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节能[2021]4号: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1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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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建节能[2021]4号: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14日)

    检验检疫标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建节能【2021】4号

    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 筑工业化,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 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 103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 通知》(东建节能【2020]3号,下称“《预评价通知》”)、《关于进 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义东建节 能【2020]4号,下称“《实施范围通知》”)等政策的施行情况及 工作经验,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装配率计算要求做补充 说明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范围的补充说明 (一)2020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地块项目(含招拍挂、集 本流转等出让形式)、城市更新、旧地块重启建设等新建非财政投资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地块容积率 上限值计算,下同2,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新 出让地块项目(含招拍挂、集体流转等出让形式)、城市更新、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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