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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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 ,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其 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2.1.3抗震设防烈度

    螺母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 烈度。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负 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 只的比值

    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 表值。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 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 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力o 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2. 2. 2 材料性能和抗力 My 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 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f 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 fk 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As 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 抗震墙截面面积 Ab 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B 房屋宽度 L 抗震墙之间楼板长度、抗震墙间距,房屋长度 6 构件截面宽度 h 构件截面高度 1 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抗震墙厚度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5o—砖房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 山一——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 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 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 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 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 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 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 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需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

    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 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 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 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 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 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 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井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 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 司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 值限值要求。 :5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 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 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 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 鉴定要求。 3.0.5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 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 验算:

    S一一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 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 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 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 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 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 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 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YRa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 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 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特征周期值(s)

    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 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1类场地上的内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 一度。 2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勾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 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Ⅱ、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 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 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筱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 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 立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 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 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1.16、7度时及建造子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 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 鉴定; 2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 50011划分。

    4.1.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

    对建于厄险地段的现有建巩,应结合规划更新(迁 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 措施。 4.1.3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算孤立山丘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 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 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 应判明液化后士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

    4.2.1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 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 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1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看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 鉴定: 1丁类建筑。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 粉土或严重不均习土层的乙类、内类建筑。 36度时的各类建筑。 4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 建筑。 4.2.3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 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 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 载缺陷。

    36度时的各类建筑。 4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内类 建筑。 4.2.3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 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 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 载缺陷。 4.2.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 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 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 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 承载力。

    4.2.5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 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内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士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 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 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十体稳定的建筑,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IV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 算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 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士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士静承载力 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 计算:

    fsE = Ssfsc fs = Sf.

    表 4.2.7 地基士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士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 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 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 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 角。地震角可按表 4. 2. 9 采用

    表4.2.9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4.2.10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宜 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 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 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1.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士 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 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 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碱 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 砌块。

    烧结管迪黏工砖、烧结多扎黏工砖、 比微 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 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 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 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 砌块。 5.1.2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 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图等易引起倒 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 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 造等。 5.1.3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类 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 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窗等易 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 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 造等。

    5.1.3多层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 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 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

    5.1.4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 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

    5.1.4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

    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 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

    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 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图等不符合规定 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 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 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 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 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 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 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 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 定。

    5.2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5.2.1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 同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 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 一层。 2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 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笙

    5.2.1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 的要求:

    表5.2.1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注:1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规定; 2 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 成的墙体; 3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注:1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规定; 2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 成的墙体; 3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山坑需横墙的最七间距应链合522的机定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 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 平面的最长尺寸。 2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 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 于 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表5.2.2A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注:对IV类场地,表内的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或4m以内的一开间。

    3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 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 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 一级采用。 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 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 于M1;砌块墙体不宣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 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采用。

    5.2.4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5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5.2.5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 疑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 500mm应有2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 注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4点焊钢筋网 片与墙拉结。 2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 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 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6房屋中易弓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看重检查下

    1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出屋面小烟窗在出人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钢筋混凝士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 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 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裁能力的要求

    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

    5.2.10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 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 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 值4ml。 2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 的75%。 3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5.2.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 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 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 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 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 应措施。

    5.2.13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

    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 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 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 = A,/(AbSA)

    (5. 2. 13)

    主: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来取加固 其他相应措施,

    5.2.15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

    5.2.15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 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 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 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 按下式计算:

    Beij = y yβij β; = A /(AbSoi^)

    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 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 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5.3B类砌体房屋抗震监定

    5.3.1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 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 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 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

    3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宣对齐,沿竖向应 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 反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 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mm。 5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跨度不小于6m的大天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方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 宜理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 步放坡,

    5.3.4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

    5.3.5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及

    结钢筋网片,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1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有4点焊的钢筋 网片。 2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 3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6点焊的 钢筋网片。

    1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 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莲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 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標条或屋 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 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 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 列规定: 1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 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 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住宅标准规范范本,尚应与楼板 或梁有拉结。 2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人口或人 流通道处应加固或米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及出屋面的烟应有竖向配筋

    1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 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 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 或梁有拉结。 2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 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卤及出屋面的烟窗应有竖向配筋。 3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 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

    表5.3.10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5.3. 11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

    1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 500mm有2g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 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 立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10。 2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 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 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 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4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不应有墙中 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法,并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只选择 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 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 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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