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016-2022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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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DX/JS016-2022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

    2.0.10测量计算法measurementmethod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 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 (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指在改造工程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 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 行测评,并编制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3.0.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改善或保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 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稀土标准,降低能源消耗 3.0.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单项节能改造或综 合节能改造。 2左 市格代

    3.0.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宜结合用能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

    .0.4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升展。当结构 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改造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能源审计,且不低于《公共建筑能沥 官计导则》(建办科(2016)65号)规定的二级能源审计时,可参照 造源审计结论。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节能性和经济性等方 口进行综合分析,优先选用安全可靠、对使用者于扰少、对环境污梁 小、工艺便捷、工期短、投资收益比高的节能改造技术。

    3.0.7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量核定,核定结果厂

    .0.8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 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和本 市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0.11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3.0.12节能改造后的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应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管 系统平台。

    查,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应同步实施安全改造 否则不宜开展节能改造。

    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 热水供应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监测与控制系统等。

    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收集下列

    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 历年房屋修及设备改造记录: 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行记录; 4不少于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等能源消费账单。 4.1.4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 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用能管 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建筑 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改造建议 等内容。1 415节能诊断项且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月 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改送 等内容。

    4.1.5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1.5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育 险验标准》JGJ177 的有关规定。

    4.1.6采用的节能检测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宁波市所处气候区和外围

    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宁波市所处气候区和外围护 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 5 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4.2.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查阅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 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建筑室内通风状况,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保温 系统的完好程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 际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 3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自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 4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 断报告。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 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4.3供暖通风空调系统

    3.1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 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空调区域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及空调温湿度控制措施: 2空调系统新风量和新风量调节措施; 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压缩机组结构型式与机组实际性能系数: 4 锅炉运行效率: 5 水系统机房侧各关键点压力分布值及水力平衡状况: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及空调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水系统补水率及水系统管道跑、冒、滴、漏情况; 8 冷却塔的通风散热环境、冷却性能及漂水、补水情况: 9 水泵扬程及流量曲线、运行效率; 10风机配置的流量和扬程曲线、单位风量耗功率:

    11 空调及机械通风系统平衡状况; 12 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 13 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 14 管道保温性能及状况; 15空调区域、风机、能量回收、水系统、冷水机组、热水机组 的联合控制情况

    4.3.2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冷热 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管道的保温 状况等信息; 2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 制策略等信息; 3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根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4.4.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 能诊断: 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3 用电分项计量; 4 无功补偿; 5 供用电电能质量; 6 供配电线路。 4.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香阅踏工图 了解冬气系统的设计情况 了解设备的配

    1查阅竣工图,了解各电气系统的设计情况,了解各设备的酉 置、参数、相应指标及系统控制方法等信息:

    2现场调查,了解建筑物用能状况、使用管理状况、各电气系 统和各设备运行情况及调节控制方式等,并对相应场所环境指标、设 备运行状况进行测试和记录; 3查阅管理和运行记录,分析各系统或设备的运行状况及运行 控制策略等信息: 4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5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系统或设备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提出节能改 造方案并提供各系统的预期节电率指标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

    1 光源、灯具及附件的类型: 照明灯具效率和能效指标: 2 照度值、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和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控制方式; 5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4.5.2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对光源、灯具及附件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查阅产品资料,核 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 2对灯具效率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灯具效率及附件是否满 足能效标准; 3对照度值、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和照明功率密度 值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主要工作场所进行照明质量核验: 4对照明控制方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分区控制,公 共区域控制是否采用有效节能控制方式; 5对利用自然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靠近采光处的灯具能 否在满足照度要求时手动或自动关闭; 6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照明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照明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5.3设置夜景照明的建筑应对夜景照明所采用的光源、灯具及控 制方式进行诊断。

    4.6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

    .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连 节能诊断: (一)给水系统 1 各给水系统的市政直供、加压分区及用水点的水压情况: 2 加压供水设施的选型以及水泵运行效率; 3 各给水系统的分项计量方式; 4 采用水平衡测试法检测建筑/建筑群管道漏损量; 5 给水系统管路的布置方式及给水压力平衡: 6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性能: 7 水箱溢流报警措施: 8用水器具、计量水表、管材、管件以及阀门的选型。 (二) 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形式; 2污水抽升设备形式。 (三)节水系统 1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2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 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是否采用定量或定时等节水措施: 4 绿化灌溉采用的灌溉方式: 5 雨水回收系统使用情况

    4.6.2热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

    1 热源形式; 加热设备的选型; 热水制备设备运行效率或实际性能系数: (二)输配系统 1 循环方式; 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 3 系统的分区、管道结构、敷设方式及保温性能: 4 循环水泵效率; 5 热水供水系统管路的同程布置及冷热水的供水压力平衡 4.6.3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系统安全性、用水量、计量方 式、分区及用水点供水压力、系统组成、设备配置、系统调节控制及 监控方法、热水制备形式等信息;V 2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水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4.7.1监测与控制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 节能诊断: 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3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 4.7.2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变频器型号和参数; 温度、流量、压力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 与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 传感器的准确性; 6 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工作状

    4.8.1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 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分项诊断基础上 进行综合诊断,

    4.8.2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包括

    1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 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 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5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5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1.1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首先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并 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及节能改造内容,并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一 单项判定; 2 分项判定; 3综合判定。 5.1.3节能改造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节能评估资格的单位制 #业洗

    .1.3节能改造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节能评估资格的单位制 节能改造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自评估,保证方案的有效性。节能己 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5.2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5.2.1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或屋面、外墙漏 水等功能缺陷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5.2.2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 范》GB5501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且屋面传热系数限值不满足《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时,宜对相应 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5.2.3 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存在下列情 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60; 2外窗可开启面积低于外窗的30%;

    5.2.1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或屋面、外墙漏 水等功能缺陷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5.2.2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 范》GB5501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且屋面传热系数限值不满足《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时,宜对相应 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5.2.3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存在下列情

    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60; 外窗可开启面积低于外窗的30%; 透明幕墙无开启面积部分或无通风换气装置。 5.2.4 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45时,宜对屋面透

    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5.3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单项判定

    5.3.1 冷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 更换: 冷热源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不能满足现有使用要求或设备运行效率过低 3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5.3.2 建筑采用燃轻柴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 行效率低于表5.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 王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重换,

    3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5.3.2建筑采用燃轻柴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 行效率低于表5.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 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行效率低于表5.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 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2锅炉的运行效率

    .3.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 能系数(COP)低于表5.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 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

    表5.3.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续表5.3.3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W/W)风冷CC≤502.40活塞式/涡旋式或CC>502.56蒸发CC≤502.46螺杆式冷却CC>502.565.3.4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5.3.4的规定,目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5.3.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限值单冷式机组热泵式机组综合部分负名义制冷量类型制冷季节能全年性能系荷性能系数CC (kwW)效比 SEER数APFIPLV7.114.02.402.40风7.128.02.402.247.114.03.44冷7.114.03.045.3.5当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5.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24

    表5.3.5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却水机冷(温)水性能系数(W/W)单位制冷量进/出口蒸汽压型进/出口温度蒸汽耗量温度力(MPa)(℃)(kg/kW.h)制冷制热(℃)蒸18/130.25≤1.43汽0.430/35双12/70.6≤1.33效0.8≤1.31直供冷12/730/35≥1.04燃供热出口60≥0.76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1。5.3.6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空调系统的热源,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4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5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5.3.7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5.3.7的规定,目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表5.3.7冷源系统能效系数(SCOP)综合制冷性能系数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SCOP(W/W)活塞式/水冷CC≤5283.12涡旋式25

    能明显超过冬季供暖所需,且调节措施无法满足系统需要,造成热 水循环泵的功耗偏大时,冷、热水循环泵应分开设置。 5.3.9经技术分析论证,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由于选型偏大、订货 偏离等原因或水泵效率下降造成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 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 应的调节或改造。

    偏离等原因或水泵效率下降造成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 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木 应的调节或改造。

    .3.12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风道系统单位 风量耗功率大于表5.3.12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表5.3.1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5.3.13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 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3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

    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时,或空调系统新回风比无法调整时, 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5.3.15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

    5.3.16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

    1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或冷却能力无法满 足主机正常运行; 出现抽空现象; ? 3 布水分布不均匀或布水器、填料等严重老化; 4 与冷水机组、冷却水泵等相关设备连锁控制无法正常执行: 5 风机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5.3.18交 建筑中的空调系统不具备自动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 改造。 5.3.19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 处未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田位

    5.3.18建筑中的空调系统不具备自动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 改造。 5.3.19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 处未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5.3.20空调水系统与风系统无法联动控制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9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

    5.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5.4.1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后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

    5.4.1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后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 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 行改造;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未采用节能措施的,宜进行改造

    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 仃改造;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未采用节能措施的,宜进行改造。 5.4.2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 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5.4.2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 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5.4.4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 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5.4.5配电线路导线载流量、线路电压损失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选

    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5.4.5配电线路导线载流量、线路电压损失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改造。

    5.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5.5.1照明光源采用淘汰产品时或光源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应进行改造。

    5.5.2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采用淘汰产品时或能效标准低于国家 标准值时应进行改造。

    通用规范》GB55015规定的标准值时,宜进行改造。照明功率密度 值(LPD)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5.5.4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分区、分组、自动控制时,应进 行相应改造。

    5.5.4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分区、分组、自动控制时,应进

    5.5.6当照明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

    5.5.6当照明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 范》GB55016的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5.5.7夜景照明的控制方式未合理设置平时、节假日模式的应进行 改造,未设置定时关闭的宜进行改造。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

    .6.1供水系统使用淘汰产品、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宜进行调节可 节能改造。

    .6.1 供水系统使用淘然广品、 节能改造。 5.6.2 供水系统的实际用水量出现异常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6.3 各供水系统未设置分项计量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5.6.4 各供水系统的分区及用水点的水压难以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进

    5.6.5供水系统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互

    .6.5供水系统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水泵的实 示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节育 收造。

    5.6.6管道和设备的保温存在破损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6.7热水制备设备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止常使用年限,宜进行 组应的节能改造。

    5.6.8建筑采用燃煤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时,宜进行节能

    5.6.9热水供水系统管路难以满足同程布置的要求或冷热水的供水 压力不平衡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5.6.10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用水未循环使用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水景工程用水未循环使用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6.11用水器具性能及配件不符合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64及《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规定的,应进行改造。 5.6.12计量水表选型和设置位置不合理、计量水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规定的,宜进行改造。 5.6.13管材和管件为淘汰产品及出现漏损现象,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应进行改造,

    5.7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5.7.1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 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7.1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 里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7.2空调系统、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 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7.3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止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 立进行改造。

    5.7.4相关工艺调整时,应重新合理设置电动机及启动、控

    .7.4相关工艺调整时,应重新合理设置电动机及启动、控制等方式。

    5.7.5多台电梯集中排列,未设置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

    力扶梯、自动人行步道不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功能的,应控 规定进行节能改造。

    5.7.6现场监测与控制设备及元件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现 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进行改造。

    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7.9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来及以上的大型 公共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未按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时,凡 进行改造。

    5.8.1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 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 行节能改造。

    5.8.2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经节能己

    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 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8.3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 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9.1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通风空调 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测与控 制系统的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 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建筑的全年能耗降低 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6年时,应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5.9.2当公共建筑年能耗指标高于国家、省、市同类型公

    毛定(限)额标准10%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能耗定(限)额标准考栏 不合格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6.1.1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 资质单位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 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6.1.2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宜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及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 6.1.3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 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6.1.4节能改造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外围护结构 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等被动节能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6.1.5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做好对围护结构的防渗 漏处理。防渗漏处理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 JGJ/T 53 的要求。 6.1.6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顶面层的颜色宜采用浅色,或采用隔热反射 涂料,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热辐射的吸收。 6.1.7人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时应综合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优 先选择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材料,宜对拆除的材料进行合理的处理 与回收利用。 6.1.8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绘制主要保温构造做法及重要节 点的设计大样施工图,编制施工方案,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

    1.7人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时应综合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 选择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材料,宜对拆除的材料进行合理的处理 与回收利用。

    6.1.8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绘制主要保温构造做法及重要节

    点的设计大样施工图,编制施工方案,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6.2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

    的性能,并应满足表6.2.1的要求。

    表 6.2.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6.2.2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细则表6.2.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 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也可采用界面 剂或专用粘结剂处理。 6.2.3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 5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6.2.4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 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

    6.2.2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细则表6.2.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

    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也可采用界面 剂或专用粘结剂处理。

    6.2.4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均

    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 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月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采取防潮措施

    6.2.5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

    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培 二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6.2.6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 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和现行行业 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 下列规定: 1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 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 8.0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2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 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处理; 3后置理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 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7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 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屋 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6.2.8楼板或架空楼板保温改造时保温系统应与基层结合牢固,不 松脱,不剥落。

    6.2.9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施工时应对原基层进行处理,建筑反射隔热 涂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且施工温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2.9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施工时应对原基层进行处理,建筑反射隔热

    6.3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

    6.3.1宜对建筑主要使用空间的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 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改造措施: 1)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6.3.2 改造后外遮阳的综合遮阳系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3.3 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 更换窗扇、更换整窗或增加窗:

    6.3.3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

    1 更换窗扇、更换整窗或增加窗; 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或涂膜; 3 增设可调节百叶或卷帘外遮阳。

    6.3.4 透明幕墙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一 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 2 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隔热性能好的玻璃 3 采用隔热效果好的外框型材: 4 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 6.3.5 采光顶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 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 采光顶设置活动遮阳。 6.3.6 外门、非空调采暖楼梯间门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 非空调采暖楼梯间门采用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 元门; 2 外门、楼梯间门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6.4.1宜根据建筑自身特点,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及 化等立体绿化措施。

    0.4.1 不店 化等立体绿化措施。 6.4.2 屋顶绿化分为花园式屋顶绿化、地被式屋顶绿化等。屋顶绿化 改造施工时应复核、验算原有屋面的结构承载力。 6.4.31 墙面绿化分为墙面攀爬、墙面贴植和构件绿墙等。 6.4.4 沿口绿化可分为建筑物窗阳台、女儿墙等沿口绿化

    7.1.1确定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 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7.1.2对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未端系统进行改造 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各系统的控制应协同控制。 7.1.3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 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7.1.4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 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7.1.6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

    园林养护管理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通风与 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7.2.1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 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7.2.2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 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 使用要求,且冷热源系统在不同负荷变化时能保持高效运行。 7.2.3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通风空调的基础上,根据 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建筑机房、管道并、能源供应以 及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7.2.5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 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 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7.2.6对于同时需求供冷热的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或在未端管路系统设置考虑切换措施,分别满足供冷、供暖的需求。 7.2.7 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7.2.9对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宜采用县有实时在线清

    的除垢技术或采用其他便捷的除垢措施,同时还宜配备空调水质控制 措施。

    7.2.10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白

    方式,并与冷热源系统联合控制

    7.3.1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风机重新更换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中 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 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风机的单位风 量耗功率(WS)、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EC(H)R,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 7.3.2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大、变化 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产品质量标准,宜通过 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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