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正式版带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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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正式版带起草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地基不得出现失稳、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和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边坡支挡、 坡面防护等应具有防止边坡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安全的功能等。2. 规定了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 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本要求。3. 规定了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地基基础的耐久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4. 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和工程监测要求。5.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的要求。6. 规定了地下水工程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
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 康的危害。
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 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管道标准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
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
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 正常使用。 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 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 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 正常使用,
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 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 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 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 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以付口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矿 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阳 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 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 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 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 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 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 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 组合。
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
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
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 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 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3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
2.2.4 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 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2.6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 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 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 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 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 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白立
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 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 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 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 质量检验; 3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1.1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 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 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 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 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 建议。
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 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 建议。
3.2.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祭成果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 限深度; 2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 享层地下冰、冰锥、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 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
量和胀缩变形量,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 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 评价地基均匀性; 6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 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 定性; 7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 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 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 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 害性。 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 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 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 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 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 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 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日
4.1.1J 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 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 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
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 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 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 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机 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布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2.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 力值(kPa) fa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4.2.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符合式 (4.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 < 1. 2 f.
式中: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 压力值((kPa)。
4.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4.2.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
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个 经验确定。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2.5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
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 确定。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
4.3.1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取水平膨胀力的作用。膨胀土地区 建(构)筑物应采取预防胀缩变形的地基基础措施、建筑措施与 结构措施,
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以及湿陷性 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承载力设计等要求,采用相应 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和防水处理措施。
4.3.3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日
地基的地温保持在充许范围内。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 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 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建筑场地应设置 排水措施,对按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供 执与给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
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 岩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 地其士和增强体共同承坦益找的技术要成
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
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
易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 真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 上,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4.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 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4.4.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
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 寸,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 不境产生有害影响
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各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 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 直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
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4.4.7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
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 软弱地基上的; 3 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 4.4.8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 行承载力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 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并处理深 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 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 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夯置换 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香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 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 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1.1桩基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桩身强度、桩身压屈、钢管桩局部压屈验算: 3 桩端平面下的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整体稳定性验算; 5 混凝土预制桩运输、吊装和沉桩时桩身承载力验算; 6 抗浮桩、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7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摩擦型桩基,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 享坚硬持力层的桩基,对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 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等,应进行沉降计算。 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 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5.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5.2.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1
2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Nek < 1. 25R
式中:Nk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 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Nkmax < 1. 2R
Nekmax < 1. 5R
式中: Nkmax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项最 大竖向力(kN); NEkmax 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 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kN)。 5.2.3 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 定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 规定: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作用于基桩桩顶处的水 平力(kN); 单桩基础或群桩中基桩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kN)。 向承载力特征值R。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uk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K一安全系数。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单桩水
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
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
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 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 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 著压缩沉降时。
5.2.10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沉降变形充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利 更用上的要求确定,
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
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
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 桩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地基处理和临时性 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或采取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又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 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 上效应的处理措施。 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4季节性冻土地基中的桩基,应进行桩基冻胀稳定性与桩 身抗拨承载力验算。桩端进入冻深线的深度,应满足抗拔稳定性 验算要求。
4.1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 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 求,严禁拖拉取桩; 4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 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 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 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 5.4.2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 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 土层的桩基; 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
5.4.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
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拨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 检验; 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 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 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 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 质条件。
6.1.1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应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 要求。 6.1.2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 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 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6.1.4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 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 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 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应验算柱下基础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2.2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 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6.2.3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 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 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 承载力进行验算。
日 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 承载力进行验算。 6.2.4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最 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 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 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6.3.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6.3.2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伐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 的受剪承载力。 6.3.3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 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6.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伐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 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 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 柱轴力的影响。 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役 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伐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 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 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3.3梁板式筱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
.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
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驻 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又 主轴力的影响。
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
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筱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 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 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筱形基础、桩筱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 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 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 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 措施; 5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 6.4.2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凝土强度进行 检验; 2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 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扩展基础、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 现场随机留取
7.1.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7.1.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 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 验算。 7.1.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 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 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7.1.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 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7.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 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 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 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2.1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 视定:
式中: %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 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 计值;
R一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7.2.2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
式中: Sd 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水平位移、沉降等)设 计值; C一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 沉降等的限值。 7.2.3 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R一一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 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Sk一一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拉力 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一安全系数。 2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 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7.2.4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 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 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 7.2.5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 要求。 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7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 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 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
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在滑动面进人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锚杆锚固
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 地段。
7.3.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 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 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 7.3.2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 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 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 7.3.3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
7.4.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 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 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7.4.2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 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 要求。
7.4.3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要求选料水利标准规范范本,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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