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52-20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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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 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立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 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 并能止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 深或钻穿;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 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 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不小于5m;专门查明 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不小于5m;在花岗岩 地区水利技术论文,对箱形或筏形基础,勘探孔宜穿透强风化岩至中风化、微 风化岩,控制性勘探孔宜进入中等、微风化岩3m~5m,一般性 勘探孔宜进入中等、微风化岩1m~2m;当强风化岩很厚时,勘 探孔宜穿透强风化中带,进入强风化下带,控制性孔宜进入3m~ 5m,一般性孔宜进入1m2m;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 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 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 勘探孔的深度; 5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 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6当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时,应布 置深度不小于20m(或不小于覆盖层厚度)的勘探孔。 3.2.5详细勘察取样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 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
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取样 孔的数量不应少于探孔总数的1/3;单栋高层建筑采取不扰动士 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对 助祭等级甲级及其以上者不宜少于4个,对乙级不宜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或单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采取不扰动 土试样或十字板剪切、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 件(组、次);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时 不应少于3个孔;
3.2.6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 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 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 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 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 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3.2.7对端承型桩(含嵌岩桩)建筑勘探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 和厚度的变化,不应大于24m; 2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 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 应适当加密:
3在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 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 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理深、 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3.2.8对于摩擦型桩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 30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 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2对基础宽度大于30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将裙房或列 扩地下室与主楼一同考虑。 3.2.9端承型桩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作为独立柱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 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 持力层以下5d~8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 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且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
3.2.8对于摩擦型桩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
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 30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 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2对基础宽度大于30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将裙房或列 扩地下室与主楼一同考虑。
1当以可压缩地层作为独立柱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 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 持力层以下5d~8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 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且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 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d~5d,且不应小于3m; 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 面以下3d~5d,且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 嵌岩面以下1d~3d,且不应小于3m; 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微风 化岩5m~8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等、微风化岩3m~5m; 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 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不应小于3d,并不应小于5m;
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 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 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 降计算深度以下1m~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 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 以下1B~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
1当采用嵌岩桩时,其桩端持力层的每种岩层,每个建筑场 地应采取不少于9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 验; 2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 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波速测试,按波速值、波速比或风化系数划 分岩石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的规定。
3.2.1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和场地的岩土工
牛确定,宜在开挖边界线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布置适量勘探 点,深厚软土地基可适当扩大范围,当开挖边界外无法进行勘 时,应通过调查和搜集取得相应资料,
3.2.14基坑工程勘探点应沿基坑各侧边布设,其间距应根
应穿过软弱土层和含水砂层。当在要求的勘探深度内遇到微风化 岩石时,控制性勘探孔可进入微风化岩3m~5m,一般性勘探孔 可进入微风化岩1m~3m,每个侧边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该侧边勘探点数量的1/3且不宜少于1个,
3.2.16基坑工程勘察中,室内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剪强度试验除常规快剪及固结快剪试验外,尚应进行三 轴固结不排水试验和三轴不固结不排水试验: 2对饱和软土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判定其应力历史,必要时 测定其黏粒含量; 3对砂土应作休止角试验,并宜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绘制颗 粒粒径分布曲线; 4当人工素填土厚度大于3.0m时,应进行重度和抗剪强度 试验; 5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或外倾岩体软弱结构面时,宜在 现场或室内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3.2.17 基坑工程勘察中,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一般黏性土和砂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2对淤泥、淤泥质土,应进行十学字板剪切和静力触探试验: 3对碎石土和厚度大于3.0m的杂填土,应进行重型或超重 型动力触探试验; 4当设计需要时 数试验、扁铲侧胀试验或旁
1对一般黏性土和砂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2对淤泥、淤泥质土,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和静力触探试验; 3对碎石土和厚度大于3.0m的杂填土,应进行重型或超重 型动力触探试验; 4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扁铲侧胀试验或旁
3.2.18 湿陷性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湿陷性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及分布范围; 2查明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3查明地下水类型和补给、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位的季 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趋势,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4对于湿陷性黄土,还应查明黄土的湿陷类型、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系数和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5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2.19 湿陷性黄土场地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单体建筑勘探点数量,甲类、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内 类建筑不应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不 应少于1个; 3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 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 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4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探点 的2/3,且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2.20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大 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3.2.21在膨胀岩土场地,详细勘祭阶段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膨胀岩土的地质年代、岩性、矿物成分、成因、产状 分布以及颜色、裂隙发育情况和充填物等特征: 2划分地形,地貌单元和场地米型
3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具 变化规律; 4搜集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 大气影响深度; 5测定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 力等指标; 6确定膨胀潜势、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胀缩变 形量、胀缩等级: 7提供膨胀岩土预防措施及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3.2.22膨胀岩土察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 置;其中取样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地基基础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不得少 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除应满足基础理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 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 面以下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 3.2.23膨胀岩土勘祭中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 在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米取样1件;层有明显变化处,应 加取土样。
24软土地区详细勘察应包括
1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分布规律、地层结构、砂土夹层分 布和均匀性; 2查明软土层的强度与变形特征指标,固结情况和土体结构 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地面有大面 积堆载时,应分析其对相邻建(构)筑物的不利影响:
4提出地基处理或基础形式的建议。 3.2.25软土地区详细勘祭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软土地区勘察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结合的方法,软 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 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等方法获取: 2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士 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1/2,对地基基础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3应以回转钻进提取鉴别土样,用薄壁取土器采用原状土样 进行室内物理、力学试验。 3.2.26 填土场地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 2 查明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填年代: 3 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密实度、压缩性和湿陷性: 4 当填土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变形参数与地基承载力; 5 提出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 3.2.27 填土场地勘察应加密勘探点,确定暗理的塘、浜、坑的范 围。勘探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3.2.28 混合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混合土的名称、物质组成、来源; 2查明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伏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3查明混合土中粗大颗粒的风化情况,细颗粒的成分和状态; 4查明混合土的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上的变 化规律; 5查明地下水的分布和赋存条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水
体的水力联系; 6评价混合土地基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2.29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残积土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下伏基岩的产状 和裂隙发育程度: 2查明风化程度的划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 3查明地下水的赋存条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层的 水力联系; 4查明岩脉和孤石的分布、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分析 其工程影响; 5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6是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2.30 污染土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查明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 2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 分布范围; 3评价污染程度; 4评价污染土和水对建筑要材料的腐蚀性及其对工程建设 及环境的影响; 5提出污染土、水处置建议。 3.2.31 盐渍岩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盐渍岩土场地及其周围地形、地貌,当地气象和水文 资料; 2查明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和特点; 3遇石膏盐渍岩应应查明石膏的水化深度,拟建隧道通过芒
硝盐渍岩地段时应查明该地段的地温情况: 4确定含盐类型、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以及对岩土 工程特性的影响; 5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相互关系,地下水类型、理藏条件、 水质、水位及其季节变化,有害毛细水上升高度; 6评价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及地基处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议。 3.2.32地下水勘察应查明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理藏条件,地下 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并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3.2.33岩土工程勘察中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水 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3.2.34在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区, 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质情况,分析地下水对特殊岩土的影响;在 岩溶、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良地区,应分析地下 水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 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1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提 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3 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3.2.36 水、土的腐蚀性试验项目、试验方法,以及对建筑材料的
腐蚀性评价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1勘察前应搜集的资料包括:已有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场 地有无掩理的古冲沟、渠、塘、污土坑、墓穴和其他人工洞穴: 建筑物的荷载、结构形式、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的类 型、材料、埋深、尺寸、平面布置和基底附加应力等资料;建筑 物的沉降观测资料: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相关资料:建筑物使用 过程中场地及其周围岩土工程条件的改变情况;场地的地震、地 质构造等资料;上下水管道的材料、布置和使用情况;地下水的 历史资料等; 2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 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 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对接建或邻建的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 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 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 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3.3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勘察
3.3.1城市道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3.3.1城市道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特征、路基十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士 参数; 2地下水的分布、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分析评价对工程 的不利影响;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 4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性处理 建议; 5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计 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 预测路基沉降; 6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路基、路面及支挡结 构的影响,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挡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岩土 参数; 7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稳定性、承载力,提高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 8对路桥接驳过度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 提出接驳段沉降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措施等相关建议; 9根据公交场站、城市厂场的道路与地面工程特点,分析地 基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性,提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工程需 要时尚应提供地基处理、挖填方或支护措施的建议; 10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 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 影响,提出防治措施,提供抗浮设计建议。 3.3.2城市桥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 2当拟采用桩基时,提出桩型、桩端持力层和施工方法的建 议;提供计算单桩承载力、桩基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沉) 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桩身周
围有液化土层分布时,应评价液化土层对基桩设计的影响,提供 相应参数;当身周围存在可能产生负摩阻力的土层时,应分析 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 3当拟采用沉并时,提供并壁与土体间的摩阻力、沉井设计、 施工和沉井基础稳定性验算的相关岩土参数;评价地下水对沉井 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沉井施工可能性,论证沉井施工条件及其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对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等工程;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 影响;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运营期 间的变化,提供抗浮设计的建议; 5对在河床中设墩台的桥梁,应提供抗冲刷计算所需的岩土 参数。 3.3.3城市隧道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槽探和 探并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物探工作。应专项调查沿线重要建(构) 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和使用状态,并分析隧道工程建设与 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3.3.5城市隧道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 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影 响; 4提供隧道深度影响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 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探并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物探工作。应专项调查沿线重要建 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和使用状态,并分析隧道工程建 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3.3.5城市隧道工程岩土工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 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影 响; 4提供隧道深度影响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 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5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等,提出防治建议;
6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 评价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 杂地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7分析评价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 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 8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评价其对 隧道设计和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并提出处理建议。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 况及其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并,应提供基 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3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 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4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 施工所需参数;对稳定性较差地层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层, 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5管道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 变形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关建议。 6管道通过基岩埋藏较浅的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 案有影响的基岩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 3.3.7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岩土工程勘祭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 下列内容:
1广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方案或桩基 方案时,可参照房屋建筑勘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取水头部(排放口)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承载力: 提出防冲刷措施的建议: 3泵房部位应针对施工工法(明挖、沉井)进行分析评价。 3.3.8城市堤岸工程岩土工程勘祭取样和测试工作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需为 验算抗稳定性提供基底摩擦系数时,宜进行模型试验,当无实 测试验资料时,可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56的有关规定执 行。
17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方案或桩基 方案时,可参照房屋建筑勘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取水头部(排放口)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承载力 提出防冲刷措施的建议; 3泵房部位应针对施工工法(明挖、沉井)进行分析评价。
3.3.8城市堤岸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取样和测试工作应按现行行业
示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需为 检算抗滑稳定性提供基底摩擦系数时,宜进行模型试验,当无实 则试验资料时,可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的有关规定执 行。
3.3.9城市堤岸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
1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对堤岸稳定性的影 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评价地下水对堤岸稳定 性的影响,进行地基渗透变形分析; 3根据堤岸的类别和基础形式,提供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参 数,进行地基稳定性分析,必要时提出合理的基础方案、地基处 理方法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4对已失稳的堤岸及除险加固地段,应根据搜集的堤岸失稳 的范围、类型、规模和崩岸速率、发生险情过程等资料和必要的 专项勘察,分析堤岸失稳的原因,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3.4.1换填垫层法适用处理浅层软弱土层及不均匀土层
3.4.1换填垫层法适用处理浅层软弱土层及不均匀土层的地基。 换填厚度宜为0.5m~3.0m。
换填厚度宜为0.5m~3.0m
3.4.2垫层底面宽度应满足基础底
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3.4.3垫层材料可选用砂石、粉质黏土和灰土,对湿陷性黄土或 膨胀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性材料。 3.4.4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并应进行下卧层 承载力的验算。 3.4.5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 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
、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 包和度的粉土与软塑~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 严的工程。
3.4.6强夯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夯的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2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 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理深度的1/2至2/3,并不应小于3m: 对可液化地基,基础边缘的处理宽度不应小于5m;对湿陷性黄士 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 的有关规定。 3强夯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 当以处理湿陷性为目的时,尚应进行湿陷性处理效果检验。 4强夯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有关规定。夯后有效加固深度内土层的压缩模 量应通过原位测试或土工试验确定。
3.4.7强夯置换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 处理效果。
在基础外缘扩大1~3排桩。当要求消除地基液化时,在基础列 像扩大宽度不应小于基底下可液化土层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 5m。
3.4.10振冲法处理地基设计时,复合地基承载力估算、变形计算 应满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3.4.11振冲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对桩体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对桩间土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等适用的原位测试等方法;对消除 液化的地基检验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检验深度不应小于处理地 基深度,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
3.4.1 振冲法处理地塞计时,复合地基承载力估异、受形计异 应满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3.4.11振冲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对桩体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对桩间土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等适用的原位测试等方法;对消除 液化的地基检验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检验深度不应小于处理地 基深度,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 3.4.12素混凝土桩适用于处理黏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 的素填土等地基。对淤泥质土应按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其适用性。当用于湿陷性黄土、新近沉积土、液化土等特殊性土 的地基处理时,尚应满足相应现行规范的特殊设计要求。 3.4.13素混凝土桩的桩顶和基础之间应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 宜取150~300mm。褥垫层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或碎 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0mm。 3.4.14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长螺旋钻孔泵 压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DB13(J)/T123确定。 3.4.15CFG桩桩身材料强度验算应执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素混凝土桩桩身强度验算可执行按《长螺旋钻孔泵 玉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DB13(J)/T123。 3.4.16素混凝土桩(或CFG桩)复合地基检测应包括复合地基 承载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和桩身质量检测。 1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由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 荷试验确定,复合地基和单桩检测的数量每个单体工程应不少于 总桩数的1.0%,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不少于3点;桩身质量检测 应采用可靠的动测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 于10根。复合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设计有要求时,不少于总桩
数的30%抽检;对可靠性差的应按100%检测。 2CFG桩身质量检测应采用可靠的动测法,检测数量除满 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外,尚应符合河北省《建筑 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DB13(J148的要求。 3.4.17灰土挤密桩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素填 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饱和度大于65% 时,不宜选用灰土挤密桩法。对重要工程或在缺之灰土挤密桩法 经验的地区,施工前应在现场按不同的岩土条件选择有代表性地 段进行试验。
数的30%抽检;对可靠性差的应按100%检测。 2CFG桩身质量检测应采用可靠的动测法,检测数量除满 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外,尚应符合河北省《建筑 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DB13(J)148的要求。
按设计要求,在现场按不同的岩土条件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试 验。
按设计要求,在现场按不同的岩土条件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试 验。 3.4.19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深度,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土质情况 工程要求和成孔及夯实设备等综合因素确定。对湿陷性黄土地基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有 关规定。
3.4.19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深度,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土质
工程要求和成孔及夯实设备等综合因素确定。对湿陷性黄土地基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有 关规定。
3.4.20水泥土桩包括夯实水泥土桩和水泥土搅拌桩,水泥土
桩分喷粉水泥土搅拌桩和喷浆水泥土搅拌桩。
份细砂、素填土等适合成桩的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基应采用挤密 工艺成桩。
土、素填土、黏性土以及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小 于30%时,不宜采用喷粉搅拌水泥土桩。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 塑性指数大于 25 的黏性土、PH 值小于 4的酸性土以及无工程经
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4.23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设计时,基底下宜铺100~300mm厚的 褥垫层,褥垫层应宽出基础轮廓线外缘100~300mm,夯填度不 立大于0.9。褥垫层材料可为中砂、粗砂、砾砂、石屑或级配砂石 粒径不宜大于20mm。对湿陷性土地基,褥垫层不应采用透水性 强的材料。 3.4.24水泥土桩单桩承裁力特征值和复合地基承载裁力特征值应
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可根据《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技术规程》DB13(J)/T39的规定计算。
4.1.1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规
4.1.1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规范标准及 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技术规定,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 及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4.1.2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含各 类专项设计专篇)、满足设计深度及制图标准要求的设计图纸及 相关的计算书和其他附件,
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技术规定,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
4.2.1建筑分类、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1应明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层数、规划高度和消防高度 2民用建筑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 定,划分等级,进行分类。 3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100、50、25、5年共4类。 4.2.2 建筑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规定的公共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 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2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建筑基地方 可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3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 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采取防正止市 政道路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4基地道路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50352规定,尚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 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4.2.3建筑物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 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蔬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2各种场所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 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蔬散出口和蔬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 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蔬散楼梯 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 疏散楼梯的宽度。 3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 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超高层、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的避难层 避难间的设置,除符合各类型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E 51251的有关规定。 5设备层及设备用房应结合设备专业要求布置,便于设备的 进出和检修操作,满足防火、隔振、隔声、防水、防辐射等要求
41.2.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 政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规定。 2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
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托儿所 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宿舍居室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 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的规定。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根据工 程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水 措施。 5地下工程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盒) 预理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地 下工程的排水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采取防倒 灌措施;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排水沟应采取防冻措施。 6地下工程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 立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7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蔬散、防 排烟设施、内部装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等有关规定。 4.2.5厨房、卫生间、盟洗室、浴室和母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2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 一房间内。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敬
3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上述 有水房间;避免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 上层,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旅馆建筑的卫生 间、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和变配电室等 有严格卫生和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厨房区域工艺流程、布置、设施、防火分隔措施等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5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 设计标准》CJJ14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的规定,其无障碍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 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 4.2.6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大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 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护栏杆技术 标准》JGJ/T47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上 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敬中庭的栏 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2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 度计算,有可踏部位时,应从规定的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 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并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规范》JGJ3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相关规定。 4.2.7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 便、安全、蔬散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或者两侧扶手中 心线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2楼梯间形式及梯段净宽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主要交通用楼梯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不少于 两股人流。每股人流0.55~0.70m,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 上限值。 3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踏步级数、平台最小宽度、扶手 高度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规定。 4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并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小学校 设计规范》GB50099的相关规定。 4.2.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并满足下列规定。 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 和要求。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规定。 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布置以及电梯候梯厅的深度 运行畅行区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防老化、防 窝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不应穿过有水房间,也不应 穿过配电间等严禁有漏水的房间。 4墙身防潮、防渗及防水均应满足相关规定。防潮层、防水 层应设置在迎水面,采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除应符合外墙各 构造层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安全及环保的要求。 5外墙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变形的加固措施。外窗台 空调室外机搁板等部位应采取防水排水构造措施,并满足《建筑 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有关规定。 6墙体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等防火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规定。 4.2.10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综合考虑安全 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满足《建筑外门窗气密 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并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主体与墙体应连接牢固,合理采用密封材料及构造做 法,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2各建筑临空外窗、凸窗的窗台距楼地面高度和防护设施 均应分别满足标准规定。 3开向蔬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 的蔬散宽度,不应跨越变形缝: 4建筑玻璃的设计及安装应满足现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113和河北省《建筑节能T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3(J)114 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的规定。 5建筑防火门窗选用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的有 关规定。
6「门窗及配套件应严格执行《河北省推厂、限制和禁止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有关规定。 4.2.11建筑幕墙设计应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金属与 台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806等相关标准,并符合以下 规定: 1在止常使用状态下,玻璃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 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 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 脱落。 2建筑幕墙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保温、隔热、 隔声、防火、防雷、耐撞击、光学等性能要求,且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 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玻璃幕墙应便于 维护和清洁。 4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对窗的防护设置规定。 5设计应提供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预埋件应连接 牢固、位置准确。 6建筑幕墙(含双层幕墙)的防火设计、封堵材料、构造、 消防救援窗口的玻璃面板均除满足《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 T/CECS806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 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确定防水等级,按不同防水等级进行防水 设防,防水层做法及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相关规定。 2种植屋面设计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 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3严寒和寒冷地区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 安全措施。 4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块瓦屋面应采用干法挂瓦,固定牢固,檐口部位应采取放风揭措 施。 5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 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6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7保温层应根据屋面所需传热系数或热阻选择轻质、高效的 保温材料,保温层、保护层等构造层除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GB50033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不 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 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
2老年居住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应有不小于75% 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 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 不应低于4501x。 4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 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 不应低于3001x。 5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 面面积的1/20,厨房为1/10,并不得小于0.6m。进出风开口的位 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自 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6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4.2.15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应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 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交通十线、铁路 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 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2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 应按标准规定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限值,分户墙、分户 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相邻
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外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均应符合标准 的规定。 4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商业建筑的允许噪声级、隔声 标准、隔声减噪设计以及商业建筑的室内吸声设计均应分别满足 相关标准规定。
4.2.16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
1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在主要出入口、 建筑出入口、门厅、通道、停车位、厕所、浴室、电梯等处设置 无障碍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2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3使用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按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住房(住宅、公寓)、宿舍、客房, 设无障碍楼梯以及无障碍席位、低位服务设施、文字显示器和语 言广播装置。 5各类型建筑无障碍设计尚应满足其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2.17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别 独立设置,不得共用。并满足下列规定: 1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 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 气和倒灌等现象。 2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自然排放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平屋面、坡屋面的高 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 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等确定,且不得小于0.6m 4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通风机房 变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等布置应满足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租 关标准的规定。
同度、距不 4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通风机房 变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等布置应满足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4.2.18建筑室内外装修设计应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 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 准》JGJ/T24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3室内装修材料、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相关要求。 4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满 足相关标准、规程要求。 5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规定和冀建质【2011】 156号通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 示意图等内容。 6建筑室内外装修尚应满足国家现行《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 术规范》JGJ2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4.2.19无障碍设计审香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4.3不同类型建筑项目的审查
4.3.1不同类型建筑项目应根据基本功能和使用特征,依据国家 和地方现行设计标准或者规定进行审查。严格执行《河北省民用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冀建质安[202114号)等规 定。推动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创新发展。
4.3.1不同类型建筑项目应根据基本功能和使用特征,
4.3.2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项目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审查。其 中电梯数量和担架电梯的设置应满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 699号)规定。建筑节能应执行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3(J)185(节能75%)(2021年版)。 2宿舍应依据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对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应执行河北 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节能75%)(2021年版) 宿舍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有关公 共建筑的规定。
4.3.3公共建筑应符合以下规
1托儿所、幼儿园属公共建筑,应依据现行《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对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 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应依据《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3(J)81。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JGJ26的有关规定,当居住部分建筑面积超过70%时 应执行关于居住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2中小学校应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对城 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自的工 程设计进行审查。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 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 于2h。学生宿舍应满足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 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科研建筑设计应依据现行《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 对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科础 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 居住生活配套用房不应建在使用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科研 建筑内或贴邻建设。当邻近建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极低温和污染性物质等危 险化学品的区域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 琉散、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的规定。当建在主体建筑内或贴邻建 设时,应自成独立的防护单元,有污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筑及构筑 物,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同时应满足 环境影响评估和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对洁净度、防尘等要求高的实验用房及附属空间,其地面、 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特殊实验室的内装修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依据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材 准》JGJ450,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
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进行审查。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 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 口。 5其他各类型建筑设计应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定进行 审查,建筑防火设计尚应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4建筑防火设计审查
4.4.1建筑防火设计应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符合下列规定: 1划分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2各建(构)筑物之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合理划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正确计算每个防 火分区建筑面积。对上、下层连通部位、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 超大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等均应采取不 司的防火分隔措施,满足相关规定 4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 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分别采取不同的防火分隔、 抗爆泄压措施。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 其他库房: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申、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5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
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计算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 明确安全出口和蔬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蔬散楼梯间的形式 分别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对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的安全疏散的要求
4.4.2建筑防火构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4.4.2建筑防火构造应满足以下
有、无空腔两类系统设计,以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隔离带、 不燃烧材料防护层厚度等,均应满足相关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 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
4.4.3消防车道、消防灯光操作场地和救援窗口、消防电梯、直 升机停机坪等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按规范规定正确设置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道对空间、坡 度、荷载、转弯半径、障碍物等要求。 2应满足消防救援场地对障碍物、出入口、空间、坡度、荷 载、转弯半径等要求。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厂房、 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 员进入的窗口。 3按规定设置消防电梯,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 电梯前室、合用前室以及消防电梯并、机房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防 火分隔措施,满足相关规定。 4直升机停机坪设置在屋平台上时,距离突出物应满足5 米距离要求: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4.4.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依据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GB50222,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项目中七类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中规范对纸 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纸质、布质壁纸,无机、有机装修涂料, 多层、复合型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另有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对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或消火栓箱门表面 设置发光标志做规定。
4.4.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依据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
火规范》GB50222,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项目中七类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中规范对纸 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纸质、布质壁纸,无机、有机装修涂料, 多层、复合型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另有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对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或消火栓箱门表面 设置发光标志做规定。 3满足对下列各部位:蔬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蔬散楼
梯间和前室,中庭、走马廊、开敬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 部位,建筑内部变形缝两侧基层的表面等装修装饰材料及其燃烧 性能等级的规定。 4满足对下列各场所:无窗房间、厨房(包括住宅厨房) 消防控制室,各类与消防有关的设备用房,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 餐厅、科研试验室,展台、展厅,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等装修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审查各种类别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民用建筑和厂房、 仓库等项目,满足对建筑内部七类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规定 4.4.5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蔬散和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明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确定耐火等级,其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相应规定。 2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 组合建造。当符合规定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且应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 3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 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服务的附属建筑应满足规定条件 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汽车库、 修车库设在其他建筑或者贴邻时,应分别满足防火分隔要求,其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与其他建筑物、储罐、堆场 之间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汽车库、修车库周 围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6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标准规定。室 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修车库另有相关规定。 7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以及独立设置的电梯井、管 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的构造要求均应满足相关规定。 8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 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 也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车辆和人员蔬散出口的设置及 琉散距离和救援设施的设计,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9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 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和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 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DB13(J)/T269、《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 安全技术标准》DB13J)/T5316等有关消防的规定。 10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5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4.5.1 建筑节能设计应审查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4.5.2 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应包括: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规章和规定: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4.5.3 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包括: 建筑建筑节能专篇和相关施工图: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3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全文 审查,确保设计依据止确,设计内容符合节能标准,重点审查保 温构造和气密性措施是否完备、新风系统热回收方式及效率等内 容
建筑软件、计算4.5.4建筑节能专项说明、设计图纸、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编 制深度要求
4.6绿色建筑设计审查
4.6.1绿色建筑设计应审查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设计
4.6.1 绿色建筑设计应审查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4.6.2 绿色建筑设计依据应包括: 1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规章和规定: 2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相关技术标准。 4.6.3 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专项说明的施工图纸: 2 《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4.6.4 绿色建筑专项说明、设计图纸应符合编制深度要求。绿色 建筑专项说明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目标
装修软件4.7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
4.7.1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审查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4.7.2 装配式建筑设计依据应包括: 1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规章和规定; 2 国家和河北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 4.7.3 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应包括: 装配式建筑专项说明的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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