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9-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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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5.2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5.3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 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 1 : 10。

    轻工业标准2.5.4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 于800mm 2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 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3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1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 应为 0. 85m~1. 00m。

    2.5.6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 提示措施; 2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 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50m。 2.5.7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 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2.6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2.6.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 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且距 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3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 4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2.6.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 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相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 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 相,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2.6.3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2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 小于800mm; 3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s。 2.6.4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2.6.5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 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2.6.1条的有关规定; 2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

    2.7.1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 显区别;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2.7.2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 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2.8.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 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 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2.8.2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 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8.3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 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 于100mm。

    2.8.4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

    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2.9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 车位。 2.9.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

    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 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2.9.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2.9.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 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2.9.5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 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 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 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6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 无障碍通道衔接

    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 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 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6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 无障碍通道衔接

    2.10.1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 坡道。 2.10.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2.10.3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应设置 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2.10.4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10.5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2.10.6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 小于900mm。 2.10.7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算子。设置阻车桩时, 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2.11.1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2.11.2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2.11.3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 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 进盲道的宽度。

    3.1.5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

    1应安装牢固: 2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 不应小于40mm; 3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 大于 1. 20m。

    3.1.8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8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

    3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 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 小于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 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4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 操作或单手操作; 5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6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在坐便 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3.1.9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55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距地面高度应为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 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 3.1.10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 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 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2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 高度不应大于1.00m; 3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1.11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 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 淋浴间丛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55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巨地面高度应为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 巨地面高度应为1.20m。

    5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 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 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3.1.12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浴 盆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 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3.1.13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 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 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 空间;

    5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 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 长度不应小于1.50m。

    1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浴 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 #人和使用的坐台; 3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1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 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 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 空间; 3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3.2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3.2.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

    3.2.1满定无障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 男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 手盆;

    3.2.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X1.50m; 2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 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 门门; 3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3.2.3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00m,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 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3.2.4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 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 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3.3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2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 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 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3.3.2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 回转空间; 2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 回转空间; 2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

    3.4.1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任房、居室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 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 障碍通道连接,

    3.4.4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3.4.4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 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3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3.4.6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7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3.4.8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 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3.5.1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 视线。 3.5.2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 通道范围内。

    3.5.3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 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3.5.3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

    1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 小于800mm; 2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101座~400座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400座以上时,每 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增设1个轮椅席位; 3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1:1的陪护席位; 4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包括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 台等。

    台等。 3.6.2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 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3.6.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3.6.4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 850mm,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 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4.0.6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

    4.0.8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

    1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2应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 路的人行横道设置; 3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 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应设置开关功能。

    5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5.0.1工程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系统 性进行检查验收。 5.0.2工程验收时,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扶手和 安全抓杆的受力性能进行验收。

    5.0.3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

    5.0.6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因突发性事件引起

    损或因雨雪等原因造成防滑性能下降,维护责任人应采取应急 护措施

    一、基本情况 2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23 三、术语 24 四、条文说明 28 1 总则 28 2 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3 无障碍服务设施 45 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57 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60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通用的无障碍设施 的重要功能和性能的规定,覆盖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全过 程。在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原则的基础上,分无障碍通行 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三大类提出规定。 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10种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设施,分别 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和 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 区、缘石坡道、盲道。 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了5种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分别为: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公共浴室和更衣室、无障碍 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包括了6部分内容,分别是:无障碍标 识系统、安全警示标识、听觉障碍者信息辅助、视觉障碍者信息 辅助、通信设备部件、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司时本规范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 护也提出了综合性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的重 点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的原则。 本规范全部为规定无障碍设施功能、性能的条款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方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焦舰孙蕾邵磊张薇赵林周序洋 吕建强林文洁 周祥茵郑 康 徐秉钧 王伟 胡松鲁开明张颖王雷1 伍止超焦博洋 侯雨亭王进胡燕 (三)审查人员 马国馨孟建民 杨昌鸣 卜佳俊范 欣王洪礼 马晓东 陈剑飞 邓兴栋 庄宇宋昆郭景 钱方石晓冬 刘东卫 周燕珉陈振羽

    见度。 9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 章碍者通行的坡道。 10安全阻挡措施edgeprotection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各种室内外低矮空间能够进入 时,为避免造成磕碰,进行提示的措施,以及控制轮椅小轮和拐 不会侧向滑出坡道、踏步和平台边界的措施。 1l无障碍出人口accessible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 章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12平坡出人口rampentrance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出入口。 13无障碍电梯accessible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 电梯。 14升降平台platformliftandstairlift 方便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平台式设施。 15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accessiblevehicleparkinglo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16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 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17盲道tactile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 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和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 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18行进盲道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和脚感,指引视 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行走的盲道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 出人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 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1.0.2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

    .0.2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 建筑工程中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隹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本条为本规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基本原则

    中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 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 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 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 文物。”当文物保护单位无法设置固定的无障碍设施时,可设置 临时性的无障碍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无障碍需求。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合规性判定应以本规范第 1. 0. 3条为原则。

    2.1.1本条为保障无障碍通行的原则性要求。本条中的城市开

    2.1.1本条为保障无障碍通行的原则性要求。本条中的城币开 敬空间包括: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建筑红线以外的 城市室外环境。无障碍通行流线以无障碍通行设施构成,以方便 各类有需要的人群通行为主要目的。 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升降 平台、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 区、缘石坡道、盲道是专门性的无障碍通行设施,以服务行动障 得者为主,同时兼顾各类有需要的人群。 门、楼梯、台阶和扶手是通用性的设施,本规范对其提出了 侧重于无障碍方面的要求,仍需满足其他方面要求才能保证其安 全性和适用性。本规范中的“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可方便包括 乘轮椅者在内的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楼梯 和台阶可方便除乘轮椅者之外的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使用; 扶手对于各类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都很重要。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有高差处需用轮椅坡道、缘石坡道、无障 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处理,楼梯和台阶不是能够方便所有行动障碍 者通行的设施。 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 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1.3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一般情况下无障碍通行

    避开地形险要的地段。在有观赏游览需求的山地、水面、下沉 场等容易发生跌落、倾覆、侧翻事故的地段,应设置护栏、挡 等形式的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同时设置可以起到提示作用的 示线。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1.4本条为安全性要求,综合了现行标准条

    2.2.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地面的高差是行动障碍者

    2.2.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地面的高差是行动障碍者 通行的主要障碍,解决高差问题是无障碍通道的重要功能,而轮 椅坡道和缘石坡道为解决此障碍的主要无障碍设施。针对路缘石 的高差设置缘石坡道,其他高差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和缘石 坡道的规定见本规范第2.3节和第2.10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 条文

    2.2.2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满足乘轮椅者通行和蔬散

    本规范中的通行净宽具体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无障 碍通行设施的两侧墙面外表皮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门扇开启后,开启扇内侧边缘之间或者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 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扶手截面内侧之间的水 平净距离。 当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小于1.20m时,一般能容纳一辆轮椅 和一个人侧身通行。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时,一般能

    容纳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的 套内和户内走廊。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 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人大 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 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 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2.3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满足乘轮椅者通行是无障碍通道的 重要功能。当设置门洞或检票口、结算口时,应设乘轮椅者能够 通行的通道,同时这也给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视觉障碍等人 土提供了更方便安全的通行条件。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2.4本条为安全性要求。并盖、算子的孔洞会对轮椅的通行 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通 道上设置有孔洞的并盖、算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 直径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或轮椅小轮,或盲杖滑出带来 危险。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 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2.5本条为安全性要求。当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各种 室内外低矮空间能够进人时,头部的障碍是盲杖无法触碰到的

    容纳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的 套内和户内走廊。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 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人大 宁、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 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 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 丁了调整

    重要功能。当设置门洞或检票口、结算口时,应设乘轮椅者能句 通行的通道,同时这也给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视觉障碍等 上提供了更方便安全的通行条件。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2.4本条为安全性要求。并盖、算子的孔洞会对轮

    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通 道上设置有孔洞的并盖、算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 直径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或轮椅小轮,或盲杖滑出带来 危险。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 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2.5本条为安全性要求。当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

    室内外低矮空间能够进入时,头部的障碍是盲杖无法触碰到的 容易造成磕碰,所以需采取悬挂活动警示牌、地面围挡等方式进 行提示。对于设置的安全阻挡措施,需避免其自身带来伤害。根 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 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相关条文整合入此原则性要求,

    2.3.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 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 调整。 第1款为了保证轮椅使用中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依据主要 在建筑室内外使用的手动和电动轮椅的性能指标确定坡度要求

    因为通用设计的要求,现在国际上对于轮椅坡道的要求有坡度更 缓的趋势。 第2款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需考虑使用者的体力情况,每 提升一定的高度需要设置一个平台提供短暂休息,否则容易造成 因体力不支无法操作轮椅的情况,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在轮椅坡 道坡度为1:12时,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即水 平长度不应大于9m,否则应设休息平台。 2.3.2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轮椅坡道需考虑到不同类型轮椅的 使用。根据我国的轮椅相关产品标准,最宽的轮椅为普通机动轮 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1.2m,而经常使用的电动和手动 轮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780mm。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 和未来辅具的发展趋势,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 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 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3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对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 台的通行净宽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无障碍通行的顺畅。乘轮椅者在 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成后,需要一段水平行驶用来调整轮椅, 平台长度不小于1.50m,可满足乘轮椅者调整方向或者短暂休 息。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 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 住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4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无论什么高度,一般行动上借助扶 手会更为安全。但当轮椅坡道的高度不大于300mm或坡度不大 于1:20时,大部分行动障碍者可以不借助扶手通行,考虑到不 同的现实情况,不提出必须设置两侧扶手的要求。在条件允许

    因为通用设计的要求,现在国际上对于轮椅坡道的要求有坡度更 缓的趋势。

    缓的趋势。 第2款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需考虑使用者的体力情况,每 提升一定的高度需要设置一个平台提供短暂休息,否则容易造成 因体力不支无法操作轮椅的情况,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在轮椅坡 道坡度为1:12时,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即水 平长度不应大于9m,否则应设休息平台。 2.3.2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轮椅坡道需考虑到不同类型轮椅的

    提升一定的高度需要设置一个平台提供短暂休息,否则容易 因体力不支无法操作轮椅的情况,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在轮 道坡度为1:12时,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 平长度不应大于9m,否则应设休息平台。

    .3.2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轮椅坡道需考虑到不同类型轮椅的

    使用。根据我国的轮椅相关产品标准,最宽的轮椅为普通机动轮 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1.2m,而经常使用的电动和手动 轮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780mm。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 和未来辅具的发展趋势,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 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 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3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对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

    台的通行净宽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无障碍通行的顺畅。乘轮椅者在 进人坡道之前和行驶完成后,需要一段水平行驶用来调整轮椅, 平台长度不小于1.50m,可满足乘轮椅者调整方向或者短暂休 息。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 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 住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4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无论什么高度,一般行动上借

    手会更为安全。但当轮椅坡道的高度不大于300mm或坡度 于1:20时,大部分行动障碍者可以不借助扶手通行,考虑 同的现实情况,不提出必须设置两侧扶手的要求。在条件 时,鼓励轮椅坡道均设置两侧扶手。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3.5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沿用现行标准条文。设置扶手的轮

    供暖标准2坡道和平台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3坡道和平台设置距离坡道面和平台面不大于100mm的 斜向栏杆。

    2.4.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规定了无障碍出

    型。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不仅要满足轮椅的回转和通行,还要考虑其他人通行的安全和便 利;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既能够有效防止上空坠物,也能够在雨雪 天气为出入的人群提供过渡空间,避免出入口地面湿滑带来的危 险。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4.3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满足轮椅通行是无障碍出人口的重 要功能。当出人口设置闸机时,应设轮椅能够通行的通道,同时

    2.4.3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满足轮椅通行是无障碍出

    要功能。当出入口设置闸机时,应设轮椅能够通行的通道,同日 这也给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视觉障碍等人士提供了更方便安 全的通行条件。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1本条为性能要求市政工艺、技术,是对门能够满足无障碍要求

    能要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可方便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残疾人 和老年人的使用。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无障碍电梯、无障 碍厕所等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设施的门,其他有无障碍需求 的房间和空间的门,均需满足无障碍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 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2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旋转门无法满足无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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