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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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T 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3.5.3无障碍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因场地受限无法合理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时,才可

    降平台解决高差; 2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20m,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工程规范, 乎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规定; 3应采用防止人员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5.5无障碍电梯外呼面板旁宜设置呼叫求助按钮,呼叫求助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10m,且应设置盲文标志。

    3.6.1非内部使用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 .6.2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6.3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不宜有高差。门口无法避免 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3.6.4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手动门和无障碍设施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通行流线上不应采用弹簧门,不宜采用全玻璃门; 2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单扇开启 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设置双扇门时应保证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满足上述规定: 3在门扇内外应留有供轮椅回转的空间; 4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条件允 许时,墙面宽度不宜小于500mm; 5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执手,并宜在关门侧设置横执把手。执手应保证单手握差 可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6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3.6.5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自动门和无障碍设施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手动启闭装置前应 没置长度不小于500mm提示盲道; 3手动启闭装置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门扇的开启。 3.6.6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与玻璃隔断应有显著的视觉区分,玻璃隔断也应采取醒目 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 3.6.7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3.6.8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安装闭门器时,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 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5秒。 3.6.9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门的下部宜安装350mm高的护门板,应在可视高 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1应选用安全坡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开应设置醒自的防撞提示措施; 2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与玻璃隔断应有显著的视觉区分,玻璃隔断也应采取醒目 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 3.6.7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3.6.8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安装闭门器时,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 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5秒。 3.6.9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门的下部宜安装350mm高的护门板,应在可视高 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3.7.1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扶手,儿童较多的场所的扶手, 应设置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7.2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3.7.3轮椅坡道的扶手,以及满足通用设计要求的楼梯和台阶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 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7.4扶手应固定且安装坚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0mm~50mm 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0mm~50mm,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7.5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室外扶手的材质应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7.1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扶手,儿量较多的场所的扶手 应设置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7.2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3.7.3轮椅坡道的扶手,以及满足通用设计要求的楼梯和台阶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 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7.4扶手应固定且安装坚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0mm~50mm 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0mm~50mm,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7.5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室外扶手的材质应选用防滑、热情性指标好的材料。

    3.8.1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其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3.8.2盲道上空不应有低于2.00m的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应避开 盲道。

    3.8.1盲道按具使用功能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首道,其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3.8.2盲道上空不应有低于2.00m的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应避开 盲道。 3.8.3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行进盲道的宽度应为250mm~600mm; 3行进盲道应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600mm处或距树池边缘250mm~600mm处设

    3.8.3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行进盲道的宽度应为250mm~600mm; 3行进盲道应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600mm处或距树池边缘250mm~600mm处设 置

    4无树池时,如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如行进盲 道比路缘石上沿低,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 3.8.4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且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 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小于135度的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8.5盲道的铺装颜色或亮度应与周边地面铺装有较大对比。室外以灰色调为主的人行道铺装,盲道 应为中黄色。其他情况,宜采用中黄色。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盲道铺装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

    4.1.4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开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5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通行设施的地面应符合下列

    1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时,应以斜面过渡; 4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室外宜提供遮雨措施。 4.1.6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2.1场地的主要人行出人口应与周边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4.2.2场地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宜分流,应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4.2.3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在人行道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4.2.4活动场地和人行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2.5休息座椅宜设置靠背和扶手,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6绿化景观和室外活动场地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 4.2.7大型公共建筑和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建筑场地内的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 径,连接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并保证行走安全便捷,盲道应符合本标准 第3.8节的规定。

    4.2.1场地的主要人行出人口应与周边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4.2.2场地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宜分流,应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4.2.3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在人行道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4.2.4活动场地和人行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2.5休息座椅宜设置靠背和扶手,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6绿化景观和室外活动场地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 4.2.7大型公共建筑和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建筑场地内的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 径,连接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并保证行走安全便捷,盲道应符合本标准 第3.8节的规定。

    4.3.1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50辆~100辆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残疾人集中的建筑类型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3.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能够通过无障碍通行流线到达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 4.3.3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3.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两侧应保证至少一侧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宜在两侧均设。轮 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 衔接。 4.3.5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4.3.6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开应设置引导标识 4.3.7停车场(库)的入口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之间应设置引导标识。 4.3.8配置充电桩的停车场和车库宜至少有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4.4.1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三种出入口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4.2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有地形限制时,应提供其他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 设置引导标识。 4.4.3大型公共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至少有一处应为平坡出入口。 4.4.4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无障碍需求集中的建筑,小汽(客)车的上客区和落客区应设置无障碍小汽 (客)车上客区和落客区。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区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和 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4.4.5设有闸机、自动检票设施以及探测仪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4.6无障碍出入口前设置车档时,车档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4.4.7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铺地材料应固定牢固,避免卷边,并不应妨碍轮椅的移动。 4.4.8建筑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无障碍出入口雨逢挑出的长度宜覆盖整个平台。 4.4.9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 应小于1.50m。 4.4.10天型公共建筑的无障碍出人口应设符合本标准第3.6节要求的门,且宜设自动平开门 4.4.11无障碍出入口的门斗内应设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4.5.1建筑内设置电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客用电梯应至少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当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条件受限时,应至少设置 台无障碍电梯 2无障碍电梯应能够到达主要公共空间和功能空间 3当建筑内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时,每个主要功能分区宜至少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电梯应能够单独控制。 4.5.2未设电梯的功能分区的主要楼梯和台阶,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3.4.3条的规定, 4.5.3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公共走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的外缘应通过设置视觉对 比使人能够清晰识别;当高差大于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宜同时设置台阶。 4.5.4室内公共走道两侧的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4.5.5在无障碍需求集中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走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扶手,扶手应符合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 2走道内的阳角宜做抹角或者设置护角; 3走道两侧墙面宜设置350mm高的护墙板或踢脚

    4.5.1建筑内设置电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客用电梯应至少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当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条件受限时,应至少设置 1台无障碍电梯; 2无障碍电梯应能够到达主要公共空间和功能空间; 3当建筑内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时,每个主要功能分区宜至少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电梯应能够单独控制。 4.5.2未设电梯的功能分区的主要楼梯和台阶,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3.4.3条的规定, 4.5.3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公共走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的外缘应通过设置视觉对 比使人能够清晰识别;当高差大于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宜同时设置台阶。 4.5.4室内公共走道两侧的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4.5.5在无障碍需求集中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走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具有人员可进人的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人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 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5.1.2具有人员可进入的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应保证管理人员能从外面打开 5.1.3具有人员可进入的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不同障碍类别的人员识别和使用的 救助呼叫装置

    5.1.4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时,应以斜面过渡: 4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1.5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使用高度应为 0.85m~1.10m。 5.1.6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动。 5.1.7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安全抓杆应防滑,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 应小于40mm 5.1.8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1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时,应以斜面过渡 4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1.5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使用高度应为 0.85m~1.10m 5.1.6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动。 5.1.7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安全抓杆应防滑,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 立小于40mm

    0.85m~1.10m 5.1.6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动。 5.1.7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安全抓杆应防滑,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 应小于40mm 5.1.8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5.1.7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安全抓杆应防滑,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 应小于40mm 5.1.8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5.2.1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 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形抓杆,宜设置U形抓杆,两侧安全抓杆的间距应为700mm~750mm; 2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应高于坐便器上沿 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3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应高于坐便器上沿250mm~350mm, 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 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4坐便器冲水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且便于操作,宜设感应式自动冲水装置: 5取纸器中心线应位于坐便器前端不超过250mm处,取纸器出口距地面高度应为500mm~ 1000mm; 6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且 不应与安全抓杆互相影响使用。

    5.2.2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550mm,间距为6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900mm 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支撑安全抓杆宜与小便器下口前缘距墙 距离一致。

    5.2.3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2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00m; 3宜设置安全抓杆; 4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5.2.4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坐台中心线距侧墙L型安全折杆中心线应为400mm~500mm。浴间坐台应保证 坐姿易于控制淋浴开关及使用手持喷头; 4淋浴间内墙面宜设置便于扶靠的双层扶手,双层扶手应符合本标准第3.7.1条的规定: 5在浴间坐台侧墙,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应高于浴间坐台上沿250mm~350mm, 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浴间坐台前端200mm300mm,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6淋浴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

    1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2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00m; 3宜设置安全抓杆; 4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5.2.4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坐台中心线距侧墙L型安全抓杆中心线应为400mm~500mm。浴间坐台应保证 坐姿易于控制淋浴开关及使用手持喷头; 4淋浴间内墙面宜设置便于扶靠的双层扶手,双层扶手应符合本标准第3.7.1条的规定 5在浴间坐台侧墙,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应高于浴间坐台上沿250mm~350mm, 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浴间坐台前端200mm~300mm,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6淋浴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

    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5.2.5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益设不小于1500mmx800mm的净空 2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洗浴坐台旁的安全抓杆宜为L型,竖杆位于浴盆 外沿附近。

    5.2.6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7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

    公共卫生间(厕所)、无障碍厕所和家庭卫生间

    5.3.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盆和婴儿打理台,宜设置儿童座便器、小便 器和洗手台。男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宜设置婴儿打 理台、儿童座便器、小便器和低位洗手台; 2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3.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2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3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4宜设置婴儿安全座椅。 5.3.3无障碍厕所、家庭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家庭卫生间的面积不应小于6.50m; 3无障碍厕所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 置,宜设置儿童安全座椅、多功能床 4家庭卫生间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儿童座便器、儿 童安全座椅和救助呼叫装置等设施,宜设置儿童小便器、多功能床 5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 6多功能床长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应为400mm~450mm 7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8门口及内部不应有高差。

    5.4.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5.4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 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淋浴间入口如需遮蔽时应采用活动门帘。 5.4.2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设置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 5.4.3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的开关装置和底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3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x×800mm的净空 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淋浴间入口如需遮蔽时应采用活动门帘。 5.4.2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设置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 5.4.3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的开关装置和底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5.5.5家具和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病房门、卫生间的门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门口不应有高差。 5.6.2病房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有轮椅回转空间。 5.6.3病床应符合本标准第5.5.6条的规定。 5.6.4病房地面应采用防滑、静音、便于轮椅使用的材质。 5.6.5病房内储物柜,拿取高度不宜高于1.20m;开关、插座及其他控制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5.10 条的规定。 5.6.6病房内的卫生间,宜符合本标准第5.5.3条的规定。淋浴间宜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宜 用帘子进行软分割,并留出护理者操作空间。 5.6.7病房的窗台高度不宜大于0.80m,窗应根据相关标准设有安全防护设施。 5.6.8开关等设施旁边宜设有较大字体标注。

    5.6.1病房门、卫生间的门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门口不应有高差。 5.6.2病房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有轮椅回转空间。 5.6.3病床应符合本标准第5.5.6条的规定。 5.6.4病房地面应采用防滑、静音、便于轮椅使用的材质。 5.6.5病房内储物柜,拿取高度不宜高于1.20m;开关、插座及其他控制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5.10 条的规定。 5.6.6病房内的卫生间,宜符合本标准第5.5.3条的规定。淋浴间宜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宜 用帘子进行软分割,并留出护理者操作空间。 5.6.7病房的窗台高度不宜大于0.80m,窗应根据相关标准设有安全防护设施。 5.6.8开关等设施旁边宜设有较大字体标注。

    6.1.1应按照需求合理配置无障碍服务设施,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服 务系统宜满足通用设计的原则。 6.1.2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包括售票处、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 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等。 6.1.3应在无障碍出入口处设置无障碍服务设施位置示意图。 6.1.4无障碍服务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6.2.1应在无障碍出入口处设置公共接待、休息区域的引导标识,并以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 6.2.2服务性公共建筑的公共接待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同时满足人站立和坐姿时使用,接待台的一部分应为低位服务设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8 条的规定; 2应提供易于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获取的建筑物使用信息,并应符合本标准 第7章的有关规定; 3银行柜台、售票处、询问处、酒店大堂柜台等宜部署助听辅助系统 4宜设置轮椅暂存和租借处。 6.2.3公共休息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性公共建筑的公共休息区内应设无障碍休息区: 2长度大于50.00m的公共走道内应设无障碍休息区; 3无障碍休息区应设轮椅停驻位,同时应设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

    6.23公共休息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每个面向公众或有无障碍需求的楼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组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男、女公共卫生 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大型公共建筑应在 每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当需求明确时,应保证每15个

    有需求的人不少于1个无障碍大便器和1个无障碍小便器。 6.3.2建筑中设置公共浴室时,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 设置无障碍更衣室和无障碍厕所。 6.3.3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母婴使用的公共建筑内应配置母婴室; 2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 3内部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桌椅、挂衣钩、插座等必要的家具和设施,宜设置冰箱、微 波炉等; 4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6.3.3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间以下,至少应设置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间~200间,至少应设置2~3间无障碍客房; 3201间~300间,至少应设置3~4间无障碍客房; 4300间以上,每增加100间,增设1间无障碍客房, 6.4.2无障碍客房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以 无障碍通道连接。

    6.5.1以下场所设有固定的观众席位时应设置轮椅席位及相关无障碍设施: 1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观演场所; 2体育场馆; 3公共会议室、报告厅、法庭等宣讲场所。 6.5.2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101~400座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 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增设1个轮椅席位;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席位处应设置 1:1的陪护席位。 6.5.3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6.5.4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6.5.5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 设施连接。 5.5.6设置多个轮椅席位时,宜分散到能够保证观看视野的不同区域, 6.5.7公共观演/会议场所应为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6.5.8宜提供导盲犬需要的空间和设施

    6.5.5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 设施连接。 5.5.6设置多个轮椅席位时,宜分散到能够保证观看视野的不同区域, 6.5.7公共观演/会议场所应为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6.5.8宜提供导盲犬需要的空间和设施

    宜分散在不同的区域。 6.2餐桌平行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900mm; 2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3有餐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4宜提供导盲犬需要的空间和设施

    7无障碍信息交流与智慧服务

    7.1.1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通行流线及无障碍设施 的位置和方向。 7.1.2室内外的视觉信息标识应满足弱视群体和老人的需求。文字信息应采用易于阅读的字体和字 号,图形信息应易于理解。 7.1.3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 任何方式挡。 7.1.4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如果有两条以上到达目的设施或服务的路径时,应标明无 障碍通道,非无障碍通道的信息提示标识中应指示出无障碍通道的方向。 7.1.5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易于辨识的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7.1.6视觉障碍者使用较多的公共建筑宜设置触觉或听觉导向标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的有关规定。

    7.1.1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通行流线及无障碍设施 的位置和方向。 7.1.2室内外的视觉信息标识应满足弱视群体和老人的需求。文字信息应采用易于阅读的字体和字 号,图形信息应易于理解。 7.13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坐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 王何方式通挡。 7.1.4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如果有两条以上到达目的设施或服务的路径时,应标明无 障碍通道,非无障碍通道的信息提示标识中应指示出无障碍通道的方向。 7.1.5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易于辨识的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7.1.6视觉障碍者使用较多的公共建筑宜设置触觉或听觉导向标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的有关规定。

    键的通用的电脑键盘或T9键盘,则无需配盲文,否则应配有盲文;当采用触摸屏键盘应支持用户 在语音提示下操作,并用语音方式播报操作结果;键盘的文字大小显示效果应不小于印刷文字4号 ; 4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个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设置读屏软件和 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提供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 机不应少于20%

    7.3.1公共建筑设置门禁时,安装门禁的出入口、门以及门禁设备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 人士的安全方便出行。需刷卡的门禁宜设置低位刷卡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并宜 没置长度不小于500mm提示盲道, 7.3.2公共建筑室内空间设置智能灯具、智能操控面板等智能化硬件设施时,应易于不同障碍类别的 人员识别和使用。 7.3.3大型公共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管理平台应包括无障碍服务的相关内容,应具备以下功能: 1应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士及建筑内部的服务机构操作和应用; 2应体现公共建筑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名称、位置和数量,并可通过易于不同障碍类别的人员识 别和使用的智能终端进行查询和服务。无障碍导航应具备语音导航及文字、图示导航多种模式; 3应具备与城市管理信息同步的功能,可以提供线上查询和预约的功能,并实时进行相关信息 发布,信息发布模式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使用: 4应具备火警、匪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功能,提供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满足残疾人、

    8各类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8.0.1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8.0.2教育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表8.0.2教育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表8.0.3医疗、康复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

    表8.0.4体育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8.0.5文化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文化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8.0.6商业服务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0.6的规定:

    8.0.6商业服务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0.6的规定:

    1)在到达盲人图书室前的流线上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或提供智 慧导航服务和提示盲道; 2)应配备助视阅读设备。 2区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辅助阅读 设备,如:大字阅读设备、语音读报系统等。 3应为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提供方便获取信息的设施或设备 (如:语音导览机,助听设备等),应提供音频、图像、文本等 多种方式解释展览的内容。 4演出的信息应方便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获取

    iso标准表8.0.6商业服务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

    2.0.10通用设计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提出的,其原始定义为:“与性别、年龄、能力等差异无 关,适合所有生活者的设计。”1998年,国际通用设计中心将其再次修正为:“在最大限度的可能 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使用方便的环境或产品设计。”本条术语参考了此定 义。

    3.2.1当坡度不是很缓时,如坡道形式为曲线形,会增加乘轮椅者在坡面上行驶由于重心产生倾斜而 引发摔倒的风险。 3.2.2轮椅坡道由起点、坡段、坡段中的休息平台和终点组成。

    第1款因为通用设计的要求,现在国际上对于轮椅坡道的要求有坡度更缓的趋势,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放缓轮椅坡道的坡度,以保证更加安全和便利的使用。 第2款坡度及坡段提升高度共同决定了坡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例如在坡度为1:14时,每段 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即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大于10.5m,否则应设休息平台。 3.2.3设置扶手或栏板时,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为两侧扶手或栏板内皮之间的可通行的最小净宽度。 3.2.5扶手是保证行走安全的重要设施。在条件允许时,考虑不同身体状况人士的使用,鼓励轮椅坡 道均设置两侧扶手。考虑到不同的项目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本条分等级提出扶手设置要求 3.2.6轮椅坡道的临空侧采取的安全阻挡措施,可为以下做法中的至少一种: 1坡道面和平台面从扶手外边缘向外扩宽300mm; 2坡道和平台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3坡道和平台设置距离坡道面和平台面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 3.2.7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的宽度相对应指的是以整块提示盲道砖连接覆盖坡段可通行的宽度, 如坡段宽度为1.2m,提示盲道砖的宽度为250mm时,铺设4块盲道砖,提示盲道与梯段两侧边缘 间距100mm 3.2.8遇到雨雪天气,室外的轮椅坡道坡面湿滑,易发生危险。有条件的情况下,其上方设置雨篷 能够很大程度地防止危险的发生

    3.3.4现状中三面坡缘石坡道的侧面坡经常出现过陡的错误,容易引起跌倒。

    3.3.4现状中三面坡缘石坡道的侧面坡经常出现过陡的错误广场标准规范范本,容易引起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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