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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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rmal 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 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 管道。

    DB11标准规范范本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人的燃烧器。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 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 架。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 支架。

    2.0.23 低支架 low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0.3m、小于2m的管 道支架,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扌 和候车室等。

    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 所,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 等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 自用浴室、厕所等。

    2. 0.38 休息室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 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 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 等。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燥 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条不间断的输送流水线, 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 输送机,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 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 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 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 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 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 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 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 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右 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 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 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3.0.5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

    0.5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 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 户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6区城所需执负益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执

    3.0.6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

    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 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用 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 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 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 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 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 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 立、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人各项 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 作为供热介质; 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3,0.10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 求; 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 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 负荷变化; 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 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 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切 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 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 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 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 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 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 台; 5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 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了

    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 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 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 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 求; 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 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亲设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区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 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

    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 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 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 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 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 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 室和管沟。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厂

    4.2.5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 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计 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机 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

    4.2.7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

    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 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

    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人锅炉炉前。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 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

    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后。

    4.4.1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

    .1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 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 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

    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 热损失的措施: 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 制室内。

    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

    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 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 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

    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 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 (地)面进行操作

    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 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 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

    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 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 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 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 4. 4. 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5.1燃煤设施 5.1.1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 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5.1.3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 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 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 二次磁选装置。 5.1.4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5.1.5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 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 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5.1.1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

    5.1.4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

    5.1.6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 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100%的给煤量; 2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 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 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 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 2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 力的 130%

    5.1.8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燥的水和粒组

    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 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 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 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 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 于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 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 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 几何容积0.0025m/m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0.50m。

    机1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5.1.6条第3款的要求。

    5.1.102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 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乙百柏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 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5.1.11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风量裕量宜为5%~~10% 3 风压裕量宜为 10%~~20%

    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购

    5.2.1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 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 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汽车运煤时,应利用社会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 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 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5.2.3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 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 合下列要求: 1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 量; 2汽车运煤,宜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 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4~8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 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5.2.5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5.2.6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

    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5.2.7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5.2.8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5.2.9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1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1h;3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6h。5.2.10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下列方式:1总耗煤量小于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2总耗煤量大于1t/h,且小于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3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4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5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5.2.11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2二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3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5.2.12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18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2二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5.2.13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1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19:

    乙未用管迪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 时,不应大于16°,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3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 4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 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敬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散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 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 4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 道应做成踏步; 5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 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5.2.16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 机之间,宜设置均匀给料装置。 5.2.17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 措施。 .2.18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 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

    5.2.17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

    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 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 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并宜采用机械或 干式方式输送。

    5.2.19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3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灰 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 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5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3m; 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 可为3.5m; 6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夜的 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 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1t/h时,宜采用机械 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 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 送方式。

    5.2.24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 量设计; 2灰渣池应有机械取装置; 3灰渣泵应有备用; 4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 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 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沟底 宜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 响扩建。

    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定工况下3d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 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12h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 定。

    5.2.27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月

    6.1.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 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后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 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 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 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手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

    6.1.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1前靠近油泵

    有10%的富裕量; 2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应装设旁通管; 4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轻柴 油不应超过1m。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 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 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 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6.1.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

    6.1.9室内油箱应米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 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 管式油位表。

    6.1.1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 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 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 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 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

    6.1.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

    6。1.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

    6.1.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 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 6.1.15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 蒸汽灭火装置。

    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 下列要求: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油 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 20m3油罐。

    下列要求: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油 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 20m3油罐。 6.1.17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 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 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 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供油泵的台数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宜为2 台,其中1台备用。

    6.2.1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 总油库统一贮存。

    4重油烂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 串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

    6.2.5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

    5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6.2.6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6.2.7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 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 计算耗油量的110%。

    6.2.9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 沟敷设时石化标准,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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