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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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代步车等停放的 场所。

    老年人公寓套型中采用电灶具、电炊具的炊事台面。

    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2.0.8螺旋楼梯spiral stairs

    以扇形踏步构成,梯段平面呈弧形、半圆形、圆形的楼梯, 适用于人流较少,使用不频繁的场所

    3.0.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 范》GB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3.0.2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 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 设施综合建设

    标准。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行优化设计。

    统,并为其预留安装条件。应选择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 护方便的系统、并充分考虑其发展需要。

    修完善和加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特殊功能,并应保证老年人使用 安全、便利。

    4.1.1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趋 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 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 4.1.2老年人居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 临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 4.1.3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 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 4.1.4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4.1.5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远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局

    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

    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

    4.2.1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

    4.2.3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

    部宽度宜天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天于2.5%,路面 用防滑材料铺装。

    4.2.4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 无障碍连通

    4.2.5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

    位的5%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宜预留机 电桩安装条件,宜设置在临近建筑出入口处

    4.2.6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

    车场出人口保持适当距离

    2.7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 车的充电装置。

    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天规定。 4.3.2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 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内应设置健 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 4.3.3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 椅坡道及扶手。

    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 坡道及扶手。

    4.3.5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4.3.6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方

    4.4.1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养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 低于2.20m。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4.4.3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4.1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5.1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

    1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 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 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

    4.5.2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室外合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 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台阶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3在台阶起止位置宜设置明显标识

    5.1.2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的墙 垛宽度不应小于0.40m。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 轮椅回转空间

    1.3出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逢,雨逢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 级踏步0.50m以上

    5.1.4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

    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出入口宜设置感应开门或电动开门辅助装 置。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5.1.5老年人公寓出入口应设门厅及管理用房。门厅内

    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门厅内宜设置供老年人交 往的休息空间

    平整的铺装材料,要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设置排水沟 时,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

    5.2.1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 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宜设置在户门处。

    5.2.3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令

    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

    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进 以增强识别性

    5.2.5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5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6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m,净深 0.90m的凹空间。

    5.3.2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 天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 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3.3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 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大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 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3.3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 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5.3.4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 走廊地面

    .4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 郁地面。

    5.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

    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3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 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扶手

    5.5.1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 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直径宜为40mm,到墙面净 距宜为40mm。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 未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扶手宜保持连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5.5.2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

    .S.3 1 直送续的子 5.5.4公用走廊应设置扶手,扶手宜连续 5.5.5老年人公寓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老年人住 宅楼梯梯段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

    宅楼梯梯段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

    5.6.1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

    .0.2 公用定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直 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宜设置音频呼叫装置;辅助逃生 装置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应配置应急照明和呼叫装置

    6.1.1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

    .1.1老年人任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 宅它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m。 5.1.3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 宜有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天 于15mm。

    6.2.1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 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 5.2.2、由兼起居的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 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

    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

    6.3卧室、起居室(厅)

    6.3卧室、起居室(厅)

    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m。 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任 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 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6.4.3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

    6.4.4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 小于1.2m,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5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6.1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

    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

    6.6.2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 宜为0.85m。

    6.6.3套内应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 6.6.4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 并应留有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的空间

    并应留有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的空间。

    6.7.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

    6.7.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 6.7.2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6.7.3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 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7.4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6.7.5宜利用建筑露台为老年人创造活动场所,连接露台与走

    表6.8.1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8.2月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后,并采用横执杆式 把手。

    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

    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 锁具。 6.8.5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扇应设置透光窗。 6.8.6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应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门, 6.8.7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和落地窗。 6.8.8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 窗宜设关窗辅助装置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环境噪声等级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 7. 1. 1 环境噪声级

    7.1.2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7.1.2中规定的底限值,宜达 到推荐值

    表7.1.2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7.1.3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1.3的

    表7.1.3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

    级应小于75dB。 7.1.5楼栋内部布局应动静分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对产生 噪声的空间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7.1.6套内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 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噪声影响。 7.1.7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风机 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管线穿 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1老年人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7.2.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不 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7.2.3老年人居住建筑平面宜规整,起居室(厅)或主卧室的 窗,不宜设置在建筑凹口内。在受条件限制设在凹口内时,开窗 应朝向开口方向,凹口的宽度与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1。

    蚁王卧全的 窗,不宜设置在建筑凹口内。在受条件限制设在凹口内时,开窗 应朝向开口方向,凹口的宽度与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1 7.2.4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公共空间照明标准值

    7.2.5公共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

    7.2.5公共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

    7.2.6楼梯踏步起始与结束的部位应有重点照明提示或 光标识。

    7.2.7套内空间应提供与其

    7套内空间应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人工照明,其! 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套内空间照明标准值

    7.2.8公共空间和套内的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 和灯具,避免造成眩光。

    7.3.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 面铺装、色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 7.3.2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有良好的朝向。除 严寒地区外,卧室、起居室(厅)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 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

    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寒冷和严寒地区 的建筑规划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宜做风环境模拟分析。 7.4.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走 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4.3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7.4.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走 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4.3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 1/20; 2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 1/20; 2 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

    7.5.1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量 标准宜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 7. 5. 1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7.5.2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7.5.2老年人居任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5.3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 5.3的规定

    7. 5. 3 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水表

    8.1.2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应用于老年 人的冲厕用水。 8.1.3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配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居住空间的水龙头和淋浴器应采用杠杆式单把龙头:宜 采用恒温阀,公共活动场所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2应采用坐便器,宜采用坐便冲洗器; 3宜采用软管淋浴器,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 小于1.5m。 8.1.4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 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 8.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排水立

    8.1.3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酉

    管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表8.2.1主要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

    8.2.2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散热器集中

    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宜按75℃/50℃进行设计;地板辐射 采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宜按45℃/35℃进行设计。

    商业标准8.2.3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户内集、分水器应 暗装。

    8.2.3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户内集、分

    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严寒、寒冷、夏执冬冷地区 应同时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4.1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

    8.4.1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

    档案标准8.5.1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1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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