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技术规定(试用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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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技术规定(试用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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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快我市房屋建筑设计行业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进程,逐步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
型的施工图审查体系,提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水平,提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综合
效益,促进行业数字化发展,助力建设智慧城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的创
建和交付。工业建筑可参照使用。
1.0.3 民用建筑信息模型的创建和交付,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
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2 几何信息 Geometric Information
表示建筑物或构件的空间位置及自身形状(如长、宽、高等)的一组参数,通常还包括
构件之间空间相互约束关系,如相连、平行、垂直等。
2.0.3 非几何信息 Non-Geometric Information
表示建筑物或构件除几何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如材质信息、功能信息及各种专业参数
信息等。
2.0.4 工程对象 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建筑工程的建筑物、系统、设施、设备、零件等物理实体的集合。
2.0.5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筑信息模型的基本构成,即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
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
2.0.6 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建筑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
2.0.7 交付物 Deliverable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的成果。
2.0.8 协同 Collaboration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及操作的过程。
......4.3.2建筑信息模型均应使用统一的公制单位,常用度量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长度单位为毫米(mm),精确至个位或米(m),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2)标高单位为米(m),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3)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4)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5)角度单位为度(°),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6)质量单位为千克(kg),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7)温度单位为摄氏度(℃),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8)力单位为牛顿(N),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1)长度单位为毫米(mm),精确至个位或米(m),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2)标高单位为米(m),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3)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4)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5)角度单位为度(°),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6)质量单位为千克(kg)装修工艺、技术,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7)温度单位为摄氏度(℃),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8)力单位为生顿(N),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4.4.1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的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4.4.2表达相同工程对象的模型单元命名应具有一致性。 4.4.3项目名称应与规划条件书里的项目名称一致。 4.4.4交付的建筑信息模型文件及CDM数据格式的轻量化模型文件名称应由专业代码、项
目或子项名称、模型范围等字段组成,以半角连字符“”隔开。专业代码应符合表4.4.4 的规定
表4.4.4专业代码
4.5.1项目实施团队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宜建立相应的协同管理制度与保障措 施。 4.5.2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应用的实施流程应符合项目的技术特征、实施节点和任务流转等要 求。 4.5.3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宜采用企业级或项目级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平台。 4.5.4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平台宜便于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的存储、传递、权限的可控及信息的 共享。
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清单》。 5.1.2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应包含表5.2.1中建筑信息模型实施基础应用点,鼓励 实施表5.2.2中建筑信息模型实施推荐应用点 5.1.3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应合理考虑设计阶段与规划阶段的对接,满足设计阶段向施工阶段 的移交,并考虑竣工验收和运维阶段应用的基础需求
5.2.1设计阶段应实施基础应用点如表5.2.1内容所示
2.1建筑信息模型实施
5.2.2设计阶段推荐实施的应用点如表5.2.2内容所示。
2.2建筑信息模型实施
5.3.1《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清单》的内容宜包括项目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实施的 目标、软硬件环境、应用点、模型精细度要求、进度计划、交付成果、协同方法等 5.3.2建筑信息模型创建的基本设置及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定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要求。 5.3.3图纸输出/模型出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在设计阶段应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完成各专业设计图纸的制作。 2)各阶段、各专业的设计图纸应与建筑信息模型保持一致。 3)各专业平面图应基于模型视图制作;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系统图、大样图和场 地竖向图等宜基于模型视图制作。模型视图与其对应的表达的工程图纸如下表所示:
表5.3.1模型视图与工程图纸对应
5.3.4企业在设计阶段宜通过场地模型的建立,对建筑场地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场地分析, 形成场地优化分析报告。 5.3.5企业在设计阶段宜通过建筑信息模型的数字化与参数化模拟功能,实现高效客观的多 方案对比与优化分析依据,形成设计方案比选报告。 5.3.6企业在设计阶段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结合专业分析工具,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 能耗、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性能化分析,并形成性能化分析报告。 5.3.7企业在设计阶段宜基于设计建筑信息模型进行专业内、专业间的综合分析,解决各专 业错、漏、碰、缺同题,形成建筑信息模型综合分析报告。 5.3.8企业在设计阶段宜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对空间区域进行净高分析,形成净高分析优化报 告。 5.3.9企业在设计阶段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的可视化优势,根据项目需求,对项目重点室内 外部位进行可视化漫游分析,形成相关图片文件及视频文件。 5.3.10企业在设计阶段宜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对项目提前进行功能模拟分析,验证和优化设
计成果,形成功能模拟分析视频成果和报告。 5.3.11工程量统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阶段工程量统计数据宜直接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提取。 2)设计阶段工程量统计可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结合专业算量插件进行 5.3.12鼓励和支持其他创新、创效的应用。
6.1.1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精度在满足本章要求的基础上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6.1.2建筑信息模型精细度应由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和模型非几何信息精度组成。 6.1.3本章建筑信息模型精细度表中模型单元几何信息应包括空间位置、尺寸等信息 6.1.4本章建筑信息模型精细度表中模型单元非儿何信息应至少包括表中所列的非儿何信 息。
注:1.表中“·”表示应表达的内容,“O”表示宜表达的内容,“二”表示可具备内容
7.1.1提交交付物时,应确保交付成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7.1.2交付的建筑信息模型需清理穴余的构件、信息、图纸、视口、明细表、图纸等内容 7.1.3交付的设计图纸应与交付的建筑信息模型信息一致。 7.1.4设计交付物命名方式应符合本规定第4章要求
7.3.1设计阶段应提交的交付物应上传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计阶段宜提 交的扩展类交付物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商议交付方式。 7.3.2设计阶段应提交的交付物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交付,提交内容、类型应满足本规定7.2 节的要求。 7.3.3交付物应以约定的数据格式或通用的数据格式交付,保证建筑信息模型的几何信息和 非几何信息有效传递,
7.4.2在建筑信息更新过程中,应保持模型元素的一致性,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7.4.3建筑信息模型可采取模型单元更新、区域更新或版本更新方式。不同更新方式应符合 如下规定: 1)当采用模型单元更新时,应保证更新后的新数据与周边数据的拓扑关系止确: 2)当采用区域更新时,应保证更新后的新数据与周边数据的无缝接边; 3)当采用版本更新时,新版本模型精细度应与上一版模型精细度一致。 4)未做修改更新的模型,应与上一版模型信息一致。
7.5建筑信息模型审查
7.5.1建筑信息模型审查基于CDM数据格式进行景观标准规范范本,审查方式包括人工审查和智能辅助审查 7.5.2建筑信息模型人工审查宜包括模型完整度与准确度、模型精细度(包括几何信息与非 几何信息)、图模一致性等要点的审查。 7.5.3建筑信息模型智能辅助审查要点参见成都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平台的相关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支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者“应符合......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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