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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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称差异 沉降。

    由于毗邻建筑间的荷载差异引起的相邻地基土应力重新分

    由于长期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变化、大面积堆 载、地裂缝、大面积潜蚀、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因引起的 一定范围内的地面沉隆

    2.1.11 位移displacement

    锅炉标准本规范特指建筑产生的非竖向变形。

    本规范特指建筑产生的非竖向变形。

    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 的偏移现象

    deflection

    建筑的基础、上部结构或构件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引起白 直于轴线的线位移,

    筑在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变形

    2. 1. 15 风振变形

    由于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

    2. 1. 16 日照变形

    建筑能承受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止常使用所充许的变 形值。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 制点。

    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 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

    2.1.21变形速率rate of deformation

    2. 2. 2 观测量

    2.2.5仪器特征参数

    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K一大气垂直折光系数

    R—一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U.1 下列建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 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2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 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 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 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3.0.3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 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 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 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 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3.0.4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3. 0.4的规定。

    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

    续表 3. 0. 4

    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中相邻观测点箱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 误差; 2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观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 差、坐标差中误差以及等价的观测点相对基准线的偏差值中误差、建筑或 构件相对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 3 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的/2倍; 4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测 量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充许值,分别按本规范第3.0.6条和 第3.0.7条的规定进行精度估算后,按下列原则确定精度级别: 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 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 点精度,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0.4中三级 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三级精度。 2其他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可根据设计、施工的要求,按 照本规范表3.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级别; 3当需要采用特级精度时,应对作业过程和方法作出专门 的设计与论证后实施, 3.0.6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1按照设计的沉降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的协 因数QH、待求观测点间高差的协因数Qh; 2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μ应按公式

    μ = ms/ /2QH u = mAs/ V2Qh

    5)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自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 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 1/2系数后采用。 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应按照设计的位移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坐标的 2x、待求观测点间坐标差的协因数Qx; 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坐标中误差从应按公式(3.0.7 试 (2 0 7.2) 仕管

    μ = md/ /2Qx μ = mad/ /2Qax

    6)对于科研及特殊自的的变形量测定中误差,可根据 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 3.0.8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进行观测。 变形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 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 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 3.0.9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 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3.0.10一个周期的观测应在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周期观测 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使用同 测量仪器和设备。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宜固定观测人员、 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 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陷、滑坡: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4.1.1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 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使 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4.1.2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 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 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 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 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 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 分析。 4.1.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 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 王15d

    4.1.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

    「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 15d.

    .1.5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 级别。

    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 见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

    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 的结点网。

    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 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 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 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 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理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 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 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 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 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 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 应超过土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 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4.2.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

    4.2.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坦

    1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理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士层中,可根 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理双 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理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 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理设墙上水准标志; 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理钢 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 3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特殊 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理设,应另行设计。

    测的高程控制测量,当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可使用电磁波 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4.3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1平面型准点、工作塞点的布设应衬合下划列规定: 1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3 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 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 3当使用GPS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 点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2)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 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 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 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4)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后续采用常规测量手段进行 联测。 4.3.2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形式及理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 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理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 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士0.1mm; 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儿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 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 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靓牌、 室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 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理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 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 行设计。

    4.3.3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边角测量、导线测量、

    三角测量、三边测量等形式。三维控制测量可使用GPS测量及 边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组 合方法,

    4.3.4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网应专门设计外,对于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其 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GPS网应符合表4.3.5 规定:

    注:1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中未计及基线边长误差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平均边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3)采用边角组合网时。 2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 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 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 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主:1Ci、Cz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二C2=1;对独立单导线, C1二1.2,C2二2;对导线网,导线总长系指附合点与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 长度,取Ci≤0.7、C2=1;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导线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导线的平均边长和总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主:1C1、C2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i一C2=1;对独立单导线, C1二1.2,C2二2;对导线网,导线总长系指附合点与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 长度,取Ci≤0.7、C2=1;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导线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导线的平均边长和总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4.3.6对于三维控制测量,其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分别符合平面

    .3.6对于三维控制测量,其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分别符合 基准点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和测量规定

    注:表中“√”表示允许使用;“×”表示不允许使用

    r=(mo /mh)

    式中S最长视线长度(m)。

    mo = 0. 025 ± 0. 0029 X S

    注:1表中的视线高度为下丝读数;

    注:1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 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 2表中 n为测站数。

    :1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

    4.4.3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在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 险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 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 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规定执行。检验后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用于 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 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 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来分划间隔真长与 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 格式本质标尺不应大干0.5mm

    4.4.4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4.4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死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 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 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 阴天可全天观测; 2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

    原因再进行重测。当测站观测限差超限时,应立即重测;当运 后发现超限时,应从稳固可靠的固定点开始重测。

    表4.4.6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静力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不得将空气带入,可采用自

    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不得将空气带入,可

    然压力排气充水法或人工排气充水法进行充水; 2连通管应平放在地面上,当通过障碍物时,应防止连通 管在竖向出现2形而形成滞气“死角”。连通管任何段的高度 都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最低不宜低于20cm; 3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 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4测站上安置仪器的接触面应清洁、无灰尘杂物。仪器对 中误差不应大于士2mm,倾斜度不应大于10。使用固定式仪器 时,应有校验安装面的装置,校验误差不应大于土0.05mm; 5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条件不具备时,亦可采用一 台仪器往返观测。每次观测,可取2~3个读数的中数作为一次 观测值。根据读数设备的精度和沉降观测级别,读数较差限值宜 为0.02~0.04mm。 4.4.8使用自动静力水准设备进行水准测量时,应根据变形测 量的精度级别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 相应的作业规程。作业中,应定期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校

    4.5.1对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二、三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并按附录C的规定使用专用牌和 配件。对于更高精度或特殊的高程控制测量确需采用三角高程测 量时,应进行详细设计和论证。 4.5.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视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最 长不得超过500m,视线垂直角不得超过10,视线高度和离开 障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3m。 4.5.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优先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 也可采用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式。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 时,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于二级不得超过15m,三级不 得超过视线长度的1/10;前后视距差累积,对于二级不得超过

    4.5.4电磁波测距兰角高程测量施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三角高程测量边长的测定,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表4.7.1 规定的相应精度等级的电磁波测距仪往返观测各2测回。当采取 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前、后视各观测2测回。测距的各项限差 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要求; 2垂直角观测应采用牌为照准目标,按表4.5.4的要求 采用中丝双照准法观测。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分两组观测 时,垂直角观测的顺序宜为: 第一组:后视一前视一一前视一后视(照准上自标); 第二组:前视一后视一一后视一前视(照准下目标)。

    表4.5.4垂直角观测的测回数与限差

    每次照准后视或前视时,一次正倒镜完成该分组测回数的 1/2。中间设站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应等于每点设站、往 返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 3垂直角观测宜在日出后2h室日落前2h的期间内自标成 象清晰稳定时进行。阴天和多云天气可全天观测, 4仪器高、标高应在观测前后用经过检验的量杆或钢尺 各量测一次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精确读至0.5mm,当较差不大于1mm时取用中 数。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可不量测仪器高; 5测定边长和垂直角时,当测距仪光轴和经纬仪照准轴不 共轴,或在不同牌高度上分两组观测垂直角时,必须进行边长 和垂直角归算后才能计算和比较两组高差

    4.5.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符合下

    4.5.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符合下

    4.5.5三角高程测量的限差(mm

    4.6.1各级水平角观测的技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 可不归零;特级、一级网点亦可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导线测量 中,当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按左、右角观测;当导线点 上多于两个方向时,应按方向法观测; 2一、二、三级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可按表4.6.1的规 定执行:

    表 4.6.1 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3对于特级水平角观测及当有可靠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 纬仪或全站仪精度实测数据时,可按公式(4.6.1)估算测回数:

    2= 1// ( ^2

    组合测角法2018标准规范范本,应考虑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观测度盘 位置编制的要求;对动态式测角系统的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不 需进行度盘配置;对导线观测应取偶数,当估算结果n小于2 时,应取 n 等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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