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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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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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效的承包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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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3)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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