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001-2017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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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3/001-2017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 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辑 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 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人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指定厚度的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单位为kg/m
文化标准2.0.6热惰性指标 (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 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 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lx,1lx=1lm/m
2.0.8照明功率密度(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 单位为W/m。
2.0.9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 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 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 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架空层中,净高超过2.5m的可穿越式通风部分的建筑面积 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3.0.1 设计供暖时,居住空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 20℃。 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 规定:
表3.0.2长期逗留区域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2短期逗留区域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可在长期逗留区 域参数基础上适当放低要求,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宜在长期逗 留区域基础上提高2℃,冬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宜在长期逗留区 域基础上降低2℃。 3.0.3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其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照换 气次数法确定。
表3.0.3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4. 1. 1 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立面设计应结
4.1.1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立面设计应结 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物的间距、体形、朝向等进行优化设计, 充分考虑建筑物获得良好日照与自然通风,合理组织绿地和水 域,减少硬化地面,改善居住小区室外夏季热环境,减少冬季不 利风向影响
4.1.2建筑的主要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住空间朝南或南偏东15°至南 偏西15°范围,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范围; 2居住空间不应在东、西向开设外窗,否则应设置活动外 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屋顶透明部分应采取通风遮阳措施。 4.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表4.1.3的规定
表4.1.3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4.1.4户型设计应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 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有供暖空调时应保证必要的卫生通风 换气。 1应分户设计自然通风气流路线,确定自然通风的进、排 风口位置; 2优先采用外窗作为自然通风进、排风口,外窗可开启面 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12;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并保证非供暖空调时段的 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
3不设新风系统的供暖空调房间应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最小净面积Smin按附录A计算;4宜为过渡季和夏季采用电风扇降温提供条件。4.1.5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改善室内采光效果。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基础上不宜加大外窗面积。4.1.6采用分体式空调器和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时,应设置或预留空调器和热水器室外机及热水器水箱的位置和条件,并应符合附录B规定。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3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表4.2.1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K)和热情性指标(D)的限值传热系数K[W/(m·K)]围护结构部位热情性指标热情性指标D<2.5D>2.5屋面0. 60.8外墙0.81.1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 0体形系数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2. 0≤0.40外走廊隔墙2.5(通往封闭空间)户门(含阳台门非透明部分)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应符合本标准表4.2.2的规定屋面0. 50. 6外墙0.60.9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 0体形系数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1.8>0.40外走廊隔墙户门(含阳台门非透明部分)2.5(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应符合本标准表4.2.2的规定6
4.2.2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2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太阳得热 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 太阳得热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限值
的范围 “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北”指从北偏东60°至偏西60°的 范围; 2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外遮阳构件的 遮阳系数,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附录C计算; 3居住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装置; 4窗墙面积比≥0.45时,居住空间的外窗均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装置,
注:1表中的“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 “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北”指从北偏东60°至偏西60°的 范围; 2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外遮阳构件的 遮阳系数,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附录C计算; 3居住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装置; 4窗墙面积比≥0.45时,居住空间的外窗均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装置。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体形系数应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确定; 2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计算; 3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2.1的限值要 求,但热情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外墙、屋面的面密度 200kg/m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 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常用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按附录F取值; 6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各朝向分别计算:
7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和 光透射比可按本标准附录G选用
4.3.1建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同时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各朝 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 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外遮阳的要求。采用了卷帘、中空 玻璃内置遮阳、百叶等的外窗传热系数按表4.3.1进行修正,
表4.3.1正面活动外遮阳外窗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4.3.2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3.3 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有保温层的通风坡屋面。 4.3.4 建筑外墙宜兼顾冬季保温与夏季隔热要求,东、西外墙
4.3.2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50176的规定。建筑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保温措施: 1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2宜采用外保温或自保温体系,不宜采用内保温体系; 3宜采用垂直绿化、遮阳、通风隔热等措施; 4采用多孔材料保温外墙时,应进行冷凝验算。 4.3.5外墙和屋顶中的接缝、混凝土、嵌入外墙的金属等构成 的热桥部位应作保温处理,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空气露点温 度并减少附加传热损失。 家
的热桥部位应作保温处理,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空气露点温 度并减少附加传热损失。
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防水密封胶填缝和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 浆填(嵌)缝。室外窗台宜采用金属成品窗台板,坡向室外并设 置滴水。
4.3.7楼梯间、走廊、电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宜采用可开启
4.3.7楼梯间、走廊、电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宜采用可开启 的外窗。
5.1.1供暖空调的系统方案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
价综合考虑确定。 5.1.2 具备下列条件时,居住建筑可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 1 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 2 建筑附近有可集中利用的余热: 经技术经济分析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更为节能的其他 情形。 5.1.3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的建筑应对每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冬
1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冷、热源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 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循环水泵及辅助加热设备的耗电量; (3)集中供冷(热)系统的供冷(热)量; (4)补水量。 2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和热源人口 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装置。 5.1.5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宜采用变流量冷、热水系统和冷却水 系统。 5.1.6采用分散式(户式中央)空调器(机组)进行供暖空调 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 定值;采用燃气为能源的家用供暖设备时,燃气设备的热效率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采用集中空调供热
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
5.1.7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供暖系统,
5.1.7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供暖系统。
1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弯头及配管 长度; 2房间空调器的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5m;多联机空调系 统配管等效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5.1.9连续使用的房间宜采用辐射供暖空调或对流辐射相结合 的供暖空调方式;间歇使用的房间宜采用对流式供暖空调方式。 5.1.10采用辐射供暖空调的建筑,热(冷)媒应按房间独立设 置回路,每个房间应能单独控制。 5.1.11供暖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装置,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带 热回收功能的新风、排风双向换气装置
5.1.12大型公用地下停车场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月
风机设置定时启停(或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 行自动运行控制
6.1.1给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6.1.2住宅小区引人管、入户管应设置水表,住宅公共区域用 水应分类设置计量水表,水表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6.1.3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保证设计 工况下水泵处在高效区。水泵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 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 价值。 6.1.4卫生器具及其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 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有关规定。 6.1.5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的补水管、高位水箱供水 的出水管宜设置水素
50555的有关规定。 5.1.2住宅小区引人管、人户管应设置水表,住宅公共区域用 水应分类设置计量水表,水表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6.1.3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保证
工况下水泵处在高效区。水泵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 价值。
6.2.2应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
6.2.2应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
1有条件设置高位水箱的地方,宜采用高位水箱和定速水 泵联合供水的给水方式: 2市政条件许可的地区,宜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3采用变频调速供水的给水方式时,宜采用恒压变量供水。 6.2.3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
列规定: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分区内压力较高的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 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2.4居住建筑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6.3.1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时,换热站宜靠近热水用水
天的用水点,距离远的用水点宜选用局部加热系统。 5.3.2应根据使用特点、耗能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 等因素合理选择水加热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效率高、燃烧充分、换热效果好、容积利用率高、 节水; 2被加热水侧阻力损失小,直接供给生活热水的阻力损失 不宜大于0.01MPa; 3水加热器的热媒人口管上应配置自动温控装置: 4汽一水热交换器的蒸汽冷凝水应回收再利用或循环使用 不得直接排放。 6.3.3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系统分区应一致; 2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在配水支管 上设可调式减压阀等减压措施,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 平衡; 3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1MPa; 4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5.3.4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循环系统: 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或 干管、立管和支管的热水循环; 2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时,支管长 度大于15m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循环泵:
3全日集中供应热水的循环系统,支管长度不宜大于8m。 6.3.5热水循环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循环效果,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同程布置; 2当采用同程布置有困难时,热水回水干管、立管可采用 限流调节阀、温控阀、导流三通等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 3当热水配水支管较长不能满足本标准6.3.4条第3款的 要求时,宜设支管循环,或支管采取自控电伴热措施; 4当采用减压阀分区供水时,应保证各分区的热水循环; 5当采用热水贮水水箱经热水加压泵供水的集中热水供应 系统时,循环泵可与热水加压泵合用,回水干管可设温控阀或流 量控制阀控制回水流量。 6.3.6热水系统管道和设备应做保温,保温层厚度应经计算确 定,并不低王附录H的规定
6.4.1公共场所卫生间宜采用节水控制方式,如脚踏开关、红 外感应水嘴和感应式冲洗阀小便器、感应式大便器等节水器具。 6.4.2不得使用一次冲水大于6升的大便器,
6.4.2不得使用一次冲水大于6升的大便器。
7.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 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7.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2.1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7.2.1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7.2.2应进行电力负荷计算,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宜保证变压器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变配电所以靠近质荷中心,尽可能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 长度; 2 配电系统宜三相平衡,三相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3变压器低压侧宜设置集中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7.3.1室内照明的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公共区域宜符合其 且标值。
7.3.2建筑夜景照明的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7.3.3设计选用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 节能评价值。
7.3.4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一般照明应选择光效较高的光
2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3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 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4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 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5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长寿、稳定的 光源,避免光污染
3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 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4蔬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 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5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长寿、稳定的 光源,避免光污染。 7.3.5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 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 有关规定; 2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 化物灯及高压钠灯一般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 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 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1照明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合理分区、 分组控制; 2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公共卫生间、停车库等 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等节能控 制措施; 3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 4庭园照明以及道路照明,应采用时间或光电自动控制。
7.4.1应选用低损耗型、高效率变压器,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F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7.4.3电动机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 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规定的产品。 7.4.4长期运行,且负荷波动较大、变化频繁的电动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7.4.4长期运行,且负荷波动较大、变化频繁的电动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7.4.4长期运行,且负荷波动较大、变化频繁的电动
8.1.1建筑的用能应根据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及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安装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选择 适合项目的能源综合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节能和使用可再生 能源。
能源。 8.1.2热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以及太阳能、空 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宜利用空调系统余热,同时 可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8.1.3集中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分类分项计量。
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宜利用空调系统余热,同时 可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8.1.3集中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分类分项计量。
8.2.1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原则,宜充分利用太阳能制 备热水。
.1 备热水。 8.2.2利用太阳能时,宜采用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 且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30%
8.2.3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
1集热器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相邻建筑本体的遮挡。在 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 2不应影响本建筑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应避 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造成光污染; 3系统管道、配电及控制设备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统筹安 排,布置应安全、合理有序,便于安装维护; 4光热构件应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上,应安全可靠且采取 防雷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4太阳能热水设计供水温度,宜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中推荐温度的下限值。 8.2.5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采用自然循环集热系统
8.2.5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采用自然循环集热系统
8.3.1热泵系统的系统能效SCOP夏季不应低于3.0,冬季不 应低于 2. 6,
8.3.1热泵系统的系统能效SCOP夏季不应低于3.0,冬季不 应低于2.6。 8.3.2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的分析和计 算,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取热量和释热量的分析和计算,设计地 热能交换系统。当地热能交换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辅助 冷却或加热措施。
冬季取热造成的地表水体温度的变化,并分析此温度变化对水体 的影响。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时,应符合相关取水规定,确 保有效回灌和不污染地下水源
8.3.4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
8.4.1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宜在空调主机设冷凝热回收, 并用于生活热水系统。
8.4.2利用锅炉或直燃机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设置烟气热回收 装置。
8.4.2利用锅炉或直燃机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设置烟气热
9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
9.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满足各类保护区、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9.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 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土壤等危 害。若存在以上危险源,应采取下列措施: 1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 防护距离控制要求; 2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 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 3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 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9.2.1建设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 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若存在以上污染源,应采取下列措施 1说明污染源类型,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以达到无超标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2在进行场地设计时,应合理设置污染源的区位,以避免 污染源对主要功能区域和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9.2.2场地规划与建筑布局宜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设计,并 采取下列措施: 1竖向设计宜保持场地的土方平衡; 21 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等; 3 当对场地地形地貌改变较大时,采取相应生态修复措施,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日照标准的 要求; 2设计应减少对相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 挡,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9.2.4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9.2.5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之比R≥5%: 2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Rp2<70%。 9.2.6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宜满足下列要求: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人,且有遮阳防雨 措施; 2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 2)采用地下停车库方式时,其配建数量不少于总停车位 的65%; 3)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 4)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5)配置充电装置停车位不低于10%。 9.2.7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宜设有便捷的联系,并满足下列 要求: 1场地出人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 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 的公共交通站点;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 通道无障碍设施连通; 2建筑人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9.2.9场地内宜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小于30%,旧区改建不小于25%;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低于1m,旧区改建不 低于 0. 7m。 9.2.10种植适应当地生态环境条件和体现地方特色的乡土植 物,其占场地全部植物种类及数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 9.2.11宜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并满足下列 要求
9.2.9场地内宜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小于30%,旧区改建不小于25%;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低于1m,旧区改建不 低于0.7m。 9.2.10种植适应当地生态环境条件和体现地方特色的乡土植 物,其占场地全部植物种类及数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 9.2.11宜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并满足下列 要求: 1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地配植乔木不 少于3株/100m,种植区域覆土深度不小于1.2m,排水能力满 足植物生长需求; 2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数量的比例不小于2:3; 3当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时,屋顶绿 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垂直绿化面积 占可种植区域面积的比例不小于15%。 9.2.12场地空间宜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 的场地宜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物,其占场地全部植物种类及数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
安水: 1采用养、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地配植乔木不 少于3株/100m,种植区域覆土深度不小于1.2m,排水能力满 足植物生长需求; 2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数量的比例不小于2:3; 3当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时,屋顶绿 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垂直绿化面积 占可种植区域面积的比例不小于15%。
9.2.12场地空间宜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
的场地宜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 面积之和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人地面生态设施 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3植草砖、透水地砖、透水混凝土等透水铺装面积之和占 硬质铺装地面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9.2.13场地内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
准》GB3096的相关规定,并采取下列措施改善环境噪声状况: 1合理布置建筑总平面,噪声不敏感建筑沿街布置,噪声
敏感建筑远离噪声源; 2将设备机房等内部噪声源集中布置; 3利用景观、绿化带进行隔声降噪。 9.2.14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规定,并满足下列 要求: 1合理布置建筑平面,对室内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功能房间 应远离噪声源布置; 2对室内噪声源采取减振、吸声、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3提高门窗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降低室外噪声 对室内声环境的影响。 9.2.15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 限标准规定。 9.2.16主要功能房间宜有良好的户外视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 距宜大于18m,且无明显视线干扰。 9.2.17建筑内宜设置适宜接近自然的阳台、空中花园等建筑与 外部环境之间的开、半开等过渡空间。 9.2.18幕墙和室外照明设计应采取避免光污染措施,并满足下 列要求: 1透光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 9.2.19降低热岛强度,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宜采取下列措施: 1场地内户外活动区域的有效遮阴面积大于20%; 2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外墙及屋顶采用太阳辐射反 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
1透光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反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
1 场地内户外活动区域的有效遮阴面积大于20%; 2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外墙及屋顶采用太阳辐身 射系数不低于 0. 4 的材料。
动场地,通风架空率不宜小于30%。
9.3.1绿地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喷灌、渗灌或低压管灌 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
9.3.1绿地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喷灌、渗灌或低压管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利用水生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9.3.3宜采用绿色建材。不应采用国家及地方禁止和限制使月 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9.3.4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装饰性构件应结合功能一体化 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纯装饰性构件造价之和不高于单栋建筑工程土建总造价 的2%; 2作为装饰的飘板、格栅、构架等建筑构件应结合遮阳 导风等功能进行设计,或结合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进 行一体化设计,以减少纯装饰性构件的使用; 3不应采用无节能功能的双层外墙(含透光幕墙)。 9.3.5建筑形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优先选用规则的形体。 9.3.6应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有 效节约材料用量
9.3.7混凝土结构设计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月
9.3.7混凝土结构设计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 于4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
的用量占受力普通钢筋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宜低于30%保温标准规范范本,钢结机 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宜低于50%
9.3.9土建与装修工程宜采用一体化设计。
9.3.10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其运输距离宜在距旅
9.3.11对场地内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宜进 行合理改造利用。 .3.12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其产地距施工现场宜在 500km以内
9.3.11对场地内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 行合理改造利用
9.3.13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宜采用预拌砂
房地产项目混凝土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钢结构建筑宜采用耐候结机 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9.3.15当使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时,其重量占
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宜低于10%;当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 的建筑材料时,其重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宜低 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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