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湘建设[2022]3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1日wps-office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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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湘建设[2022]3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1日wps-office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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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等,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二)完成了场地初步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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