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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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应小于5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80.0m;条件不允许的, 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在次干路上设置出人口的,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 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在支路上设置出人口的,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X 口不应小于50.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0受, 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 人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4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人口的,出尽口不宜设置 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内
图4.2.4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区域示意
<4.2.5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人口的,与交叉口的 距离区分上下游差异。若道路属规划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 干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移5.0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道 路中心线方向平移3.0m,作为参照路缘石。 4.2.6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
天桥和人行地道不宜小于20.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0m; 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距桥梁、隧道起坡点等不宜小
于50.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 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站台边缘不宜小于15.0m,条件 不允许时,可与公交车站做一体化设计。设置有超高的道路上医疗器械标准, 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人口有坡度且坡度大于 等于2%时,起坡点距离道路红线不宜小于8.0m。 4.2.7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地铁出人口X 公交车站站台、人行横道线等设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 出入口。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 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的要求,有关同侧和界侧净距示意见 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售无中央隔离带
表4.2.8同侧和异侧最小净距
图4.2.8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
4.2.9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 7.0m~11.0m,出人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 3.0m~12.0m。单向行驶出人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0m~ 7.0m。有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有机 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0m~8.0m。 工业建筑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人口宽度X 4.2.10机动车出人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m, 4.2.11机动车出人口接人道长度不宜小于12.9m采用信号控 制的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20.0m。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 人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距离不宜尔6.0m,交通流量较 大的人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或给合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 道。工业建筑出人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 距离不宜小于20.0m。见图42.11。W
图4.2.11接入道示意
4.2.13主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 置加减速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4.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作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 人防管理要求。 4.2.15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人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300个时,如必须在主于 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人口均 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天于300个小于等于700个时,如必 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 人口均设在次主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700个,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 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时,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人口, 且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 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人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 2个。 4基地跨越道路的,可以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人口数量。X 5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的:2个 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4.2.16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的机动车出与人行 出入口宜分开设置,机动车出人口宜开设在支路或公共通道上。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和临时接送停车位的,宜单独设 置机动车出入口。 4.2.17医院建筑在设置机动车出入附,宜为外来就医车辆预 留停车预约专用或优先进出通道 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3.1按出人方式机动车停库出人口可分为平人式、坡道式 和升降梯式三科类型 4.3.2停率库(场)出口、人口分离设置时,若出人口设于机动车 单向行敦道路,应沿行车方向先设置入口、后设置出口;若出人口 设子双向行驶道路,应避免进、出车流交叉,以车辆右转进出停车 库(场)为基本原则;若出入口须设于交叉口范围内,出口宜设于 交叉口出口道, 4.3.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应结合基地通道设置,最小间 距不应小于5.0m,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需要,同时不宜在道路 上另外单独设置出入口。确需直接面向道路设置的,应符合本标 准第4.3.4条的规定
3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700个,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 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时,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人口, 且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 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人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 2个。 4基地跨越道路的,可以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人口数量。X 5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的:2个 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4.2.16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的机动车出口与人行 出入口宜分开设置,机动车出人口宜开设在支路或公共通道上。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和临时接送停车位的,宜单独设 置机动车出入口
4.2.17医院建筑在设置机动车出入附,宜为
4.3.3机动车停车库
3.4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道
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道路的,出入口
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车库出人口起坡点平行道 路或与道路斜交的,其缘石切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车库出人口起坡点至基地主要通道和地库通道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5.5m
图4.3.4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关系
4.3.5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和车道数靠位符合表4.3.5的规 定,且当停车位数量大于等于1000众就:应专题分析出人口通行 能力,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区域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 通并统筹考虑地下车库出人口设置数量的可按连通的地下车库 总规模确定出人口和车道数量,并专题分析出入口通行能力,
表4.3.5.机动车停车能入口和车道数量
当停车位 出入口时,# 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坡道出人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对于大于等于1000个停车位的特大型机动车停车库,1个双车道的出人 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人口最大可服务停车位数量宜按500个控制
当停车位 出入口时,# 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坡道出人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对于大于等于1000个停车位的特大型机动车停车库,1个双车道的出人 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人口最大可服务停车位数量宜按500个控制。
.3.6平入式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人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
4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 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 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
4.3.8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3.7缓坡示意
1当停车位数量小于50个的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 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出人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 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位数 量少于25个的可设1台)奔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设置 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2机动车出口剂人口宜充开设置。 3升降梯置采用通过式双向门。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 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2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天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6.5m,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4.2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 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各类
的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2和图4.4.2
表4.4.2客车停车位设计参数
图4.4.2机动车停车方式
1停车位设置不座影响人防门的平时维护管理及战时使 用,不宜影响人户通道、楼梯、电以及应急出入口的人行进出。 2缺少回车签间的车行遍道尽端处及尽端两侧空间不宜设 置机动车停车位。 3端式车行通道的两侧不宜设置平行式机动车停车位。 4.4.4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可按图4.4.4设置子母停车位,1对 每停车位折算为1.5个停车当量,子母停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应 大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10%。其中,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的设计指标小于1.1停车位/户的,1对子母停车位折算为1个 停车当量。
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图4.4.4子母停车位
停车库(场)内停车位线外缘线与墙、护栏以及其他构筑
4.4.6停车库场3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 表 4. 4. 6 的现家。
表4.4.6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主: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的测量和计算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中第4.1.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4.4.7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车辆类型净空高度(m)中型、大型货车4. 20中型、大型客车3. 70轻型车2. 95微型、小型车2. 20注:1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平面自走式停车位地面到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不含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2停放其他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廊高度再增加29.m3对于停车库(场)内由于管道、通风设施等造成局部停车位净空高度不能达到规定的,局部停车位净空高度可以降低20.0cm,涉及的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且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净空高度不少子本表的规定。4.4.8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障碍停车位尺寸(含轮椅通道)应不小于6.0m×3.7%格邻两个无障碍停车位可共用1个轮椅通道。4.4.9货车装卸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列规定:1设置装卸停车一般不得金用内部环通道路,并应方便车辆进出和货物集散,周围应有定的作业空间。2装卸停车位设计停放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3货车装卸停车位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9的规定表4.4.9货车装卸停车位设计参数垂直通道平行通道设计参数停车带宽(m)停车带长(m)通道宽(m)车型分类轻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平行式后退停车4. 04. 04.08.211. 413. 94. 55, 030°前进停车8.09. 512. 04.04. 04. 04, 14. 55. 0斜45°前进停车8. 09. 5. 012. 04.04. 04. 04. 65. 66. 6列600前进停车式8. 09. 5. 012. 04. 04. 04. 07. 08. 510, 060°后退停车8.09.5.012. 04. 04. 04. 05. 56. 37. 320
4.4.10停车库(场)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更 和通行,同时应满足消防、民防和市政要求,不与其他设备设施相 互占用和影响使用。
4.11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目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 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库(场)设计规程) DG/TJ08一60的有关规定;机械式停季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应影 响人防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人 2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场)不章没置机械式停车位, 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叠机械式停车位的,应严格控制设置 比例并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 车位数量不应大于车位总数的60%;改建项目配建停车库 (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80%。 3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 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衡车人库的需求计算,并不应小于5.8m。 5机械式停车位与人防门相邻的,机械式停车位或停车位 固定装置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人防门开启角度大于等于90°,且人 防门开启后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不应设置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位;为提高停车密度或 建设条件受限的,可布置重列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其列 数不应超过2列,且后排载车板应能自动纵移至前排;后悬臂式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4.4.12多个停车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控制在36.0m以 下,每组之间应留有供人员疏散用的间隔,间隔不小于2.5m。 4.4.13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 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停车位数量比例不宜小于新建停车位总数 的50%。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1非机动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不应低于2.0m。 3出入口及坡道的设计应符合观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5.2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 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人流出X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 的硬地或沿内部道路人衍道外停放其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 致,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沙 4.5.3内部工旅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宜与外来非机动车 停车库(场)分开设置。 4.5.4机动车停车采用停车架的,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 别计算。
4.6基地交通设施设讯
4.6.1建筑工程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 安全防护设施及交通服务设施等内容, 4.6.2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减速设施和停车让行标志,如按交
通组织禁止转向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4.6.3基地内应有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主要通道上宜指 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目编号或名称标识。 4.6.4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停车处宜设 置黄色网格线, 4.6.5机动车停车库内的墙、柱宜采用防撞措施。 4.6.6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或 设置反光柱,照明不良处宜设置反光诱导标志。 4.6.7停车库(场)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牵场(库)标 志设置规范》DB31/T485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标志。 4.6.8停车库(场)宜采用智能化的管理方或规范设置静态引 导标志,配置动态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 4.6.9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通道之间的区域,不应 设置停车位。停车位和车行通道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 他公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臣影响。 4.6.10停车库(场)收费岗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 弯道处。对于纵坡为,1的坡道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 和闸机。 4.6.11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不应影响民防工程防护效 能,不应影响防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
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5.1一般规定 5.1.1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 停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 当量,各类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量(换算成小型车停 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以 换算前的各类型停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 应按地上及地下功能性建筑备积汇总计算,综合性建筑(含多种 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 类建筑功能配建停劳位指标后总得到。
表51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5.1.2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 位换算当量的90%。 5.1.3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 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停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 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 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
1宾馆、商业、餐饮、娱乐场所按每10000m建筑面积设 个累进设置装卸停车位;当装卸停车位超过3个时,每加 20000m增设1个装卸停车位;大于2000m且小于10Q00m的, 则按1个装卸停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的,可不设装卸 停车位。 2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参照宾馆、商 业、餐饮、娱乐场所等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子 3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设计数是否达到配建指标要求 时,不计人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展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总数时,应同时计人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
表5.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
5.1.8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在符合以不条的情 况下适当折减: 格 1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 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省降低,降幅宜在20% 以内。 2综合性建筑包含办公在内两种以上主要功能,总建筑面积 超过50000m,且其非办公的次要功能商业、餐饮、娱乐场所 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可充分 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协公类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 降幅宜在20%以内第余次要功能建筑仍按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赠标要求执行,且不应与第1款规定叠加折减。 3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周边公共交通 条件良的,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 应大天表5.1.8的规定,并可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叠加
公共建筑不同容积率配建停车位指标最大降低幅度
5.2.1宾馆应按现行 GB/T14308进行星级划分,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为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设计三星级以下宾馆归为一般旅馆、招 待所。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宾馆停车位指标
5.2.2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天表5.2.2的规定 表 5.2.2餐饮、娱乐场所停军位指标
表 5. 2.3 办公楼停车位指
注:高校、研发基地等科研设计用房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
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
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 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表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注: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纪念馆等)、会展中心停车位按照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小于表5以车8的规定。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5.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小于表548的规定
表3,2.8医院停车位指标
:1受建设条件限制,综合性医院改建类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通过开展交通 影响评价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2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设计二级、三级医院归为综合性医院,二级及 三级专科医院宜按综合性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3 单独设立的门诊部、诊所、设计一级医院及专科医院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停车位指标执行。 顾养小镇、养老院、康复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宜按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5.2.9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性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可按照表5.2.9的规定执行。表5.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类别单位机动车内部外部一类区域停车位/100m用地面积0. 20. 3二类区域停车位/100m用地面积0. 3三类区域停车位/100m用地面积0. 5 00.2注:1城市公园、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2生态防护绿地、林地等可按实际需求配建停过。3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数的30%计算。5.2.10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3.2.10的规定。表5.2.10住宅停车位指标住宅配建指标类型建筑面积类州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平均每户建面积≥140m八停车位/户1. 21. 41. 6平均每户建筑面商品房停车位/户1. 11. 21. 3积≤10 m年均每户建筑面积<90m停车位/户1. 01. 01. 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停车位/户1. 21. 4 1. 690m≤平均每户建筑面停车位/户1. 11. 21. 3动迁安积<140m置房、自持性75m≤平均每户建筑面停车位/户1. 01. 01. 0租赁房积<90m50m≤平均每户建筑面停车位/户积<75m0. 60. 70. 830
注:1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 标计算停车位数量后累加。 2 对于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的商品房当产均面积超过140m后, 超过面积按1.0停车位/100m折算停东包底景加计算停车位指标。 3 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住 房(成套小户型住宅)配建停车位措标的50%执行。 4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机动车停军务式可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 置路边停车,或按需采用庭院停半和集中像相结合的方式设置。 5住宅非机动车应满足现衍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设置标准》PG/分08一55的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建筑非机动停 车位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属你之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6物业、居委会等套用房可按纱公停车位指标执行。 5.2.11 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 通车站、客运祝场、公交枢纽及越江桥隧配置停车位指标应按照 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5.2.12教育类设施宜配置地下停车库,高等院校配建停车位指 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累加得到;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建停车 位,并宜结合学校围墙后退红线空间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 时段的临时停车区,临时停车位数量不计人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总数,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表5.2.12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表5.2.12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接送临时停车位
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 配建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可按表5.2.13的规定执行。其史,明确 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前配建 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 配建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可按表5.2.13的规定执行。其史,明确 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前配建 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表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区域划分标准示意图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 链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5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GB50763 会信息公共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8 《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 08—55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V08一60 1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 M 11《出租汽率活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 12《停车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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