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22年3月2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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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22年3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 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列。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 余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 柔,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去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充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 合考核评价指标。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 里全市绿色建筑活动,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绿色 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 现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

    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 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 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 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第七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自标,并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 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 办法。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 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自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 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 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第十条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 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 提升。 第十一条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 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 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碳排放目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 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自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 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 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 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 划拨决定书建筑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 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 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自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 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开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自绿 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 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 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自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自设计 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具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峻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 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 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三章运行和改造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 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 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 木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 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厂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 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 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 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 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厂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 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 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 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开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 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 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 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 J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 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第二十七条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 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 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一十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 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 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 司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章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 色建筑技术,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 性能。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 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开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第三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 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 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 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 借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 筑能耗标准。 第三十三条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 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 额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士。

    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 氏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 家、厂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 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 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求,确定应当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范 围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任房建设王管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 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 平估制度,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 第五章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 持绿色建筑示范项自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 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井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 工业化示范项自予以资助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 推厂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新建建筑项自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 化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

    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自投资额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 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 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自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 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方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 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 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止,逾期未改止的,处五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 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止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 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收止,开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 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开采取措 施降低能耗的,处十方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 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白方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条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 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按照市住房建设主 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 者不止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燃气标准规范范本,《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 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委围绕绿色建筑创建、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发布了《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于意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等文件,对建 筑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国家层面尚无一部系统性的绿色建筑法律法规。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 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 原,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 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 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高品质绿色建筑项自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 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 众参与度不高等等,驱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 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 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 去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条例》内容聚焦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过程,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 造、拆除为脉络,以绿色建筑的性能及其评价、相关促进和激励措施为支撑,以问 题为导向解决发展擎肘,以严格责任确保建筑绿色性能要求落到实处, (一)坚持绿色建筑高标准引领 为促进建筑绿色升级,突出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 提升,《条例》坚持标准先行玩具标准,将推荐性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写入法规 赋予其强制约束力,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一是强化标准引领的基本原则。将"标准引领"纳入绿色建筑工作基本原则,贯 切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始终。全面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标准,国家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等四个等级,《条例》 在《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 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 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 得通过工验收。 (三)严格落实各方王体责仕 为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条例》规范了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各方主体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构建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责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化水 平。 一是突出绿色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 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自负责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其中,看重突出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要求将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 要求纳入工程保修范围。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 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 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二是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运行使用主体责任。针对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长期 存在的“重建设、轻运行”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建筑运行主体的义务 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 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保障建筑 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三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 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监督考核各相关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要查验绿色专篇落实情况,在建设工程峻工验收 阶段要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在建筑运行阶段定期抽 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并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遏制绿色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屡禁不止、 委罚不改"等问题,《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明确了不良行 为记录和诚信档案记录的处罚方式,并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 消评估资格等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强化建筑绿色性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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