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5063-2018 四川省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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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5063-2018 四川省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2.1.1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
依法生产,合格出厂的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 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残缺或承载力不足的已有构件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 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根据塔机的构造特点2018标准规范范本,将其划分为若十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 的系统,每一个系统为一鉴定单元。如:钢结构、机构、电气系
鉴定单元中可分的单元。一般按总成划分为若干个子单元, 即:钢结构鉴定单元分为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塔身等,机构 鉴定单元分为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等,电 气系统鉴定单元分为操纵系统、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 组合件。
2.1.6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
2.1.6 主要构件 dominantmember
au、bu、Cu、du一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 B、C、D 整机的安全性等级
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应申报安全性鉴
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应甲报安全性鉴定: 1达到安全性鉴定年限; 2塔机主要构件重新加工修复或更换后(原制造厂原型号规 格除外); 3当地经过暴风、大地震后,可能使塔机性能受到损害; 4其他原因需要鉴定的。 3.1.2塔机的安全性鉴定年限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公称起重力矩630kN·m(63 t·m)及以下(含63 t·m 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8年; 2公称起重力矩630kN·m~1250kN·m(63t·m~ 125t·m)(含125t·m)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 不得超过10年; 3公称起重力矩1250kN·m~2 500kN·m(125t·m~ 250t·m)(含250t·m)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 不得超过12年; 4公称起重力矩天于2500kN:m(250t·m)以上级别的 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14年。 3.1.3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年限短于本标准3.1.2条 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年限执行。
年限长于本标准3.1.2条规定的,应按本标准3.1.2条规定的安全 性鉴定年限执行。
3.1.5从事塔机鉴定的单位必须是按相关规定取得由负责特种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和 则机构核准证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甲类证书的单位
3.1.6首次申报鉴定之前,应根据本机使用中出
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不做表面漆),检修后检(液压顶升机构, 应请专业厂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建立检修、自检记录,然 后申报鉴定
3.1.7首次鉴定后,鉴定
3.1.7首次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对该塔机建立台账,记录
后塔机的概况及更换、修复的情况,供再次鉴定时参考。塔机鉴 定结果为A级的报告,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鉴定结果为B 级、C级的报告,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一年
3.2.1塔机安全性鉴定的内容及程序应符合下列
1委托申请及受理; 2资料审查:查看说明书、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备案证明、出厂及履历记录、故障记录、保养和修理记录、 事故记录、事故报告、自检记录等; 3现场综合调查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性鉴定方案; 4安全性鉴定; 5提出整改意见;
6 整机试验; 安全性鉴定评级; 8 鉴定报告。
3.3.1塔机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按表3.3.1执行
3.3.1塔机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按表3.3.1执行
表3.3.1鉴定评级标准
下列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评定为D级,不再解体逐个构件检 测评定): 1机构在运转中有非正常偏摆、异响和非正常的振动现 象,经确认发生耗损失效或退化失效; 2齿轮、轴、轴承、轴承座等主要零件严重磨损或耗损 失效。 3.5.2钢结构重要总成(子单元)有:起重臂、塔帽、平衡臂、 顶升套架、驾驶室、塔身和底盘(或台车)、附着装置。钢结构 子单元失效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评为d级, 不再解体逐个构件检测评定): 1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且不能修复; 2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标准节、臂架构件等失去稳定性。 3.5.3电气系统子单元失效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级)包括各限位装置,失效条 件为: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2电气装置(子单元D.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 不良。 3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开关盒等(子单元D.级)严重损 环、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1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u级)包括各限位装置,失效条 生为: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2电气装置(子单元D.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 不良。 3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升关盒等(子单元D.级)严重损 环、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4机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4.1.1 机构安全性鉴定按组成部件进行。 4.1.2 机构中主要零部件的更换,宜采用原制造厂同型号的产 品。
4.1.1机构安全性鉴定按组成部件进行。
4.2.2电动机的检测评定应满足:外壳完好,动力线接点接角
1制动器零件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 规程》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如果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影响制动性能的零部件失效,则
应重新更换一台制动器。瞬时式的制动器宜更换为非瞬时式。制 动器或零部件更换以后,可根据其制动效果及工作平稳性评定为 au级或 b,级。
4.2.4减速器的检测评定应满足:外壳完好,传动平稳,无异
能胜任正常工作可评定为 au级或bu级;反之可相 为 c,级或 d,级
4.2.5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筒和滑轮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 程》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卷筒和滑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级。 如果磨损量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可评定为bu级,超过 50%评定为 C,级
1吊钩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吊钩上不得施焊,若吊钩钩体上有焊点,判为失效; 3吊钩组的销轴及其他零部件应完整可靠; 4钩体更换以后,根据销子及吊钩装配结构的情况评定等 级。如果吊钩仅仅是磨损,磨损量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 可评定为bu级,超过50%评定为cu级
4.3.1变幅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滑 轮、变幅小车等。变幅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轮、变幅小车等。变幅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标准4.2.2~~4.2.5条的规定
4.3.4变幅小车的每一副车轮,均应设置断轴保护装置。断轴 保护装置应可靠。
4.3.5小车变幅车轮的检测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轮的失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小车变幅车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 级。如果磨损量达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评定为bu级,超 过50%评定为Cu级。
4.4.1回转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大齿圈和小 齿轮。回转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4.4.3大小齿轮的检测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齿轮的失效条件: 1齿轮有一牙断裂或破碎,其长度超过原齿宽方向的1/3; 2齿轮轮毂破裂; 3轮齿咬合表面有剥落现象,齿面点蚀达啮合面的30%, 深度达齿厚的10%; 4轮齿分度圆齿厚的磨损量已影响正常的啮合关系(测量
4.4.4天齿圈或小齿轮完好或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
4.4.4大齿圈或小齿轮完好或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
级或bu级。磨损量不影响正常使用,可评定为bu级,磨损量接 近影响啮合关系时评定为C.级,
1外观检查:顶升油缸缸体表面腐蚀程度检查;面板、底 板、罩壳锈蚀程度检香:活塞杆镀铬层应无剥落或锈蚀:缸头、 杆头应无裂纹,耳孔应无损坏;管件、液压站及液压锁的连接应 可靠、无渗漏; 2液压油的检查:油液变成灰黑色(含杂质或氧化物)、乳 白色(含水)、变稠(黏温性变差),均不合格
5.1大车行走机构的驱动装置,分别由电动机、联
4.6.1大车行走机构的驱动装置,分别由电动机、联轴器、制 动器、减速器、行走轮组成
4.2.4条的规定,行走轮应参照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2.4条的规定,行走轮应参照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5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5.1.1塔机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进行解体检测。
1钢结构分总成(子单元)或构件解体。凡是铰接、螺栓 车接处都应拆升。 2塔机钢结构重要焊缝无损检测时,发现超标(不满足Ⅱ 级焊缝要求)的裂纹,应根据受力及裂纹的位置采取加强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祭其发展,再次产生裂纹的构件 应判为失效。 3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等原因使结构的计 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判为失效。对无计算 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应判为失效。 4各结构件应进行变形检测:主肢直线度偏差不无于 L/1000,结构件节间弦杆的直线度偏差不大于L/750(L为所测杆 件长度)。 5钢结构各构件或子单元检测时选择三个截面(两端、中
部各一个截面),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三个截面的构件壁厚及规格。 在每个截面的上、下、左、右各测一点,并记录。根据测量值确 定腐蚀情况。除掉锈斑,检查锈蚀深度。
5.2.1螺栓、螺母的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结果纳入 相应子单元评级): 1 螺栓的螺纹有倒牙、乱扣现象应视为失效。 2严重锈蚀或螺杆弯曲变形的螺栓应视为失效。 3所有螺栓禁止采取粘结、焊接等手段修复后再用。 4重要受力部位连接螺栓的技未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身标准节接头莲接螺栓、底架连接螺栓、起重臂 连接螺栓、平衡臂接螺栓、必须逐一经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 才能使用。这些螺栓若需要重新购置,宜与原厂联系购买: 2)其余螺栓,必须逐一检查,确认无裂纹及其他缺陷 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更换。 5.2.2铰连接销轴的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结果纳人
5.2.2铰连接销轴的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结果纳人
1 铰销轴表面严重锈蚀或有锈蚀麻点为失效; 2 铰销轴有裂纹或弯曲变形者为失效; 塔机需要重新添置铰连接销轴,宜首选原厂产品。 3
5.3.1起重臂上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按重要焊
5.3.1起重臂上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按重要焊 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起重臂各节接头连接叉,必须进 行无损探伤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或 替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以上,下弦杆必须按失效处理。 5.3.3水平起重臂下弦接头轴端挡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并 检查挡板是否能有效约束连接销向内的窜动,下弦连接销孔是否 变形等。若发现挡板有用螺栓固定的现象,必须整改成可靠的固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或 替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以上,下弦杆必须按失效处理。 5.3.3水平起重臂下弦接头轴端挡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并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或
5.3.4起重臂拉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拉杆两端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应无异常
5.4.1平衡臂臂根铰点焊缝、每节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平衡臂各接头连接板、连接销、连接孔应
5.4.1平衡臂臂根铰点焊缝、每节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 元正 1 拉杆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2拉杆接头连接板、连接销、接孔应无异常。 5.4.3平衡重块,应无裂缝及缺损。
5.5.1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连接焊缝、塔帽根部与连接耳 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检香:钢管型主 肢顶部封头应良好,主肢内不能进水。
5.5.1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莲接焊缝、塔帽根部与莲接且
5.5.2塔帽顶部与起重臂、平衡臂支承拉杆的连接板
5.5.3塔帽根部各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另
5.6.1过渡节上下连接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5.6.2与司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 焊缝检查。 5. 6. 3 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臂根铰点 连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显堂
5.6.2与可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焊缝检查。
6.3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 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上下顶升横梁与套架王弦杆接的焊缝、顶升油 的连接焊缝、顶升油缸活塞杆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 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次票来层来安 贝升迪社牧 点耳板的连接焊缝、顶升油缸活塞杆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按重要 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5.7.2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接头销或螺栓、销孔或法兰 盘应无异常。
5.7.2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接头销或螺栓 盘应无异常。
板连接的焊缝、下回转支承外支腿与侧板连接的焊缝,均按重要 焊缝检测。
5. 9. 2 耳板连接孔、连接件应无异常。 5. 9. 3 驾驶室内操作台手柄指示标识应清晰
5.10.1塔身子单元包括标准节、基础节、附看装置。各标准节、 基础节两端接头螺栓套及连接件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 一般焊缝检查。 5.10.2管状标准节、基础节主弦杆两端的封头应有效密封。主 弦杆内应无积水。 5.10.3发现标准节主弦杆、腹杆接料,该节应判定为失效。 5.10.4对于销轴连接的标准节,销孔与销轴的相对间隙应小于 0.30.mm
弦杆内应无积水。 5.10.3发现标准节主弦杆、腹杆接料,该节应判定为失效。 5.10.4对于销轴连接的标准节,销孔与销轴的相对间隙应小于 0.30 mm
5.11底架(或底座)
5.11.1在同一个平面上的四个法兰盘的平面度偏差应小于相互 距离的 1/1 000。 5. 11. 2 底架或底座所有焊缝均按重要焊缝检测
5.12 行走式台车架
5.12.1 台车架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 检查。 5.12. 2 箱形台车架及箱形支腿内应无积水现象。 5. 12.3 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不大于其公称值的±1%。
6电气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1电刷和滑环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 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规定。 2电刷明显磨损后应当更换,电刷架如有变形、锈蚀、损 伤消防标准规范范本,应更换。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3滑环磨损后,允许加工,但不得小于原设计直径的95%。
6.2.1安全保护装置的保护种类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塔 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应结构的连接点应可靠,测力装置本身不应有影响安全的缺陷
6.3.1操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6.3.2操纵机构应保证操纵机构的各操作动作互不干扰和不会 引起误操作。各操纵件应定位可靠气象标准,不得因振动等原因离位,
7.1.1 机构总成不得缺件,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7.1.2 各部件需润滑处应按规定加汪润滑油脂,油道畅通,各 部油嘴、油杯装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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