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2021修订版)(2021年6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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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2021修订版)
前言
为切实提高我市的建筑工程设计质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
《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组织各专业具备丰富设计经验的施工图审查人
员,对近几年我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以及群众关切度比较集中
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梳理,并结合现行主要设计规范,编制完成本指引,
旨在通过实践不断完善,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本指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六个专业。
2021 年 2 月进行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是在 2020 版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
改和完善。完善了住宅设计的隔声减振、防水防潮、装修、无障碍等章节,新增
室外设计、消防救援与安全逃生,以及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设计三部分内容。本
指引仅对部分的设计问题做提升指引,未详尽部分后续陆续修订。
本次修订详见局部修订说明。
本指引作为提升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主要措施,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内各相
关单位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时参考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青
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指导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单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主要编制人:
王宇、栾远彬、林婧、徐艳、任广瑞、王爱英、刘杰茹、于敬亮、国立安、
李力、胡晓东、刘鹏、张敬志、高凤怀、吕邕江、顾巧玲
主要审查人:
徐达、裘耐冬、孙绍东、薛伟宏、曲志光、孙常青、王殿斌
联系电话: 88950280
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局部修订说明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
技术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消防安全、室外设计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 名称修订:由《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修订为《青岛市建筑工程
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2. 编目修订:原有《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的全部内容整体编目为
第一章“住宅设计”,同时增加了第二章“室外设计”、第三章“消防救
援与安全逃生”、第四章“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设计”三章。
3. 第一章“住宅设计”修订概要:新增 1.12“外装饰构造”、1.13“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两节, 其他节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内容增减或修改,其中 1.7
“隔声、减振”、1.8“防水、防潮”两节做了整体修订,1.9 无障碍设计
中涉及室外的原 1.9.5、1.9.7 修编至第二章“室外设计”的“无障碍设计”
小节内。
4. 第一章“住宅设计”修订内容:除 1.7、1.8 两节整体修订外,此次局部修
订了共 48 条,其中下划线为新增 2 条,中划线为删除的 2 条,分列如下:
建筑:1.1.5、1.1.6、1.1.9、1.1.12、1.1.13、1.1.14、1.2.5、1.2.7、1.3.2、
1.3.4、1.3.6、1.5.1、1.5.5、1.6.2、1.6.5、1.6.8、1.6.9、1.10.4、1.11.1、1.11.3、
1.11.5、1.11.6;
结构:2.1.1、2.1.3、2.2.8、2.2.9、2.3.1、2.3.6;
给排水:3.1.5;
电气:5.1.4、5.1.5、5.1.7、5.1.8、5.1.15;
暖通:4.1.1、4.1.2、4.2.4、4.2.7、4.3.3、4.3.4、4.3.5、4.4.1、4.5.1、4.5.4、
4.6.1、4.6.2;原 4.2.1、原 4.5.5
......
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 1.3.8 塑料推拉窗(高性能框包扇除外)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外窗(走廊除外),《青岛市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1.3.9 当外窗采用推拉窗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窗扇脱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1.3.10非公共部位的外窗不宜采用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可开启的防火窗,且不宜采用上 下悬开启方式
1.4.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阳台等临空处的防
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阳台等临空 必须采用防正儿童攀登构造 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 防丛落措施,
图示1.4.1:上述各临空部位防护均为可攀登构造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存在安全隐患, 1.4.2上人屋面等最不利处防护净高应考虑面层构造厚度及找坡层影响
图示1.4.2:上人屋面防护高度未考虑面层构造等影响,防护净高不符合要求。
首层、屋顶层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开 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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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有采光要求房间的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衡量。当采光条件较好时,可以以窗地 比简化计算,但应满足青岛地区窗地比限值的要求。(青岛地区的光气候系数为 1.1) 1.5.2北向连廊背后、凹槽内、首层天井内的卧室、厨房等功能空间,实际采光、通风效 果差,应避免此类设计。
5.2:首层天井内的卧室、厨房采光、通风效果
1.5.3单朝向住宅宜采用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1.5.4住宅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有效开启面积计算,
图示1.5.4:厨房外窗有效开启面积不满足厨房通风要求。
1.5.5无外窗的过厅、餐厅等空间通过起居室外窗通风时,起居室外窗的通风开启面积应 满足整个空间的通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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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 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踏面或者安全吊钩),防止室外机及安装、维修人 员坠落。 1.6.2 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突出人行道上空的空调室外机位的底部距地面 的高度应大于2.5米。 室外机位置应预留合理,方便安装及检修,避免因位置不合理而导致住户自行更改 位置,破坏外墙保温、防水。空调室外机位宜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并距离可开 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米,且预留穿墙套管。安装应能从本户或公共区域 完成
图示1.6.3:室外权 装位修,不合理。 .6.4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在排出空气一侧不 立有遮挡物。出风面的围护设施不宜使用防雨百叶,其通透率不得小于70%。当 空调室外机与百叶窗距离超过0.5m时应设排风导管,防止出风在空调机壁凳内循 环。 .6.5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不利影响,也 不应布置在对相邻住户有干扰的部位
1.6.4:底层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有遮挡物,不
图示(右图)1.6.5:空调室外机对相邻住户有干扰,不合理。 室外机位处应做防水处理,周边设置上返沿的空调搁板应有排除雨水的措施。室内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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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十线两侧或者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 况以及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确定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围护结构 (包括外墙,外门窗等构件),以及其他防噪措施设计。 .7.2 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离噪声源的一侧;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其室内允许噪声级 的要求。 1.7.3 当不同住户的外窗开设在内天井中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7.4 外墙、外窗、外门、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分室墙的材质选用及构造措施 应分别满足相应部位隔声量的要求,
1.7.5电梯的隔声减握
b)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 并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其它同等效果的隔声、减振措施。 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应采取 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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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室内防水、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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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3.b外窗局部防水构造设计。
L.8.4屋面防水、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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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住宅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建筑设计布局,如有变更需征求原设计认可,并在图纸 中标明。 1.10.2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 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10.3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 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0.4除集成厨房、卫生间外,承载设备安装的内隔墙不应采用空心砌块,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厚。 .10.5室内精装设计时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确需更换时,须征求原设计 认可,并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
1.10.1住宅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建筑设计布局,如有变更需征求原设计认可,并在图纸 中标明。 .10.2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 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10.3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 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0.4除集成厨房、卫生间外,承载设备安装的内隔墙不应采用空心砌块,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厚。 .10.5室内精装设计时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确需更换时,须征求原设计 认可,并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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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排风口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不得
.12.1当外墙存在较宽线脚 相应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猎施。 .12.2横梁、飘板、线脚等外部装饰构件不应影响住宅的采光、通风及视线通透
图示1.11.2:局部宽线脚不应影响住户采光
1.12.3外墙面不宜采用GRC或其它材质的空心装饰构件,预防构件坠落和施工人员误踩 踏等伤人事件。 .12.4太阳能热水器、室外空调机、装饰线脚等有坠落危险的设备、部品必须固定在结构 主体上。
1.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1.13.1加装电梯工程应满足《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 1.13.2加装电梯实施前,应收集既有住宅峻工图纸、地勘报告等原始资料,对加装电梯可 行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1.13.3加装电梯应根据小区环境、建筑条件、结构类型、使用状况及居民需求,制定适宜 的加装电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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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加装电梯时,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 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无法避免产生影响时,应 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形成严重遮挡。 1.13.5加装电梯的位置选择,应考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可达 性以及人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当加装电梯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消 防规范时,应不削弱原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消防条件,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可达性 人行疏散通道等要素。 1.13.6加装电梯应同步完成单元出入口、信报箱、单元防盗门等相关改造设计。单元入口 交通流线应简洁顺畅,避免迁绕。单元外门开启后的室外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 和搬运家具,担架进出以及无障碍通行等基本使用要求。 1.13.7加装电梯时,应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电梯停靠方式,如利用楼 梯间休息平台的半层(平层)停靠以及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其中,半层停靠时 宜同步改造预留供升降平台或楼梯升降椅等无障碍提升设备使用的电源插座;直接 入户停靠时应兼顾考虑住户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电梯的维修、救援条件。 1.13.8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楼梯间外侧时,应保证加装电梯后楼梯间具备自然通风和 排烟条件。
2.1结构专业与其它专业需要协调的问题
2.1.1结构梁截面尺寸、位置应与建筑门窗洞口等协调,避免影响建筑使用或立面效果。 如悬挑梁高度大于封边梁高度时避免露梁头;跨层竖向通窗部位结构梁应内偏;房 间门洞口上方不宜设置垂直相交梁等。 2.1.2楼层错标高位置应注意楼板与梁、次梁与主梁、交叉次梁的承托关系。 2.1.3建筑上下楼层墙体不对齐,如必须在上层墙下设梁且不能上翻时,应避免该梁对下 层房间建筑功能的影响。 2.1.4住宅入口、楼梯入口、车库入口等部位的梁高应满足建筑净高要求;楼梯间的结构 构件如梯柱、梯梁、平台梁、两侧梁等,应避免占用、遮挡或压低建筑门窗洞口; 高层建筑底部剪力墙加厚时,应避免影响电梯井、楼梯间建筑净宽。 2.1.5当建筑有地暖做法时,结构应考虑电梯前室、走道等部位是否有水平穿管,是否需 结构降板,同时结构计算不要遗漏地暖做法产生的荷载。 2.1.6结构图纸标注层数、层高应与建筑一致。
.1剪力墙的他置应考虑周1 力墙应考虑水平力的传递及墙 邻建筑外墙时,若外墙稳定验算无法满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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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可考虑梯段板作为墙的水平支点,此时梯段板应与外墙可靠相连。 2.2.2连廊两端支座应可靠,板厚及配筋应加强。 2.2.3剪力墙两侧楼板跨度差异较大时不宜采用一字形,不宜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 楼面梁。
2.2.4剪力墙及边缘构件配筋间题!
2.2.8框架梁设计:
a)框架梁与混凝土墙平面外相交时,框架梁纵筋直径要满足钢筋直锚段长度要求。 b)截面高度小于400的框架梁,除根据受力计算箍筋直径及间距外,尚需满足梁端箍 筋加密区间距不大于1/4梁高的构造要求。 c)当人为增大框架梁的配筋时,应复核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 的比值。当梁端纵筋配筋率大于2%时,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d)当人为加大梁高或两层梁合并为一层梁(如坡屋面)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e)托柱梁在托柱处应双向布梁。 f)当楼面梁相交复杂时,不应简单地按计算结果生成配筋,应分析梁之间的主次受力关 系,合理确定梁的跨数及配筋。 g)结构整体计算时折梁、弧梁的扭矩折减系数应单独指定,不应采用程序默认值。 h)框架梁上因设备管线等需要开洞时,开洞位置宜尽量设置于剪力较小的梁跨中1/3 区域内,应避免连续开洞,洞口加强依据局部分析并满足构造要求,确保安全。 2.9高层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女儿墙;设计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高大女儿墙的支 座在各种工况下的可靠性。
a)折板楼梯应同时注明折段和平段的厚度,防止施工时折板平段与平台板混淆, b)消防疏散楼梯设防火墙,有条件时宜设斜梁支撑,若未设落在梯段上时,楼梯设计应 考虑其对梯段宽度及受力的影响
C)楼梯梯梁、梯柱的抗震等级应与主体一致
2.2.11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自承重填充墙,除了保证自身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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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镭固,避免地震时脱落或倒塌伤人 2.2.12计算荷载和计算模型问题:主要有楼面荷载计算偏小、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 件设计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实际不符、图纸实配钢筋面积小于计算值等问题。 2.2.13设计文件所依据的规范和选用的图集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3.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管道应配合装修设计到位。
1.2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分别设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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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敲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户内给水管不应敷设在开敲阳台地面面层内。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 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 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屋 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C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d 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 响。 e 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 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室单元门附近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敲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户内给水管不应敷设在开敲阳台地面面层内。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 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 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C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d 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 响。 e 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 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住宅单元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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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断接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 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3.1.15住宅设有设备平台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3.1.16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地面冲洗排水时应设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滴的专用地漏。干湿分离的卫生间,其干区应向湿区找 坡,则干区可不设排水地漏。 3.1.17当住宅设有通向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库的室外楼梯且有雨水飘入时,应采取有组织 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3.1.18住宅管道井、设备夹层的事故排水排至地下室时宜采用无水封直通式地漏,连接地 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 3.1.19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3.1.20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 管连接。如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3.1.21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 向无门窗一侧。住宅下部网点内卫生间通气管不应采用侧墙通气帽,宜采用伸顶通 气方式.。 3.1.22商业网点等顶部的住宅排水立管,当受下部使用空间所限必须做横管转换时,转换 横管的长度不宜超2m,其横管及下游立管管径应放大一号,且横管宜按不小于通 用坡度敷设;商业网点之上的底层住户厨房、卫生间应做单独排放处理,单排横支 管应采取接入转换横管竖直转向管段的做法,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 0.6m。 3.1.23当空调室外机搁板周边设置上返沿时,排水地漏宜设置在远离建筑墙体的一侧,并 向地漏方向找坡,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应直接接入冷凝水立管有组织排放;开散 阳台的地漏宜设置在远离门口的部位,并向地漏方向找坡。 3.1.24住宅下部停车库设置集水坑时,其位置应避免设于停车位等影响汽车停靠或行驶的
3.2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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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 火灾扑救的位置; b)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住宅建筑消火栓不应设于入户门两侧,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防箱半暗装或采用薄 型消防箱等保障户门开启角度的措施。 3.2.6 当消防给水管道需要在顶部成环时,宜与相关专业配合,采取结构梁预埋套管等方 式尽量提高管道敷设高度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净空高度的影响。 3.2.7 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住宅,消防给水系统的稳压装置宜设于地下消防泵房,尽量避 免设于屋顶水箱间内。水箱间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溢流量或泄 流量。
4.1.1供热热源应优先采用市政热源,施工图中应明确市政热源接入位置及热计量装置的 安装位置。小区换热站不得设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不宜贴邻住户设置,且应做 好设备减振和机房隔声设计。小区换热站应尽可能设置在负荷中心区域,缩短二次 侧供热系统的服务半径。供热二次水侧管路系统应采用支状管网敷设方式,当管网 出现2路以上并联环路时,宜在换热站内设置分、集水器。 4.1.2采用燃气锅炉作为供暖热源时,锅炉烟气的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且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施工图中应明确 烟窗的具体位置及做法,严禁烟气影响住户。 4.1.3设计冷热源机房时,应避免因冷热源主机、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连续运行而 产生的噪声、振动及大气污染物影响住户和周边环境。施工图中应明确设备检测、 监控、计量以及系统运行策略等内容。 14有条性的建设项且,摄信选用高全国家带能标准的冷热源设备产品
4.2.1储藏室等私有空间内严禁敷设供暖系统供回水主干管;垂直竖向敷设的供暖系统主 干管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公共空间内,供暖管井不宜设置开向室外的检修门,当条件 受限时,应设置保温密闭的检修门。 4.2.2供暖系统施工图中应阐述热计量表的具体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包括公称直径、最 小流量、常用流量、最大流量、计量精度及数据远传的要求。
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 造做法,并应注明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管道规格、管道固定支撑等内容; 埋地敷设的保温材料宜具有良好的抗挤压能力,或者保温做法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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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管道数量较多且间距较小或密集敷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找平层和面层开裂 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管道的保温厚度应进行设计计算。 1.2.4复式住宅内楼板开洞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道应与楼板洞口边缘 留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楼板边缘开裂。 1.2.5当住宅套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避免散热器与空调内机的位置布置和正常使 用发生冲突。当住宅套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户内分、集水器宜隐 蔽安装,设置在厨房洗涤池下方或壁柜内的分、集水器,应留有足够的操作、检修 空间。 .2.6住宅套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埋地管道不应穿越卫生间门口止水墙敷设,当条件受限或 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并 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造做法。 .2.7当住户厨房使用燃气时,通常燃气灶下面敷设燃气管道支管,户内地板辐射供暖系 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应设置在恢气灶下面
(HJ554)的规定纺织标准,并应通过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排油烟系统 应充分考虑通风系统噪声和排放污的染物对住户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4.1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或预留)的位置应充分考虑与室外空气换热的效果,设备安 装和维修的便利。高层住宅应高度重视“热堆积”和“热岛”现象的影响。 4.4.2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分体空调方式时,在设计文件中应阐述空调室外机的容量大小和 外形参考尺寸,以便指导精装设计或住户准确采购。 4.4.3设计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包括多联机和水机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 织,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吹向床头;在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标注室内穿墙套管的位置 及高度。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中,严禁空调室内机送风直接吹向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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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应编写防排烟设计专项说明,宜详细至本项目所涉及到的防烟、排烟系统方式、各 系统的设计概况(包括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编号、服务区域、风量参数、竖向楼 层数等内容)、控制要求、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隔热要求等。 4.5.2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且由建筑专业具体实施时,在施工图中应注明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的净面积,并宜提示“具体做法详见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 4.5.3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注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最大边长、楼层净高、排烟方 式、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挡烟垂壁、补风措施等设计内容。 4.5.4机械排烟系统在同一防烟分区设置多个排烟口时,应考虑排烟口之间的距离对排烟 口风量的影响,
5.1.1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
5.1.1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 不应设在住户的止上方、止下方、贴邻和 住宅建筑蔬散出口的两侧, 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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