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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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 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1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energyconsumpti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设备安装规范,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 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 建筑。 3.1.2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点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 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 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 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 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娄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 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 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 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 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天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0
3.2.5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
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 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3.2.7申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3.2.7申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 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 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元希间 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 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 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 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 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3的规定。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
.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
3.2.14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 2.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效,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
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 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 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
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 均传热系数。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 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 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 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 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
部的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 积符合本标准第 3.2. 7 条的规定。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 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与设计建筑一致。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 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与设计建筑一致。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
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 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 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 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 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 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 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
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 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 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 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 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供冷、供热。 7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 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
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 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 供系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 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 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冷负荷能较好儿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 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 供系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 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 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 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 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 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空气加湿热酒,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 求高的建筑。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 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 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 4MW.
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
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 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 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 最低负荷的要求,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
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 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 10 中数值的 0. 95 倍。
表4.2.10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 准第4.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 低于表4.2.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15倍。
表 4.2. 117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续表 4. 2. 11
4.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 于表4.2.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 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 方式确定。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类
4.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4. 2. 13)
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 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
表4.2.14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 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 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 的数值。
表4.2.17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8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 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 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 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 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管材标准,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 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 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 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
4.3.6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
4.3.15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 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 系统。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
4.3.19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20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恰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 过程。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学士标准规范范本,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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