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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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盖体系中支承屋面板的受弯构件

    2. 0. 23 墙骨

    轻型木结构墙体中的竖向构件,是主要的受压构件,并 面板平面外的稳定和整体性

    2. 0.24 覆面板

    轻型木结构中钉合在墙体木构架单侧或双侧及楼盖搁栅可 顶面的木基结构板材航空标准,又分别称为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机

    为保证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地满足使 用功能要求,采取防腐、防虫蛀、防火和防潮通风等措施予以 保护,

    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生物的化学 药剂

    2. 0. 27 载药量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 剂量,按每立方米的王克数计算。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或占 边材的百分率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 进行检验,以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认定。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 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施工下一工序的承担方与上一工序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其已完 成工序的施工质量的认定活动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业工种应有操作上岗证。

    不缩构工性 生 划为不缩构制安袋和不 结构防护(防腐、防火)分项工程。当两个分项工程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有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时,应以术结构制作与安装施 工企业为主承包企业,并应负责分部工程的施工安排和质量 管理

    管理。 3.0.3木结构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含施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说 明等)施工,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6各项质量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由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出具和通过当地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 3.0.4木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和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结果应记录在 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后冉进行施工。 3.0.5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等级应符合设计文 生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 牛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处理 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用性 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 和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在工程中应用。施工过程中各 种工序交接时尚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监理单位签发可否继续

    等)施工,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驿 范》GB50206各项质量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由有资尼 计单位出具和通过当地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

    3.0.4木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结果应记录在 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核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3.0.5不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等级应符合设计义 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 牛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处理 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用性 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

    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 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 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户 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 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在工程中应用。施工过程 工序交接时尚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由监理单位签发可否 工的文件。

    3.0.7木结构工程外观质量应分为A、B、C三级,并应达到下 列要求: 1结构外露、外观要求高、需油漆但显露木纹,应为A 级。施工时木构件表面应用砂纸打磨,表面空隙应用木料和不收 缩材料封填。 2结构外露、外观要求不高并需油漆,应为B级。施工时 木材表面应刨光,可充许有偶尔的漏刨和细小的缺漏(空隙、缺 损),但不应有松软节子和空洞。 3外观无特殊要求、充许有自测等级规定的缺陷、孔洞 表面无需加工处理,应为C级。 3.0.8木结构工程中木材的防护方案应按表3.0.8的规定选择。 除充许采用表面涂刷工艺进行防护(包含防火)处理外,其他防 护处理均应在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和安装前进行。已作防护处理的 木构件不宜再行锯解、刨削等加工。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而导致 高部未被浸渍药剂的外露木材,应作妥善修补

    表3.0.8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3.0.9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 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 规定。

    4.1.1 进场木材的树种、规格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1.2木料锯割应符合下列知

    1当构件直接采用原木制作时,应将原木剥去树皮,并应 砍平木节。原木沿长度应呈平缓锥体,其斜率不应超过0.9%, 每1m长度内直径改变不应大于9mm。 2当构件用方木或板材制作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尺寸 将原木进行锯割,锯割时截面尺寸应按表4.1.2的规定预留十缩 量。落叶松、木麻黄等收缩量较大的原木,预留十缩量尚应大于 表4.1.2规定的30%

    表 4. 1.2 方木、板材加工预留干缩量(mm)

    3东北落叶松、云南松等易开裂树种,锯制成方木时宜采 用“破心下料”的方法[图4.1.2(a)];原木直径较小时,可 采用“按侧边破心下料”的方法[图4.1.2(b),并应按图

    4.1.2(c)所示的方法拼接成截面较大的方术。

    图4.1.2破心下料示意

    注:1I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 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内不得多于1个。 2I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不节不计。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图 4. 1.4木节量法

    注: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 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天于18%。 4.1.6干燥好的木材,应放置在避雨、遮阳且通风良好的场所 内,板材应采用纵向平行堆垛法存放,并应采取压重等防止板材 翘曲的措施。 4.1.7从市场直接购置的方木、板材应有树种证明文件,并应

    4.1.7从市场直接购置的方木、板材应有树种证明文件,并应

    1.8工程中使用的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本结构工程

    4.1.8工程中使用的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本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木材强度见证检验,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1: 进场规格材的树种、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定。截面尺寸误差不应超过士1.5mm。

    注:1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天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材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视为相同 规格的规格材,但在设计时,应按进口规格材的实际截面尺寸进行计算; 3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1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大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4.2.3目测分等规格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

    .3目测分等规格材应按现行

    目测分等应包括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两端。表中,6为构件宽度,h为构件 厚度,L为构件长度。 2 除本注解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 3 指深度不超过1.6mm的一组漏刨、漏刨之间的表面刨光。 重度漏刨为宽面上深度为3.2mm、长度为全长的漏刨。 部分或全部漏刨,或全部糙面。 6 离材端全部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 上破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最大节孔直径的2 倍),钝棱的长度可为300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 件不得超过总数的5%。 顺纹充许值是横弯的2倍。 8 卷人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 件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最大木节尺寸的2倍。 9 每1.2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0每0.9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0.6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0.3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40mm。 14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朽时,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2倍。 15钉入边不得破坏。 16 节孔可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与节子 相同。 17 材心腐朽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 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18 白腐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 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195 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 易腐朽。 20 局部片状腐朽为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 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2.4进场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0%,并应按现行国 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村 规格材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规格材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2.5截面尺寸方向经部解的规格材作承重构件使用时,应重 新定级

    4.2.5截面尺寸方向经剖解的规格材作承重构件使用时,应重

    4.3.1层板胶合木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加工厂制作。 4.3.2进场层板胶合木的类别、组坏方式、强度等级、截面尺 寸和适用环境,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和产品标识

    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报告。用作受弯构件的层板胶合木应作荷 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A

    4.3.4直线形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层板厚度不宜大于45mm,弧形

    4.3.5层板胶合木的构造和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3.5胶合木结构外观C级时的构件截面充许偏差(mm)

    4.3.6进场层板胶合木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 4.3.7已作防护处理的层板胶合木,应有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 磕碰而损坏其保护层的包装。 4.3.8层板胶合木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3.6进场层板胶合木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

    4.4.1轻型木结构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的覆面板,应采用结构 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不得用普通的商品胶合板 或刨花板替代。 4.4.2进场结构胶合板与定向木片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 产品标识,品种、规格和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下 列检验合格保证文件:

    4.4.1轻型木结构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的覆面板,应采用 校合板或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不得用普通的商品胶 或刨花板替代

    1楼面板应有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条件下的集中静载、冲 击荷载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2屋面板应有干态及湿态条件下的集中静载、冲击荷载及干

    态条件下的均布荷载作用力学性能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缺陷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有关表层单板的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5结构复合木材及工字形木搁栅

    4.5.1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学形木搁栅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4.5.2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侧立或平置

    抗弯强度检验合格证书。工学形木搁栅尚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下的结构性能见证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5.3使用结构复合木材作构件时,不宜在其原有厚度方 切割、刨削等加工。

    两层搁栅间应沿长度方向每隔2.4m设置一根(2×4)in.规格 材作垫条。工字形木搁栅需平置时,腹板应平行于地面,不得在 其上放置重物。

    4.5.5进场的结构复合木材及其预制构件应存放在遮阳、避雨

    4.5.5进场的结构复合木材及其预制构件应存放在返

    进场木结构用钢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具有相应的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以及碳、硫、磷等

    化学成分的合格证明。承受动荷载或工作温度低于一30℃的结 构,不应采用沸腾钢,且应有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冲击韧 性指标的合格保证;直径大于20mm且用于钢木桁架下弦的圆 钢,尚应有冷弯合格的保证

    4.6.2进场木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6.2进场术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7.1螺栓及螺帽的材质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4.7.2圆钢拉杆端部螺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1剪板应采用热轧钢冲压或可锻铸铁制作,其种类、规 状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 4. 8.1 剪板的种类。规格和形状

    4.8.2进场剪板连接件(剪板和紧固件)应配套使用,其规格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9.1进场圆钉的规格(直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5002的有关 规定。 4.9.2 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符合

    9.2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 计规定后再使用。

    4.10其他金属连接件

    4.10.1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设计图要求的材质和规格由专门生 产企业加工,板厚不大于3mm的连接件,宜采用冲压成形;需 要焊接时,焊缝质量不应低于三级。 4.10.2板厚小于3mm的低碳钢连接件均应有镀锌防锈层,其 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275g/m。 4.10.3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

    5.1放样与样板制作

    (b)方木、胶合木桁架

    图5.1.2构件截面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关系

    上弦截面高度的1/6

    5.1.3除设计文件规定外体检标准,林

    度),应将上弦脊节点上提1/200,其他上弦节点中心应落在脊 节点和端节点的连线上,且节问水平投影应保持不变;应在保持 桁架高度不变的条件下,决定桁架下弦的各节点位置,下弦有中 央节点并设接头时应与上弦同样处理,下弦应呈二折线状[图 5.1.3(a);当下弦杆无中央节点或接头位于中央节点的两侧节 点上时,两侧节点的上提量应按比例确定,下弦应呈三折线状 图5.1.3(b)。胶合木梁应在工厂制作时起拱,起拱后应使上 下边缘呈弧形,起拱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D下弦中央节点两侧设接头情况

    图5.1.3桁架放样起拱示意

    5.1.4胶合木弧形构件、刚架、拱及需起拱的胶合木梁等构件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各杆的槽齿等细部外建筑软件、计算,尚应绘出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

    构件接头位置与细节,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除 设计文件规定外,原木、方木桁架上弦杆一侧接头不应多于1 个。三角形豪式桁架,上弦接头不宜设在脊节点两侧或端节间, 应设在其他中间节间的节点附近L图5.1.5(a);梯形豪式桁 架,上弦接头宜设在第一节间的第二节点处[图5.1.5(b)。 方木、原木结构桁架下弦受拉接头不宜多于2个,并应位于下弦 节点处。胶合木结构桁架上、下弦不宜设接头。原木三角形豪式 桁架的上弦杆,除设计图个别标注外,梢径端应朝向中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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