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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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 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 (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 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 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 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 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
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
住宅标准规范范本2.0.5火灾报警系统(FAS)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 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2.0.6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 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 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月的的,具有 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 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它是以任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 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 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 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 点的智能化系统。
8家庭控制器(HC)homeco
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 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 信息服务等功能。
符号 中文名 英文名 ATM 异步传输模式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 DDC 直接数字控制器 direct digital controller 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demilitarized zone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 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 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 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个分 项工程(子系统)。
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 A.0.1的要求。
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
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
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 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 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 口。
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 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 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 进行。
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 出具检测报告。
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 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 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 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 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 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 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 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 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 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 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 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 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 年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
3.3.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 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 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3.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 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 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 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 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 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 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要善保管。 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 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 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二 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 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 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 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 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 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一
3.3.6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
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学,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 收表。
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50300第 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3.3.8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 报告。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4.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 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 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 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 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 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 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1各系统峻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2 系统检测合格;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峻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智能建 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级要求。 3.5.2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本章第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 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 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 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峻工验收; 3.5.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和表D.0.2的 亚
3.5.2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本章第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 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合格; 4峻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 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 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5.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和表D.0.2的 要求填写瓷料审香结果和验收结论
3.5.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和表
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 进行。 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 测试三个阶段组成。
进行。 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 测试三个阶段组成。
1 系统检查测试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 2初验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 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 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3试运行验收测试 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 4.2.4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 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 4.2.5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 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 定。
表4.2.8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4.2.9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 求:
6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 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 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 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 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 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uV。
1系统的输人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 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 应符合设计要求; 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5功能检测应包括: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产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 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 勿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 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功率放大器应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 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 的划分产生矛盾。
3.1 峻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过程质量记录; 2 设备检测记录及系统测试记录; 3 竣工图纸及文件; 4 安装设备明细表。
5.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网络系统的工程实施及 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5.1.2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 等。
5.1.2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
5.2.1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毕,已通过系统检测并具备竣工验 收的条件; 2设备机房施工完毕,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 具备安装条件。
5.2.2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
1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2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 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 3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 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 定执行。
端设备的信息模块和相关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 板;设备上的标签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网络地址;跳线连接应稳 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正确标签。
信息网络系统的随工检查内
1安装质量检查: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设备器材清点 检查;设备机柜加固检查:设备模块配置检查:设备间及机架内 缆线布放;电源检查;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缆线导 通检查;各种标签检查;接地电阻值检查;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 置检查;机房内防火措施;机房内安全措施等。 2通电测试前设备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设备 安装情况;设备接地应良好;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符合要求。 3设备通电测试:设备供电正常;报警指示工作正常;设 备通电后工作正常及故障检查。 5.2.5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1个
5.2.5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1个 月的试运行,有关系统自检和试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3.3.8和 3.3.9条的要求。
5.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5.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 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5.3.2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 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的连通性。
5.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
1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 网络设备通信; 2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 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 信息交换,不充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 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 间的通信能力。
5.3.4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
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 由设置的正确性。
5.3.5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
5.3.5容错切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 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 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 离功能,主要部件应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2对有链路亢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 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 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
1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 络设备连接图; 2网络系统应具备自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 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3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 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4.1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
5.4.1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 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的检 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 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 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 修改后必须通过回归测试。
5.4.2 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 检测。
5.4.3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 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 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 1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 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 2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 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 测; 3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 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 4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 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 5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 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 求。
5.4.5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 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 5.4.6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 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 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 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测,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
完整性、 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5.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
5.5.3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
.5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
作系统; 2使用安全性较高的文件系统: 3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 安全要求的口令; 4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其他无关的服务应关闭, 对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务或操作系统,应更换或者升级相应的补丁 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一些非法的侵人尝试 必须有记录;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有正确记录者判为合 格。 5.5.6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5.5.6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
1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者禁正在网络上 传输;严格管理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 令; 2访问控制: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及资源对 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正确访问其获得授权的对象资源,同时 不能访问未获得授权的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1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第12章的规定;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 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 BMB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MZ3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1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 篡改、破坏;
2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包装标准,不应被 非法用户获得;
5.6.1峻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外,还应对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作为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5.6.2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产品检 测报告、设备的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记 录和检测报告、应用软件的检测记录和用户使用报告、安全系统 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以及系统试运行记录,
6.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 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 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 目的。
目的。 6.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 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 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 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纺织标准,
6.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建筑标准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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