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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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 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 措施。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气象标准,应采取密封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
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 缺陷,
.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 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履
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 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 测量。
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 辰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指 匝,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3对建巩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
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 表 2. 1. 5 的规定,
2.3.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量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声学检测。 2.4.2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 性能及混响时间,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 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 适应。
3.1.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 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2.1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 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3.2.3对大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的 要求; 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血级的要求; 3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3.2.4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 表 3. 2. 4的规定。
表 3. 2. 4 反射比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 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 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 措施。
3.2.7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3.2.8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行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 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 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 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士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习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 所的有关规定;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 于0.6; 2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0.8; 3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1x,年曝光
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1501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特殊显色指数(R。)不应小于0。 3.3.6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 (RGO)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 类(RGO)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 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M)不应大于1;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 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 不应低于90。 3.3.9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 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1m。 3.3.10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 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3.11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机照品照联准话0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 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不应低于90
3.11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
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 小于201x;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1x。
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 定。
表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 为1.5m
3.4.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 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4.2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
4.3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
注:1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2*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1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 定值。
表3.4.4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本表中L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2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 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4.5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 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3.5.1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 照明进行检测。
只 3.5.2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 颜色透射指数。
3.5.3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1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 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 可视度; 2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 指数和亮度; 3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 表面亮度。
4.1.1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2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 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2.1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 计。 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 表 4. 2. 2 的规定。
表4.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 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
注:△t为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为室内空气温 度,t为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4.3.2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
4.3.2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
3.2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 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月
注:te.max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t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4.3.3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 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 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2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3当外墙、屋面采用2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 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应取 最高值。
4.4.1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 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 温度。
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 温度。 4.4.2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 规定: 1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 内表面结露验算。 2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4.4.2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
1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 内表面结露验算。 2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2)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3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 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4.4.3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 的重量湿度充允许增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 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式中: Hoi 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h· Pa/g); Ho.e 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 阻 (m· h: Pa/g);
4.5.1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对围护结构的保温、 防热、防潮性能进行复核。 4.5.2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 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 录。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4.5.3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 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 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测结 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4.5.4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应经过
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 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4.5.4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
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 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3的规定。
5.1.1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 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 空气污染物控制。 5.1.2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 表 5. 1. 2的规定。
5.1.3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氢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 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4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5.1.5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1.4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
5.2场地士壤氢控制
5.2.1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王
5.2.1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王壤中图浓 度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 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 场地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氢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 测报告。
且小于30000Bq/m,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大于0.05Bq/(m 且小于0.1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
2.3当建筑工程场地王壤氢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 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1Bq/(m·s)且小于0.3Bq/(m·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 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 理。
或土壤表面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s)时 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氢措施
5.3.1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
、3.1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 上、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 符合表 5. 3. 1 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
5.3.2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 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执行。 5.3.3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
执行。 5.3.3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 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 类符合表 5.3.3的规定。
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 类符合表 5.3.3的规定。
表5.3.3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5.3.41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 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5.3.5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 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3.6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 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5.3.5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
5.3.6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
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 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2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 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3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 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 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十二甲苯、 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十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4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 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 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十二甲苯、 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的含量检测报告; 5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 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5.4.2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 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氢、甲醛、氨、苯、甲苯、二甲 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5.4.3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 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
5.4.2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
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氢、甲醛、氨、苯、甲苯、 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5.4.3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 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 格的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5.4.3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
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 各的工程岩土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A.0.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
附录 A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表A.0.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附录 B 3 光气候区划B.0.1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表B.0.1光气候区划与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光气候区类别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klx)I类Eq≥45Ⅱ类40≤Eq<45Ⅲ类35≤Eg<40IV类30≤Eg<35V类Eq<30B.0. 2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表B.0.2光气候区划表光气候区类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云南丽江西藏拉萨西藏昌都I类西藏林芝青海玉树青海格尔木新疆民丰内蒙古呼和浩特Ⅱ类内蒙古鄂尔多斯22
续表 B. 0. 2
景观标准规范范本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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