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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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 近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1x1lm/m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2.0.8维持平均照度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2.0.12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 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 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用 月、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safety lighting

    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

    2. 0.26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 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7发光二极管(LED)灯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 也称配光。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 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 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 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2照度均匀度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U。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 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 现象。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 眩光。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 光。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 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目 月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0.38反射眩光glare by refl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 寸像所产生的眩光。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 也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

    2.0.41 显色性 colour rende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 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 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R,。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15种标准颜色机 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纟 于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

    2. 0. 46相关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 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 温,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 T,单位为开(K)。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 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2.0.49色品坐标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 X、Y、Z色度系统中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 示准偏差SDCM表示

    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 0. 52 反射比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 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 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 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 的差之商。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 识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1x·h/a)

    3.1.1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付合下别规定: 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 区一般照明; 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 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 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蔬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 照明; 4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 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 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2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 光灯; 2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 物灯、发光二极管灯; 3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 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5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 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4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 色指数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

    2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 规定。

    3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 3的规定。

    4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 规定。

    6发光二极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 规定。

    3.3.4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 灯具;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 震和防脱落措施; 7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 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 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 外线光源。

    3.3.5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符合现

    3.6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 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743的有关规定; 4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 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 子镇流器。 3.3.7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

    4. 1.1 照度标准值应按 0. 5 1x、1 lx、2 1x、3 1x、5 lx、10 1x、

    15 1x、20 lx、30 lx、50 1x、75 lx、100 lx、150 1x、200 lx、 3001x、5001x、7501x、10001x、15001x、20001x、30001x、 50001x分级。 4.1.2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 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晴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 于500mm;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 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 4.1.4的数值。

    表4.1.4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不小于0.5m的区域

    4.1.5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 围照度的1/3。 4.1.6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表 4. 1. 6 维护系数

    4. 1.71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士10%。

    4. 1.71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士10%。

    4.2.1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 不应小于0.4; 4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 不应小于0.6; 5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 0.25。 4.2.2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的照度均 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 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 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遍 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3.2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1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 于301x。

    4.3.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

    4.3.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

    .3.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 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

    .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4.1 舰定。

    表4.4.1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 R,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4.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宜高于4000K暖通空调设计、计算, 特殊显色指数R。应大于零; 2在寿命期内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

    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作业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2~0.6。 4.5.2 长时间工作,工作房间内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5.2 选取。

    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作业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

    .5.2工作房间内表面反射比

    教育标准5.2.1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表 5.2. 1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

    续表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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