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正式版
2.3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3.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根据其遭受地震 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 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划分为下列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 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 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甲类。 2重点设防类应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 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与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
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乙类。 3标准设防类应为除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 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内类。 4适度设防类应为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 害,充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 称丁类。 2.3.2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 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 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三层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有关规定。同 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 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充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 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 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当工程场地为I类时,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 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 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充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 于6度的要求采用。 6对于城市桥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 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
类、标准设防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分别 不应低于 2. 0、1. 7、1. 3 和 1. 0。
2. 4 工程抗震体系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 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 落梁破坏。 2.4.2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元余度。 2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 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 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 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 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 措施。 3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 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 落梁破坏,
1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亢余度。 2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 本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 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 出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 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
1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 措施。 3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
能要求。 4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 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 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 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
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1.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震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 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 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 方案。 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 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 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 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其 他也有关的动力参数。 3.1.2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 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 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 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表 3.1.2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 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
表3.1.3各类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 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层或震陷软土层底面理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 筋应与桩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 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 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4.1.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 工作状况的分析模型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 地震作用;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 时,尚应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计算各抗侧力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计入扭转 效应的影响。 3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和抗震 设防烈度9度的高层建筑物、盛水构筑物、贮气罐、储气柜等, 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对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和长线型结构,地震作 用计算时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空间和时间变化。 5对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位移向 量影响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力荷
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 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表 4.1.3组合值系数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均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 验算。 2应进行抗震变形、变位或稳定验算。 3应采取抗震措施。
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 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 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 规定。 2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 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 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 计意义上相符。 3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
结构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时 程分析方法确定。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 基础上增加0.05s.
特证同期应在本茶第3款规定
4.2.3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
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
Veki ≥^ZG,
式中:VEki一一第i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 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 的增大系数; G;一一第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Eko 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 取值; G一一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 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最小地震 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 2)对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 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0.75倍; 3)对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 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9.5一T1)/6倍 (Ti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4.2.3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基准值2
4.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表4.3.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
4..2结构构 未用地晨作用效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 YScE +Yeh SEhk +Yn, Sevk +ZYD,SDik +Z diY;Sik
S = YGScE +Yeh SeEhk +Yr, Sevk +ZYD:SDik +Z diY;Sik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建筑结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 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 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 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 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 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 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5.1.9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 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9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 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
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
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
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
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
1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 非消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采用 罕遇地震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 验算。 4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 低幅度确定。 5.1.12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 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 蓬、商标、广告牌、顶蓬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 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 作用。 5.1.14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
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 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 作用,
合下列规定: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 注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 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 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 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2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3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5.1.16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5.1.17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5.1.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理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5.2混凝士结构房屋5.2.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2.1确定表5.2.1丙类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设防烈度结构类型6度7度8度9度25~25~25~高度(m)<24≤24≤24≤24605040框架框架四三三二二跨度不小于18m三二的框架20
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
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 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要求
5.3.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 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 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9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在墙上或梁上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罕遇地震下楼 板不应跌落或拉脱。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采取有效的拉结措 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 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的大 梁,其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度、 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楼梯栏板不应采用无筋砖砌体。 4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5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 圈梁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 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并与构造柱连接
5.5.11砌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1术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5.7.2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7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 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 设置垫木,纵向標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 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 10m,8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 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 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 设置垫木,纵向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 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电镀标准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 10m,8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 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 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 构造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8.2确定。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规定。 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8.2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 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应考虑钢支撑破坏退出工作后的内力重分布影响。 2钢支撑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构造要求;混凝土 框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构造要求,
1屋面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 载力分布阀门标准,不应出现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应能保证 地震作用分布合理,不应产生过大的内力或变形集中。 2屋面结构的形式应同时保证各向地震作用能有效传递到 下部支承结构。 3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 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5.8.5大跨屋面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8.5大跨屋面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1计算模型应计入屋面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2非单向传力体系的大跨屋面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 计算,并应考虑地震作用三向分量的组合效应。 5.8.6屋面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关键杆件和关键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储备,其 多遇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进行放大调整: 调整系数最小不得小于1.1。 2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保证拉索 不发生松弛而退出工作。 5.8.7大跨屋面结构的抗震基本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结构中钢杆件的长细比,关键受压杆件不得大于 150;关键受拉杆件不得大于200。 2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 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 3支座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与计算假定相符。 4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在罕 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
....- 建筑标准
- 相关专题: 市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