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29-23-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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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火灾 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访客与紧急呼救、出人口管理及周界防越 报警、巡逻管理等系统。 4.1.2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满足本规程防护功 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4.1.3安全防范设施及产品必须经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许 可其产品应为合格的产品
4.2.1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以物业管理中心为核心,以户为 单位,设置安全防范项目,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现管理自动 化。其基本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系统组合方式,各子系统应分别单独设置。 2)采用系统集成的计算机综合管理方式,各子系统应联网 设置:采用共享同一管理软件并集中统一操作。
4.2.1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以物业管理中心为核心,以户为
4.2.1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以物业管理中心为核心装修工艺、技术,以户为
1电视监控系统应满足安全防范管理的设计要求,对建筑 内和小区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现场图 像画面,进行有效的监视和记录。
2)防盗报警系统,应根据防范区域、部位的具体现状条件, 安装各种类型报警人侵探测器,采用有线、无线报警信号传输方 式传送到小区中心控制室,实现对设防区域非法人侵及时可靠 和正确无误的报警。应设有110报警装置。 3)火灾报警系统采用的报警装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自动报警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4访客与紧急呼救系统的设置应采用防护门双问通话或 可视对讲方式,并应具有及时报警的功能。 5)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系统应满足各类住宅安全 防范管理的要求,小区的出入口、围墙和电梯的通行位置、通行 对象、通行时间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6)巡逻管理系统对安保人员巡逻的运动状态进行记录,必 要时应及时报警,
4.3.1住宅及其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 规程表4.3.1的规定。 4.3.2特殊住宅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有关 设计规定。
安全防范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
5.1.1小区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公共用电设备、住户能源计 量、集中空调、公用照明设备、给排水设备、车辆管理和家庭自动 化管理等。
量、集中空调、公用照明设备、给排水设备、车辆管理和家庭自动 化管理等。 5.1.2小区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住宅小区建设设计标 准的要求。
5.1.2小区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住宅小区建设设计标 准的要求。
5.1.3小区设备监控系统对住宅小区及建筑物内各类设备应 进行自动化监控、测量,应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且应满足 管理的需要。
5.2.1设备控制系统对小区公共用电及各类供水的设备应进 行监控和计量,且对住户使用的各种能源应进行自动计量和收 费,并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 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环境控制系统对空调设备和室内空气环境应进行有效 调控,并对室内、外照明环境应进行有效的调控。 5.2.3给排水系统对给排水设备应进行监视和测景
5.2.2环境控制系统对空调设备和室内空气环境应进行有效
5.2.3给排水系统对给排水设备应进行监视和测量。
人口、安全存放、停车收费等进行综合管理。
5.2.5家庭自动化系统各种家用电器设备应采用家
3.1住宅及小区设备监控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规 表 5.3.1 的规定。
特殊住宅工程的设备监控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定。
5.3.2特殊住宅工程的设备监控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
设备监控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
6.1.4信息通信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应能通过住宅小区及建 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6.2.1小区信息网络系统应按小区规模和用户的要求进行设 计,应具有互联网和局域网的访问功能。居民住户端口带宽不 应小于10MHz。普通信息网络的功能应包括信息查询、电子邮 件处理、电子书报阅读和网上娱乐等。高级信息网络实现的功 能应包括网上教学、远程医疗、家居办公、网上会议、网上购物 结算和股票交易等,并支持家庭自动化功能和“一卡通”等物业
6.2.4小区应具有向居住者提供本地有线电视网节自的本 功能:电视网络系统高级功能应包括:提供小区自制电视节自 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电视节月和数据信息,其中选播电视节目 卡拉OK、交互电子游戏的查询、点播、寻址及收费。 系统宜选用同一套线路,卫星电视系统宜具有卫星通信功 能的实施条件。为高级功能服务的电视网络系统。应采用双向 交互式、带宽为750MHz及以上的邻频传输系统,用户终端输出 口电平应为73土5dBV,系统输出口相邻频道电乎差不应大于 2dB,接收图象清晰度不应低于4级的要求。
道路等处,由管理中心集中控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作为 广播强制切入使用。
6.3.1住宅及小区信息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
住宅及小区信息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装 的规定。
信息通讯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
6.3.2特殊住宅工程智能化信息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 设计规定。
7.1.1任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且应支持 音频、视频、数据等传输及转换的功能。 7.1.2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可采用星型拓扑结构,该系统 下的每个分支子系统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分支单元系 统改动均不可影响其它子系统。 7.1.3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的接序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统一配置,且应按本规程各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综合设计,可
标准统一配置,且应按本规程各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综合设计,可 分别实施。
2.1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分为室内和室外系统,其系级 连接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2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应包括:终端、配线、干线、诊 间、管理、建筑群等子系统。
7.2.4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与界外系统的连接应设置枢 纽交接间。
7.2.4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与界外系统的连接应设
7.2.5室内信息插座型级设置应满足信息密度的要求:
2.5室内信息插座型级设置应满足信息密度的要求;卧室 厅、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等均宜铺设线缆和设置信息折 ,其功能问在家居分布装置中跳接,并可共享出口。各房间自 重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2.6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应符合所支持的数据系
传输速率要求,按相应等级选用缆线和传输设备,亦应满足功能 变化和升级的需要。
7.2.8每户应安装一个端接设备,以便于系统的增加、更
7.2.9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应设置汉显计算机信息管理
1)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单元,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 2传呼信息速率: 3)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的编号、色标: 4)链路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 5)故障记录; 6)设备位置及缆线走向。 7.2.10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所选用的缆线、连接硬件、跳 线、莲接线等必须采用同一型级,且应具有互换和兼容性。 7.2.11设备间子系统应能将公共系统各种设备互连,且应留 有余量。
7.2.10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所选用的缆线、连接硬 线、莲接线等必须采用同一型级,且应具有互换和兼容性。 7.2.11设备间子系统应能将公共系统各种设备互连,且 有余量。
的设计应避免电磁源的干扰,并应安装专用电源和接地装置。 每个门栋应设置竖向通道。
7.2.13建筑物之间进线设施的电气保护,应符合现
7.2.13建筑物之间进线设施的电气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7.214垂直与水平系统的线缆应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非屏蔽布线线路应与有线电视系统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出现后 频十扰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
7.3.1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
7.3.1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
机电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范围,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和主
系统施工图和相关专业施工图的综合会审;工程变更文件 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规定实行监理的项目应同步 正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理。
8.1.4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依照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应进行出厂合格证 质报告、商检报告、试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准用证等资料的 和产品的外观检验,有测试要求的必须进行测试;严禁不合 的产品用于工程。
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的约定缩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提交建设(包括监理)、项目总承包、机电总承包单位审 查;对不满足要求的部分应进行补充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中必须具有对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措施,以及工程成品或 半成品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或赔偿的条件:经过审查并得到确
王 施工,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对隐蔽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 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验,通过验收的项目虫 及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1.7测试工作必须按设计要求,分步骤地进行。对各种线
检验和测试时,应及时填写记录,区域的检测和系统的测试 应及时填写检测报告。
8.1.8工程的验收应由业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在委托监
工程项自中,监理单位应对任宅智能化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通 过验收的智能化系统项目,应进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8.1.9工程移交前,住宅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住宅智能 化各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对建设方入员进行系统 操作、维护和管理方面的培训。住宅智能化施工单位应按合同 定履行工程资料、系统总体结构和应用软件的交接程序。 8,110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并申请工程质量的核验。 8.1.11保修期内,住宅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 与建设方的约定,提供保修服务。 8.1.12住宅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节规定 处尚市链合国家及工津市现行有关机空的距式
8.2.1预留预埋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页留预理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管材、型材、线槽、桥架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痕及损伤;当采用水泥管块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中的规定; 2)线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杂物和毛刺: b.线管严禁采用割刀或电气焊断管,切断口应平整、光 滑; C.镀锌钢管应采用丝接、压接连接方式,不得采用焊接 连接方式;非镀锌钢管莲接时,可采用丝扣、套管、压接的连接方 式; 3)线管配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直接理人 地下或混凝土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外径的10倍: b.直接理入墙体时,非镀锌管内,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两道; C.金属管直接埋入地下时,其表面必须刷沥青漆两道; d.线管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加设保护 套管,套管内径不得小于线管外径的2倍; e.穿过抗震缝、沉降缝、变形缝时,必须采取保护施: f.直埋暗管保护层的厚度不得小于15mm; g.暗管的转弯角度不得小于90°,每根暗管的转弯不得 多于两个,也不得出现S弯; h.弯曲布管时,设置暗线盒(箱)装置的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预理 线槽时应符合线槽安装的质量要求。 i.金属管与接线盒(箱)的连接必须可靠,且与PE线相
j.线管必须设置单独的吊(托)架;当设计无特殊要求 时,所有线管不得露明敷设。
1)桥架及线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 应符合本规程表8.2.2的规定;
桥架与线槽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值
2)支、吊架安装应垂真、牢固、整齐、无查斜现象,其间距 应符合设计要求; 3)金属桥架、线槽节问应安装牢固,且电气接触良好。接 线盒盖应能开启,设于地面的接线盒盒盖应采取防水措施; 4)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金 属桥架、配线设备、线管、线槽均不得露明安装。
8.2.3缆线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采用的对绞电缆和光缆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应符 合设计的要求; 2)光缆开盘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测试和记录光纤 衰减常数和光纤长度; 3)光纤调度软纤(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纤调度软纤应具有经防火处理的光纤保护包皮
两端活动连接器(活接头)端面的保护措施应正确; h.每根光纤调度软纤中光纤的类型应有明显的标
8.2.4缆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缆线布放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布放时缆线的两 瑞应贴有标签,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管道竖井中: 2缆线的布放应顺直,不得有扭绞、打圈、挤压和损伤现 象; 3)电缆线、信号电缆、对绞电缆、光缆及建筑物内其它弱 电系统的缆线应分离布放。 4)智能化建筑的通讯、计算机、楼宇自控、电视监控、广播 与卫星电视、火灾报警等系统的信号及控制缆线在同一一路由敷 设时,宜采用金属电缆线槽分离布放,各系统缆线间距及线槽接 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5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的4倍,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小于8倍; b.非屏蔽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C.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d.光缆弯曲半径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 e.缆线布放牵引过程中,吊挂缆线的支点间距不应大 于1.5m; f.布放缆线的牵引力,不应大于缆线充许张力的80%, 光缆瞬间最大牵引力不应超过光缆的充许张力。以牵引方式敷 设光缆时,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缆的加强芯上; g.机械布放缆线牵引时,应根据缆线牵引的长度、布放 环境、牵引张力等因素确定集中牵引或分散牵引方式,缆线不得 有扭曲、超张现象:
与电力线缆最小净距 表 8.2]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缆最小净距
1、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或钢管中,且平行长度小于10m时,最小间 距可为10mm; 2、表中对绞电缆如采用屏蔽电缆时,最小净距可适当减小,并符合 设计要求。
电缆暗管敷设与其它管线最小净距
缆与其它管线最小净距 麦
1)敷设管道的两端应设有标志,标志上应有房号、序号 长度等内容; 2)管道内应无毛刺或杂物,并应安置牵引线: 3)布放双护套缆线和主于缆线时,直线管道的内截面利 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赠管布放4对对 绞电缆时,管道的内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的截面 利用率不应超过50%; 4光缆与电缆同管敷设时,应在暗管内预置塑料子管,将 光缆敷设在子管内,子管的内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桥架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标
1)接线排和信息插座及其它插件的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 2保安接线排单元过压、过流保护的各项参数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3)光纤插座连接器的型号、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光纤插座面板上应有明显的发射和接收标志。
1)电缆交接设备的型号、规格,光(电)缆交接设备的编排 及标志名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标志的名称应统,位置 应明确,文字或图形应清晰; 2)对绞电缆电气性能、机械特性,光缆传输性能及接插件 的技术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土建工程应全部完工,地面 应清洁,门锁和钥匙应齐全:
2)预留的地槽、暗管、孔洞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 设计要求; 3)对设备间活动地板应专项检查,地板板块铺设应严 密、坚固,每平方米水平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活动地板防静 电接地措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技术要求; 4)交接间、设备间应有施工电源和接地装置; 5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及环境的温、湿度均应满足设 计要求; 6)交接间、设备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后, 设备安装工程方可开工。
1)机架的安装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2)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损坏,漆面不得有损伤 或脱落,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3)机架的安装应牢固,且应符合防震的有关技术要求; 4)机架前的施工空间不应小于1.5m,机架背面距墙尺寸 不应小于0.8m; 5)壁挂式机框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宜为300~800mmo
1)采用下走线方式时,架底位置应与电缆上线孔相对应: 2)配线设备机架垂直误差不应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 每米不应大于2mm; 3)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4)交接箱或暗线箱应暗设在墙体内,箱底距地面高度应 为500~1000mmc 8.2.13各类接线模块安装应完整,固定螺丝必须紧固,标志应 文
8.2.14信息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4信息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在活动地板上时,信息插座应固定在接线盒内, 接线盒盖应能开启,且应防水、防尘: 2)安装在墙体内时,距地面高度宜为300mm,如地面为活 动地板时,应附加地板高度: 3信息插座的固定必须牢固: 4)信息插座应有标签,应采用颜色、图形或文字表示所 连接的终端设备。
8.2.15缆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习
1)缆线在终接前,必须检查标签颜色和数字含义,并按 顺序终接; 2)缆线中间不得存在接头: 3)缆线终接处必须卡接牢固,接触良好; 4)缆线终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安装的技术要求; 5)必须严格控制开路、短路、串音、极性接反和线对交错 等质量问题的发生,应采取“随装随测”方法及时地发现和处理。
.2.16对绞电缆芯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终接时每对对绞电缆应保持扭绞状态,非扭绞长度对 于5类线不应大于13mm; 2)剥除护套应采用专用工具,不得刮伤绝缘层;必须按 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接序标准必须统一;插座类型、色标 和编号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对绞电缆与信息插座的卡接端子连接时,应按先近后 远、先下后上的顺序进行卡接; 4)对绞电缆与接线模块卡接时,应按设计和产品的技术 要求操作;对绞线与信息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 行操作;
5)屏蔽对绞电缆的屏蔽层与接插件终接处屏蔽罩应可 靠接触,缆线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呈360°圆周接触安全标准,接触长 度不宜小于10mm;屏蔽对绞电缆应可靠接地。
1应采用光纤连接盒对光缆芯线进行接续保护,在连接 盒中的光纤应有足够的弯曲半径; 2)光纤融接或机械接续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 3)连接盒面板应设有标志: 4)跳线软纤的活动连接器在插人试配器之前应进行清 洁,所插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光纤接续损耗值,应符合本规程表8.2.17的规定;
光纤接续损耗值表 表8.2.17
6)光缆传输系统连接点的衰减值、数字系列比特率、数 字接口特性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2.18各类跳线的终接应保证跳线和接插件接触良好、接线 无误、标志齐全,跳线选用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态精度适用于从OdB基准值至优于NEXT极限值10dB的一个带 ,按60dB限制。
4)测试仪表对于一个信息插座的电气性能测试时间宜 在 20 ~ 50s 之间; 5)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测试数据应随时存贮; 6)电、光缆测试仪表应经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在
土壤标准8.2.20线缆系统的电、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天津市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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