工程工程城市抢险|医疗城市治安消防居住区急救抢修救护人员人防救护食品站区域电站区域类别专业专业警报规模专业专业掩蔽物资供水医院站队工队工队工工程库站站队工程程程程居住区人防.:I类居住小区城市居住组团居住区人防:OⅡ类居住小区O城市居住组团4

    续表3.0.3医疗救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护工程工程城市抢险医疗城市治安消防居住区抢修救护人员人防区域类别救护专业专业警报站规模数专业医院掩蔽物资品供水站队工工程站库站站程程程程人防居住区.Ⅱ类居住小区城市居住组团居住区..O其他居住小区城市居住组团注:代表应配置,代表宜配置,△代表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应设置急救医院。3.0.4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千人。3.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3.0.6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连通条件。3.0.7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类型宜与地面建筑功能相适应,3.0.8城市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宜符合表3. 0.8 的要求。表3.0.8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人防工程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公共服务类别配套工程工程工程工程设施类别教育设施5

    3.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 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 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3.0.10人防工程各个主要出入口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3.0.11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相关 规定。

    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 1. 1 的规定。

    表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4.1.2居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 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 医院。 4.1.3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3.0.3的规定。 4.1.4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围 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 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自标50m和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 4.1.5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 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 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 合表4.1.5的规定

    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 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目标50m和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

    4.1.5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 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 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 合表 4. 1. 5 的规定。

    表4.1.5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

    4.2.1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 2. 1 的规定。

    表4.2.1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4.2.2居住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 4.2.3居住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为主。 4.2.4 居住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3.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 3. 1 的规定。

    表4.3.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4.3.2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

    4.3.2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 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

    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

    5.1.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

    .1.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1.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1.2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 多层地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于最下层

    5.1.2: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

    5.2.1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 医院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5.2.2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人口应单独设置,并应直接 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且宜在出人口地面留有适当开敲 空间。

    5.2.医疗救护工程宜结

    5.3.1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 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 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 5.3.2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标设置,其主要出人口应 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 5.3.3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 互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播蔽部和装备播蔽部

    5.3.3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

    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00m。

    5.4.1城市居住区人防物资库工程应按综合物资库建设,并应 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5.4.2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应结合地形条件、居民分布、警报 音响覆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置。

    5.4.2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应结合地形条件、居民分布、警报 音响覆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置。 5.4.3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 标法时,单位建筑面积供电负荷指标可按10W/m~40W/m 选取。

    1靠近负荷中心; 2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 3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

    5.4.5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 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0.75m/k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m/kW。

    5.4.6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总则 18. 术语· 20 基本规定· 21 配建指标与布局· 25 4. 1 居住区 25 4.2居住小区 4. 3 居住组团 31 设置要求 33 5. 1 人员掩蔽工程 33 5. 2 医疗救护工程 33 5.3 防空专业队工程 34 5. 4 配套工程 34

    1.0.1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 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 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化水平不 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 标,从而使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的控制引导。本规范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 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

    1.0.1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任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 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 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化水平不 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 标,从而使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的控制引导。本规范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 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 1.0.2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各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县级 (含)以上城市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要求执行本 规范。同时,在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若要求配套建 设人防工程,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 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 则。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量占城市 建设总量的很大比重。居住区人防工程若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 能,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同时还应遵 循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所在城市 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城市人防工程专 项规划中基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 据城市威胁环境,确定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同时居住 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 条件有关。

    (含)以上城市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要求执行 规范。同时,在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若要求配套 设人防工程,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居住区内部人防工程鼓励相互连通,形成网络,可大大 提高单项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居住区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 效能,同时有利于人员从地下疏散。 3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功能尽可能与平时防灾相结合: 与平时功能开发相适应。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人到平时防灾空 间体系中,因其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小,可充分发挥其在灾时避 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

    1.0.4本规范仅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中人防工程规划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 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另 一方面,本规范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他标准规范中 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包括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 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 此部分术语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 范》GB50038中的相关解释。 二、居住区分类术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 团等。 此部分术语弓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中的相关解释

    3.0.1人防工程的建设量和工程类型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密切 相关,所以不同分级规模的城市居住区根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所 需要的各类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防空行动的需要。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按居住户数或人 口规模将城市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现 行的城市居住区分级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相对成熟,故本规范在此 城市居住区分级的基础上,提出人防工程配建的相关指标。居住 区的分级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规划考虑,而有别于实际开 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另外,城市居住区 的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相关建设要求。对于介 于两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城市居住区;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 度,宜按照本规范上一级城市居住区的指标配建, 3.0.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 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 套工程。城市居住区内部一般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 处驻地的除外。

    3.0.3本条分别对各类城市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中

    需要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类型给出了要求。其中,△代表符合本 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居住区内应设置急救医院,来代替应设 置的救护站;警报站的覆盖半径应根据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设 置,若在建居住区已全部纳入已有警报站音响覆盖范围内,可不 配套建设,

    3.0.4城市居住区内宜设置部分具有临时指挥通信功能的月

    便于社区管理人员及时接收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和引导社区

    民实施掩蔽活动。这部分房间可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一等人员 掩蔽所合并设置,不必单独建设。本规范要求社区防空指挥房间 的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千人。从而保证在居住组团内有5m~ 15m的空间,居住小区内有50m~75m的空间,居住区有 150m~250m的空间,利用这部分空间可布置通信、信息管 理、宣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 3。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与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 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密切相关,影 响着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的规模和布局,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0.6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其他

    工程之间宜相互连通。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人民防空交通干 (支)道的建设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交通于线的建设: 形成城市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交 通于(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 连通,逐步使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 力。因此,人防工程的连通十分必要,同时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 及政策支持。 高层住宅区内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连通的自的是使居住区 相邻人防工程互连互通,构成网络,便于人员从地下疏散和掩 蔽。一般来说,多层住宅(6层及以下)的居住区,人口密度不 太大,绿地率较高,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不愿从地下疏散。而 高层住宅区由于人口密度高,绿地率较小,同时高层住宅区由于 平时停车的需求,会充分利用楼之间的地下空间,具有连通的需 求和条件。 连通道功能应与平时使用功能相结合。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 不是为了连通而连通,应同样重视其平时使用功能。连通道平时 可供居住区车辆、行人的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使用,并宜与居 住区平时防灾设计相融合, 连通道的建设应做好规划设计和预留工作。连通道的建设需

    3.0.8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理念产

    3.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与战时的危险源应保持一定的安全 距离。 3:0.10人防工程的主要出人口战时应保证可以使用,为提高战 时的主要出入口安全系数,保证遭到单个常规武器袭击时,相邻 出人口不会同时受到破坏,确定其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 3。0.11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一般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确定。者当地没有或未完成人民防空 工程专项规划,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文件 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 确定。

    4.1:1粮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任区规划设计规范》B 50180的要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3~5)万人,其各类公共 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其中人防工程配建项自也应满足服务人口的 需要。居住区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居住区品质不断提高。目前普 通商品房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结建人防工程的 建设主体。 我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m(含)以上的民用建 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楼高度换 算成结建比例如表1所示

    品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

    考虑人防工程体系完备、功能配套的要求,居住用地除配建 人员掩蔽工程以外,还需相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 程、配套工程,形成相对完备的人防工程体系,发挥人防工程的 总体防护效能。 人防工程体系的完备程度首先与城市的设防等级是密切相关

    表2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m/人)分类指标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配套工程总指标城市类别工程工程工程人防I类城市0.180.303.200.644. 00人防Ⅱ类城市0.120.202.260. 423. 00人防Ⅲ类城市0.100. 141.920.342. 5.0其他城市0. 090. 111.740.262. 20表3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人)分类指标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配套工程总指标城市类别工程工程工程人防I类城市0.070.101.500.231.90人防Ⅱ类城市0. 050. 071.400.181.70人防Ⅲ类城市0. 040.061.360. 141. 60其他城市0.040. 041.330. 091.50表4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m/人)分类指标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配套工程总指标城市类别工程工程工程人防I类城市0. 280.342.840.544.00人防Ⅱ类城市0.190.222.230.363. 00人防Ⅲ类城市0.192.020.292.50其他城市2.202.20表 5 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人)分类指标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配套工程总指标城市类别工程工程工程人防I类城市0.100. 111.520.171. 90人防Ⅱ类城市0.080.091.380. 151. 70人防Ⅲ类城市0.081.380.141.60其他城市1.501.5027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

    组团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

    综合以上数据,本规范分别给出了表4.1.1、表4.2.1、表 4.3.1的平衡控制指标。本规范确定的指标,既考虑了地面建筑 的重要性,又有连续性,相对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参考人均指标 控制和配建比例,本规范表4.1.1、表4.2.1、表4.3.1中每项 数据给出了幅度,在实际应用中各地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发展 水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等多种因素取值,同时也便于与政策的 配建指标相衔接,便于规划设计人员掌握,可操作性强。 战略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宜适当提高居住区的入防工程建设 总量的配建比例,在基本满足人员掩蔽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人员 掩蔽工程在人防工程总指标中的比重。 4.1.2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合地 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一般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 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社区

    4.1.2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合址 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一般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码 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建设,或建在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设 施附近。因此,除特殊要求以外,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 为主。 城市空袭造成的大量伤病员是紧急救治对象,战时居住区卫 生减员数量是确定救护站数量的重要依据。以往战争经验证明, 城市遭空袭后的伤员人数与敌作战自的、空袭强度、持续时间、 人员分布密度、防护程度、预警能力等密切相关。 根据已有的研究表明,城市医疗救护床位按掩蔽人数的一定 比例开设,以人防Ⅲ类城市的4万人口居住区为例,需医疗救护 床位数约为80个,按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医疗 救护工程一定比例分流床位计算,则救护站需床位数约40个。 通常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 置,以政府举办为主,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10)万人。可以 看出,无论从平时的服务人口规模、运行机制还是建设主体来 看,结合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人防救护站都是最可 行的。 本条对于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主要考虑如下:按 人口规模(3~5)万人计,急救医院建筑面积般在2500m以 上,单个救护站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1500)m,人防1 Ⅱ类城市的居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2400~4000) m,基本相当于(2~3)处救护站的规模。人防I类城市地面 医疗设施配置较为完善,有利于医疗救护工程的落实。人防Ⅲ类 城市和其他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配建指标为1200m,满足救护站 的最小规模。 对于规模大于10方人的居住区,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面 积均在4000m以上,具备建设急救医院的条件,同时从人口规 模和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上也需要设置急救医院,以满足战时 本居住区居民的医疗救护需求

    4.1.3防空专业队工程主要由城市有关职能部

    住区配建的专业队工程主要为满足居住区的自我功能的修复和救

    助。结合居住区可能遭受的空袭及平时灾害的特点,居住区防空 专业队的类别主要有四类: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 治安专业队、消防专业队,其他类别专业队由城市其他区域的专 业队统保障。 由于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专业队工程的配建指标有所 差别,导致居住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也不同。为满足专业队工程 最小规模要求,需要根据各地城市保障目标内容合理确定抢险抢 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四类专业队工程的配置比例,同时与 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各类专业队工程配置比例对应。 防化、通信、运输专业队可在公共建筑范围内建设。对于专 业队工程配套建设量相对较小的居住区内宜优先建设抢险抢修专 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 4.1.4专业队工程应与保障自标有一定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 自标一同遭到破坏,同时应保证救援时间。 4.1.5人防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 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 生化监测中心等。结合需求特点,居住区可能配建的配套工程主 要有人防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其中,在居 住区内部一般不会单独建设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而是结合规 模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因此区域电站、区域供水 站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根据已有的研究,城市对人防物资库工程的需求量约为人均 面积(0.15~0.2)m,对食品站工程需求量约为人均面积0.05 m。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需另行确定,或由当地人防主管部 门确定。 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资库、 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银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介于(1~1.5)万人,其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相应的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与 居住区基本吻合,只是对应的配建指标有所调整,保证配建 的各类工程满足最小规模要求。具体解释同第4.1.1条的条 文说明。 另外,因人防Ⅲ类城市和其他城市中居住组团的人防工程总 现模限制,对于居住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个别 未做要求,本居住区人口所需此类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或 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考虑。

    4.2.2急救医院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m以上,单个救护站建

    筑面积一般在(1000~1500)m,对于人口规模(1~1.5)万 的居住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1000~1500)m, 本相当于(1~2)处救护站的规模,故本规范仅要求配建救我 工程。

    类主要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不考虑其他类型的专业队工 程,对该类工程的需求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统一考虑。 4.2.4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 盗库、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2.4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 冬库、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4.3.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的要求,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介于(1000~3000)人: 一方面因为人口基数较小,一些专项人防工程不能满足最小规模 要求,另一方面从实际需求出发,仅设置了人员掩蔽工程和必备 的配套工程,满足基本的人口防护需要。具体解释同第4.1.1条 的条文说明。 另外,因居住组团的人防工程总规模限制,对于居住组团内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均未做要求,本居住区人口所需 此两类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或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在全市

    2本条主要根据居住组团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 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5. 1 人员掩蔽工程

    5.1.1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出人口的设置要求,本 着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与战时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应大体一致的 原则考虑,其出人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 蔽人员听到警报10min内步行进人工程确定。 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10min·正常可以步行 500m左右。考虑下楼的距离,规范按照200m以内或步行少于 10min作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发

    5.1.1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出人口的设置要求,本

    5.1.2本条是从人防工程安全性角度提出要求。

    5.2.1医疗救护工程主要承担战时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

    5.2.1医疗救护工程主要承担战时对伤员进行急救治、早期 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同时兼顾平时的使用,故宜结合地面医疗 卫生设施建设。战时伤员主要从受伤地点运往救治机构,战时担 架搬运时速为3km,而休克伤员应在伤后1h内及时救治,最 迟不得超过6h。考虑到担架往来和现场抢救等时间因素以及道 路情况,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急救医院的服务半 径一般不超过3km。 5.2.2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人口应保证安全、畅通。根 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 小路。其中居住区道路宽度不小于20m,居住小区道路宽度 6m~9m,组团道路宽度3m~5m。为保证医疗救护工程战时主 要出人口通畅,防止地面建筑物倒塌堵塞,规定医疗救护工程口 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

    双、牛岁 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同时兼顾平时的使用,故宜结合地面医疗 卫生设施建设。战时伤员主要从受伤地点运往救治机构,战时拒 架搬运时速约为3km,而休克伤员应在伤后1h内及时救治,最 迟不得超过6h。考虑到担架往来和现场抢救等时间因素以及道 路情况,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急救医院的服务半 径一般不超过3km

    园林造价5.2.2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人口应保证安全、畅通

    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 小路。其中居住区道路宽度不小于20m,居住小区道路宽度 6m~9m,组团道路宽度3m~5m。为保证医疗救护工程战时主 要出人口通畅,防正止地面建筑物倒塌堵塞,规定医疗救护工程口 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

    5.3.2本条是为了保证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安全、畅通

    更于使用和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提出宜相邻布置和相连通要 求。确因条件限制分开设置时,应尽量缩短二者之间的水平直线 距离,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5min携带装备正常 可以步行200m左右,故此处提出200m的距离要求,

    5.4.1城市居住区中配套工程的设置主要以物资库和食品站 为主,且与居住区规模相关。人防物资库应与人员掩蔽工程配 套设置,而食品站可在居住小区级以上配置。当居住区配套工 程建设指标过小时,可在居住区部分人员掩蔽单元内部,局部 没置配套工程,满足工程的配套要求,但功能分区宜相应 独立。

    5.4.2本条对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提出了要求

    5.4.3本条对居住区内人防工程战时负荷预测给出了单位

    面积负荷指标值。按照战时人员掩蔽工程的一一个防护单元 (2000m)规模考虑,战时照明负荷需要10.0kW左右,动力负 荷约需要15.0kW左右,则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值约为 12.5W/m。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 规定,居住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为(20~60)W/m。 战时状态下,用电需求应小于平时用电需求。因此,本规范根据

    已建实际工程统计情况,给出了人防工程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 标的建议值(10~40)W/.m别墅标准规范范本,各个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 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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