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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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 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一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1/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 导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 令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 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 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 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季采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 器。 第 4. 2.2 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 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 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 2. 3条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 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 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 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70%左右,房间负压值衣大于5Pa。 第4.2.4条蒸箱双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 ±力宜为0.2MPa。 第4.2.5条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 防火墙。厨房奶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 应设防火阀门。
第 4. 3. 1 条
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 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 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 4.3.3的规定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 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 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 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惠、烟、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 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 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株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 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 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 亍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 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 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所 主要起草人:陈式桐、陈瑞璜、谭永凤、贾树学、赵先智、 李兴林、李冠儒、王旭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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