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88-202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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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L11882021

    6.2场所安全措施要求

    应根据核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 等,按放射性废物分类要求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

    HL11882021

    7.1.2应按照废物最小化的原则区分放射性废物与解控废物,不能混同处理,应尽量控制和减少放射 生废物产生量。 7.1.3核医学实践中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应尽量利用贮存衰变的方法进行处理,待放射性核素 活度浓度满足解控水平后,实施解控。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废物联轴器标准,应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或处置 机构进行处理 Z1.4应建立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7.2固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2.1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

    7.2.3固体放射性废物处

    HL11882021

    7.3液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3.1放射性废液收集

    7.3.2放射性废液贮存

    7.3.3放射性废液排放

    7.3.3.1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

    7.4气态放射性废物的管

    1产生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核医学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合理组织工作场所的气流,对 场所的气体进行过滤净化,避免污染工作场所和环境。 2应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过滤净化器的有效性,及时更换失效的过滤器,更换周期不能超过厂

    间。更换下来的过滤器按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收

    HL11882021

    3.1.1开展核医学诊疗实践的医疗机构应制定辐射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监测工作,不具备辐射 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监测, 8.1.2所有辐射监测记录应建档保存,测量记录应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测量仪器、 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8.1.3应定期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提出改进辐射 防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2.2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监测点位、内容和频次应包括但不限于表1的内容。

    8.4.1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对个人外照射剂量进行监测。 8.4.2对于操作大量气态和挥发性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场所的放射性气溶胶浓度开展内照 射评价,当怀疑其体内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应进行体内放射性监测。 843个人剂量档室应按照要求妥善保存,监测数据显常时,及时进行调查

    8.4.1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载个人剂量计,对个人外照射剂量进行监测。

    HL1188202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与操作方式修正因子

    表A.1给出了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表A.2给出了核医学常见放射性 与操作方式修正因子。

    表 A.1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表A.2核医学常见放射性核素状态与操作方式修正因子

    B.1患者出院的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要求

    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HL1188202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患者出院的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控制

    为确保放射治疗患者出院后,不至于使接触患者的家庭成员及公众超过相关的剂量约束或剂量 治疗患者出院时体内放射性活度应符合表B.1 的要求。

    表B.1放射治疗患者出院时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的要求

    HL11882021

    表C.1给出了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活度上限

    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户体含放射性核素活度上限值

    表C.1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活度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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