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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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 和内容
3.0.5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
测绘标准3.0.8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亿
3.0.9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 设计的要求。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和 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
4.1.1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 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 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 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 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监测功能; 2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 为前提;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 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 要的参数; 4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 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 其他存储介质: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 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3宜按照本规范附录 A的第 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
4.1.5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 设备的状态; 2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 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 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 4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 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6 监控系统的自动后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4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 描述。 4.1.71 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 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7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 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 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5)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6)水泵进、出口压力; 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 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后 停和故障状态; 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 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充许的下限温度; 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 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 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 启停。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 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 机等设备。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 自动调节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充许的最低 冷水流量; 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 调节旁通阀的升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充许的最低冷却 水温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 6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 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 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 4.2.2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李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 3成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云 保护的功能。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 .3 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外空气的温度; 2)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3)设定和修改送风温度的设定值 6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 或)转速。
4. 2. 4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
应能监测 女文 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 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 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 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5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 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 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 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 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 故通风机; 2)风机的故障报警; 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C02浓 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 定值; 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 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 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 台数和转速。 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 定: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 功能; 2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未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 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 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
列规定: 1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 保护功能; 2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 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
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下列内容: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供水管道的压力; 3)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 3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后动备用泵; 2)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 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升关, 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 的连锁控制功能 5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 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 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 4.3.2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 水泵。 3应能实现水泵后停的远程控制。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4.3.3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 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 2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母联断路器的分 合闸状态; 4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故障 及跳闸报警状态。
及跳闸报警状态。 4.4.2监控系统对低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 2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 闸状态; 4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 跳闸报警状态。 4.4.3 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 2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 状态。 4.4.4 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 油位; 一业
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 2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 闸状态; 4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 跳闸报警状态 4.4.3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监控系统对十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十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 2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 状态。 4.4.4 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 油位; 应能监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 12
(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 3应能监测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
4.5.1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 状态; 2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 明回路开关状态: 3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 4.5.2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 关控制
设定场景模式; 2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 3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
4.6.1 监控系统对电梯与自动扶梯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能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启停、上下行和故障 状态; 2宜能监测电梯的层门开门状态和楼层信息; 3宜能监测自动扶梯有人/无人状态和无人时的运行 状态。
4. 6.2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电梯与
4.7.1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 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 2宜对天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 3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 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 2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 回灌量。
4.7.3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 2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 4.7.41 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 电量: 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源插座: 3)室外景观照明。 2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 1)暖通空调设备; 2)给水排水设备; 3)电梯和自动扶梯, .7.5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
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 独监测。
4.7.6能耗监测信息应记录,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卖
4.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h
4.8.1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 备的物理分布设置。
1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 报表方式显示; 2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 模式; 4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 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 5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 系,连续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 6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7宜能打印监测信息。 4.8.3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 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 2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 3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 上显示; 4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8.4 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 2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 措施; 3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几余设计要求 4.8.5 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
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
4.8.6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 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 2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 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 4.8.7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 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
4.8.8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能耗募
1 确定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和 分布; 确定控制算法的分布; 确定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性能参数、数量和分布; 4 确定系统的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的分布; 5 确定接口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内容; 6完成辅助设施设计; 7完成系统配置文件。 5.1.2监控系统的配置除应实现本规范第4章的各项功能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一配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通信 网络和接口; 2应符合使用环境中的电磁兼容要求: 3宜采用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的网络及设备。 5.1.3监控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4.8.4条规定的配置权限,管 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 5.1.4 监控系统配置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系统图; 3 监控原理图; 4 监控点表; 5 平面图; 6 安装大样图;
7 监控机房、竖井设备平面布置图; 8 控制器箱内设备布置和配线连接图; 9 控制算法配置表; 10设备材料表; 11 接口文件。
5.2.1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灵 敏度、采样方式和响应时间; 2当多项功能选取由一个传感器完成时,该传感器应同时 实现各项功能需求的最高要求: 3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测为目的时,宜选用开关量 输出的传感器; 4传感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5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功能设 计的要求; 6应符合功能设计中的安装位置要求,并应满足产品的安 装要求; 7应根据传感器的安装环境选择保护套管和相应的防护 等级; 8宜预留检测用传感器的安装条件。 5.2.2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被测区域参数的部位 且附近不应有热源和湿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道和水道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 2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 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处和靠近风口处; 3与风机盘管和变风量未端等设备配套使用的壁挂式空气 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其对应设备服务区域温度的部位;
4对于大空间场所,直均习布直多个空气温度、湿度传 感器; 5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真实反映室外空气状 态的位置,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的部位和靠近新风口、排风口的 部位,并宜采用气象测量用室外安装箱; 6当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可采用非接触式传感器。 5.2.3压力(压差)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压点应选在直管段上流动稳定的地方,测量液体时: 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下部;测量气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上部; 2在同一水系统上布置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在同 标高上; 3水管压差传感器的两端接管应连接在水流速较稳定的管 路上; 4测量流体管网最不利点压力时,宜选择在管网主要分支 处进行多点布置; 5风道压力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 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4气体传感器应布置在气体容易积聚、能反映被测区域气 体浓度的位置
1 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 当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 3 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安装条件; 4宜选用具有较低水流阻力的产品。 5.2.6插入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 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7当液位传感器用于脏污液体以及在环境温度下易结晶 吉冻的液体时,不宜采用浮子(球)式液位计。
5.2.6插入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
用于经济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应通达
5.2.9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执行器的种类、反馈类型、调节范围、调节精度 和响应时间; 2执行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3经过转换、传输和动作过程后的调节精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 4执行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产品动作 空间和检修空间的要求;
1当仅用于设备通断或水路切换时,应采用电动通断阀; 2当需对阀门进行连续调节时,宜采用电动调节阀: 3执行器的输出力(或力矩)应使阀门在最大关闭压差下 可靠开启和闭合; 4电动调节阀的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流体特性、调节 系统要求及调节阀管道连接形式等因素确定; 5宜选用带有电源敌障复位功能的阀门执行器,并应根据 工艺要求确定断电时位置。 5.2.11风阀执行器的输出扭矩应使风阀在最大风压下可靠开启 和关闭:当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
1变频器的规格型号应按负载的负荷特性和电机的额定电 流选择; 2并联运行的风机或水泵应同时设置变频器,且频率应同 步调节; 3宜选择带有防电磁干扰措施的环保产品。
5.2.13电加热器宜采用通断量输出的方式进行控制,
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高频脉冲通断比的方式进行控制。当采用 电加热器时,应具备高温和无风保护功能,并应在没有气流或温 度过高时自动关闭电加热器电源
5.3.1控制器硬件的实现方案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 确定。 5.3.2控制器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可靠接收和发出信息; 2 应能运行安全保护、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功能的控制 算法; 3宜采用分布控制方式; 4对功能需求较固定的被监控设备,宜选用专用控制器。 5.3.3控制器硬件应保证其在支持最大监控点数规模下满足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器的性能应支持安装的软件,并应满足监控功能的 实时性; 2应能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 3中央处理器中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应具备满足要求时长的 新电保护功能: 4应能独立运行控制算法: 5应具备断电恢复后能自动恢复工作的功能; 6宜具有可视的故障显示装置。 5.3.4专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实现被监控对象的监控功能; 2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的要求; 3控制程序宜能修改。 5.3.5通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用户提供自由编程功能; 应能提供时间日程表功能、报警管理功能和数据存储 功能; 3宜能提供通用输入端口和通用输出端口; 4 可扩展的输人/输出模块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5.3.6有标准电气信号接线端口的通用控制器应安装在控制器 箱内,且控制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箱宜布置在靠近被监控设备的区域,也可按需求 布置在现场指定区域; 2控制器箱内环境应能保证控制器的可靠工作,布置在特 殊环境的控制器箱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 3控制器箱内空间应便于接线、安装设备操作; 4控制器箱内应设置接线端子排: 5控制器箱内的电源应满足控制器及执行器的供电要求; 6控制器箱门上应设置控制器箱内配线连接图,并宜设置 用于放置维护资料的措施。 5.3.7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应按功能设计要求配置相 应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监控接点和接线端子。 5.3.8控制器箱可与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合并设置: 合用的电气控制箱(柜)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3.7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应按功能设计要求
合用的电气控制箱(柜)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 要求。
5.4.1人机界面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中对监控功能及管理功能的规定 统一配置人机界面的显示内容、个数和安装位置: 2对监测位置和操作源位置相同的各项功能需求,宜采用 同一个人机界面实现。
4.2数据库配置应符合下列规
应根据本规范第4.2~4.7节的监测功能规定,配
车的存储内容和存储容量;并应根据本规范第4.8节的管理功能 规定,配置数据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 2数据库的总体配置应保证各项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并 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3当系统中有多个数据库时,各个数据库的时钟应同步; 4数据库应能根据管理要求,同步控制器和人机界面的 时间; 5应具有访问权限管理功能; 6数据库软件应提供报表、趋势图、历史曲线等编辑软件; 7宜具有热备份功能。 5.4.3当具有集中监控管理要求时,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 据库宜安装在监控计算机上。监控计算机应根据本规范第4.8.2 条的要求选择处理性能相适应的工业型或办公用微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硬件配置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软件; 2应带有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接口带宽和速率应满足所 有服务器和客户机信息交互所需要的响应速度; 3硬盘容量应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库存储的要求; 4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应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图像和文 字量的要求,并应在距离显示器1.5m处能清晰显示
5.5.1网络和接口应根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 和数据库的分布,以及功能需求中对各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关联 关系进行设计,并应保证各项数据传输要求的安全、可靠、及时 实现。
5.5.2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 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2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
网段划分、电气连接方式,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网络设备端口容量应满足网络结构要求。
采用无线网络的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应确保信 射与接收稳定可靠
别安 5.5.4 配置接口时应明确下列内容: 供电方式; 传输介质和连接方式; 通信协议说明; 通过接口传输的具体内容; 5 涉及接口工作双方的责任界面: 接口测试内容。 5.5.5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时,传感 器和执行器宜采用信号线缆和一对一配线方式连接控制器的输入 输出端口。 5.5.6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通信 办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 5.5.7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 式与监控系统互联,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 的规定,并不宜重复设置传感器和执行器, 5.5.8监控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 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
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
5.6.1监控系统的辅助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供电、线缆类型、 敷设方式、防雷与接地。
5.6.2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库和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其容量不应小于用电容量的1.3倍,其供电时间不宜少于 30min;
2控制器和传感器宜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采用无线通信 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的供电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 3执行器宜采用现场供电的方式;当执行器采用220V及 以上交流电驱动时,应配置具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电气控制 箱(柜),并应在电气控制箱(柜)内预留供控制器使用的辅助 触点和端子排,控制点应为无源十接点; 4控制器供电电源质量不应受到电磁谐波干扰; 5控制器与现场被监控设备应由不同回路供电。 5.6.31 监控系统的线缆类型与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设备位置确定线缆路由: 2信号线缆应根据控制信号传输距离、抗电磁干扰性能和 几余备用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缆,且截面不应小于0.75mm: 4供电线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JGJ16的规定,向传感器供电的电缆截面不宜小 于0.75mm; 5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 面积的40%。 5.6.4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箱金属外壳、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和线缆屏蔽层, 均应可靠接地; 2当信号线缆和供电线缆由室外引人室内时,应配置信号 和电源的电涌保护器。 5.6.5安装计算机设备和数据库的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正常工 作的要求。 5.6.6具有集中管理功能的人机界面宜设置在智能化系统总
5.6.6具有集中管理功能的人机界面宜设置在智能化系统总
6.0.1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 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1施工前应对监控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工单位的工作 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 内容; 2应核对被监控设备,且应满足监控系统接入的条件、通 信和控制的要求; 3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 本规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1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 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2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 极性的正确性: 3接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 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 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4控制器箱内线缆应分类绑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 线路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分。 6.0. 41 监控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
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 26
合设计要求; 2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 击等缺陷; 3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 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4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 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5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6.0.5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外贴式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安装前,应先将管道外壁 打磨光滑,测温探头与管壁贴紧后再加保温层和外敷层; 2在非室温管道上安装的设备,应做好防结露措施; 3安装位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观及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4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流量计不应安装在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 动的位置; 2电磁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及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做等 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3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 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 位置。 6.0.7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装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和涂层。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压互感器输入端不得短路; 2 电流互感器输人端不得开路。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冻开关的探测导线应安装在热交换盘管出风侧:
2探测导线应缠绕在盘管上,并应接触良好;探测导线展 开后,不得打结,表面不得有断裂或破损,折返点宜采用专用附 件固定。 6.0.10温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天于2m 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 司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 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6.0.11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 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 (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 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 接线。 6.0.13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 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 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 应的补丁程序。
6.0.14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 行标识; 2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标识物应 清晰、牢固; 4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人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的规定。 6.0.16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 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1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 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 要求; 4 数字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 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个 管理功能调试。
7.0.4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规范》GB50606的规定。
7.0.5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
已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 为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空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村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
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 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 工程验收
7.0.7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 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 联合进行。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 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 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 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
7.0.10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 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 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8.1.1 监控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名称和概况; 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方法; 4 检测仪器和人员配备; 时间安排。 8.1.2 监控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2 测量范围应包含被检测参数的变化范围: 3 精度应比设计参数的精度至少高一个等级; 4 应满足工程现场环境的使用要求。 8.1.3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 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 检测; 2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 能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 数量; 3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检测内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检测项目 合格。
8.1.4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
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人机界面上监测点的
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7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启停指令 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的 的启停动作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
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 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 趋势。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检测结论应力为合裕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 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 定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 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 合格。
8.2.1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机
1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4给水排水设备应按5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组
8.2.5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2.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 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 量的分支路传感器螺母标准,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只,不 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 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完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 查儿余设备的投切; 4 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 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
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1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 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 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的记录。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 展能力。
8.3.4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应检查其应用
1应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 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2应在控制器通信连接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应用软件中设 置参数的修改,检查程序的重新载人功能。
....- 工程技术 建筑标准 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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