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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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 范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 皮。本规范中简称边坡
对既有边坡工程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等进行的调查 则、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1.4既有边坡工程加固
slope engineering
对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史换 施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使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1.5边坡加固工程察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边坡鉴定与加固前,针对既有边坡工程进行的岩工程 动。
正常条件下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或支护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 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既有边坡工程期望使用的年限
为评定施工质量或性能等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 活动。
2.1.9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边坡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构造特点、结构布 置、边坡高度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 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鉴定单元中根据组成支护结构的不同形式所细分的基本鉴定 单位,
支护结构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 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范中除特殊注明外,锚杆为 锚杆和预应力锚索的总称。
通过清除建筑边坡推力区的岩土体达到减少边坡推力,使加 固后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在既有边坡工程坡脚堆载反压,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 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抗滑桩,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 一种加固法。
2.1.16加大截面加固法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 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1.17锚固加固法
通过设置锚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 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 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或改造截、排水系统,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 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的水平距离与滑面前后端之间水平距离的 比值;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发挥系数: 山 第i计算条块剩余下滑推力向第i十1计算条 块的传递系数。
As、Bs、Cs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u、Bsu、Csu、Dsu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u、Bu、Cu、Du 一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 构件正常使用性等级; aubuCu、 构件安全性等级。
3.1.1既有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应采用动态设计法,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3.1.2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的混凝十结构、砌体结构或构件的 加固技术、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防锈技术以及加固材料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等的有关规定。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
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
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
3.1.4既有边坡工程鉴定、加固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验 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1.4既有边坡工程鉴定、加固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验
3.2.2边坡工程鉴定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鉴
.L 波生金企拥金定家 个安O 金定 象应由委托单位确定,可将建筑边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对象,也 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对象。 3.2.3当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自 鉴定时,特殊项目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4鉴定对象的自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便用历史
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对象。 3.2.3当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自 鉴定时,特殊项目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4鉴定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
当前的工作状态和今后的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鉴定单 元,根据其安全等级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3.3边坡工程加固设计
3.3.1下列情况的边坡工程应进行加固设计:
1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 形的边坡工程: 2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或改造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 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 经鉴定确认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5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3.3.2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边坡工程的鉴定报告; 2 边坡工程原有设计和施工竣工资料: 3 边坡加固工程的勘察报告; 4边坡工程周边建筑物、管线等环境资料: 5现有的施工技术、设备性能、施工条件及类似工程加适 经验等资料; 6委托方提供的边坡加固工程设计任务书。 3.3.3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境 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 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4边坡加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边坡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边坡工程服务对象的使 用年限; 2当支护结构采用植筋、碳纤维布加固时,应按30年考 虑;到期后若重新鉴定认为其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使用 年限。 3.3.5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件 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 W
.3.4边坡加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 一次时间不应超过10年。
3.3.6边坡工程的加固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边坡工程的鉴定报告、勘察报 告、加固自的、加固设计的可靠性及预期效果、施工难易程度和 条件、对邻近建筑和环境的影响、工期和造价等因素,进行全面 的技术及经济分析后确定合理的加固设计方案;, 2依据鉴定报告,加固方案设计应考虑合理利用原有支扩 结构的有效抗力: 3边坡加固范围应根据鉴定结果及设计分析确定,可对边 坡工程整体、区段、支护结构或构件、以及截、排水系统进行加 固处理,但均应考虑边坡工程的整体性及加固部分与邻近建筑物 的相互影响: 4边坡加固工程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 的拆除或更换;适修性差的边坡工程不应进行加固; 5边坡加固工程设计应考虑景观及环保要求,做到美化环 境,保护生态。 3.3.7对加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天变形或塌滑的边坡工程 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先实施临时性的预加固及采取其他有效
3.8下列既有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超过本规范适用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 2边坡工程塌滑影响区内有重要建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 坡加固工程; 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对边坡加固施工扰动较敏感的边 坡加固工程; 4已发生严重事故的边坡加固工程; 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加固工程
4.1.1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4.1.2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应在充分利用既有边坡工程察 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对已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 4.1.3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时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 边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4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可直接进行详细阶段勘察。
4.1.5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查明边坡工程的变形、开裂及破坏原因以及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型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提供边坡稳定性、变形验算、边坡工程鉴定和加固设计 所需的岩土参数; 3评价边坡的稳定性,提出稳定性结论; 4提出边坡工程加固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4.2.1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2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既有边坡工程的相关资料; 4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 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环境资料。 4.2.2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
4.2.2边坡加固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 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 变化。
4.2.3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
1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宜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工程地质 则绘和调查的有关规定; 2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勘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 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 充勘探孔、原位测试;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边坡工程,其勘探 布孔应适当加密,必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 强度指标; 3勘探工作宜采用钻探、坑(井)探和槽探等方法。
4.3.1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应在充分查明工程地质 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边坡岩土类型、可能破坏形式和支护结构特 征以及支护结构作用等进行稳定性评价。 4.3.2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应先进行定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 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 有关规定。 4.3.3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
先进行定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 关规定,
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
4.3.3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块
定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应根据边坡 工程破坏模式、变形、破坏情况和地区工程经验确定。 1.3.4存在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作用时的边坡稳定性可按本 现范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他情况的稳定性验算应符
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应根据 程破坏模式、变形、破坏情况和地区工程经验确定。
4.3.4存在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作用时的边坡稳定性
规范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他情况的稳定性验算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
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4.3.5滑动面为圆弧形和折线形时,应在滑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面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变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等处进行计算条块分界点的划分;计算条块数量应满足计算精度的要求4.3.6对存在多个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种可能的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并取最小稳定性系数作为边坡工程稳定性系数。对多级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级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4.3.7边坡抗滑稳定状态应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可根据边坡抗滑稳定系数按表4.3.7确定。表4.3.7既有边坡工程稳定状态划分边坡稳定性系数FsFs<1.001.00≤Fs<1.051. 05≤Fs
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子峰值强度 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充分考虑边坡工程使用期间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 发生的变化,
4.4.4当边坡工程已产生变形或滑动时,可采用反演分
定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对出现变形的边坡工程,其稳定性系数 K,宜取1.00~1.05;对产生滑动的边坡工程,其稳定系数K, 宜取0.95~1.00
4.4.5边坡工程鉴定报告所提供的原
物理力学指标应加以合理利用,并应对边坡加固工程设计厂 的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指标进行校核。
5边坡工程鉴定5.1一般规定5. 1. 1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5. 1. 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4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5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7需进行司法鉴定时;8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5.1.3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7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5.1.4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5.2鉴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5.2.1边坡工程鉴定程序可按图5.2.1进行。5.2.2初步调查宜包含下列工作内容:1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峻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2调查边坡工程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固、改造、14
图 5. 2. 1鉴定程序
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 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拟定鉴定方案 5.2.3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的结果,鉴 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达 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 技术资料等; 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5.2.4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当边坡工程勘察资料不完整或 检测过程中发现其他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执行; 2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 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 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 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 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 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4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 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 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 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 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5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 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结构也应进行检查。 5.2.5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数据,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进行 分析与验算,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构 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分析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5.2.6在边坡工程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和检测资料不充分 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 5.2.7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2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和子单元时,应按表5.2.7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表5.2.7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层次二三层名鉴定单元子单元构件等级Asu、Bsu、Csu 、Dsu等级Au、Bu,Cu、Duau、bu、Cu、du地基基础地基变形、承载力安全性鉴定整体性能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承载能力、子单元评级综合分析承载功能连接和构造附属工程排水功能等级Ass、Bss、Css等级As、Bs、Csas、bs、Cs影响边坡正常使用的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变形、损伤正常使用性鉴定变形裂缝子单元评级综合分析使用状况支护结构缺陷、损伤腐蚀位移空间位移附属结构功能与状况3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级;4对复杂鉴定单元,可将其分成若于独立的子单元,按表5.2.7进行独立子单元的评级。5.2.8特殊项目鉴定的程序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5.2.9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17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7 附件。
1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 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 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鉴定报告宜按表5.2.10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 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Cu级和 du级的构件及Csu级和Dsu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 详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5.2.10边坡工程鉴定评级汇总
1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边坡工程上的作用、使 和使用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且标使用年
5.3.2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
3.2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
3.2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问委托 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扌 造历史。
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5.3.3中的项
5.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5.3.
表5.3.3边坡工程的作用调查检测项目
5.3.4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利
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边坡工 境,可按表5.3.4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5.3.4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
5.3.5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 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5.3.6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 筑物、需保护的管线等; 2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对建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 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1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 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 检测; 2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 的儿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 3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 4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支护结构构件的鉴定与评
5.5.1 边坡工程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杉
5.5.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
5.5.4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 纤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 下列规定: 1)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 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 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 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 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试
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
5.5.5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
、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 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 估其耐久年限,
紧固件标准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评估。
5.5.7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年限可按现行
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于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外 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 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 验,确定其耐久年限
5.6子单元的鉴定评级
5.6.1支护结构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规 的规定。
5.6.2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支护结构的整体性、承载
3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结 构的评级结果。 5.6.3附属工程的安全性应对排水工程或系统的排水功能进行 评定。当排水工程或系统失效重影响边坡工程排水功能时,应 根据其影响地基基础、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的程度及同类工 程经验类比,直接评定为Cu或Du级;其他情况可评定Au或B 级。
1A。级:子单儿所含构件无变形或已有变形满足国家现行 标准规定,无cs级构件,bs级的构件数量较少,使用状况良好; 2B。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基本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规定,C。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 3C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不满足国 家现行标准规定,且C.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20%。
照明标准5.7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
....-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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