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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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惠: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 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 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惠: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 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 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 牛、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 牛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 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 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惠: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 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棉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 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 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 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惠: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凤、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士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
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惠: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塌,支护结构扭曲变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 历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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