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青建工[2021]16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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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青建工[2021]16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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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规范建设工程计价
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
〔2017〕20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 号)以及《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标准规定,结合我
省新修订 2020 版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
工程定额,制定相配套的 2020 版《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
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二、《费用计算规则》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工
程造价计价程序、专业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专业工程适
用范围、其他说明共五章。
三、《费用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装配式建筑)、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
和定额计价的依据,是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结)
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衡
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
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四、《费用计算规则》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等标准及新修订 2020 版房屋建筑与装饰、通
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现行园林绿
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绿色建筑、海绵城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及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仍按原
计价定额和配套费用定额执行。
其中绿色建筑工程涉及房屋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
等专业工程配套费用定额执行《费用计算规则》相应专业工程。
五、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招标的建设工程编制
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必须按《费用计算规则》的相应费用标
准计取。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费用计算规则》相应
费用标准计取。
六、《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日常管
理。
......(二)简易计税法(税金及附加)
第四章专业工程适用范围
工程量在10000m以上或单独编制工程预算的场地平整、土石 方工程处理(包括挖土或填土)、水池、运动场、机场、管沟等 的土石方工程。 七、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按定额仅包人工,不包材料 机械的工程。
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 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 难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 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总承包服务费按招 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 段或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四、工程排污费是指承包人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施 工现场超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音 亏染缴纳的费用,应按实际缴纳金额计算。 五、实施“优质优价”奖励。对建设单位要求招标项目创 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先将相应创优奖金列入招标工程 量清单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招标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 定;对创优目标为“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江 河源杯”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就创 尤自标和奖励进行约定,分别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3%、1.5% 和 1%予以计入。 六、青海省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20版新发布计 价定额中的增值税均按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计算的。一般计税 方法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包 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七、本《费用计算规则》中的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是 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测算的,为不可竞争费,不得参 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费用标准计取。 八、本《费用计算规则》没有考虑市政或园林工程特点又
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费用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如市政工程施工受行车、行人十扰、交通导行费和园林工程防 游人干扰及路面保护费。以上施工因素增加费需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发承包双方提前约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标(2013)44号
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 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 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 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 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 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 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 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自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 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 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 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 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 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 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 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 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 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 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 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 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 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 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 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 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 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 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 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 道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 骨与擦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 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
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 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 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 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 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 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 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 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 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 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 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 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 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
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 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 规定支付给离休于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 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 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 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 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 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 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 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 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 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 覆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 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 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 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 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 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 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 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 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 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 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 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 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 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 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 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 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 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 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 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 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 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 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 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 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 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 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 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
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 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 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 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 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K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 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 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Z(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 乍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 页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 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目技 术要求和工种差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 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人工费,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匕(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十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 采购保管费率(%)」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Z(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 应根据《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 价,自主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施工机械,公式为: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费率(%):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人工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比例(%)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 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 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 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 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 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 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 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 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 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
措施项目费=么(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 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 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 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 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
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 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相关问题的说明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 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 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 范和计价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 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 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治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 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 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验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 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 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 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 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治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 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 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C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 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 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
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 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 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治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 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 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 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 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 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弓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 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 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 军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 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 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 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提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 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 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 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 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 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士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 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 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 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 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 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 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
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 以本办法为准。
青政办(2019)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 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5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 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 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 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巩固我省现行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 和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全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 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 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收支 管理,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 七、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2019年4月29日)
....-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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