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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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或其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 填土等),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 下沉。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 照明标准,下沉稳定后,试样 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 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 水饱和所产生的自重湿陷量。
1.12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 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3湿陷量的计算值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温 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4剩余湿陷量
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二 湿陷量。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 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筑物分类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 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E确定。
分为不向类别。甲、乙、内、了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E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 列三种: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 列三种:
1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
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 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 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 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 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习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 形。 3.0.3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 沉降观测。 3.0.4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 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 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士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 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 有关规定执行,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 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 分。 4.1.3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 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 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 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 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 湿陷性变化特占·
时天别、特高,级施地安求 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 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 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 杂;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食地质 现象厂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 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 容: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 俺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 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 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 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 砂共和砂巷等
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并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 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 点总数的 1/3~1/2.并不宜少于3 个。探并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
1.81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
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分实,开不 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 果相结合的方法。
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助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 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 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 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出初步评价。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 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 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 化栋十的地段子以加缩一左平绥地助可坑网坡在累一加止察钳
4.2.1场址选挥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 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 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 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出初步评价,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 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 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豹 比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雾
点的问距,宜按表4.2.3确定
表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1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 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 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 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 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 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 值。 5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4.3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 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4.3.1测定黄王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 载荷试验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I)室内压缩试验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
数,和湿陷起始压力Psb,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I级不扰动土样; 2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000mm,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 透水石应烘干冷却; 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量 不大于0.01mm 4.3.3 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 和,附加下流稳定,试验终止。 2在0~20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大于 20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100kPa。 3湿陷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 沉稳定后的高度(mm); 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的试验压力,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 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 1)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10m以下至非湿 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300kPa 压力时,仍应用300kPa); 2)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士,基底下5m以内的士 层宜用 100~ 150kPa压力,5~ 10m 和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
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 4.3.4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 一一土的饱和密度(g/cm); βd—一土的干密度(g/cm); S.———土的饱和度,可取 Sr=85%; e,一土的孔隙比; ds土粒相对密度; 3自重湿陷系数值,可按下式计
Sre Os = Pdl + d
式中h,一一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 的饱和自重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3.5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0.03g/cm3。 3在0~15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25~50kPa,大于 15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50~100kPao 4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少于5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 下分级加荷,分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
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5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取2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 力,下沉稳定后应将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 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2)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大然湿度下分 级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 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 沉稳定后,在浸水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荷, 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4)当天然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 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 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大于20%时,应以前者的结 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对差值大于 20%时,应重新试验。
4.3.6在现场测定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 静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在天然湿度的十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 加压,分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 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 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 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附加下沉稳定后 试验终止。
4.3.8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 符合下列要求: 1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0m 最深不应大于0.80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 标点,设置深度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 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 测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洛浅标点方尚10~20m范围内设 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0.10mmo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 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 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 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连续5d 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 1mm/d,试验终止。
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湿陷系数。值小于0.015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当湿陷系数。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 土。 4.4.2 湿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8。值的大小分为 下列三种: 当0.015≤。≤0.03时,湿陷性轻微; 2 当0.03<≤0.07时,湿陷性中等; 3 当。>0.07时,湿陷性强烈。 4.4.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A7或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公或计算值公小于或等于 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或计算值△大于70mm时, 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 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4.4.4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s,应按下式计 算:
A = βoozsihi
式中si——第i层土的自重湿陷系数; h;第i层土的厚度(mm); βo——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陇西地区取1.50; 2)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取1.20; 3)关中地区取0.90; 4)其他地区取0.50。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 度和面积较大时,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 的顶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z值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4.4.5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A 位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表4.4.7湿陷性黄士地基的湿陷等级
当湿陷量的计算值△>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s>300mm时,可判 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5.1.1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 直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系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 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 检漏防水措施。 31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 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Ⅱ、I、I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 构猎施和检漏防水施。 4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 但在I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 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I、IV级湿 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 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 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理措施。
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 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 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内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 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3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 文的规定设计。 1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 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 下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 形。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
.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 宜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 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1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 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 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 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 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士
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 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了 0.005。
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 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 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 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1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 他露天作业场等; 2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
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 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
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 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 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 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1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子加强其空间刚! 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 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要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 础,其管道宜明装。 4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 浸湿。 5.3.2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 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 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 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 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 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 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 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 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c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 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
J.. XJ 现院比斑院讯, 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 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 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 水明沟。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 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 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 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 浇筑。
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 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 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 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 5.5.5~5.5.12 条的要求,
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并,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 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 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 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 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 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 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 偏心; 2采用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 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充许范围内: 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 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4.5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 洞孔。洞项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 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 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 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 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础 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士梁。 5.4.6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内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 凝士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所房屋,当檐口高度大子6m时, 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一乙丙米出的多层建箔,当地其外班后的剩全湿陀最分别不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钳 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 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
5.4.7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
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 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 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 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 筋混凝士过梁。 5.4.9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 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 建筑,不宜小于300mmc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 一
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 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 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 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当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5.4.8当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 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 筋混凝土过梁,
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 建筑,不宜小于300mmo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 连接方式。
5.4.10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 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 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5.5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I)给水、排水管道
5.5.1设计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必须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 下管道,应简捷并缩短其长度。 3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并,应便于检查和排 水。
1压方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 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士 管、耐酸陶瓷管等。 3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 制品。 5.5.3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 加强防腐层
水措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检漏防水措施行业分类标准,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 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埋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士套管。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理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士套管。 5.5.6设计检漏管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 取防止地面水流人沟内的措施。 2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进、出户 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0.02。 3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 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 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4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5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 其刚度。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 出基础3m处。
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穿 墙的进、出户管段,宜集中设置在半通行管沟内。
5.5.8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未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0mm; 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5.5.10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应做防水处理胶合板标准,并应防止 地面水、雨水流入检漏井或阀门井内。在防护范围内的检漏井、 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作检漏 井。但检漏井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不宜采用闸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5:11任性贵 XH 漏井、阀门井、检查井、管沟等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150~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 型压力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尚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 土垫层。 2对理地的非金属自流管道,除应符合上述地基处理要求 外,还应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 5.5.12当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 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5.5.13管道穿过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在管道上 加设柔性接头。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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