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148-201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保障城市工程管线建设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
1.0.3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1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满足管线近远期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综合管廊 设计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 3.0.2综合管廊宜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进行建设,并应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有机更 新、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建设, 3.0.3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4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同步进行管线专项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管线设计 标准的规定。 3.0.5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 管廊。 3.0.6综合管廊防水设计应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 条件等因素,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变形 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的防水和防火措施应加强。 3.0.7综合管廊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综合管廊标准段 采用装配式结构
3.0.6综合管廊防水设计应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 条件等因素,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变形 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的防水和防火措施应加强。 3.0.7综合管廊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综合管廊标准段 采用装配式结构
4.1.1综合管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在满足 近期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规划应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4.1.3综合管廊规划中的管线布局应遵循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和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的 原则,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 系。
4.1.4综合管廊规划主要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等内容。
4.2.1综合管廊平面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及其建设时序相适应。 4.2.2综合管廊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协调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 综合管廊的平面布局及入廊管线种类、规模。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 4.2.4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4.2.2综合管廊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协调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 综合管廊的平面布局及入廊管线种类、规模。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 4.2.4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 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 道路的交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过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5大中城市宜设置一处市级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对全市综合管廊的运维实施集中监控和 管理。当综合管廊形成明显区域分布网络特征时,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区域级综合管廊监控 中心,并作为市级监控中心的分中心。 4.2.6应设置现场级监控中心,并应满足管廊运营要求。现场级监控中心应作为末级监控中 心应预留信息接收和上传接口。
4.2.7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址建设,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1.2.7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址建设,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人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4.3.3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热力管道与给水管道同侧布置时,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上方;
1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热力管道与给水管道同侧布置时,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上方; 3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及通信电缆同舱室敷设, 4.3.6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7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 道排水方式。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不应直接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污水管 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4.4.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4.4.2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机动车道下。 4.4.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4缆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4.5 综合管廊埋置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穿越、行车荷载、绿化种 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4.4.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4.4.2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机动车道下。 4.4.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4缆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4.5 综合管廊埋置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穿越、行车荷载、绿化种 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综合管廊勘察等级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及地基的复 杂程度等级综合确定。 5.1.2综合管廊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必要时 进行施工阶段勘察。 5.1.3综合管廊勘察应根据工程勘察等级、阶段,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批文、设计的有关技术 参数和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
综合管廊勘察应根据工程勘察等级、阶段,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批文、设计的有关技术 和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
5.1.4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
5.1.4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 的破坏。勘探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工程要求选用适宜的材料分层回填,回填材料及方法可按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的规定选用,并符合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 编全管廊助家可按设 造工铝勤家同实旅
5.2.1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按
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2初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 3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
5.3.1初步勘察应以钻探、静探、坑探、槽探和并探为主,辅以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物探等勘察方法,初步查明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5.3.2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宜在综合管廊边线外侧3m~5m处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符 合表5.3.2的规定。对大中型河流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表5.3.2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场地或地基等级勘探点间距一级40~75二级75~150三级150~3005.3.3初步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方案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明挖法勘探孔深度不宜少于3.0倍开挖深度,非开挖法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管廊结构底板以下3.0倍管廊直径(宽度)。当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遇溶洞、土洞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2在结构埋深范围内遇微风化或中等风化岩石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少,并宜进入综合管廊结构底板以下5~8m。5.3.4初步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线应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2选取有代表性的钻孔进行波速测试:3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工程影响重大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4初步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详见表5.3.4。表5.3.4初步勘察选择提供的岩土参数开挖方法明挖施工非开挖施工含水率、密度、土粒比重、颗粒分析、界限含水率、直接固结快剪、直接快剪、400kPa常规指标压力以下的固结试验、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含天然和饱和状态)试验直接测定的和由这些试验计算求得的指标。渗透系数、静止侧压力系数、无侧限抗压强渗透系数、无侧限抗压强度、灵敏度、三轴度、三轴CU抗剪强度、三轴UU抗剪强度、UU抗剪强度、岩土体波速、有害气体成分、其它岩土参数桩基设计参数、岩土体波速、土层电阻率、压力、流量有机质含量注:具体需提供岩土参数可由设计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酌情增减,在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中明确。5.3.5初步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1根据沿线的地貌单元、岩土条件,分析对管廊建设的影响,分区段进行稳定性评价;2根据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发展趋势,初步分析其对管廊工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初步建议;3初步查明沿线地表水、地下水条件,评价对管廊施工的影响;9
4初步确定沿线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围岩分级;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各岩土层物理力 学参数; 5初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初步确定沿线岩主施工工程分级、围 学参数; 5初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4.1详细勘察应按管廊设计方案 几然忆灿的于和地质多件一水产质
5.4.1详细勘察应按管廊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详细查明综合管廊 召线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和相关
建议。 5.4.2详细勘察中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其 中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于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5.4.2详细勘察中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
中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于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5.4.3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布置在管廊边线外侧3~5m处,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5.4.3的规定;当综合 管廊宽度小于15m时,勘探点可沿管廊边线外侧3~5m处交叉布置;对于软土、不良地质 的地段和有特殊要求时宜适当扩大勘察范围; 2管廊工作井、工法变换处、转角处等应布置勘探点; 3管廊穿越河道或主要道路时,宜在河道两岸或道路两侧布置勘探点: 4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不同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微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 加密勘探点; 5当综合管廊拟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且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 适当加密勘探孔; 6综合管廊穿越暗理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砂(土)管涌及地震液化的 松软土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7综合管廊通过人工填土及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时, 宜加密勘探点 8工作井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断面,横断面孔数不少于2个。 9详细勘察应充分利用前阶段勘察成果,利用孔距离拟建结构边线距离不宜大于10m。 10控制中心等附属建筑物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 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的规定。
表5.4.3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5.4.4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沉 降计算、抗浮设计及施工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计算、抗浮设计及施工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5倍;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 开挖深度的3.0倍,并满足桩基设计要求、基坑稳定性和抗浮验算时对孔深的要求 2)当勘探孔底为淤泥或淤泥质土时应适当加大勘探孔深度; 3)为降、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 2非开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综合管廊底以下2.0倍管廊直径(宽度),控制性勘 探孔深度应不小于综合管廊底以下3.0倍管廊直径(宽度),并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 要求。 2)在钻孔预定深度内遇溶洞、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3在结构理深范围内遇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基岩时,孔深可适当减少,但控制性孔孔深宜 进入结构底板下不小于8m,一般孔不小于5m。 .4.5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1.5m;当遇同 交厚土层时,可放大取土间距,但不宜大于2.5m,每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应 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2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间距和次数: 3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工程影响重大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5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每个水文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土试样各
5.4.5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下孕
1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1.5m:当遇同 较厚土层时,可放大取土间距,但不宜大于2.5m,每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应 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2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间距和次数; 3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工程影响重大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5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每个水文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土试样各 不应少于3件,且每2公里不少于1件。
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 供相应的岩土参数,详见表5.4.5。
表5.4.5详细勘察需提供的岩土参数
5.4.6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5.4.6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 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围岩分级; 2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有害气体的分布情况及其对 综合管廊的影响,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3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管廊及工作竖并,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基坑支护 设计及基坑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的方案建议并提供地下 水控制所需参数,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5对采用非开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差的 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的地层,应提出预加固措施的建议; 6分析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8分析评价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其它建构筑物基础对管廊施工的影响 及程度,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管廊穿越建(构)筑物、堤岸时,应分析评价管廊设置对其稳定性和变形的影响, 并提出相关建议; 10对拟建控制中心等附属建筑物的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提出基础处理建
定,设计阶段宜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优化。 6.1.2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 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6.1.3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1.4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 需要的空间。 6.1.5管道的三通、弯头、阀门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6.1.6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 间距不宜大于10m。 6.1.7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6.1.8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区内的新建城市综合管廊项目,宜与轨道交通建设项 目相协调同步施工,并应满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要求。 6.1.9综合管廊可根据实际条件与雨水收集池或调蓄设施共同设计、共同建设。与雨水收集 油求调艺设施建的综全管康设计应者电雨水收准术调著设旅的排污及超标雨水排站
6.2.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申心线平行。 6.2.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 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6.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6.2.4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的规定;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设计规范》YD5102的规定。 6.2.5综合管廊的本地级监控管理站宜设置进出管廊的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 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6.2.6综合管廊与分支口管线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和防正差异沉降的措施。管廊内不同舱室 的管线连接处除应做好防火封堵外,尚应做好防止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的密封措施。
6.3.1综合管廊纵坡大于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6.3.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 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6.4.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 定,不宜小于2.4m;与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宜小于1.9m 6.4.2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2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6.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 支口等
6.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 支口等
6.5.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 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5.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设置在靠近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并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 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6.5.4采用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逃生口内径不应小于1000mm; 2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4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 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6人员逃生口应设置楼梯或爬梯 6.5.5采用非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口的设置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人员逃生口内径净直径不应小于1000mm 2直通地面的人员逃生口不应少于2个; 3人员逃生口间距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地形条件、理深、通风、消防等条件综合确 定; 4可采用纵向逃生的方式。 6.5.6综合管廊的吊装口宜符合下列要求: 1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要求: 2采用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吊装口间距不宜超过400m 6.5.7 吊装口、通风口、人员逃生口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5.8需从综合管廊进、排风口吊装通风设备时,其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 界线的要求。 6.5.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 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5.10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 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5.11管道预留分支口应根据管线规划并适当考虑周边地块需求预留设置。 6.5.12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6.5.1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5.15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 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防 火材料严密封堵。 6.5.16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 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 位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6人员逃生口应设置楼梯或爬梯 6.5.5采用非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口的设置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人员逃生口内径净直径不应小于1000mm 2直通地面的人员逃生口不应少于2个; 3人员逃生口间距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地形条件、理深、通风、消防等条件综合确 定; 4可采用纵向逃生的方式。 6.5.6综合管廊的吊装口宜符合下列要求: 1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要求: 2采用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吊装口间距不宜超过400m 6.5.77 吊装口、通风口、人员逃生口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5.8需从综合管廊进、排风口吊装通风设备时,其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 界线的要求。 6.5.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 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5.10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 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5.11管道预留分支口应根据管线规划并适当考虑周边地块需求预留设置。 6.5.12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6.5.13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6.5.1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5.15 5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 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防 火材料严密封堵。 6.5.16 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 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 位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7.1.1客管线单位的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同步进行专项设计,专项验收。 7.1.2管线配套安全相关的报警信息和动作信号应同步传输至综合管廊设置的综合监控系 统。管廊设计单位与各管线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明确相互之间的设计分界点、互通信 息和接口规则。 7.1.3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符合管道安全运行的物理性能和便于运输、安装的材质 7.1.4钢管的管材不应低于Q235b,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的要求,并应进行防腐设计。 7.1.5采用化学材料及复合材料制成的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和附件、密封胶圈、粘接溶 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合格证、产品许可证等有效的证明文件 7.1.6综合管廊的管道采用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时,安装净距应符合图7.1.6 及表 7. 1. 6的规定。
图7.1.6管道安装净距
表7.1.6管道安装净距(mm)
7.1.7综合管廊内用于支承管道的支(吊)架、桥架及支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道类型、管道参数及工作条件等,经计算分析后确定: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和强度; 2应进行防锈防腐设计或采用耐腐蚀材质制作; 3压力管道的弯头、分支节点等部位应设置固定的支(吊)架或支墩。
7.2.1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7.2.2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 7.2.3给水管道泄压泄水装置宜靠近综合管廊集水坑布置。 7.2.4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7.2.1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7.2.2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 7.2.3给水管道泄压泄水装置宜靠近综合管廊集水坑布置。 7.2.4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7.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 定。 7.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 量校核流速。 7.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7.3.4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7.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7.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7.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7.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 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 响。 7.3.9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7.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 定。 7.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 量校核流速。 7.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7.3.4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7.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7.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7.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7.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 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 响。 7.3.9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7.3.10压力污水管道的排气阀、排泥节点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 7.3.11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 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7.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7.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相关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7.4.3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7.4.4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7.4.5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7.4.6天然气管道专项设计时,应设置包括具有远程关闭综合管廊外出入舱的紧急切断阀的 监控装置,及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监控系统。 7.4.7天然气探测器应设置在易泄漏和易积聚的部位,其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 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其报警信号及动作信号除上传天然气管道主管部门 外,应同时上传至管廊监控中心。 7.4.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 静电接地的要求。 7.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内外管道之间设置绝缘装置。 7.4.10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阀门两侧应设置放散管,且放散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并符 合相关防火间距要求。 7.4.11在天然气管道穿
7.5.1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7.5.1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7.5.2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 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规定。 7.5.3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 校核保温层厚度。
7.5.4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7.5.5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105的规定。 7.5.6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7.5.5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105的
7.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6.2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等消防重点防护部位应设置自动灭 火装置。 7.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7.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7.7.2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敷设于同一舱室时,通信线缆宜采用具有防电磁干扰特性的电缆。 7.7.3通信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规定,
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
表8.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别
定。 8.1.3综合管廊内管道材质、保温保冷材料、支(吊)架、缆线等应采用阻燃、不燃材料或 难燃B1级材料。 8.1.4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 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 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GA306.2的规定。 8.1.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施、综合监控设备及其安装、接地系统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8.1.6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 密封防爆处理。进出天然气舱室的用电线路预理套管宜有气密功能, 8.1.7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外供巡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周围环境 的明显标志
8.2.1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2.2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 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2.3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2.4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舱室及相邻舱室的通风设备和防火阀应能够 自动关闭。 8.2.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2.6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
8.2.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3.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 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8.3.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止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敌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 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电力舱应核实排除余热需风量,选取较大值作为设计需风量,进、排风温度差不宜 大于10℃。
8.3.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
8.3.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风速不
宜大于3m/s;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8.3.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 大于10mm×10mm。 8.3.5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时,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机械排风机,并 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8.4.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8.4.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及自动 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据渗入综合管廊内的水量和排水流量确定,有水管放空需求 的集水坑空间应根据泄水量及泄空时间综合计算确定。 8.4.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 的坡度不应小于0.2%。 8.4.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8.4.5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8.4.6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8.5.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应简洁,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管理模 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5.2与邻近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合建的综合管廊,其供配电系统宜独 立设置
8.5.3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保护、容量不宜小于15kW的工业插座 箱,插座箱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燃气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 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5综合管廊供配电设备选型应满足地下空间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安装应便于维护和 操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
1突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设置防雷保护,综合管廊地下构筑物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 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在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2每个防火单元2侧均应设置不少于2处的接地预埋联结板; 3综合管廊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优先利用管廊构筑物钢筋网作为自然接地体,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2。接地装置应形成环形接地网,纵向每隔20m尚应可靠环接一次,作为 自然接地体的基础钢筋截面不得小于Φ16; 4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 5mm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5综合管廊内所有正常时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支架、桥架、穿线钢管、 电缆金属保护皮等均应与接地系统可靠连通; 6如果附近有电气化铁路,尚需考虑防杂散电流的措施。管线单位有特殊接地要求时 尚需满足其要求。 8.5.5综合管廊内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其他电缆 应采用阻燃电缆,
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
1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上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1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51x 在人员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应提高到1001x。监控室照明的照度不宜小于3001x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和各舱室防火门上方或附近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 汀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管廊内应急疏散照 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应急照明应常亮;
机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作业面的 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应在吊装口、人员出入口、防火分区门处设置照明控制开关; 5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能快速启动点亮; 6当灯具安装高度小于2.4m时房地产项目,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回路中设置动作电流 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措施; 7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 施。 8.6.2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线路明敷时宜采用保护 管或线槽方式布线
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线路明敷时宜采用保折 管或线槽方式布线
8.7.1综合管廊应设置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宜包含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 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平台。 8.7.2综合监控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 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8.7.3监控、报警、控制及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24h有人值班的监控中心。 8.7.4综合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其他子系统报警联动的功能;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的 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同时应有声光报警 8.7.5综合管廊内监控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8.7.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遵循集中监控管理、分层分布式控制的基本原则。 8.7.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时根据火灾位 置联动关闭相关区域的通风设备。 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除能按照现场环境参数对被控设备进行联动控制外,还应能按 寸间表对现场通风设备、照明回路进行控制,时间表可调。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选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并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控制设备与现场监控模块网络应采用亢余结构,单点故障不应影响控制设备与现场 监控模块的通信。 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舱室分隔处设置LED显示屏,显示
8.9.1综合管廊应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市级监控中心、区域级监控中心和本地级监控管 理站。各级监控中心宜设置门禁系统。 8.9.2市级监控中心、区域级监控中心和本地级监控管理站通过公共网络传输信息时应采取 防火墙、网闸等入侵防御设备或措施进行网络安全隔离。 8.9.3市级监控中心应设置智慧管理平台。 8.9.4智慧管理平台宜基于GIS、BIM、物联网、地质信息系统、专家分析系统的建立和完 善,逐步实现智慧管理平台的构建, 8.9.5智慧管理平台应统一部署,分期实施。 8.9.6智 智慧管理平台应具备区域联动能力,实现多部门、多业务、多展示的协同能力和应急 处置能力。
9.1.1综合管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应综合考虑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管廊规模及理置 深度、结构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综合管廊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等因素,并符合浙 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的规定。 9.1.2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结构本体的影响程度路桥设计、计算,综合管廊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规定: 2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并控制差异沉降: 3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或偏压作用的综合管廊,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综 合管廊,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5综合管廊结构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 设备的自重,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低于1.05, 9.1.3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均应 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的相关规定。 9.1.4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综合管廊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9.1.5深厚回填土地段、淤泥质土、松散砂层等软弱地基区域,明挖施工综合管廊宜采取地 基处理措施或采用桩基础。
9.2.1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 相关专题: 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