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3517-20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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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2.1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督促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应按有效使用时间定期更换。 5.2.2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3电气焊工应佩戴焊工手套、穿绝缘鞋,电焊作业应使用焊接面罩,气焊作业应佩戴焊接防护眼 镜。 5.2.4人员在缺氧、有害气体或深井等环境作业时,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 5.2.5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以及临边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 带应符合现行GB6095《安全带》的规定。
5.2.5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以及临边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
5.3.1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组 织管理,监督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水利管理,并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交通部2017年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身着反光标志服,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负责对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旁站监督,指挥现场协管员、保畅员开展安全维护工作,督促、指导现场施工人员按章 作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妥善 处理、及时报告。
5.4.1机械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具备机械操作能力。 5.4.2机械作业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工程机械,开机前按规定检查机械设备安全 状态,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按规范维护、保养机械设备。 5.4.3车辆驾驶员和辅助工:上路作业必须统一着反光标志服或穿反光背心。驾驶证应符合准驾车型要 求。作业过程中驾驶员负责故障或事故车辆查看、司乘人员安全提醒、并负责安全瞭望;辅助工负责预警 设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5.4.4交通指挥员穿着反光标志服或穿反光背心,手持指挥旗或指挥棒,站在安全位置,面向来车方向, 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交通封闭作业和作业过程交通引导、安全警示。交通封闭区形成后,交通指挥员不得 在封闭区范围外停留。
6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5.1.1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台账范围应涵盖所有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机具。
齐护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设备设施 机具。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 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6.1.3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2.1高速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 型安全设施示例见现行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 号见现行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附录B。 3.2.2临时性交通标志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外观质量、防倾覆稳定性、抗风强度及稳定性等性能应 符合现行GB/T2865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的规定。 6.2.3交通锥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现行GB/T24720《交 通锥》 的规定。 6.2.4 防撞桶的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GB/T28650《公路防撞桶》的规定。 6.2.5施工警告灯应符合现行GA/T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的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起组合使用。
6.2.6道路交通标志颜色、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等要求应符合现行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 和标线》第二部分的规定,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 及支撑件》的规定。
6.3.1氧气瓶、乙炔瓶应定期校验、标识清晰有效、防火措施齐备,气瓶与焊接或切割作业 应大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3.3电焊机禁止放在高温或潮湿的地方,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电焊机、氧气瓶, 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电焊机必须设置单独的加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开关,禁止两台电焊机同时接在 一个电源开关上;不准私自拆接电源线,电焊机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6.3.4气镐等气动工具必须符合现行GB17957《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要求,配有规定的安 全装置,作业时非作业人员需远离作业现场。
7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管理
7.1.2养护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JTG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操作人员应按照机 减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合理使用,不应超负荷运行,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以确保机械设备 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7.1.3养护工程机械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多人配合操作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实行机长负 责制。 7.1.4养护工程机械调动时,宜“机调人随”,并将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随养护工程机械 同调动。 7.1.5对于一机多班制、一机多人操作的养护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 交接班记录
7.1.4养护工程机械调动时,宜“机调人随”,并将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随养护工 同调动。 7.1.5对于一机多班制、一机多人操作的养护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记录
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车身外廓须粘贴反光膜,尾部可设置醒目、有效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牌。隧道或 夜间使用养护机械设备、台架进行作业时,应在机械设备、台架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以清晰反映施 工现场的轮廓。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车辆应安装橘黄或黄色施工警示灯。 7.1.7养护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正确选择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实施驻车 制动;坡道停车时,应放好三角垫木。
7.1.8养护机械设备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应确认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状态及从业人员操
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交给非
7.3.2养护机械设备在作业前,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 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应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7.3.3养护机械设备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区内。养护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应 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应待机械设备停止回转,并制动可靠后,方可靠近机械设备;同时,机上 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7.3.6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养护工程机械及专用进出口,宜布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养 护机械及施工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及施工车辆进出口标志,并配备交通 引导人员。
7.3.7养护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应齐全有效
7.3.8养护机械设备不应靠近外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养护机械必须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7.3.9作业控制区域内的大型养护机械,如铣刨机、汽车吊等进行作业时,安全员应在现场监督,不应 将养护机械的工作部件延伸至控制区以外
7.4保养、维修、改造
7.4.1养护工程机械应按出厂规定的工作时限,严格按照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7.4.2 进行维护保养。 7.4.3养护工程机械的保养、维修、改造档案记录应完整可查。 7.4.4养护工程机械改造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交接,并将改造资料归入档案。 7.4.5养护工程机械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应规范管理,做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 的可追溯性。 7.4.6未按照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改造的,或保养、维修、改造记录不全的养护工程机械,不得继续 使用。 7.4.7禁止在养护机械运转时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调整作业;不应在坡道上检修养护机械,当需要 在坡道上检修养护机械时应有防护措施
7.4.7禁正在养护机械运转时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调整作业;不应在坡道上检修养护机械,当需要
7.5.1正常工作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定期开展
工作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定期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7.5.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后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在交付使用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3闲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养护工程机械,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4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 损害的养护工程机械,应重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5未经定期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8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8.1.1施工现场驻地和场站应选在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 洪水等危险区域,宜避开取土、弃土场地 8.1.2施工现场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施工现场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制造企业应具有生产许可证,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8.1.3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 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 8.1.4应设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堆放及机械、设备停放区域,不应影响场内道路的使 用和施工安全。场内上料作业区、送料出料运输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 戒区、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 8.1.5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孔 洞口、基坑边沿、桥梁边沿、隧道洞口和洞内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8.1.6拌和站应选用环保型设备,应设置在生活区下风向,排水系统完善,拌合设备应设置防倾覆设 施和防雷设施;料仓墙体、防雨棚稳固,材料存放应按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进行区分。 8.1.7工地试验室化学材料和设备管理存放得当、试验室设备布局、安全防护设施标志完备;试验室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及时、布局合理、用电无安全隐患、危险较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操作规程 上墙,消防器材配备应充足。
8.2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8.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箱 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现行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
8.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并: 门批准。
8.2.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 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8.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其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 插座),配电箱、开关箱上应标明所控制的电器名称。 8.2.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不应带 电作业,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 应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8.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其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 插座),配电箱、开关箱上应标明所控制的电器名称。 8.2.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不应带 电作业,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 应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8.2.7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施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 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施工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 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JGJ46《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2.8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 线。放置不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2.9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伏;潮 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伏;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12优。 8.2.10夜间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 线路停电时的应急白冬电源
8.2.7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施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 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施工作业现场机动车 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JGJ46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2.8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电源端进行要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 线。放置不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2.9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伏;潮 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伏;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12优。 3.2.10夜间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 贩信山山源
8.2.11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防碰擦等措施
8.3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8.3.1消防日常管理、安全出入口、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8.3.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消防间距应符合GB50720的规定。
8.3.3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机械设备集中停放的场所: 6)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3.4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数量的1.5 倍进行配置。
8.3.5养护施工隧道内不应明火取暖
8.3.6危险物品应由专人管理,作业现场不应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易爆 油罐设备安装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建(构)筑物集中区,并悬挂醒目的“禁止烟 示标志,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油罐设备安装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建(构)筑物集中区,并悬挂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 示标志,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8.3.7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应小于50m,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8.3.7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应小于50m,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8.3.9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 现行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和现行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
8.4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3.4.1养护作业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关 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3.4.2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
8.4.1养护作业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 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8.5.1施工作业区域分区标牌合理。 8.5.2 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应在明显位置公示。 8.5.3 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8.5.4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限制的应设置限高架
8.5.1施工作业区域分区标牌合理。 8.5.2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应在明显位置公示。 8.5.3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8.5.4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限制的应设置限高架。
9养护工程施工控制区布置
9.1.1养护工程施工控制区布置应符合现行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 9.1.2兰 当施工现场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 信息。 9.1.3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交 通引导。交通引导人员应手持信号旗,面向来车方向,位于视线良好的作业控制区警告区内。 9.1.4当作业控制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安全设施外,可在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 全设施,增加警告区长度,作业区加密隔离交通锥或布设首尾相连的水马。 9.1.5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施工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 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9.1.6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
2.1.6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 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
10. 1. 1一般规定
10.1.1.1养护施工单位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从施工准备、进入施工现场、布置安全设施 维护交通秩序,到施工结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每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确、有效, 0.1.1.2养护作业前,应根据养护作业分类、道路交通状况等条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施 工安全保障方案、交通管制预案,并报高速公路交警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0.1.1.3养护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选择合理的现场养护作业范围和施工方式。在坡道、弯道、 乔梁、收费广场等特殊路段进行施工作业时,养护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交通量情况,增设必要的施工安全 设施或警示标志。 10.1.1.4作业前应针对天气影响,提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0.1.2日常养护作业
10.1.2.1日常保洁宜以机械清扫为主,可视需要辅以人工清扫。 0.1.2.2在第一车道或应急车道进行机械保洁作业时,清扫车应开启黄色警示灯和电子警示标志,并按 机械移动养护作业进行布置;在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时,第一车道可采用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0.1.2.3对第一车道或应急车道进行人工辅助保洁作业,可按照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作业人 员宜逆车流方向进行保洁,并不应在控制区外走动。 0.1.2.4洒水车、清扫车等进行日常绿化浇水保洁作业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 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应逆向行驶
10.1.3公路养护作业
10.1.3.1公路施工作业中,各类养护机设备(压路机、摊铺机、运输车辆等)应有序停放在锥形交通 路标、标志牌设置的范围内。 10.1.3.2施工车辆在作业控制区内逆向行驶或倒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养护机械设备作业时其运动部件 不应超出标志设置范围。 10.1.3.3施工作业现场或施工作业完成后现场无法及时清理,或由于技术原因不能立即开放交通、需较 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应按规定布设作业控制区标志。 10.1.3.4夜间及白天视线不良时,应开启警示灯,以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10.1.4绿化维护作业
10.1.4.1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维护作业时,宜在第一车道布置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车辆尾部应安 装电子警示牌。 10.1.4.2进行边坡绿化维护作业时,宜在应急车道布置移动或临时作业控制区,以完成一段、推进一段 的方式逐段进行。
10.1.4.3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应尽量结合绿化维护作业进行。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需单独进行时, 浇水车辆尾部应安装电子可变标志牌,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在高速公路车流量大时,可采用 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a)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在立交桥下方高速公路上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不应 向桥下抛投任何物品; b)养护作业占用下方高速公路路面时,立交桥下方高速公路应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 10.2.1.2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按规定布设标志及安全设施。 10.2.1.3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各种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 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的安全。 10.2.1.4特殊结构桥梁的养护和桥梁加固、改(扩)建养护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参与既有构造物拆除的养护施工单位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拆除专业资质;对于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0.2.1.5桥梁养护搭设的临时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机)应保证其基础牢固,与固定结构连接可靠,并 应按规范设置供施工人员作业通行的安全平台,且配有防护栏和步行踏板,上下通道标记清晰,其底部 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10.2.1.6在桥面上起吊大型物件前,应进行桥梁局部载荷的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10.2.1.7进入桥梁主塔、锚室、箱梁内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照明用品,确保 结构物内部通风良好,防止施工人员中毒、缺氧室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1.8对桥梁的水下部分进行施工作业、影响通航安全时,应与当地海事、航道部门取得联系,并 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预案。施工作业时,应在上、下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应设置醒目的发光警 示信号。 10.2.1.9桥梁夜间养护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通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 10.2.1.10应定期检查主塔电梯和桥梁检测车的技术状况,确保其安全技术状态完好
10.2.2一般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10.2.2.1桥梁养护作业需设置临时驻地的,临时构造物搭建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驻地应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施工现场暂停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0.2.2.2桥涵施工时,应对基坑、人工挖孔桩、高空作业、高大建筑物(如桥墩等)、预应力张拉、上 部吊装、起重安装等危险施工作业进行重点安全监控,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 全技术交底工作。脚手架、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应配备齐全,对地基处理与加固、构件节点安装 等关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2.2.3基坑开挖和人工挖孔桩周围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必要时外设 围挡或围栏,围挡、围栏和支撑应坚固牢靠。 10.2.2.4施工驻地应设置路灯,桥梁攀登扶梯处应有照明灯,船只停靠的码头应有照明灯,施工中临时 工程应有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标志。 10.2.2.5桥梁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应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 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 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10.2.2.6预应力张拉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张拉工序操作。张拉时,应设置张拉挡板,千斤顶的对面及 后面严禁站人,以防夹具及销弹出伤人
10.2.3旧桥拆除安全作业
10.2.3.1旧桥拆除前,应全面了解原桥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旧 桥拆除安全专项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10.2.3.2对于大、中拱桥及多孔桥,应对拆除过程中的各道工序进行验算;多孔拱桥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并考虑连拱作用的不利影响;此类桥梁的拆除方案,应上报交通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或论证后方可实施 一般旧桥拆除顺序按照施工先后顺序逆向进行。 0.2.3.3养护施工单位应依据旧桥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旧桥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 戎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管,非施工人员不应进入拆除施工区域。 10.2.3.4旧桥拆除采用人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 全的放置场所。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应垂直交叉作业。 0.2.3.5旧桥拆除作业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不应超载作业或 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设备使用的场地应保证有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应同时回转、行走。 10.2.3.6旧桥拆除使用空压机、振动镐破碎时,应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防止碎石击伤。 10.2.3.7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养护施工单位应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爆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设置安全作业区,并安 排专人负责安全作业区的警戒工作。
10. 3. 1一般规定
0.3.1.1隧道养护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并应按规定在隧道入口前设置施工标志及限速标 志。养护作业机械应配有反光标志,施工台架周围应布设防眩灯。 0.3.1.2长隧道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轮换时间不应超过4h。 0.3.1.3在进行隧道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a)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并开启通风系统,保持隧道内空气流通; b)检查施工隧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10.3.1.1隧道养护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并应按规定在隧道入口前设置施工标志及限速标 志。养护作业机械应配有反光标志,施工台架周围应布设防眩灯。
0.3.1.1隧道养护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并应按规定在隧道入口前设置施工标志及限速标 志。养护作业机械应配有反光标志,施工台架周围应布设防灯。 10.3.1.2长隧道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轮换时间不应超过4h。 0.3.1.3在进行隧道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a)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并开启通风系统,保持隧道内空气流通; b)检查施工隧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10.3.1.4隧道内进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隧道安装的火灾报警系统应确保工作止常,其设备配置和 技术要求应符合JT/T610《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的规定。 10.3.1.5隧道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明火作业或取暖 10.3.1.6隧道内进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作业控制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同时施工人员应配备便携式 应急灯具。隧道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JT/T609《公路隧道照明灯具》的规定。 10.3.1.7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施工人员应向隧道监控中心报告,隧道监控中心应对隧道养护作业进 行全程监控,可变信息板应显示相应的提示内容。
10.3.2隧道日常养护安全作业
10.3.2.1隧道路面清扫及墙体保洁应以机械作业为主,并根据隧道特点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制定机械 作业路线;人工对横截沟、排水沟进行维护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0.3.2.2进行移动养护作业时,宜采用机械移动养护作业,按照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并在 遂道入口布设相应的施工标志。 0.3.2.3对隧道顶板、墙体及内装饰层进行保洁作业,若采用湿法清洁时,应注意保护隧道机电设施 的安全:采用干法清洁时,应根据灰尘量的大小采取交通管制
10.3.3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10.3.3.1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高 处作业人员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0.3.3.2隧道衬砌局部塌,需要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时,应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施 工安全,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0.3.3.3对隧道衬砌局部塌进行施工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护拱,施工人员可在其 掩护下作业,衬砌加固后应将护拱拆除。 0.3.3.4进行隧道通风设施施工作业时,应根据隧道交通流量和通风能力,对交通进行必要的组织和 限制。当实测的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允许浓度时,施工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 通风设施进行通风。
10.4交通安全设施维修
10.4.1公路标线维修安全作业
10.4.1.1公路标线维修作业用涂料、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进行存放,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同时应确保 所用材料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0.4.1.2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灭火器、熔解釜、作业机械等设备和装置,应由专人负责和使用 防止误操作事故。 0.4.1.3使用热熔解涂料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加热,熔解过程应注意控制好温度;禁止将 受潮涂料投放到已经熔解的涂料内,防止发生起爆、喷溅等烫伤事故。 0.4.1.4灌装熔解涂料时,操作员应戴手套,通过操作工具开关阀门及引导熔解涂料流消;开启阀门 宜平稳,关闭阀门应及时,防止熔解涂料外溢。不应用手直接接触熔解涂料。
10.4.1.5施工结束后应清除一切施工火源,关闭液化石油气容器阀门,释放所有机具设备及其管路中的 压缩空气。
10.4.2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
10.4.2.1护栏、标志、标牌、高杆照明灯等构件及其养护机械设备装运时应固定可靠、绑扎牢固,不应 人货混装和野蛮装卸。 10.4.2.2标牌基坑开挖后,需设置防护栏、交通安全防护标志,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以防止行人、车 辆误掉入坑内。 10.4.2.3标志支撑结构件及标牌、高杆照明灯杆起吊前,应了解其重量、形状、起吊位置、使用吊具及 捆绑情况,观察周围的地面及空间环境,不应违章操作
10.5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作业
10.5.1.1雨、雪天不宜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和道路检测。天气预报有雨、雪时,应对已铣刨开的公路坑槽 采取防护措施,加强交通控制。 10.5.1.2雨、雪天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工作区内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 发现临时设施、脚手架倾斜、变形、下沉,机电设备、临时线路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复或加固 10.5.1.3在雨天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脚手板、斜道板、跳板等应采取防滑措施, 加强对排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塌。 10.5.1.4在雨季进行跨河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避免在河岸堆放材料、杂物,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水中临 时支架及施工临时设施的安全。 10.5.1.5雨、雪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0.5.1.6扫雪、除冰作业期间应加强交通管制,扫雪、除冰作业人员及除雪机械作业时应采
雾天不宜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确需进行施工时,所有安全设施上间隔布设黄色警示灯,相邻警示灯间 距不应超过相邻交通锥间距的3倍。
10.5.3.1除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不应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10.5.3.2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应防范沿线架设各类设施的高空坠
10.5.4.1高温季节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电镀标准,应按劳动保护规定采取防署降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段, 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养护作业。 10.5.4.2养护作业时应随时观察养护机械水温、机油温度的显示,必要时进行散热、降温处理。若持续
10.5.4.1高温季节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应按劳动保护规定采取防署降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段, 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养护作业。
10.5.4.3长时间在同一路段进行养护 宜在施工现场搭设凉栅,配备中署急救箱,
10. 5.5 低温季节
10.5.5.1低温季节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 时段。 10.5.5.2进场前,应预先做好养护机械的预热和调试,确保各部件启动和工作正常。
10.5.6.1用于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反光、发光功能,并增设施工频闪灯、 电子标志标牌和相应的安全设施等 0.5.6.2养护作业现场应增设能满足工作区域需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人员穿戴的安全帽可增加照明灯 反光服可增加主动发光装置。 0.5.6.3夜间养护作业时,每间隔一定距离在养护作业控制区相应交通锥顶部插入施工频闪灯;在缓 中区前端宜摆放1台带车载式防撞垫的施工作业车或带有警示装置的标志车。 0.5.6.4应提前做好夜间养护作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 0.5.6.5对于养护作业未完成的施工现场,或已完成养护作业确需夜间停放养护机械设备的现场,夜 间应有人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各类警示标志、隔离设施摆放正确、反光有效。
为了准确地掌握规范条文,对执行规范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蝶阀标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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