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J005-2011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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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满足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确保战时防护安全,使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医疗工程)设计。
    1.0.3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竖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人防医疗工程建设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人防医疗工程按其规模和任务划分为三等,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等人防医疗工程(即中心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
        2 二等人防医疗工程(即急救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
    1.0.5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对伤员实施手术治疗的场所。

    伤员实施手术治疗的场所。

    operating dept.

    nursing unit

    螺钉标准logistic dept

    为使战时医疗救护工作正常运转而设置的保障性用房 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以及口部房间等。

    2.0.13室外机防护室

    有空调室外机的专用房间。

    2. 0. 14 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能够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护区的建筑面积与 结构面积之差。

    3.1.1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和位置,应根据城市的人

    3.1.1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和位置,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 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人防医疗 工程宜设置在交通方便,且地面开阔的地方。 3.1.2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重点目标,并宜结合地 面医院进行建设。救护站宜根据城市战时留城人口的分布情况合 理布局。 3.1.3人防医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洁污 路线清楚,避免或尽量减少交叉感染。

    表3. 1. 4人防医疗工程的工程规模

    注: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护区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2 掘开式工程包括单建掘开式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 均含电站。 3人防医疗工程中的伤员数量可按床位数确定。

    3.1.5在人防医疗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 划分染毒区、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即清洁区)。相邻的两 区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

    3.1.6人防医疗工程中的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其顶板厚

    人防医疗工程中的第一密团区和第一密团区,其少 度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其外墙顶部应满足最小防 的要求。

    3.1.7当电梯通至清洁区或第一密闭区时,其间应设置密闭通

    道或应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当电梯通至染毒区时,其间应设 道防护密闭门或应有封堵措施。

    1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 2人防医疗工程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 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3染毒区、第一密闭区的房间、通道以及清洁区的医疗用 房,其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

    3.2.1中心医院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且其中至少有2个直通 室外地面的出入口(防空地下室应为室外出入口,下同),并应 分别作为战时的第、第二主要出入口。急救医院、救护站不应 少于2个出入口,且其中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 应作为战时的主要出入口。

    3.2.2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

    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并应与分类急救部相连。中 的第一主要出人口应采用坡道式,且宜按通行救护车设计。

    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式。坡道式主要出 坡度不得大于15%(弯道坡度不得大于12%),且其地 足防滑要求。阶梯式主要出入口梯段的踏步宽不宜小于0 踏步高不宜大于0.16m。

    3.2.4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和洗

    消间各房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0m,且其脱衣室与淋浴 间应设密闭门。淋浴室应设有淋浴器2个、洗脸盆2个。

    通风的进风口宜与次要出人口或备用出入口结合设置。滤毒 与进风机房相邻。滤毒室(包括除尘室)应设在染毒区,进风 应设在清洁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通往地面和清洁区的密 道,并应设密闭门。依据工程需要设置除尘室时,除尘室宜设 教室和滤毒室之间,并宜与滤毒室相通,且连通处应设密闭门

    3.2.6人防医疗工程中以下的房间、通道应属

    1扩散室、密闭通道、第一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 室外机防护室、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等: 2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3.2.7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

    出入口应按通行担架设计;中心医院的第二主要出入口可按人员 出入口设计。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人防医疗工程出入口最小尺寸(m)

    3.2.8甲类人防医疗工程主要出人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亦称龄

    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当主要出人口通道 的出地面段位于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出地面段的上方 应设置防倒塌棚架。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应按相关设计规范确 定。

    3.2.9当直通式坡道的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防倒塌棚架时,应采 取使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不被通道口外的常规武器爆炸弹片 直接命中的措施。

    3.2.9当直通式坡道的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防倒塌棚架时,应采

    床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 A.0.2和表A.0.3确定。 3.3.2分类急救部应由分类厅以及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 间、厕所、洗室等组成,其中的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 间、盟洗室、厕所等应分别与分类厅相通(图3.3.2)。分类厅 与主要出人口的第防毒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3.3.3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应设有第二防毒通道和洗消间,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间、测所、盟洗室等组成,其中的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 间、洗室、厕所等应分别与分类厅相通(图3.3.2)。分类厅 与主要出人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3.3.3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应设有第二防毒通道和洗消间,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厅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第二防毒通道与清洁区之 间均应设密闭门; 2洗消间的入口(即脱衣室)应设在分类厅,出口(即检 查穿衣室)应设在第二防毒通道。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应设密

    闭门。淋浴室应设有淋浴器2个、洗脸盆2个。洗消间各室的使 用面积不宜小于12.0m。

    13.3.2第一密闭区房间关系示意

    框图之间的实线代表房间相通(未注明者为普通门);虚线代表风管穿越;

    MH一防爆波活门:FM一防护密闭门:

    3.3.4急救观察室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床;其简易

    3.3.4急救观察室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床;其简易

    3.4急救观察室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床;其简 术床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m/床。急救观察室的天 宜设输液吊钩天轨。

    3.4.1医技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一般由放射科、检验科、功 能检查室、药房、血库和中心供应室等组成。医技部各房间的最 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按附录表 A.0.1、表 A.0.2 和表 A.0.3 确定。

    要求: 1X线机室的四周墙体、相关楼板和门、窗等均应满足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的防X射线要求。X 线机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80m,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m。 2操作诊断室宜与X线机室相邻布置,两室之间的隔墙应 设有不小于0.80m×2.00m的(射线)防护门以及不小于0.80m x0.80m的铅玻璃观察窗。 3.4.3中心医院的检验科应设临床检验室、生化室、细菌检验 室和血清检验室;急救医院的检验科应设临床检验室、生化室和 细菌检验室;救护站的检验科可只设临床检验室。其设置应符合 下列要求: 1临床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人口处。 2生化室应设通风柜、仪器柜和药品柜。 3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并应设置接种箱和专 用洗涤池。 4检验科的各科室可合并为大房间布置。 3.4.4功能检查室宜按心电图与B超合并布置。 3.4.5中心医院的血库应设战时献血室、战时采血室、储血室 和配血室;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的血库应设储血室和配血室;其设 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库宜设在检验科附近,但必须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战时献血室与战时采而室之间宜采用玻璃窗分开:战时 采血室与储血室之间设门和传递窗。 3储血室可与配血室合并设置。配血室应设紫外线消毒灯、 传递窗和洗涤池。 3.4.6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的药房应设战时制剂室和药库兼发 药室;救护站的药房可只设药库兼发药室;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

    理好排风。 2药库应以储备战救药材为主,储量宜按本机构15d用量。 3药库兼发药室应设发药窗口。 3.4.7中心供应室应由接收室、洗涤室、整理室、消毒灭菌室 和库房兼发放室等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收室可与洗涤室合并设置。接收洗涤室应设一般洗涤 他和专用洗涤池,并装置各种专用冲洗水龙头。地坪应设地漏。 2整理室应与洗涤室相邻布置,并在隔墙上设传递窗。 3整理室可与消毒灭菌室合并设置。消毒灭菌室宜采用电 能消毒,并应考虑湿热气的排除。 4库房兼发放室宜与消毒灭菌室相邻布置,并在隔墙上 设有传递窗,在走廊墙上设发放窗口。库房应设置紫外线消毒 灯。 3.4.8生化室、战时采血室、洗涤室等房间的操作台台面宜采 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洗涤池、排水管亦应采 用耐腐蚀材料。

    4.8生化室、战时采血室、洗涤室等房间的操作台台面宜 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洗涤池、排水管亦应 耐腐蚀材料。

    3.5.1手术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且自成一区,并宜邻近外科 护理单元设置。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医疗工作流程和洁污分 区的要求。

    区的要求。 3.5.2手术部一一般由手术室、洗手室、麻醉药械室、无菌器械 敷料室、医护办公室、换鞋处、男女更衣浴厕、污物间、石膏 室、清洗室等组成。手术部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包括手术部的手术台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 按附录表 A. 0. 1、表 A. 0.2 和表 A.0. 3 确定。

    3.5.3手术部的入口应设有卫生通过区,并宜采用弹簧门

    3.5.4 手术室的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80m。单台手术

    净尺寸不应小于4.80m×3.30m。多台手术室可按两张或多张手 术台布置;多台手术室平均每台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4m。中心 医院至少设置一间单台手术室。

    3.5.5手术室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m。多台手术室不得少 于2个门。 3.5.6手术室的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但不 宜设地漏。

    3.5.7手术室应设有应急照明电源和紫外线消毒灯,且在主刀

    3.6.1病房区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病房 区应设外科护理单元、烧伤护理单元和内科护理单元等;救护站 只设外科护理单元。护理单元应由普通病房、重症隔离病房、治 疗室、医护办公室、库房以及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组成。外科护 理单元、烧伤护理单元以及内科护理单元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和主要设施(包括床位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 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6.2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床位总数应与手术台数量相协调

    3.6.1 病房区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中心医院、急救医

    1病床的尺寸宜按1.90m×0.90m确定; 2平行两病床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70m,靠墙病床床沿与 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60m; 3病房内单侧布置病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双侧 布置病床(床端)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他用房进入病房; 5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上部应设观察窗,下 部做百叶排风窗(传染隔离病房除外)。 3.6.8护理单元的辅助房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盟洗室、男女厕所、储水间宜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2男女伤员的比例宜按1:1计。男厕宜按每16张床位设大 便器和小便器各1个;女厕宜按每12张床位设1个大便器;厕 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10m×1.20m; 3盟洗室的洗手盆(或盟洗槽水龙头)宜按每10张床位 设一个。 3.6.9厌氧菌隔离室宜设于外科护理单元或烧伤护理单元的末

    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并与滤毒室相邻,且宜与次 要出人口或备用出入口结合设置;排风机房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设 置,并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2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m,并宜设置在 进风机房附近。 3储水间、饮水间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有条件的工程宜 设置深井泵(房)。 4污泵间宜与厕所(或淋浴室)相邻布置。 5配电室宜单独设置。 6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宜设置移 动电站。与主体工程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其控制室宜设置在主 本工程的清洁区内。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及所属的储 油间等应设置在染毒区内。柴油电站的使用面积、主要设施以及 设置要求等应按相关的设计标准确定。 7当空调系统设有室外机时,室外机防护室应设置在染毒 区,并宜布置在需要空气调节房间附近的,且便于通风的室外 (士中)适当位置。室外机防护室应设有独立的进、排风系统和 消波设施。独立设置的室外机防护室应设有通往地面的出入口 (可采用竖并式),其出入口的大小应能保证设备的进出。当室 外机防护室与清洁区相连通时,连通口处应设置密闭通道;当与 染毒区相连通时,连通口处宜设置1道密闭门。 3.7.5口部房间应包括染毒区的扩散室、滤毒室、除尘室、防 毒通道(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的防毒通道和洗消间除外)、密闭 通道以及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等。

    3.8.1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宜结合平时的医院设置,

    战时防护要求和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 内完成。各封堵口不宜采用构件封堵的做法。工程中口部防护功 能的转换措施应在3d内完成;医疗使用功能的转换措施应在15 d内完成。

    3.8.3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中的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方

    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 战时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战时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爆波活 门、扩散室和扩散箱); 4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等; 5手术室、卫生间、盟洗室、洗涤室等房间的固定设备。 3.8.4固定电站工程及设备宜一次施工、安装到位。移动电站 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可临战时安装外,其余部分均应一次施工、安 装到位

    6平时作为医院使用的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应符合平时医 日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1.1人防医疗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必须确保战时的 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医护人员、伤员在治疗与生活中对空气 环境的要求。

    4.1.2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其

    平时功能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且应同时确保战时 工程防护功能:战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人防工程设计 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应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

    4.2.1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应设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

    4.2.2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15~20m/(P·h); 战时滤毒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5~7m/(P·h)。 4.2.3隔绝通风时,隔绝时间不应小于6h,室内CO2体积浓度 不应大于2. 0%

    4.2.4滤毒通风时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工程内清洁区的走

    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4.3.1人防医疗工程各医疗用房应采用空气调节或其他空气处 理技术措施,确保室内温湿度和噪声控制参数满足表4.3.1的规 定。

    4.3.1战时室内空气温湿度及卫生

    表中其他房间为除风机房、水泵间、配电间等设备用房之外的医疗、办公 生活等用房。

    4.3.22 空调热湿负荷应由计算确定。 4.3.3人防医疗工程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冷 热源。 4.3.4 空调系统的加热或采暖热媒宜用热水。当某些房间温湿 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时,室温调节也可采用电加热方式。 4.3.5人防医疗工程的空调系统宜根据房间功能、卫生学要求、 使用时间等合理分区,并按分区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4.3.6手术室的送风换气次数宜取10~15h~。当工程通风或 集中空调系统不能满足手术室内温湿度调节要求时,可单独增设 空调机组。中心医院的手术室送风系统应设中效过滤器,中效过 滤器应设于系统的正压段。手术室应保持室内微小正压。

    集中空调系统不能满足手术室内温湿度调节要求时,可单独 空调机组。中心医院的手术室送风系统应设中效过滤器,中 滤器应设于系统的正压段。手术室应保持室内微小正压。

    4.3.7第一密闭区的分类厅、急救观察室、诊疗室等房间在清

    洁通风时宜为空调区域,可引人清洁区的通风空调管道,向房间 供冷(热)风以满足房间新风和温湿度调节的需要;相应管道 上应分别在染毒区和清洁区各设一道密闭阀门,滤毒和隔绝通风 时关闭阀门。

    4.3.8平时和战时清洁通风时,排风房间应采用负压排

    间排风换气次数宜按表4.3.8确定。当工程清洁通风计算的总排 风量大于按人员新风量计算的总进风量时,工程设计总进风量宜 按总排风量的1.05~1.10倍确定。

    表4.3.8清洁通风时房间排风换气

    5.1.1人防医疗工程给水排水设计应按工程规模与功能、伤员 和医护人员数量、医疗与辅助诊所房间配备的设备及其环境要求 等综合考虑,以使系统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5.1.2人防医疗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 既要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又要方便平时的使用和维护。

    5.2.1人防医疗工程平时用水应由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给

    件时宜采用可靠内水源或构筑有防护的自备外水源供水。内水源 应设置在工程的清洁区。

    量应根据工程战时掩蔽人数、战时用水量标准和贮水时间确定。

    5.2.4贮水箱(池)的贮水时间应根据工程水源情况 5. 2. 4 确定。

    表5.2.4战时贮水时间表

    续表 5. 2. 4

    续表 5. 2. 4

    贮水箱(池)应无渗漏水,并应有防污染、排污与溢流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5.2.6确定。

    .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直开水供应设施,有茶件时救 护站宜设置开水供应设施。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 其水量已计人饮用水量中。

    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下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要求

    5.2.11手术室应设置洗手水嘴,并应按每手术台设1~

    洗手水嘴用水宜设置加热设施,用水水温为37℃~40%。 5.2.12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清洁区)的给水管道应自 贮水箱(池)的出水管(或给水泵出水管)处分别独立设置。 5.2.13医疗房间或辅助诊疗房间,应按要求设置防污染、易清 洁的用水器具

    5.3.1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 设置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5.3.2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宜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且宜设置在工 程的防护区外。

    5.3.3收集地面排水的地漏,当所接排水管道受冲击

    5.4.1人员淋浴洗消人数应按伤员和工作人员总数的5%~ 10%计算,洗消用水量标准按40L/(人·次)计算。 5.4.2人员洗消用水的水温为37℃~40℃,选用的加热设备应 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5.4.3人防医疗工程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用水量宜按 5~10L/(m·次)计算。在需冲洗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冲洗栓或 冲洗水嘴,并设置相应的收集洗消废水地漏或集水池。洗消废水 不得与清洁区排水共用集水池,集水池的压力排水管也应分别设 置。

    6.1.1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人防医疗工程的电 力、照明等设计。 6.1.2人防医疗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适用、合 理,且应安装、操作、维护、管理方便。

    6.2.1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

    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何、 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6.2.2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表6.2.3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电力负荷分级

    续表 6. 2. 3

    续表 6. 2. 3

    6.2.4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战时应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 平时须引接到位。救护站工程战时应引接不少于一路电力系统电 源。

    6.2.5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6.2.5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并应符合下

    1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开 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的战 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2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单机容量应满足战时

    1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战时一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开 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的战 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2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单机容量应满足战时 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不设备用机组。 6.2.6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机组容量必须满足战时 级、二级负荷的需要。机组台数宜设置1台,机组容量不宜超过 120kW。机组的富裕容量宜作为区域电源,供给邻近人防工程

    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不设备用机组。 6.2.6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机组容量必须满足战时 级、二级负荷的需要。机组台数宜设置1台,机组容量不宜超过 120kW。机组的富裕容量宜作为区域电源,供给邻近人防工程 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级、二级负荷的需要。机组台数宜设置1台,机组容量不宜 120kW。机组的富裕容量宜作为区域电源,供给邻近人防 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置。UPS的蓄电池组应为密封式蓄电池组,其应急供电时间不应 小于10 min。

    6.3.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电力系统电源应引入柴油电站控 制室内,并进行内外电源转换。宜在柴油电站控制室内分别对平 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6.3.2救护站应在清洁区(第二密闭区)设置配电间,配电间 应贴移动柴油电站机房。在配电间内设置内、外电源的配电总 柜(箱),分别对平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6.3.2救护站应在清洁区(第二密闭区)设置配电间,配电间 应贴邻移动柴油电站机房。在配电间内设置内、外电源的配电总 柜(箱),分别对平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6.3.3战时各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战时一级负荷,应采取双电源、双回路末端负荷侧自动 切换; 2战时二级负荷,宜采取双电源、电源侧切换,专用回路 供电; 3战时三级负荷,应采取电源供电;当由柴油电站供电时, 应能自动或手动切除。 6.3.4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2医疗设备应按负荷等级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3放射科、检验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 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4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5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的配电回路; 6柴油发电机组控制屏至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级数不宜超 过三级。 7多台单相用电设备、两相医用射线设备,电源应接于不 同相序上,三相负荷宜平衡。

    6.3.3 战时各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采取双电源、双回路末端负荷侧自动 切换; 2 战时二级负荷,宜采取双电源、电源侧切换,专用回路 供电; 3战时三级负荷,应采取电源供电;当由柴油电站供电时 应能自动或手动切除。

    1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2医疗设备应按负荷等级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3放射科、检验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 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4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5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的配电回路: 6柴油发电机组控制屏至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级数不宜超 过三级。 7多台单相用电设备、两相医用射线设备,电源应接于不 同相序上,三相负荷宜平衡。

    屋面标准规范范本6.3.5对第一密闭区范围内的动力、照明负荷除在第一

    6.3.6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 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 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6.3.8救护站移动柴油电站中的柴油发电机组、贮水箱、贮汇

    桶、柴油机排风集气罩、排烟管、人员洗消贮水箱等平时均 安装,但应在30 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6.4.1应在人防医疗工程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种通风方式的声光信号控制箱应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 室内。声光和音响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 2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 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配电室、人员出人口(包括连通 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 三种通风方式的声光信号箱。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 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应加注文字标识。

    6.4.2应在下列位置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

    1应在第一密闭区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第一防毒通道的防 护密闭门外侧纺织标准,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 置在第一密闭区防毒通道密闭门内侧的门框墙上部。 2由第一密闭区(分类厅)进入到第二密闭区,应在第二 防毒通道的第一道密闭门外侧设置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 置在第二密闭区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3应在第二密闭区战时人员主要出人口防毒通道的防护密

    团门外侧,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 第二密闭区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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