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7005-2008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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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器上应设置自动制动器,使刀具主轴 王足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足够短的时间指: a)小于10s; b)小于启动时间,但不得超过具体机器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对于启动时间大于10s的刀其主 轴
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器上应设置自动制动器,使刀具 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足够短的时间指:
4.4工件的支承和导回
对于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工件的加工应通过工作台、工件安全进给导向板来支撑和把 5防护装置
4.5.1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人这 一防护区域工作时路桥设计、计算,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 联锁。 4.5.2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 4.5.3防护装置应能抗御由机器部件、工件、折断的工具、喷射的固体的冲击,以及由操作者等引起的 冲击。
4.6.2吸尘设备的风速为20m/s(对于含水率小于18%的木屑)和28m/s(对含水率大于等于18%
防止和降低爆炸和燃烧危险的预防措施是: 阻止或减少粉尘和木屑堆集在机器上或机罩内: 使用符合第4.1.5和4.1.6规定的电气设备; 使用符合第4.6.3的吸尘设备。
5木工机械的特殊安全要求
5.1.1术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直防护罩。 5.1.2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 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5.1.1术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直防护罩。 5.1.2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 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5.1.3吊截圆锯机、万能摇臂圆锯机应设置能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部的防护装置,并应能控制锯屑 不往操作者方向排出,锯片下部暴露部分不应大于加工件厚度10mm。在可能情况下,该防护装置应 能随加工件厚度的变化面自动调整。 5.1.4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 向防护挡板。
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得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原始位置上。 5.1.6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5.1.7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5.1.8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 2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5.2.1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 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同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 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 5.2.2机器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5.2.3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s。 5.2.4机器上应设置清除黏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屑、树脂等黏着物的装置。 5.2.5带锯条的厚度应根据带轮的直径规格来选择,不应小轮径选用大厚度的锯条。 5.2.6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得超过3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1/5 以上。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距中央。锯条接头搭接 时搭接宽度应视锯条的宽度和厚度而定,一般为9mm~11mm。 5.2.7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3. 1木工平创床
5.3.1.1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导向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5.3.1.2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在导向板前面,应设置固定在机器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 置来防护。防护装置的类型可选择桥式防护装置或扇形板式防护装置。 5.3.1.3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从导向板后面进人刀轴,应设置固定在导向板上或是固定在导向 板支承上的防护装置来防护。防护装置应设置为: 随导向板移动; 一能覆盖力体的全长和直径。 5.3.1.4刀具的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防护罩。 5.3.1.5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操作的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5.3.2单面木工压创床
2.1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常闭式结构的指形止逆器;机器的工件输入端 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设置在切削深度限位器上方的运动零部件区域时,应通过固定式的防护装置或在打开位置固定的联锁 活动式防护装置得到防护。 5.3.2.3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人这一防护区域进行维修或调 整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5.3.2.3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人这一防护区域进行维修或调 整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5.3.2.4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5.3.2.4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5.3.3护指键式和护置式木工平刨床
5.3.3.1机器上旋转刀轴应设置防护罩,
5.3.3.2护指键式结构:相邻护指键的间距不得大于8mm。切削时仅打开与工件宽度相应的部分, 其余的护指键仍留原位。留在原位的护指键应能自锁或已被锁紧。打开的切削通道的宽度大于工件宽 度8mm时,充许用导向板将侧隙调至8mm以下。 5.3.3.3内护罩式结构:不参与切削的刀轴部分应由其他形式的辅助防护装置(如护板)盖住。且辅助 的防护装置应始终与工件接触,不能接触的边缘距离在工作台开口区内应小于8mm。 5.3.3.4必须设有一个从前进给端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5. 3. 4 三、三、四面木工创床和铣床
5.3.4.1水平刀轴、立轴、送料机构、链传动、带传动等装置的外露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 5.3.4.2二面木工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5.3.4.3机器的进给一端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进给机构压紧可靠的机器除外)。 5.3.4.4机器上的刀具不参与切削部分应设置与加工工件宽度相适应的可调式防护罩完全罩住、 5.3.4.5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5.4.1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5.4.2开样机的铣削头和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将不参加切削的圆周完全罩住。手动进料开样机应在 定位夹具上装有紧固或压紧装置。 5.4.3样槽机的工件夹紧机构的螺钉头不得外露。 5.4.4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5.5.1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 5.5.2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5.5.3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必须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 其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3/4(辅助导向板的长度之和不应比工作台长度小100mm以上)。 5.5.4机器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并应确保切断动力后制动持续时间小于10s。 5.5.5机器应设置固定主轴的让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5.6.1利用顶尖带动棒料的木工车床应在棒料上方设置活动式防护罩,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5.6.2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不允许车刀悬空作业。 5.6.3圆棒机的切削头及棒料坏都应设置防护罩及挡板。 5.6.4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5.6.5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据纠装置
5.7.1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况下不产生倾斜或升降。 5.7.2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安装仿形销轴和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5.7.3机器上刀具的防护罩应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1/2以上(操作者 周表面。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周表面。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7.2.4木工机械安装应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
7.3木工机械的操作安全
7.3.1木工机械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木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木工机械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 全操作规定使用木工机械。 7.3.2木工机械操作者在工作前应仔细检查工位是否布置妥当、工作区域有无异物,经确认无误后方 可启动木工机械。 7.3.3木工机械操作者在工作前,应将机器空运转3min~5min。 7.3.4木工机械操作者操作之前应检查被加工木材是否有钉子或其他硬物夹入。禁止加工胶合未完 全干的木材。 7.3.5不准在木工机械运转中或已切断电源但其仍在惯性运转时,将手伸到刀具刃部位取木材、清理 机器、剔除木屑木块 7.3.6木工机械在启动和运行时需要多人辅助或同时操作的辅助设备,在每天工作开始、换班启动及 停机后重新启动时,应在机器启动前发启动信号。 7.3.7木工机械有多人操作时,必须使用多人操作按钮进行工作。 7.3.8木工机械在检修和刀具调整、拆换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机器起动开关处挂告示牌,并用醒目字 体标注“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启动开关,
7.3.6木工机械在启动和运行时需要多人辅助或同时操作的辅助设备,在每天工作开始、换班启动及
8.1.1木工机械在运行时应禁止非操作人员或非维修人员接触机器。 8.1.2不准拆除有关安全标准和本标准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 8.1.3操作过程中,操作者应注意木工机械的工作状态。发现机器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并 停机修理。 8.1.4在对本工机械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机器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时,必须立即停 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8.1.1木工机械在运行时应禁止非操作人员或非维修人员接触机器。 8.1.2不准拆除有关安全标准和本标准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 8.1.3操作过程中,操作者应注意木工机械的工作状态。发现机器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并 停机修理。 8.1.4在对本工机械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过程中镀铬标准,发现机器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时,必须立即停 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8.2.1使用中的木工机械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经过检查的木工机械,应在机器明显处设 标志,并标明检查日期。 8.2.2木工机械定期的安全检查应由经过相应培训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中若发现异常情 停机修理。应保存定期安全检查和修理记录
用户应任命安全管理人员,无论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确保:
用户应任命安全管理人员,无论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确保: 8.3.1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8.3.2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木工机械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3.3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下列职责:
b)检查木工机械的安全使用; c)制止违反安全规程和安全守则的操作; d)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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