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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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基础、构件或上部结构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而产 的变形,
隧道、涵洞等类型的建筑在施工或运营过程中因围岩应力 化产生的变形。
2. 1.7 风振变形
行业分类标准2. 1.7 风振变形
建筑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
建筑受阳光照射受热不均而产生
2.1.10变形允许值
2.1.11变形预警值
leformation valud
在变形充许值范围内,根据建筑变形的敏感程度,以变形允 许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或直接给定的警示值。
2.1.12基准点benchmark,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点。根据 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
2. 1. 13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point
2. 1. 13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 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工作基点和位移工作基点。
布设在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或周边环境的敏感 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 为沉降监测点和位移监测点
2. 1. 17 观测周期
起建筑变形的因素,如荷载、时
等时间间隔的一系列观测数据按观测时间先后排序而成的 数列。
利用自动化监测系统实时获取结构的几何及应力、应变等特 主信息,进而分析和识别结构健康状况的工作。
2. 2. 1 变形量
md 位移分量或偏离值测定中误差: mad 位移分量差测定中误差; mh 测站高差中误差; mo 水准测量单程观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 ms 沉降量测定中误差;
mAs 沉降差测定中误差; mα 方向观测中误差; mp 测角中误差; K 单位权中误差。
K大气垂直折光系数;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3.1.1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 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3.1.2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3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 测、倾斜观测。 3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照变形观测、风振 变形观测。 4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 形观测。 8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 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4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 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 基准。
9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4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 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 基准。
3.1.5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 基准。
3.1.5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3.1.7在现场从事建筑变形测量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1建筑变形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并以二 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2.2对通常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根据建筑类型、变形测 量类型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委托方的要求,从表 3.2.2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3.2.1建筑变形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 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2.2对通常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根据建筑类型、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
注:1沉降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 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 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2倍
注:1沉降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 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 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2倍
3.2.3对明确要求按建筑地基变形充许值来确定精度等级或需
要对变形过程进行研究分析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或工程设计给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 值,先按下列方法估算变形测量精度:
1( 1 作为沉降差测定的中误差,并将该数值视为监测点 20 测站高差中误差: 作为位移量 1020 测定中误差,并根据位移量测定的具体方法计算监测 点坐标中误差或测站高差中误差。 2估算出变形测量精度后,应按下列规则选择本规范表 2.2规定的精度等级: 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充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精度选择 满足要求的精度等级;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充许值 时,应分别估算精度,按其中最高精度选择满足要求 的精度等级; 2)当估算的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2.2中四等精度的要求 时,应采用四等精度; 3)对需要研究分析变形过程的变形测量项目,宜在上述 确定的精度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3.3.1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 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 息的使用要求。 3.3.2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 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 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1任务要求。 2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土工程条件
3.3.1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 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 息的使用要求。
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 型式、理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观测频率及观测周期。 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7 相关附图、附表等。
规范第5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 稳固
3.3.4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 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 期内使用。 2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 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 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 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 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 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 的初始值,否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
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 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 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计
司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 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合期受测重应进1 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
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
4.1.1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所需测定的变形类型、精 度要求和现场作业条件来选择相应的观测方法。一个项目中可组 合使用多种观测方法。对有特殊要求的变形测量项目,可同时选 择多种观测方法相互校验。 4.1.2当采用光学水准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光电测 距仪等进行建筑变形观测时,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关于数字水准 仪和全站仪测量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3当变形测量需采用特等精度时,应对所用测量方法、仪 器设备及具体作业过程等进行专门的技术设计、精度分析,并宜 进行试验验证。
f.1·1 对建巩受形测量项日,应根据所需测定的变形类型、 度要求和现场作业条件来选择相应的观测方法。一个项目中 合使用多种观测方法。对有特殊要求的变形测量项目,可同日 择多种观测方法相互校验
4.1.2当采用光学水准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光电
距仪等进行建筑变形观测时,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关于数字水 仪和全站仪测量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器设备及具体作业过程等进行专门的技术设计、精度分析,并 进行试验验证,
4.2.1当采用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所用仪器型号和标尺 类型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水准仪型号和标尺类型
测量的作业方式应符合表4.2.2
表4.2.2沉降观测作业方式
4.2.3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 n 为测站数。
2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应满足表中两次读 数所测高差之差限差,
一等、二等沉降观测超过15,对三等、四等沉降观测超过20° 时,应停止使用,立即送检。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可能 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
4.2.5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 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 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 阴天可全天观测。 2观测前半小时,应将数字水准仪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 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前,应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 的预热。晴天观测时,应使用测伞遮蔽阳光。 3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应避免观测视线被遮挡。 义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当遇临时振动影响 时,应暂停作业。当长时间受振动影响时,应增加重复测量 次数。 4各期观测过程中,当发现相邻监测点高差变动异常或附
近地面、建筑基础和墙体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记录。
4.2.6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静力水准测量可用于自动化沉降观测。应根据观测精度 要求和预估沉降量,选取相应精度和量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对
4.3.1静力水准测量可用于自动化沉降观测。应根据
一等、二等沉降观测,宜米用连通管式静刀水准;对二等及以下 等级沉降观测,可采用压力式静力水准。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 沉降观测,宜将传感器稳固安装在待测结构上。 4.3.2一组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可由一个参考点和多个监测点 组成。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路线时,在相邻组的交接 处,应在同一建筑结构的上下位置设置转接点。当观测范围小 于300m,且转接点数不大于2个时,可将一端的参考点设置 在相对稳定的区域作为工作基点;否则,宜在观测路线的两端 分别布设工作基点。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 点联测。 4.3.3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
表4.3.3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mm)
4.3.4静力水准测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内液体应具有流动性。 2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可采用自然压力排气充水法 或人工排气充水法,不得将空气带入,管路应平顺,管路不应出 现2形,管路转角不应形成滞气死角。 3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 管管路温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 4对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同组中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同一高 度,安装标高差异不得消耗其量程的20%;管路中任何一段的 高度均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不宜低于0.2m。
1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 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2每次观测应读数3次,读数较差应小于表4.3.3中相应 等级的仪器标称精度,取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3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 合差分配后计算各组参考点的高程,再根据参考点计算各监测点 的高程。 4.3.6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应与水准测量进行互校。使用期间应
4.3.6静力水准测量系
4.3.6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应与水准测量进行互校。使
4.4.1基于全站仪的三角高程测量可用于三等、四等沉降观测。 三角高程测量应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所用全站仪的标称精度 应符合表4.4.1的规定,并宜采用高低棱镜组及配件
表4.4.1三角高程测量所用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
1ppm表示每于米1mm,2ppm表示每千米
4.4.2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后视点、前视点上设置棱镜,在其中间设置全站仪 观测视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最长不宜超过500m,视线垂直角 不应超过20°。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三等观测不宜超过 30m,四等观测不宜超过50m。 2视线高度及离开障碍物的间距宜大于1.3m。 3当采用单棱镜观测时,每站应变动1次仪器高进行2次 独立测量。当2次独立测量所计算高差的较差符合表4.4.2的规 定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差值。
表4.4.2两次测量高差较差限差
注:D为两点间距离,以km为单位。
3观测宜在日出后2h至日落前2h的期间内自标成像清晰 稳定时进行,阴天和多云天气可全天观测。 4.4.4三角高程测量单次观测的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4.5.1全站仪边角测量法可用于位移基准点网观测及基准点与 工作基点间的联测;全站仪小角法、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和自 由设站法可用于监测点的位移观测;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可用于 日照、风振变形测量,以及监测点数量多、作业环境差、人员出 入不便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 4.5.2位移观测所用全站仪的标称精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
点与工作基点间联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组成多边形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网的边长宜符合表 4. 5. 3 的规定。
表4.5.3基准点及工作基点网边长要求
2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 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 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 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 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 3每站观测中,宜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 大需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法,该方向的2C值可不参与 互差计算。对于大倾角方向的观测,水平气泡偏移不应超过一格。 4当水平角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1)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 并联测零方向; 2)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 应重测该测回; 4)一个测站上,当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 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所有方向。 4.5.5全站仪距离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4个测回;二等、三 等、四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2个测回。每测回应照准 目标1次、读数4次。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5的规定,其
4.5.5全站仪距离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4个测回;二等、三 等、四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2个测回。每测回应照准 目标1次、读数4次。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5的规定,其 中往返测观测值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方可比较
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表 4.5.5距离观测技术要求
2测距应在成像清晰、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阴天、有微 风时可全天观测;晴天最佳观测时间宜为日出后1h和日落前 1h;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时, 不应进行观测。 3晴天作业时,应对全站仪和反光镜打伞遮阳,严禁将仪 器照准头对准太阳。 4观测时的气象数据测定,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和 气压计。气象数据应在每边观测始末时在两端进行测定,取其算 术平均值。 5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对一等、二等观测可采用四等水 准测量或三等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对三等、四等观测可采用 四等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6测距边归算到水平距离时,应在观测的斜距中加人气象改 正和仪器加常数、乘常数、周期误差改正,并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 7当距离观测成果超限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1)当一测回读数间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2)当测回间较差超限时,可加测2个测回,去掉其中最 大、最小测回观测值后再进行比较,如仍超限,应重 测该边的所有测回; 3)当往返测较差超限时,应分析原因,重测单方向的距 离。如重测后仍超限,应重测往返两方向的距离。 4.5.6当采用全站仪小角法测定某个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垂直于所测位移方向布设视准线,并应以工作基点作 为测站点。 2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表4.5.6的规定
5.6全站仪小角法观测距离要求(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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