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569-2020 建筑门窗用木型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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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569-2020 建筑门窗用木型材
6. 1. 2涂膜型材
不应出现鼓泡、裂纹、漏底;不应有明显的色差、加工痕迹、划痕、白楞、流挂;不应有 子、刷毛、积粉、杂渣:不应有针孔、缩孔、白点。
6.1.4薄木贴面型材
不应出现腐朽、鼓泡、分层;不应有裂缝、条缺损(缺丝)、叠层、补条、补片、透胶、板面污染 拼接离缝。
建筑技术交底6.2.1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1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
当型材长度为6m时,直线偏差不应大于5mm;当型材长度小于6m时,直线偏差不应大
当型材长度为6m时,直线偏差不应大于5mm;当型材长度小于6m时,直线偏差不应大于1mm
JC/T2569—2020
集成型材的剪切强度及木破率应符合表5中要求,但当某一胶层的剪切强度或木破率其中之一达到 表中所列指标以上,而另一指标未达到时,该胶层可以复检一次。 所有胶层的平均剪切强度要求至少达到6.0MPa。对于针叶材、杨木等密度为0.5g/cm或密度更 小的阔叶材,如果木破率为100%,横截面上所有胶层的剪切强度应不小于4.0MPa。 所有胶层的平均木破率和任一单值要超过表5中剪切强度对应的木破率。介于表5列出的剪切强 度之间的值所对应的木破率应通过线性插值法获得
表5木破率和剪切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
集成型材试件两端面的总剥离率在5%以下,并且任一胶层的最大剥离长度不大于该胶层长度的 1/4。
含水率应控制在6%~13%。
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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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B/T29399—2012规定的C3类环境使月
用于中、高腐朽区域的木型材应选用防腐木材,质量应符合GB/T22102一2008规定的C3类环境使 用要求。
6. 9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7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7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7.1.1在自然光线下,距试样400mm~500mm目测外观质量,其中,单可视面素木型材按照外观质量 最高等级作为结果;双可视面素木型材按照外观质量次高等级作为结果。 7.1.2锯材缺陷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1mm的游标卡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7.2.1长度(L)采用精度为0.5mm的卷尺测量;型材截面高度(H)和截面宽度(D)采用精度至少为 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在木型材距两端头20mm处与木型材1/2处进行测量,取平均值作为结果。 主要测试尺寸如图2所示。
图2素木型材尺寸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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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倒角(如图3所示)采用R规或专用仪器进行检验,每根型材测点不少于三处。
7.2.2倒角(如图3所示)采用R规或专用仪器进行检验,每根型材测点不少于三处。
直线偏差从相同批次中选取三根型材,切除两端端头,长度为6m;当型材长度小于6m时,截 度为1m的试件。把试样的凹面放在三级以上的标准平台上,用精度至少为0.1mm的塞尺测量 台之间的最大间隙,然后再测量与第一次测量相垂直的面,取三个试样中的最大值。
按GB/T26899—2011中5.1的规定,
按GB/T26899一2011中5.1.1的规定,其中剥离试验按5.1.1.2
应大于土1%。取型材上距端头部位10mm~20mm以上位置为测量点,任选三点,测定的最大值为该部 件的含水率。
7.6.1附着力按GB/T4893.4的规定。 7.6.2外门窗耐冷热循环按GB/T4893.7的规定。 7.6.3耐划痕按GB/T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荷载为1.5N。 7.6.4表面耐磨按GB/T17657—2013中4.44的规定,磨80转。 7.6.5表面耐冷热循环按GB/T17657—2013中4.38的规定。 7.6.6色泽稳定性按GB/T17657一2013中4.31的规定。 7.6.7 表面胶合强度按GB/T15104一2006中6.3.4的规定。 7.6.8浸渍剥离率按GB/T15104—2006中6.3.3的规定,其中剥离试验按6.3.3.4.1
7.6.1附着力按GB/T4893.4的规定。 7.6.2外门窗耐冷热循环按GB/T4893.7的规定。 7.6.3耐划痕按GB/T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荷载为1.5N。 7.6.4表面耐磨按GB/T17657—2013中4.44的规定,磨80转。 7.6.5表面耐冷热循环按GB/T17657—2013中4.38的规定。 7.6.6色泽稳定性按GB/T17657一2013中4.31的规定。 7.6.7 表面胶合强度按GB/T15104一2006中6.3.4的规定。 7.6.8浸渍剥离率按GB/T15104一2006中6.3.3的规定,其中剥离试验按6.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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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29399—2012中的规定
7.9.1甲醛释放量按GB18580的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要求和含水率。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外观质量全数检验,其他检验项目按不同批次、品种、规格随机抽样检验3%,不少于10 批次不足10根则全数检验。
素木型材外观质量按表3分级判定;涂膜型材外观质量按6.1.2判定;覆膜型材外观质量按6.1. 判定;薄木贴面型材外观质量按6.1.4判定;尺寸按6.2判定;含水率按6.5判定。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则判该批合格,
8. 3. 2 型式检验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型材性能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合格;若有不合格项时,应从原批次 中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对该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 项时,则判该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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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型材的可视面应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至少标有标记、外观质量等级、厂名、厂址、电 商标。 .1.2非可视面上沿型材长度方向,每间隔一米至少应具有一组永久性标识,包括商标、规格,
10.1.1型材应捆紧扎牢,用密封防水材料密封包扎。 10.1.2型材应随包装附有合格证书。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重压,应取不少于三支厚度一致垫方,均匀分布垫至型材下方,如有两件 以上叠压存放,垫方应上下对齐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以防材料变型
10.3.1产品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外观质量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10.3.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平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避免受潮、雨林和暴晒。 10.3.3贮存湿度应保持在40%~60%湿度之间,贮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产品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外观质量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平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避免受潮、雨林和暴晒 贮存湿度应保持在40%~60%湿度之间,贮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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