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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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3.1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 ,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其附属文物。 第3.3.2条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二、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四、残损情况及其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3.3.1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 二作,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避免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其附属文物。 第3.3.2条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二、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四、残损情况及其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灌溉水质标准第 3. 3. 3 条

    第3.3.3茶维修占建巩,当需擒比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屋顶式样,包括正脊、垂脊、脊、博脊的纹样、尺寸、 相对位置及做法; 二、屋面的坡长、曲线、瓦垄数及做法: 三、瓦件的形制、规格、色彩和数量。 第3.3.4条在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 沟造上通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朽、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 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二、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三、其他隐惠。 第3.3.5条当维修木结构而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 壁时,除应按第3.3.2条的要求勘香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 上的浮雕、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造及残损现状 第3.3.6条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规范第 3.1.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 修制度; 二、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若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尚 应检查有无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三、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无火源和易燃堆积物: 四、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

    第4.1.1条本节适用于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 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第4.1.2条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 残损点数量、分布、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 坏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4.1.3条残损点应为承重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或部位 已处于不能正常受力、不能正常使用或濒临破环的状态。 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 类: 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 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 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十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祭和处理,但 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血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 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 生危险。 IV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 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第4.1.5条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4. 1.5评

    承重木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Lo为柱的无支长度。

    第4.1.6条承重木梁的残损点,应按表4.1.6评定

    承重木染枋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中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高度。

    第4.1.7条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 行。

    第4.1.7条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 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续表项残损点评定界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次抬梁式穿斗式纵向连枋及其连3构架间的连系已残缺或连接已松动系构件现状梁、柱间的连系拉结情况及样卯无拉结,样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4(包括柱、枋间,现状样头长度的柱、间的连系)2/51/2材质卯已腐朽、虫蛀5卯完好程度其他损坏已劈裂或断裂横纹压缩变形压缩量超过4mm注:表中H。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第4.1.8条斗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一、整赞斗棋明显变形或错位;二、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三、大斗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四、整揽斗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棋受力;五、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棋有明显破坏迹象。第4.1.9条屋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9评定。屋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4.1.9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残损点评定界限次(1)材质已成片腐朽或虫蛀大于橡跨的1/100,并已引起屋面明显变(2)挠度形1橡条系统(3)橡、標间的连系未钉钉,或钉子已锈蚀(4)承橡枋受力状态有明显变形13

    注:表中L为標条计算跨度。

    第4.1.10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10评定。

    第4.1.10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10评定。

    表 4. 1. 10

    注:表中L为阁栅计算跨度

    第4.1.11条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中,其砖墙的残损点应按表4.1.11评定。砖墙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4.1.11项残损点评定界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次H<10mH≥10m1砖的风化在风化长达1m以上的区段,确定其平均风化深度与墙厚之比pp>1/5或按剩余截p>1/6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面验算不合格(1)单层房屋倾斜倾斜△>H/150或>B/62A>H/150或>B/7量△(2)多层房屋a)总倾斜量△A>H/120或△>B/6△>H/120或△>B/7b)层间倾斜量△i△>H:/90或△>40mm3裂缝(1)地基沉陷引起的应与地基基础同视为残损点裂缝(2)受力引起的裂缝有通长的水平裂缝,或有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向裂缝注:①表中H为墙的总高;H为层间墙高;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②碎砖墙的做法各地差别较大,其残损点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另定。第4.1.12条古建筑中非承重的土墙或毛石墙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一、土墙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超过墙厚的1/4。3.墙身有明显的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4.墙体经常受潮。二、毛石墙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15

    2.墙面有较大破损,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注:土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规范第4.1.11条

    2.墙面有较大破损,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注:土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规范第4.1.11条执 丁。 第4.1.13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损 点,应按表4.1.13评定。

    第4.1.13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拉 应按表4.1.13评定

    承重点石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H为柱全高,Hi为层间柱高

    一、表层风化,在构件截面上所占的面积超过全截面面积的 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满足使用要求。 二、有横断裂缝或斜裂缝出现。 三、在构件端部,有深度超过截面宽度1/4的水平裂缝。 四、梁身有残缺损伤,经验算其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 求。 第4.1.15条古建筑中砖、石砌筑的拱券,有下列损坏,应 视为残损点: 一、拱券中部有肉眼可见的竖向裂缝,或拱端有斜向裂缝,或 支承的墙体有水平裂缝。 二、拱身有下沉变形的迹象。 第4。1.16条古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有关的现 行地基基础规范执行。 第4.1.17条在结构可靠性鉴定的检查中,当发现承重结构 构件或其节点有哦损时,应判断该点的破坏可能造成的后果。若 破坏仅限于自身,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破坏将危及其他构件 或节点,则应进一步判断可能导致结构破坏或倒到塌的范围。 第4.1.18条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 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Ⅲ类或N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 将弓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孔,或未见 驻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第4.1.19条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 判为V类建筑: 一、多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 或其中某区段的珊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

    度止在加快。 三、在古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发现严重的残损点或异常征兆。 第4.1.20条当古建筑处于下列情况时,根据其保护的价值 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将该建筑列为抢险性工程处理。 一、建筑物受到滑坡的威胁,或建筑在危坎危崖上下,受至 其塌的威胁时。 二、由于河流改道或其他条件变化,使古建筑处于常年洪水 位以下或受泥石流威胁而危及安全时。 三、建筑物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濒临破坏或危险时。 第4.1.21条当古建筑群中有一建筑物破坏或倒时,直接 受到影响的其他建筑物,亦应进行紧急处理。 第4.1.22条古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应对残损点的 数量、分布位置及处理建议作详细说明

    第4.2.1条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 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 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注:“近震”和“远震”的定义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名调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 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s的单层 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 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 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4.2.2条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 立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章第一节 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 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 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第4.2.3条古建筑术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按下式计算:

    FEk =0.72aiGeg

    代中Q1一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 定。 Geg一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平 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屋 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们置。

    对多层房屋,FEk的分配与作用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二、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若符合本规 范附录二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该附录的经验公式确定。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V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样节点连接的有限冈 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可取1/30 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宜专门研 究确定。 第4.2.4条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充分利用该建筑残损情 况的勘查资料;若该资料不全或勘查后已经过修,则应进行必 要的补测和复查。

    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5.1.1条为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维 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二、对易受潮腐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 理。 第5.1.2条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约剂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能防腐,又能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 而持久; 二、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三、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四、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第5.1.3条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宜按表5.1.3 选用,也可采用其他低毒高效药剂。 若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宜添加5%的五氯酚钠或菊酯。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

    第5.1.4条古建筑中木柱的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 集卯处为重点,并采用下述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一、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 1.柱脚表层腐朽处理: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

    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柱脚心腐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施药时,柱脚周边须 密封,药剂应能达柱脚的中心部位。一次施药,其药效可保持3~ 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 头和卯口部位,让其自然渗透扩散。 二、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 不论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用浸注法进行处理。 次处理的有效期,应按50年考虑。 第5.1.5条古建筑中標、橡和斗的防腐或防虫,宜在重 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梁防的样头 和理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用孔压注法进行局部处理。对于 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术构件的处理方法应按照本规范第 5.1.4条第二款执行。 第5.1.6条屋面木基层的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与灰背接 触的部位和易受雨水浸湿的构件为重点,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 理: 一、对望板、扶脊木、角梁及由等的上表面,宜用喷涂法 处理; 二、对角梁、檐橡和封檐板等构件,宜用压注法处理; 三、不得采用含氟化钠和九氯酚钠的约剂处理灰背屋顶 第5.1.7条古建筑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 效、无害、无臭、无刺激性的药剂。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门窗:可采用针注法重点处理其样头部位。必要时,还 可用喷涂法处理其余部位。新配门窗材,若为易虫腐的树种,可 采用压注法处理。 二、天花、藻井:其下表面易受粉需危害,宜采用熏蒸法处 理;其上表面易受菌腐,宜采用压注喷雾法处理。 三、对其他做工精致的小木作,宜用菊酯或加有防腐香料的 微量药剂以针注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5.2.1条以木构架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其耐火等级,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定为民用建筑四 级。 第5.2.2条古建筑在修鳝时,大花、藻并以上的梁架宜喷 涂防火涂料;天花、吊顶用的苇席和纸、木板墙等应进行防火处 理,处理方法应经专门研究决定。 第5.2.3条800年以上及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内严禁敷 设电线,当古建筑内需要敷设电线时,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 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 属管应有可靠的接地。 第5.2.4条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古建筑,宜安装火灾自动 报警器,若室内情况许可,尚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其具体安装要求,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有天花的古建筑,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 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火火设备的古建筑,其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结合各 地古建筑形式安装,不得有损其外观。 第5.2.5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群或独立古建筑物,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可供 俏防车通行的通道,但不应破坏环古建筑的环境风貌。 第5.2.6条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其水量、管网布置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第5.2.7条当古建筑处于偏辟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 有天然水源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码头。无天然水源的地

    方,应设消防蓄水设施。 第5.2.8条对外开放的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并按每个出口的紧急疏散能 力为100人计算所需的安全出口数量,若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计算 要求,则应限制每次进入的人数; 二、作为展览厅的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按每 100人不小于1m计算,但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三、游人集中的古建筑,其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 3m

    第5.3.1条古建筑的防雷,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 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古建筑。 第三类:其他古建筑。 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时,若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 则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筑物为准。 第5.3.2条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 要的防雷措施: 一、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二、建筑物特别潮湿。 三、位于好坏土壤分界处。 四、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五、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六、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七、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八、靠近铁路线、铁路交义点和铁路终端。 九、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十、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十一、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十二、曾经遭受雷击的地区。 第5.3.3条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经充分论证。当确需 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二、应考虑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 线路引来的危害。 三、若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 设备,尚应考虑雷击后所产生的电磁感应的影响。 第5.3.4条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一、防雷装置的选择与构造要求,对一类古建筑,应专门矿 究;对二类古建筑,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考虑;对三类古建筑,应 按第二类民用建筑考虑。 二、古建筑上部的宝顶、尖塔、吻兽、塑象、宝盒以及斗杖 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古建筑屋脊上的宝盒,在翻修屋顶取下后,若无特殊的要求,不 宜重新放置。 三、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的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 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10,并不得弯折 成直角或锐角。 四、不得在古建筑屋顶安装各种天线。 五、二类防雷古建筑的门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门或较密的 金属保护网,并可靠地接地。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第5.3.5条当古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以防止雷击: 一、在树顶装避雷针,沿树干敷设引下线,下部埋设接地装 置。 二、枯朽树木的洞穴应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

    不接闪。 三、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 金属物体。 四、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树 冠距建筑物小应小于3m。 第5.3.6条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 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一、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 安排在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鳝工程完工后进 行。 二、检查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和固定装置的 联结有无断开、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电阻工作 是否正常等。 三、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的架空线路,在不符 合安全距离要求时,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义或平行

    第5.4.1条古建筑屋顶维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 防草。 第5.4.2条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 化学处理的方法,不得采用机械铲除或火焰喷烧方法。 第5.4.3条当采用化学处理方法除草时,选用的除草剂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二、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三、不损害古建筑周围绿化和观赏的植物; 四、无色,且不导致瓦顶和屋檐变色或变质。 第5.4.4条古建筑使用的除草剂可按表5.4.4选用,也可 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其他约剂。 第5.4.5条古建筑屋顶不得使用氯酸钠或亚酸钠除草。

    灰生性除草剂的性能及用量

    第5.4.6条 化学除草可采用喷雾法或喷粉法,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大面积除草宜应用细喷雾法。其雾滴直径应控制在 250um以下,宜为150~200um,操作时应防止飘移超限。对小范 围局部除草,可采用粗喷雾法。雾滴直径宜控制在300~600um, 并应使用带气包的喷雾器进行连续喷洒。 二、在取水困难地区,或使用难溶于水的药剂时,宜采用喷 粉法。粉粒直径宜小于44um,不应超过74um。 三、除草的时间,宜在4~5月份或7~8月份,并在喷洒后 10h内不得淋雨。喷粉时间宜在清晨或晚。 四、有条件时,喷洒后可采取塑料薄膜覆盖。 第5.4.7条有设备和人力缺之情况下,可采用颗粒撒布方 法除草。其药物颗粒的大小宜与古建筑屋顶常见草籽粒径相仿。药 粒可从屋脊撒下,顺垄滚落,滞留在杂草丛生部位

    第5.5.1杀古建巩的抗宸加回,除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 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 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 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 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 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口 正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 建筑不致珊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第5.5.2条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 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 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 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冈 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第5.5.3条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 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完成,但对地处8度血、V类场地和9度 以上的古建筑应优先安排。

    第6.1.1条古建筑术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在 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若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 抢修,可充许采取不破环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第6.1.2条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签定 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 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 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第6.1.3条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 呆持的法式特征。 二、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 维修方案,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 续。 三、对更换原有构件,应持慎重态度。凡能修补加固的,应 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凡必须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 明更换的年、月、日。 四、维修中换下的原物、原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 主管部门处置。 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 固的全套技术档案,应存档备查。 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6.1.4条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 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着有害因素,可能导致重新

    出现同样问题,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惠。

    第6.2.1条按本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其荷载除按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本节的规 定。 第6.2.2条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未规 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古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 别抽样确定。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5个,以其平均值的1.1 倍作为该荷载的标准值。 第6.2.3条对古建筑木结构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 面均布活荷载可取0.7kN/m,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可按实际情况 采用。 第6.2.4条验算屋面木构件时,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口 取0.8kN,并以出现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 第6.2.5条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口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 1.2。 第6.2.6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风压时,可 按由山麓算起的风压高度变化规律,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中规定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第6.2.7条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口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 1.2。 第6.2.8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 按实测资料确定。若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第6.2.7条确 定的基本雪压值,再乘以系数1.2。

    第6.3.1条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优先

    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6.3.1中 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的木材代替。

    常用针叶树材强度等级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

    第6.3.2条雕刻、高级内檐装修等精细小木作的维修,应 采用原件树种或采用紫檀槽、楠木、花梨、香红木、红椿、红豆木、 林、加吉尔、坤甸、柚木、银桦等性质和外观近似的木材制 作。 第6.3.3条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件 相同。若原件已残毁,无以为凭,则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材质 标准标选材。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注:①供制作斗棋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主:①供制作斗棋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充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6.3.3木节量法

    第6.3.4条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 经十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 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第6.3.5条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 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 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6.3.6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 生胶,如环氧树脂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 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 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 胶、骨胶或皮胶等。

    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第6.4.2条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 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并乘 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

    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纺织标准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表 6. 4. 2

    三、对仪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什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四、验算原件时,若其材质完好,且最大木节不大于20mm, 其顺纹设计强度可提高10%。 第6.4.3条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 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 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 算。 第6.4.4条古建筑中斗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 筑法式确定,不作结构验算。当维修中发现大斗原件被压扁,则 应验算新斗的横纹承压强度。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全表面横 纹承压采用。若横纹承压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宜改用硬质木 材或改性木材制作。 第6.4.5条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 梁,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按分配的荷载 验算各木梁的强度。若上木梁短于下木梁,则应考虑二未梁变形 协办调来计算上下木梁。 第6.4.6条在古建筑术构架中,垂直荷载应由柱承受,墙 体本仅起稳定结构和传递水平力的作用。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 进行水平荷载验算,对无墙的木构架应考虑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 力。若构架本身不能承受水平力,应采取其他结构措施。对体型 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木构架,若发现结构过度变形或有 损环,应专门研究确定其验算方法。

    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

    第6.5.1条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

    分别采用下列的方法: 一、落架大修即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 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 时进行整体加固。 二、打堡拨正即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拨 裤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供, 注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他修补加固措施。 三、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 立移不大,不需打袋拨正的维修工程。 第6.5.2条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 分层拆落望板、橡、標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样头折断 或劈裂,并采取措施,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 记。 第6.5.3条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 并将构件编号标明在记录图纸上。 第6.5.4条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 固时,应按本规范第六章第六、七、八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6.5.5条对木构架进行打哗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 下望板和部分橡,并将擦端的卯缝隙清理于净;如有加固铁件 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標、角梁、平身科斗等构件,也 应先行拆下。 第6.5.6条木构架的打袋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母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音响或出现其他 未估计到的情况行业分类标准,应立即停工,待香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口 继续施工。 第6.5.7条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 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 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莲接件,包括橡、 標和构架间的莲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 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 性。 第6.5.8条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样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 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形式的连 接件予以锚固: 一、柱与额枋连接处; 二、標端连接处; 三、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 连接处; 四、其他用半银锭样连接的部位。 第6.5.9条对V类建筑,若暂时不具备落架大修条件,可 对木构架暂设支撑,使倾斜或扭转不致继续发展,但支撑系统应 经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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