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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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
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
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
2.0.13 墓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锅炉标准,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 的墓。
2.0.14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 单元。
2.0.15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人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 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
2.0.17树葬式墓单元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入被植树土壤中, 落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
3.0.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 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 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 性要求。
3.0.2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 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 性要求。 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 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3.0.4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时,应 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 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 3.0.6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3.0.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 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3.0.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 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 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 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 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10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 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 分隔。
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
3.0.4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时
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 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
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
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 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 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10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 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 分隔。
4.1.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 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 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 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 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 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4.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 2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 一致; 3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 区、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 4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 5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 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6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7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
8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 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9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 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 10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 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 12 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 13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
4.2.1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 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 设计。 4.2.2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 4.2.3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 4.2.4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 置人口集散广场。 4.2.5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 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 4.2.6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 原则。 4.2.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 应大于20%。 4.2.8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
4.2.8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 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
4.2.10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
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入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
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 范》CJI 83 的规定。
4.2.12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天于0.2%;用地的规划高档 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 0.20m 以上。
4.2.13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4.2.15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
5.1.1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厂场、集散厂场、停车 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 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
5.1.3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
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双 关系和出入口位置。
5.1.4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
5.1.4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 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
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 相关规定
5.1.7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 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 2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3养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4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
值的树本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 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 设备。
5.1.8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m
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人口应明显、顺畅。
5.1.9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入口应明显、
5.2.1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 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 的要求。
5.2.2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
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 规定。
表5.2.2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5.2.3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 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 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 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 示区等。
5.2.4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
5.2.5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
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用地比例
规定: 1 墓组团应依据墓地总体布局、墓单元类别、基地地形和 地貌特点,把墓单元组织成景点、景群或景区等不同类型的 组团; 2墓组团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道; 3墓组团空间组合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等形式; 4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尺寸、人们的通行能 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地势确定: 5墓组团周边应设置种植空间, 5.2.7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墓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满足机动 车出入口设置的要求; 2基地内应设专用机动车道,其设计等级应满足公墓建设 规模及运输车辆所需等级; 3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平面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 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 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4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地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 墓地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 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其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支路觉 度不应小于3.0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机动车的道路宽
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步道宽度 不宜小于1.50m; 5墓地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 6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地人行步道相连 接。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 7墓地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5.2.8基地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 1基地应设置2个出人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 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人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 2公墓出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出入 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1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 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 2公墓出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 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表5.2.8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5.2.9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主出人口附近,且不 应占用出人口内外的集散广场、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2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公墓设计容量、当地殡葬习俗,清明 节等祭扫高峰流量以及公墓周边停车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公墓外环境景观设计应包括墓园人口集散广场,停车 场,中心绿地,水系,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悼 场所等景点、景群和景区配置以及人文环境设计。 5.2.11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0%。 5.2.12 一、二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基础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其 中包括交通道路、排水、防洪、供电、环境保护等内容。
中包括交通道路、排水、防洪、供电、环境保护等内容。
5.2.13一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园林专项规划设计
5.3.1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遵照扩大安放率
5.3.2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
所、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建筑、祭悼场所、景观绿地、公 共活动广场、道路、管网等。
.3.3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组 合特点进行合理设计。
5.3.3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
5.3.4 骨灰寄存建筑可与殡仪馆合建,亦可单独建设。与殡仪
馆合建应分别设独立出入口。
5.3.5当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在山地、坡地或用地形状
除考虑建筑物本身占地外,还应在建筑周围至少有一长边设有人 行步道、集散平台、停车场及安全防护距离等所需用地
5.3.6骨灰寄存建筑与穿越墓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6.1.1公墓中建筑应包括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墓单元。 宜设职工生活用房 6.1.2业务接待区应包括咨询洽谈室、财务室、休息室、档案 室、公共空间以及殡葬用品商品部等,宜设卫生间。业务接待区 各用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m)
6.1.3行政办公区应包括警卫室、办公室、监控室、机房、活 动室、库房等,宜设卫生间。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 表 6. 1. 3 的规定。
表6.1.3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
6.1.4 墓单元的种类可分为墓碑式、树葬式、草坪式和花坛式等。 6.1.5 墓碑式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穴、墓基、护栏、墓碑等; 2 墓基边长宜为0.70m; 墓穴宜设有单人、双人或多人墓穴形式。 6.1.6 墓碑式墓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 2墓单元间距宜为0.20m,墓前步道宽度宜为0.80m;周 边绿化宽度不宜小于0.60m; 3每个墓单元用地面积宜为2.00m。
6.1.7树葬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树葬式墓单元尺寸(m)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
表6.1.8草坪式墓单元尺寸(m)
6.2.1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6.2.2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 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 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 5.2.3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 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骨灰楼规模分类
6.2.4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
表6.2.4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
续表 6. 2. 4
规模 I类 Ⅱ类 Ⅲ类 名称 行政办 办公室 (15~30)×4间 (15~20)×3间 (10~15)×2间 公区 卫生间 辅助用 20~40 20~30 10~20 库房 房区 机房 45~60 45~60 45~60
注:1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20m,广播音响机房12m~ 15m,保安监控机房18m~25m;
2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 3车库宜设在室外
6.2.5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
.5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
6.2.7骨灰寄存架连续摆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 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 6.2.10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 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 6.2.11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V级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 规定。
6.2.12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规定。
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
7.1.1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
1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 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
7.1.3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 作防冻胀处理。
7.2.1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 防晒、防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1 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 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
1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 2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 3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5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 6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 7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 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 没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
8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
7.2.3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2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 出口; 3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蔬疏散门 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5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6骨灰寄存建筑人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 2.40m;平台高出地面1.00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 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0kN/m 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 7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敬厅、 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应小于2.20m; 8建筑中作为等场的人口,不应作为疏散口。 7.2.4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 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内类 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分类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 灰楼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 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确定, 4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5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6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 的装置。
7骨灰楼和进人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表 7. 2. 4 的要求。
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骨灰楼和进人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 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 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 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 用房。 10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 团楼梯间,楼、电梯间应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
8.0.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规定。 8.0.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基地范围内各 级道路、出入口、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开放式绿 地、祭悼场所、公共厕所、业务接待、行政办公用房与骨灰寄存 建筑等。
8.0.3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骨灰寄存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人口,宜设为平坡出 入口; 2建筑人口大厅、各层的休息厅和蔬散大厅等,应设轮椅 通道,并应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宜设 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回转直 经应不小于1.50m; 5二层及以上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宜设升降平台;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0.7基地出入口、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的通道、停车场、建 筑出入口、公共厕所、楼梯、电梯以及危险地段等无障碍设施的 立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 得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 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
9.1.1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及《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1.1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 及天然水源等。
9.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 及天然水源等。
组织好墓地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9.1.4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
9.1.4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 及沟渠系统,
9.1.5设置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和沟渠应设
9.2供暖、通风、空调
9.2.1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当不便设 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设置集中供暖房 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9.2.2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
9.2.3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ppp9.2.4水冲公共厕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
9.2.5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
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9.2.6骨灰安放间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
9.2.7行政办公、业务接待用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电子标准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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