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青勘设协字[2020]08号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年6月3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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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青勘设协字[2020]08号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年6月30日)
前言
为切实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行业内具备
丰富经验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对近几年我市在住宅设计中出现的常见问
题,以及群众关切度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梳理,并结合现行主
要设计规范,编制了《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六个专业。
本指引作为提升住宅工程设计质量的主要措施,供相关单位在从事住宅工程
设计时参考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主编单位: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
王宇、栾远彬、林婧、徐艳、任广瑞、王爱英、刘杰茹、于敬亮、国立安、
李力、胡晓东、刘鹏、张敬志、高凤怀、吕邕江
主要审查人:
徐达、孙绍东、薛伟宏、曲志光、孙常青、王殿斌
联系电话: 88950280......
.4.1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 阳台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构造, 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4.2上人屋面等最不利处防护净高应考虑面层构造厚度及找坡层影叫
iso标准.2上人屋面等最不利处防护净高应考虑面层构造厚度及找坡层影响。
临空部位防护均为可攀登构造,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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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4.2:上人屋面防护高度未考虑面层构造等影响,防护净高不符合要求。 .3 首层、屋顶层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并、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开 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上人屋面防护高度未考虑面层构造等影响,防
3首层、屋顶层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开 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1.5.1 有采光要求房间的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衡量。当采光条件较好时,可以以窗地 比简化计算,但应满足青岛地区窗地比限值的要求。 .5.2 北向连廊背后、凹槽内、首层天井内的卧室、厨房等功能空间,实际采光、通风效 果差,应避免此类设计。
图示1.5.2:首层天井内卧室、厨房采光、通风效果差,应避免此类设计。
1.5.3单朝向住宅宜采用改善自然通风的措
1.5.4住宅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有效开启面积计算
1.5.4住宅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有效开启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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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5.4:厨房外窗有效开启面积不满足厨房通风要求。
1.5.5 无外窗的过厅、餐厅等通过起居室通风时,起居室外窗通风开启面积应满足整个空 间的通风要求。 1.5.6 房间外有封闭阳台时,封闭阳台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 和计算
1.6.1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 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踏面或者安全吊钩),防止室外机及安装、维修人 员坠落。 1.6.2 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 空调室外机位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5米。 1.6.3 室外机位置应预留合理,方便安装及检修,避免因位置不合理而导致住户自行更改 位置,破坏外墙保温、防水。空调室外机位宜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并距离可开 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米,且预留穿墙套管。安装应能从本户或公共区域 完成。
图示1.6.3:室外机距离可开启窗扇距离过大,不方便安装检修,不合理。
6.4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在排出空气一侧 不应有遮挡物。出风面的围护设施不宜使用防雨百叶,其通透率不得小于70%。当 空调室外机与百叶窗距离超过0.5m时应设排风导管,防止出风在空调机壁内循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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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底层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有遮挡物,不合理
1.6.5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也不应布 置在对相邻住户有干扰的部位,
图示1.6.5:空调室外机对相邻住户有于扰,不合理
1.6.6室外机位处应做防水处理,周边设置上返沿的空调搁板应设置排除雨水的措施。室 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 1.6.7 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置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得紧 邻卧室、起居室外墙设置,且应设置排水设施。 1.6.8 商业网点的室外空调机位,不得形成对周围住宅的视线遮挡和噪声干扰;如设在网 点屋面时,应采用实体墙和砼板进行分隔,减少噪音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1.6.9 分体空调室外机位净尺寸不宜小1.1X0.55X0.9m(长X宽X高),户式集中空调室外 机位净尺寸不应小于1.3X0.6X1.600m(长×宽×高)。每户应设置一处满足集中空 调室外机位尺寸的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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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紧邻书房(视同卧室),未采取其他功能空间分
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如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c 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应采取 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均应采取措施隔绝固体传声,如电梯曳引机与承重梁之间、导 轨与井壁之间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 设计应在图纸中明确所采取的隔声、减振措施及噪声控制要求,为电梯厂家二次设 计提出依据及要求
1.8.1室内防水、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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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0.50m,向两 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0.20m。
图示1.8.1.e:楼、地面门口处防水层延展示意
住宅下部商业的屋面完成面不宜高于本层楼住宅室内的完成面;当下部商业屋面 与住宅室内地面齐平或高出时,商业上层的住宅外墙窗台以下宜采用砼外墙,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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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住宅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建筑设计布局,如有变更需征求原设计认可,并在图纸 中标明。 1.10.2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 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10.3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 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0.4除集成厨房、卫生间外,承载设备安装的内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0.12m厚,此隔 墙不应米用空心砌块。 1.10.5住宅室内精装设计时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需更换的防护设施不 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须征求原设计认可。
1.10.1住宅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建筑设计布局,如有变更需征求原设计认可,并在图纸 中标明。 1.10.2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 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10.3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 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0.4除集成厨房、卫生间外,承载设备安装的内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0.12m厚,此隔 墙不应米用空心砌块。 1.10.5住宅室内精装设计时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需更换的防护设施不 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须征求原设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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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11.5:排风口设置朝向邻近建筑可开启外窗,不符合要求
1.11.6当排风、排烟井道确有困难不得不贴邻住宅外墙时,排风并口应设于下风向,并应 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与住宅外窗同侧开口,也不应布置在与住宅外窗对应的内 转角外墙上:不应设置在开设住宅外窗的内天井、内凹口中;排烟口与住宅外窗间 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3、6.1.4条,防止火灾蔓延;并应采用A级保 温材料设置外墙保温层,阻断热桥,防止室内结露。 1.11.7应合理配置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停车车位及充电设施,并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 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1.11.7应合理配置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停车车位及充电设施,并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 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结构专业与其它专业需要协调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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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结构梁截面尺寸、位置应与建筑门窗洞口等协调,避免影响建筑使用或立面效果。 如悬挑梁高度大于封边梁高度时避免露梁头;跨层竖向通窗部位结构梁应内偏等。 2.1.2楼层错标高位置应注意楼板与梁、次梁与主梁、交叉次梁的承托关系。 2.1.3建筑上下楼层墙体不对齐,如必须在上层墙下设梁且不能上返时,应避免该梁对下 层房间建筑功能的影响。 2.1.4住宅入口、楼梯入口、车库入口等部位的梁高应满足建筑净高要求。楼梯间的结构 构件如梯柱、梯梁、平台梁、两侧梁等,应避免占用、遮挡或压低建筑门窗洞口。高 层建筑底部剪力墙加厚时,应避免影响电梯井、楼梯间建筑净宽。 2.1.5当建筑有地暖做法时,结构应考虑电梯前室、走道等部位是否有水平穿管,是否需 结构降板,同时结构计算不要遗漏地暖做法产生的荷载。 2.1.6结构图纸标注层数、层高应与建筑一致。
2.2.1剪力墙的布置应考虑周边楼板的开洞情况,布置的剪力墙应考虑水平力的传递及墙 体的平面外稳定。如高层住宅楼梯间紧邻建筑外墙时,若外墙稳定验算无法满足要 求,可考虑梯段板作为墙的水平支点,此时梯段板应与外墙可靠相连
2.2.3剪力墙两侧楼板跨度差异较大时不宜采用一字型,不宜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 楼面梁
2.2.4剪力墙及边缘构件配筋问题!
2.2.8框架梁设计:
a)框架梁与混凝土墙平面外相交时,框架梁纵筋直径要满足钢筋直锚段长度要求。 b)截面高度小于400的框架梁,除根据受力计算箍筋直径及间距外,尚需满足梁端箍 筋加密区间距不大于1/4梁高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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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人为增大框架梁的配筋时,应复核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 的比值。当梁端纵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d)当人为加天梁高或两层梁合并为一层梁(如坡屋面)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e)托柱梁在托柱处应双向布梁。 f)当楼面梁相交复杂时,不应简单地按计算结果生成配筋,应分析梁之间的主次受力关 系,合理确定梁的跨数及配筋。 g)结构整体计算时折梁、弧梁的扭矩折减系数不应采用程序默认值。 .2.9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高大女儿墙的支座在各工况下的可靠性。 2.10楼梯: a)折板楼梯应同时注明折段和平段的厚度,防止施工时折板平段与平台板混淆。 b)消防疏散楼梯设防火墙,有条件时宜设斜梁支撑,若未设落在梯段上时,楼梯设计应 考虑其对梯段宽度及受力的影响。 c)楼梯梯梁、梯柱的抗震等级应与主体一致。 .2.11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自承重填充墙,除了保证自身的稳定性 以外,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脱落或倒塌伤人。 .2.12计算荷载和计算模型问题:主要有楼面荷载计算偏小、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 件设计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实际不符、图纸实配钢筋面积小于计算值等问题。 .2.13设计文件所依据的规范和选用的图集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c)当人为增大框架梁的配筋时,应复核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 的比值。当梁端纵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d)当人为加大梁高或两层梁合并为一层梁(如坡屋面)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e)托柱梁在托柱处应双向布梁。 f)当楼面梁相交复杂时,不应简单地按计算结果生成配筋,应分析梁之间的主次受力关 系,合理确定梁的跨数及配筋。 g)结构整体计算时折梁、弧梁的扭矩折减系数不应采用程序默认值。 29应采放可靠施证面高天左儿墙的支感在多工况下的可靠性
2.3.1住宅建筑平面布置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产生应力集申。当平面有回口时,应 根据凹口大小和建筑专业协商设厚板(或梁)封闭,凹口两侧房间楼板配筋适当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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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管道应配合装修设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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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分别设计量水表。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 及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3.1.2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分别设计量水表。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散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d)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 及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米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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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 响。 e)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 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住宅单元门附近。 3.1.14住宅设有设备平台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3.1.15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地面冲洗排水时应设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滴的专用地漏。干湿分离的卫生间,其干区应向湿区找 坡,则干区可不设排水地漏。 3.1.16当住宅设有通向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库的室外楼梯且有雨水飘入时,应采取有组 织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3.1.17住宅管道井、设备夹层的事故排水排至地下室时宜采用无水封直通式地漏,连接地 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 3.1.18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3.1.19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 立管连接。如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3.1.20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 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向无门窗 一侧。住宅下部网点内卫生间通气管不应采用侧墙通气帽,宜采用伸顶通气方式.。 3.1.21商业网点等顶部的住宅排水立管,当受下部使用空间所限必须做横管转换时,转换 横管的长度不宜超2m,其横管及下游立管管径应放大一号,且横管宜按不小于通 用坡度敷设;商业网点之上的底层住户厨房、卫生间应做单独排放处理,单排横支 管应采取接入转换横管竖直转向管段的做法,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 0.6m 3.1.22当空调室外机搁板周边设置上返沿时,排水地漏宜设置在远离建筑墙体的一侧,并 向地漏方向找坡,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应直接接入冷凝水立管有组织排放;开敬 阳台的地漏宜设置在远离门口的部位,并向地漏方向找坡。 3.1.23住宅下部停车库设置集水坑时,其位置应避免设于停车位等影响汽车停靠或行驶 的位置,潜污泵出水管及其阀门的位置也不得影响汽车的停靠,
3.2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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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高层住宅建筑消火栓箱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3.2.5 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 火灾扑救的位置; b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C 住宅建筑消火栓不应设于入户门两侧,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防箱半暗装或采用薄 型消防箱等保障户门开启角度的措施。 3.2.6 当消防给水管道需要在顶部成环时,宜与相关专业配合,采取结构梁预理套管等方 式尽量提高管道敷设高度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净空高度的影响。 3.2.7 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住宅,消防给水系统的稳压装置宜设于地下消防泵房,尽量避 免设于屋顶水箱间内。水箱间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溢流量或泄 流量。
3.2.4 高层住宅建筑消火栓箱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3.2.5 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 火灾扑救的位置; b)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 住宅建筑消火栓不应设于入户门两侧,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防箱半暗装或采用薄 型消防箱等保障户门开启角度的措施。 3.2.6 当消防给水管道需要在顶部成环时,宜与相关专业配合,采取结构梁预理套管等方 式尽量提高管道敷设高度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净空高度的影响。 3.2.7 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住宅,消防给水系统的稳压装置宜设于地下消防泵房,尽量避 免设于屋顶水箱间内。水箱间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溢流量或泄 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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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供热热源应优先采用市政热源,施工图中应明确市政热源接入位置及热计量装置的 安装位置。小区换热站不应设置在住户的上一层或下一层,不宜贴邻住户设置,当 条件受限时,应做好设备减振和机房隔声设计。小区换热站应尽可能设置在负荷中 心区域,缩短二次水侧管路的服务半径。供热二次水侧管路系统应采用支状管网敷 设方式,当管网出现2路以上并联环路时,宜在换热站内设置分、集水器。 4.1.2采用燃气锅炉作为供暖热源时,锅炉烟气的排放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3271)的规定,且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施工图中应明确烟窗的 具体做法,严禁烟气影响住户。 4.1.3设计冷热源机房时,应避免因冷热源主机、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连续运行而 产生的噪声、振动及大气污染物影响住户和周边环境。施工图中应明确设备检测、 监控、计量以及系统运行策略等内容。
4.2.1供暖系统双管水平敷设时,应遵循“右供左回”的原则,当出现管路横向交叉时, 供水管路直线敷设,回水管避让供水管。 4.2.2储藏室等私有空间内严禁敷设供暖系统供回水主干管;垂直竖向敷设的供暖系统主 干管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公共空间内,供暖管井不宜设置开向室外的检修门,当条件 受限时,应设置保温密闭的检修门。 4.2.3供暖系统施工图中应阐述热计量表的具体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包括公称直径、最 小流量、常用流量、最大流量、计量精度及数据远传的要求。 4.2.4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 造做法,并应注明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管道规格、管道固定支撑等内容; 埋地敷设的保温材料宜具有良好的抗挤压能力,或者保温做法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当管道数量较多且间距较小或密集敷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找平层和面层开裂。 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管道的保温厚度应进行设计计算。 4.2.5复式住宅内楼板开洞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道应与楼板洞口边缘 留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楼板边缘竖向开裂。 4.2.6当住宅套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避免散热器与空调内机的位置布置和正常使 用发生冲突。当住宅套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户内分、集水器宜隐 蔽安装,设置在厨房洗涤池下方或壁柜内的分、集水器,应留有足够的操作、检修 空间。 4.2.7住宅套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埋地管道不应穿越卫生间门口止水墙敷设,当条件受限或 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理地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并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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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当住户厨房使用天然气能源方式时, 辐射供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应设置在燃气灶下面。
.3.5店铺餐饮排油烟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现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的规定,并应通过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排油烟系统 应充分考虑系统噪声和排放污染物对住户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1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或预留)的位置应充分考虑与室外空气换热的效果,设备安 装和维修的便利,人员的通行和日常活动。高层住宅应高度重视“热堆积”和“热 岛”现象的影响
岛”现象的影响, 4.4.2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分体空调方式时,在设计文件中应阐述空调室外机的容量大小和 外形参考尺寸,以便指导精装设计或住户准确采购。
岛”现象的影响。 4.4.2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分体空调方式时,在设计文件中应阐述空调室外机的容量大小和 外形参考尺寸,以便指导精装设计或住户准确采购。 4.4.3设计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包括多联机和水机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 织,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吹向床头;在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标注室内穿墙套管的位置 及高度。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中,严禁空调室内机送风直接吹向床头,
.4.3设计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包括多联机和水机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 织,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吹向床头;在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标注室内穿墙套管的位置 及高度。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中,严禁空调室内机送风直接吹向床头。
4.5.1应编写防排烟设计专项说明,宜详细至本项目所涉及到的防烟、排烟系统方式、各 个系统的设计概况(包括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编号、服务区域、风量参数、竖向 楼层数等内容)、控制要求、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隔热要求等。 4.5.2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且由建筑专业具体实施时,在施工图中应注明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的净面积,并宜提示“具体做法详见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 4.5.3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注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最大边长、楼层净高、排烟方 式、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挡烟垂壁、补风措施等设计内容。 4.5.4机械排烟系统在同一防烟分区设置多个排烟口时,应考虑排烟口之间的距离对单个 排烟口风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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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地下车库设计通风兼排烟系统时,具有现场手动开启排烟系统的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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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 的止上方、止下方、贴邻和 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5.1.2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 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 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 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1.3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 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5.1.4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5.1.5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 公用空间内。 5.1.6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 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5.1.7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5.1.8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 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 卤阻燃的线缆。 5.1.9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 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 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 5.1.10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 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5.1.11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单相电源进户时应 选用双极开关电器,三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四极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 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器。 5.1.12居住建筑设计中,住宅配电箱(分户箱)进线端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 器。 5.1.1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 相电源供电。 5.1.14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
S.1.1 当配变电所设在任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任, 的止上方、止下、贴和 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5.1.2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 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 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 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1.3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 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5.1.4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5.1.5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 公用空间内。 5.1.6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 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5.1.7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5.1.8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 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 卤阻燃的线缆。 5.1.9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 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 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 5.1.10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 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5.1.11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单相电源进户时应 选用双极开关电器,三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四极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 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器。 5.1.12居住建筑设计中,住宅配电箱(分户箱)进线端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 器。 5.1.1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 相电源供电。 5.1.14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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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 之间应预埋导管。 5.1.15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2011第8.7.4条; 5.1.16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5.1.17卫生间插座不应安装在0、1及2区内,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米。装 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1.18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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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
消防标准规范范本青岛市住宝设计质量提升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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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引用的主要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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