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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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
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应选择追 合的植物种类和种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应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2居住区绿化的集中绿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 3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 环境和场地相衔接。 2.2.8厕所的规模、数量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面积小于10hm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 厕位;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 所厕位; 2儿童游憩区或其附近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3应根据游人的性别和年龄构成合理分配厕位比例。 2.2.9城市电力、电信和给水排水等市政设施应满足公园设施 建设的需要。 2.2.10公园基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范围不应 低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的区域。 2.2.11公园、绿道应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 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主要出人口应设置绿线标志、位置标志、无障碍标 志、应急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 2公园主园路、绿道道路交叉口应设置导向标识; 3公园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厕所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 应设置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应急标志; 4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 警示线及安全监控等设施。
2.3.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养护管理期不应少于1年。
2.3.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电器标准,养护管理期不应少于1年。 2.3.2园林植物应定期养护,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得污染水源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得使用农药。
2.3.3公园的运行管理应健全各项服务措施,并应符合下
2.3.3公园的运行管理应健全各项服务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 2 应对游客进行科普宣传解说教育。 2.3.4公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要求,承担相应的防灾避险 功能; 2应构建安全预警控制体系,制定与其管理相关的公共卫 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节假日高峰管理、大型聚集 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2.3.5公园的各项服务设施应保证服务的公益性,不应开展与
游人服务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2.3.6存在雷击隐患的古树名木和建(构)筑物应安装避雷 设施。
2.3.6存在雷击隐患的古树名木和建(构)筑物应安装避雷
3.1.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基址内原土壤和塑造地形的外来土壤
3.1.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基址内原土壤和塑造地形的外来土壤、 填充物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和放射性 物质。
3.1.2园林绿化工程应充分结合基址竖向塑造地形,并应符合
1地形塑造应保持水土稳定,高程设置应利于雨水就地消 纳,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 2应结合基址雨水消纳和水资源条件合理组织水景工程。 3.1.3土山堆置应做承载力计算,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 应;土山堆置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置自然坡度,当坡度超过土壤 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用护坡、挡墙、固土或防冲刷等工程 措施。
3.1.4地形塑造填挖土方范围应避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3.1.5土壤有害重金属含量不应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不良时,应进行土壤改良或更换种植土。
3.2.1园路和活动场地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公园门区集散活动场地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 为依据,应按500m/万人计算; 2通行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3.2.2公园和广场的出人口、主园路、游憩和服务建筑的通 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边坡附近设置园路和活动场地。
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场地的地表排水坡度应大于0.3%。 3.2.5园路和活动场地的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水型铺装材料及可 再生材料;透水铺装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 要求。
3.3.1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应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 后在当地适生的植物,并应结合场地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3.3.2植物种植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 和过度密植。
3.3.2植物种植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 和过度密植。
和过度密植。 3.3.3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环境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 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你
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
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 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3.3.5地下空间顶面、建筑屋顶和构筑物顶面的立体绿化应保 证植物自然生长,应在不透水层上设置防水排灌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1.5m; 2建筑屋顶树木种植的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 应大于树木高度。 3.3.6不得使用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大王
3.3.6不得使用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大于 树体10%的植物材料。
3.3.6不得使用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大于
3.4.1承担蓄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不应在行洪通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3.4.2公园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4.3支撑藤本植物攀爬的架、廊结构强度应满足植物远期生 长的荷载要求,藤本植物网架网孔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 3.4.4人工堆叠假山的结构强度应满足抗风和抗震强度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路的岩石、山洞洞顶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有 锐角; 2允许游人进出的山洞应设置采光、通风和排水措施,并 应确保通行安全。
3.4.5通行游船的桥梁桥底与常水位之间净空高度应大
3.4.5通行游船的桥梁桥底与常水位之间净空高度应大 于1.50m。
3.5.1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 护设施: 1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 工驳岸; 2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3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惠的园路和活动场地
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 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 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5.S重适动场地次及设施不应有关用或硬测。
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 NV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 影响。
3.5.5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
4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
4.0.1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 游戏等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分区。 4.0.2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 出人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2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 市生态修复区域。 4.0.3社区公园和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 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 4.0.4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新建综合公园 面积应大于10hm?。 4.0.5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 4. 0.5的规定,
表4.0.5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 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4.0.6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 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4.0.7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 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游园的建筑、园路与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次出入口和专用出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大于20hm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入口外还应 设养护管理专用出入口: 2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 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 较平坦的区域。
4.0.10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入口宽度应大于1.
5.0.1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注重收 集和展示本植物区系内的乡土植物资源、迁地保护珍稀濒危植物 和经济植物,并应满足物种多样性的要求。 5.0.2植物园布局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以及城市生 态修复区域。 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 5. 0. 3的规定。
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 5. 0. 3的规定。
表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展览科普建筑面积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3
5.0.4植物园应设置科普展示、植物信息管理和生产管理等设 施,面积大于40hm的植物园还应设置科研试验、引种生产、 标本管理等设施。
5.0.6植物园各植物展示区和代表性植物应设置解说标识
6.0.1动物园应通过饲养、展示、繁育和保护野生动物,为公 众提供科普教育和休闲游览的功能。 6.0.2动物园布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 保持安全距离,并应至少设置两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出人口。 6.0.3动物展示区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符合动物生活、游人观赏和饲养管理的安全要求; 2应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 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3应提供适合动物正常生活的面积和环境。 6.0.4动物园应设置动物展馆、动物保障和安全卫生隔障设施 面积大于20hm?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保障建筑和科普教育设施, 6.0.5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 6.0.5的规定。
表6.0.5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
6.0.6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应大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 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应大于1.5m。
7.0.1郊野型公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自 然、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适宜的自然体验和游憩活动。 7.0.2郊野型公园布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山水地貌和生物多样 性,应具有便利的公共交通条件。 7.0.3郊野型公园在游人活动集中区应配备必要的游憩、服务 和管理设施,并还应配备医疗救助和安保设施。 7.0.4郊野型公园的湿地区域水体应与城市和区域水系统保护 利用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地水系布局应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 2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水位高程控制点应按照 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3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5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不 得使用外来人侵物种; 4不应抽取地下水和使用自来水作为湿地水源。 7.0.5具有保护性动物和候鸟栖息的郊野型公园,应对游览时 间、游览季节和游人量进行控制管理
8.0.1道路绿化应与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道 路交通组织、设施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要求。 8.0.2城市新建道路应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于道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0%: 2 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大于1.5m。 8.0.3 道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3的规定
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量
8.0.4道路行道树应选择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 环境条件的树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道树分枝点高度不应影响车行与人行交通; 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根据树种壮年期冠幅确定。 8.0.5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应协调处理与道路 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控等设施的关 系,并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未经净 化处理的车行道初期径流雨水不得直接排人道路绿带。 8.0.6道路绿化树本应定期修前
8.0.6道路绿化树本应定期修页
9.0.1绿道工程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海岸,严禁破坏沿线 地形地貌; 2应保护天然植被,保留、利用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 3应避开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 9.0.2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 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9.0.33 绿道应符合所通行用地主体功能,并应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 9.0.4绿道不应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5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 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9.0.6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 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 宽度小于1.0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2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 应设置交通标线,禁正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当通行车速为大于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 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 设置。 9.07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 路等道路; 2绿道连接线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 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8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绿道游径中 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应符合表9.0.8的规定。
表9.0.8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m)
9.0.9绿道应设置驿站,并应配置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设施, 9.0.10绿道标识应具有引导与警示作用,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 通及其他标识。
10.0.1绿化隔离带应实现城镇组团隔离以及城镇周围和城镇间 绿化隔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周围和城镇间应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态空间网络,保 留并设置绿化隔离地区、通风廊道、生态廊道和设施防护绿地; 2城镇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 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实施组团隔离,并应与城镇外围绿 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10.0.2绿化隔离带应实现环卫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业仓储用地安全和卫生隔离的功能,以及蓄滞洪区的地质和自然 灾害防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等防护绿地应具有保障交通安 全的隔离宽度,植物种植应实现隔声降噪功能: 2水厂、水源地等防护绿地应具有保障卫生隔离的宽度, 植物种植应实现涵养水源功能; 3蓄滞洪区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惠的山体,防护绿地应具有 保障安全的隔离宽度,植物种植不应妨碍行洪。 10.0.3滨水绿化隔离带应实现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防护 功能。 10.0.4绿化隔离带的植物选择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 2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的不同,植物种植应采用相应的 分层结构。
11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
11.0.1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 生态要素,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实现绿化、美化城 乡环境。 11.0.2生态保育应实现对自然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培育,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自然生境类型、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培育生 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应严格控制引种植物种类,严禁种植入侵植物; 3不应建设与生态保育无关的设施,环境监测、科学研究 设施的建设不应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 4应限制与生态保育无关的活动。 11.0.3生态修复应实现对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 与恢复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善城市绿地和水生态系统; 2应完善城市防护绿地,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3 应逐步恢复受损生态系统功能,看重抚育与恢复生境 类型; 4应根据条件设置一定规模的本地区乡土植物、适生植物 生产繁育基地。 11.0.4对遭受污染、破坏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应实现形 态、土壤、植被和系统功能恢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地质、土壤、植被等生态现状摸底调查和安全评估; 2应排除地质灾害隐惠,恢复受损山体、水体的自然形态: 3应改良有污染的土壤,治理水体污染并提升自净能力; 4应营建近自然群落,现自然生机,修复自然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2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5 三、术语 26 四、条文说明 29 1 总则 29 2 基本规定 32 42 3 园林绿化工程要素 4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 48 5 植物园 50 6 动物园 51 7 郊野型公园 53 8 道路绿化 54 9 绿道 55 10 绿化隔离带 57 11 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 58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 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二)起草人员 王磐岩李梅丹朱志红 王忠杰 钟继涛张晓军 徐忠孙楠刘冬梅 郭竹梅 姜娜 周艺烽 吴岩王香春李程安超 林广思 邻艳丽 朱振清赵锋 王晨廖聪全 郭泉林 张柔然 张琰周坤胡佳麒张勇伟邹梦 黎国健 (三)审查人员 贾建中王翔李雄徐波李炜民李欣 张 浪 陈志光 杨学民 杜春兰 吴雪萍耿晓梅
1园林绿化工程iandscapearchitectureengineering 通过地形水系营造、植物栽植养护、园路与场地铺设、建 (构)筑物和设施建造安装等,实现城市绿地功能,形成工程实 体的建设活动。 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project of landscapearchitecture en gineering 以园林绿化工程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包 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植物园、动物园、其他专类公 园、郊野型公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公共建筑 绿化、广场、绿化隔离带、绿道、立体绿化,以及生态保育和生 态修复等类型。 3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 城市中以植被覆盖为主体,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具 有积极作用的各类型绿地的总称。 4绿地系统green space system 由各种类型和规模绿地组成,具有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保护 和利用自然文化资源,发挥绿地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 功能的有机体系。 5公园绿地park green space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科普宣 教及防灾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类型。 6防护绿地buffer green space 城市中在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防护或隔离功能,游 人不宜进入的绿地类型。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 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新 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 地方特色。”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 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绿 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 一 条明确指出:“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本规范根据上 位法对城市绿地的定位,并基于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等底线, 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明确技术规定,旨在保护城 乡生态环境,完善城乡游憩功能,推动和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 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明确指出:“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 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 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对城 市绿地实施的建设与管理,在多类型绿地上开展的园林绿化工程 项目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概括来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游园、植物园、动物园、其他专类公园、郊野型公园等各类公 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等附属绿 地项目、广场、绿化隔离带、绿道、立体绿化,以及生态保育和
1.0.3本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主要功能和综合功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 知》(建城2013173号)提出:“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 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 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寸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 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 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 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是保障城市生态功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城 市绿地系统保护了城市格局和自然文化资源,整合公园体系、绿 道系统、绿化隔离带等各类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并形成网络,构建 连续完善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结合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对 城市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和生态功能恢复,可有 效发挥园林绿化对城市的生态功能。 公园体系和绿道系统是落实城市休闲、游憩、科普教育功能 的主体。通过城市公园分级分类配置形成的公园体系与城乡绿道 网络体系相结合,促进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兼容,完善城乡休 闲、游憩功能。其中,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承担城市居民日常休 闲功能,以植物园、动物园为主体的专类公园,在进行动植物科 学研究、保护等工作的同时,承担科普教育、特色游憩活动,游 园是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的重要补充;另外,充分利用生态保育 区域与生态修复后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增加城市公园供给。 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广场及 立体绿化能够发挥城市生态、安全、休闲、文化、景观等多种功 能,完善城市绿色公共空间,特别是社区公共空间,提升人居环 境质量。 通过保护历史名园、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 物和历史遗迹遗存等发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文化传承功能;依 据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配置与功能相适应
的应急避险设施等,使城市绿地在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的同时, 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可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圆钢标准1.0.4本条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 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 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 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 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的基本要求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儿茶规定:“城市绿 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 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6]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人均建 设用地小于105.0m/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 8.0m/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
地面积不小于9.0m/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 公园绿地12m/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为了 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底线 为8.0m/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 2016」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公园绿地服 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要求。为保障“公园绿地服务半径 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绿地系统规划要进一步优化公园绿 地科学布局,保障居民便捷可达公园绿地,避免大型公园绿地全 部布局于城市外围,满足市民对生态产品的综合服务需求,提升 公园绿地的整体服务水平。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下式计算:
2016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公园 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要求。为保障“公园绿地服务 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绿地系统规划要进一步优化公 地科学布局,保障居民便捷可达公园绿地,避免大型公园绿 部布局于城市外围,满足市民对生态产品的综合服务需求, 公园绿地的整体服务水平。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下式计算: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 公园绿地服务一一) 居住用地面积(hm)
城镇建设标准公园绿地服务 居住用地面积(hm) × 100% 半径覆盖率 居住用地总面积(hm)
城市公园建设在均衡布局的基础上,强调结合居民使用规律分级 分类配置,满足不同类型功能需求,构建城市公园体系。根据公 园性质不同,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 型公园。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承担城市居民日常基本休闲功能, 按照服务半径分级均衡配置。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面向城市 和区域服务,不参与分级规划控制。为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园的供 给,要充分利用生态保育区域与生态修复后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 园,纳入城市公园体系。 建设植物园、动物园是加强物种保护、培育和促进生物多样 性的重要手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 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中提出:“.要注重和 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移地保护..·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 充分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发 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不断提高公众 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 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L2016 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把植物园建设纳入考核范 围,要求地级市至少有一个面积40hm以上的植物园,地级以下 城市至少在城市综合公园中建有树木(花卉)专类园。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17]116号)提出 要加强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及植物科普、体育健身等各类专 类公园建设。因此,为促进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科普、推进“健康 中国”精神理念的落实,并丰富公园类型,本条提出合理配置植 物园、动物园和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2.1.6按所处区位及环境景观风貌,绿道可分为城镇型绿道和 郊野型绿道两类。城镇型绿道位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依托道 路、水系沿线等绿色空间,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广 场、防护绿地、历史文化街区等,供人们休闲、游憩、健身、出 行;郊野型绿道位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外,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
度假区、农业观光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村等,供人们休 闲、游憩、健身和生物迁徙等。绿道要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 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绿色出行提供服务,丰富城市绿色出行方 式。因此,绿道串联城乡绿色开空间,包括城市外围的农田林 网、山体、水体等自然要素,形成城乡绿道网络体系,有助于方 便游人使用,同时与城市公园体系相结合,更有效地发挥绿道作 用,完善城乡游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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