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CJ 004-2019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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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CJ 004-2019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指南
4.3.1表4.2.3中项目检验方法及取样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执行。单项试验的最小 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进行多项试验时,如能确 保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 试样进行不同的试验
表4.3.1再生粗骨料单项试验取样数量(kg)
4.3.2 再生粗骨料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指南中表4.2.3的所有项目,其 中碱骨料反应可根据需要进行: 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含量、 吸水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空隙率; 3进场检验项目包括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和
1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都符合本指南的相应 类别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品; 2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指南表 4.2.3 的要求时 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 检别墅标准规范范本,复检结果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不 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3对于性能指标不满足本指南表4.2.3的再生粗骨料 旦经过试验验证能够满足所制备混凝土产品的性能要求时 可用于强度等级C25及以下的非结构混凝土及小型混凝土预 制构件。 条文说明:基于长沙市自前的再生骨料来源和加工水平
4.4.1 存储时,再生租骨科应按照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防止人为碾压和产品污染。 4.4.2运输时,应认真清扫车船等运输设备,并采取措施 防止混入杂物,防止粉尘飞扬
防止混入杂物,防止粉尘飞扬。
5.1.1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
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表5.2.1再生细骨料颗粒级配
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规定,除4.75mm和600um筛档外,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 配与表中数字相比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
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规定,除4.75mm和600um筛档外,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 配与表中数字相比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
5.2.2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再生细骨料技术要求
续表5.2.2序指标要求试验项目号I类Ⅱ类IⅢI类轻物质含量4<1.0(按质量计)(%)有机物含量(比色5合格法)硫化物及硫酸盐6<2.0含量(%)7氯化物含量(%)<0.06坚固性8<8.0<10.0<12.0(质量损失)(%)单级最大压碎9<20<25<30指标(%)再生骨料胶砂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10需水量比(%)<<<<<1.351.301.201.551.451.351.801.701.50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再生骨料胶砂11强度比(%)>>>>>>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12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13堆积密度(kg/m3)>1350>1300>120014空隙率(%)<46<48<52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15碱骨料反应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 16:
5.3.1表5.2.2中项目的检验方法及取样方法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执行。单项试验的最小取样数 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进行多项试验时,如能确保试样 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 行不同的试验。
5.3.1再生细骨料单项试验取样数
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指南中表5.2.2的所有项目,其 中碱骨料反应可根据需要进行 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微粉含量、 泥块含量、再生骨料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 空隙率; 3进场检验项目包括泥块含量、再生骨料胶砂需水量 比和表观密度。
1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按同分类、同规格,每600t 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 2进场检验应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 批次,每400m3或600t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 的亦为一批。
1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都符合本指南的相应 类别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品: 2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指南表 5.2.2 的要求时, 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不 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3对于性能指标不满足本指南表5.2.2的再生细骨料 但经过试验验证能够满足所制备混凝土产品的性能要求时 可用于强度等级C25及以下的非结构混凝土及小型混凝预
5.3.7再生细骨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 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4.1存储时,再生细骨料应按照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防止人为碾压和产品污染。 5.4.2运输时,应认真清扫车船等运输设备,并采取措放
5.4.1存储时,再生细骨料应按照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Li
5.4.2运输时,应认真清扫车船等运输设备,并采取措施 防止混入杂物,防止粉尘飞扬。
防止混入杂物,防止粉尘飞扬。
6.1.3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严酷环境下使用的混凝土
术资料和混凝王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之技术资料时,再生骨 料取代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可不受限制; 2再生细骨料以及II类、I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大 于50%; 3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
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条文说明:类再生粗骨料品质较好,可以按照常用大然 骨料来使用,所以其取代率可不受限制;对于再生细骨料以 及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为了控制和易性和保证强度,在 块之技术资料时,再生细骨料以及I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 代率不应大于50%;Ⅲ类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品质都 相对较差,因此当再生骨料混凝十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 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6.2.1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和《建设用砂》GB/T14684 的规定,
6.2.2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应符合本指南第4、5章的 规定。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 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沸石粉、钢渣粉等;可采用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矿物掺合料应
分别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用于水泥和 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 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27690、《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3048和《用 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规定以及相关材 准的规定。 6.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士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
5.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3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3.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 能和耐久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 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执行: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试件尺寸换算系数按现行 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执行: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 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执行 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 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耐久性的检验评定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fe 7.2 9.6 11.9 14.3 16.7 19.1 21.1 23.1 ft 0.91 1.10 1.27 1.43 1.57 1.71 1.80 1.8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可按式6.3.3计算
frk = 0.75J feu.k
式中:fcu,k一一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 强度等级)(N/mm2)。 条文说明: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之间 的关系式参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再生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5.3.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轴心抗拉疲劳强度标 隹值f、f,剪切变形模量Gc,泊松比c均可按现行国家标 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
拉、受压的弹性模量E.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其它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 料混凝土,其弹性模量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之试验条件或 技术资料时,可按表6.3.5的规定取值,
表6.3.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104N/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50476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 耐久性设计规范》JTG/T3310的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 土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30年或50年时,其耐久性宜符合表 6.3.6所示
表6.3.6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6.4.1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济合理,且应满足 混凝土强度及其它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 性能的要求。
6.4.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 水量两部分。再生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可不考虑附加用水 量,用水量应直接按净用水量确定。 条文说明:再生骨料的吸水率较大,因此在进行配合比 设计时必须要考虑附加用水量。但是预湿处理后的再生骨料 已经处于饱和面干状态,因此不用重复考虑其吸水情况。
条文说明:再生骨料的吸水率较大,因此在进行配合比 设计时必须要考虑附加用水量。但是预湿处理后的再生骨料 已经处于饱和面干状态,因此不用重复考虑其吸水情况,
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 条文说明: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 算,而不宜采用质量法,这主要基于不同等级、不同取代率 的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表观密度可在较大 范围内变动老虑的
1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粗 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8),其中和8.应 满足本指南6.1.4的要求; 2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制强度,按下式确定:
fou.o ≥ fou.k +1.6450
式中:fcu,o 冉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N/mm); fcu,k一一 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 里取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值(N/mm): α一一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N/mm)。 3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按下列规定 确定: 1)对于不掺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类再生粗骨 料或I类、II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8)小于30%时,α可按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取值。 2)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II类、IⅢI类再生 粗骨料取代率(8)不低于30%时,α值应根据相同再生粗
式中:一一混凝土强度标准差(N/mm); fcui一一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 n一试件组数。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当计算 直不小于3.0N/mm2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α计算值小 于 3.0 N/mm2时,g应取 3.0 N/mm。 对干强度等级大C20且不大干C50的再生骨料混凝十 当g计算值不小于4.0N/mm2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c 计算值小于4.0N/mm2时,应取4.0N/mm。 3)当无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的再生骨料 混凝土,其值可按表6.4.5的规定取值。
表6.4.5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4)掺用再生细骨料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也应根据相同 30:
足够。 掺用再生细骨料或同时掺用再生细骨料和再生粗骨料 的再生骨料混凝王,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往往更复杂,此 时,也应根据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 数同样提到30组,要取计算值和表6.4.5中对应值中的大 者,取值要求更高:当无统计资料时,抗压强度标准差。也 按表6.4.5取值。此处规定偏严格的自的就是为了充分保证 再生细骨料复杂影响情况下的配制强度。 4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水胶比和单位用水量作为其净 水胶比和单位净用水量,并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 量; 5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流程》 IGJ55的方法,由净水胶比和单位净用水量计算出每立方再 生骨料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并通过试验确定掺合料的品 种和掺量,进而确定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6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砂率的取值,确定基准混凝土配 合比中的粗、细骨料用量,并以此为基础,根据已确定的再 生粗骨料取代率(S。)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8s),计算再生 骨料用量; 7根据再生粗骨料的用量及其吸水率计算出单位附加 用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标准mwa = S,m,Wws
式中:mwa 单位附加用水量(kg); mg 每立方米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粗骨料的计 算用量(kg); Wwg一一再生粗骨料的吸水率(%)。 8通过试配及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最终配合比 配制时,应根据工程具体要求采取控制拌合物班落度损失的 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时,应观察珊落度 在1h和2h的损失情况,并根据损情况进行外加剂和混凝 土配合比的调整,确保满足施工性能的需要。 6.4.6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和调整应参照现行行 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流程》JGJ55的规定进行。 6.4.7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进行相关 耐久性试验验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 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充允许稍有选择,在此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 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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